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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汇编了上海地区的家规家训,既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儒家精神,又突出了近代的江南文化和海派文化的特征,也为了解上海近代史提供了史料文献,还是中国传统道德修养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扬弃其已过时的部分内容后,仍保存着合理内核,能给今天的读者以深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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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家风是一个家庭在世代传承中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道德规范、传统习惯、为人之道、生活作风和生活方式的总和,它首先体现的是道德的力量。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称,向来重视家教。注重家风建设是我国历史上众多志士仁人的立家之本。历史上见诸典籍的家训并非鲜见,为后人称颂的也很多。
本书汇编了现存上海地区家规、家训相关内容,记载了清末向近代转型过程中许多名人的思想变化,这些精英知识分子在凝聚家族向心力,培养下一代上倾注了许多心血。本书也记载了当时的新兴事物,比如去国外经商、办农村图书馆、兼收男女的工厂等。家训的内容见证了许多新思想进入中国社会的过程,展现了新旧思想的交流、冲突、融合。同时,在近代上海地区家风家训中还提到了西方的名人名句,比如用“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来反对个人自由。本书对于了解当时的家庭情况、思想文化具有很重要的文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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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叶舟,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是江南社会文化史、家族史。近年来在《史林》《社会科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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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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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编纂说明
倪氏家规
丁氏家乘
王氏家谱
续修王氏家谱
上海倪王家乘
罗溪王氏家谱
嘉定王氏续修支谱
王氏宗谱
上海朱氏族谱
罗阳朱氏家谱
紫阳朱氏家乘
朱氏家乘
朱氏家谱
周浦朱氏家谱
鹤沙沛国朱氏宗谱
崇明朱氏家乘
漇溪法华李氏族谱
竹冈李氏族谱
申江吴氏
吴氏宗谱
吴氏源流宗谱
孝义旌门沈氏北支十三房上海支族谱
东阳沈氏家乘
枫泾沈氏支谱
郁氏家乘
黎阳郁氏家谱
季氏家乘
瓯山金氏同族会
金氏宗谱
湾周世谱
胡氏家乘
胡氏世谱
施氏宗谱
澧溪姚氏家谱
泗泾秦氏宗谱
溪夏氏家谱
徐氏族谱
殷氏宗谱
云间珠溪陆氏谱牒
陆氏世谱
南翔陈氏宗谱
练西黄氏宗谱
黄氏雪谷公支谱
金山黄氏族谱
纂修黄氏白分家乘
曹氏族谱
曹氏宗谱
西城张氏宗谱
清河族谱
上海叶氏支谱
万氏家乘
葛氏家谱
嘉定葛氏宗谱
崇川镇单氏宗谱
乔氏宗谱
傅氏家谱
傅氏续修家谱
南关杨公镇东支谱
北山杨氏
忠诚赵氏支谱
嘉定廖氏宗谱
上海潘氏家谱
金山钱氏支庄全案
宝山钟氏族谱
黑桥苏氏家谱
顾氏家乘
顾氏汇集宗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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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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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所谓家规家训,是指全体家庭或家族成员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中国,随着家族的发展演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家训,也延伸出了如家约、家训、家风、家规、家法、家范、家诫、家劝、族规、族谕、宗约、宗规、公约、祠约等名词。家规家训大致分成两种,一种是家训,主要侧重于强调家庭或家族成员的伦理道德、人伦关系,通过规范家庭或家族成员的思想行为,使其符合社会要求与家族发展的需要。另一种是家规,是家训的具体化,是对家族成员言行举止的约束和规范,带有“法”的性质,甚至带有奖惩手段。上海地区自宋代以来,作为江南文化发达地区,便呈现出家族繁盛、望族群起的特点,家规家训也随之兴盛,并形成了独特的发展历史。2018年,上海制订了《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加快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确定了46项抓手,其中第14项便有“培育践行城市精神的先进群体、传承良好家风家训”的内容。如何对上海地区传统的家规家训和家风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新时代的良好家风家训,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
从理论上讲,自父权制家庭出现后,家规家训便会随之产生。随着传统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被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所取代,以维护宗法制度和王朝统治的帝王家训逐渐开始成熟,《尚书·五子之歌》中便记载了夏启之子追忆先祖大禹的三则遗训,西周文王、武王、周公等家训更是详见于《尚书》等典籍中。春秋战国时期,私学兴起、百家争鸣,原来只见于帝王家族的家训随之进入士大夫中,孔子、孟子、荀子、曾子、墨子等各家言论中都有相关的家训内容,孔子之子伯鱼受过庭之训;孟母三迁,教子“学以立名,广则问知”更是成为佳话,流传至今。汉代以后,产生了许多著名的家训,如刘向《诫子书》、班昭《女诫》、诸葛亮《集诫》、王昶《家戒》、嵇康《家诫》等,而其中尤以颜之推的《颜氏家训》为著名。宋代陈振孙在《直斋书录解题》中甚至说:“古今家训,以此为祖。”可见其影响之大。另外,家规家训已经开始从单纯强调家庭教育方面向家族法规方向发展。如《史记》便载,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不得饮酒食肉。《三国志》也记载魏人田畴率族聚居,“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但必须承认,此时对家族成员关系、行为的调整,主要还是依靠的习惯法,以伦理说教为主要内容的家训、家诫仍是主流;另一方面家训针对的主要对象也是家庭,特别是子女,而面向整个家族的家规家训仍是少数。
唐代以后,一方面唐太宗李世民《帝范》、吴越钱武肃王《家训》等流传至今,同时劝导性的家训向强制性的家法演变的趋势也开始显现。柳玭在《序训》中便说:“先祖河东节度使公绰,在公卿间,名有家法。”著有《家令》的穆宁也被当时人称为“家法峻”。到了唐昭宗大顺元年(890),以同居共爨为特色的著名的义门陈氏形成了中国现存古老的家法族规——《义门家法》三十三条。
唐以后门阀制度日趋没落,宋代已经形成了名副其实的“科举社会”,社会阶层流动加速,士绅们逐渐开始意识到,只有强大的家族力量的支持,才能保证资源的代际传承,从而保证本支的长久繁荣,因此宋代家规家训空前繁荣,涌现出了大量的家训名著,其中有代表性的便有司马光《家范》、黄庭坚《家戒》、吕本中《童蒙训》、朱熹《家礼》、赵鼎《家训笔录》、吕祖谦《家范》、袁采《世范》、真德秀《教子斋规》。这一时期还涌现了部家训总集——孙颀编纂的《古今家诫》和现存早的家训总集——刘清之编纂的《戒子通录》。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家规家训的对象已经逐渐从家庭向家族发展。北宋韩琦的《戒子侄诗》已经说:“有一废吾言,汝行则臣虏,宗族正其罪,声伐可鸣鼓。宗族不绳之,鬼得而诛汝。”赵鼎《家训笔录》中主要内容都是与家族经营相关的,范仲淹《义庄规条》更是对日后家族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清以后,随着家族进一步组织化,定期编纂家谱成为各个家族的通行习惯。在这一基础上,家规家训在范围、内容、形式上都日臻完善,现存大部分的家谱中都载有家规家训的内容,而单独成书的家规家训也为数众多,如著名的《朱柏庐先生治家格言》便是其中代表。这一时期家规家训在承袭之前历朝历代原有内容的基础上,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容更加丰富和细致。同时只规范家族活动某一方面内容的单一性家规数量也开始显著增长,如祠规、墓规以及族田、义学、义塾、义庄的规条等日益发展。
近代是家规家训的转型期。随着新思想、新观念的传入,除了坚持父系原则之外,传统家庭和传统家族开始发生裂变,传统家族和家规家训在整体衰落的同时,却出现了一个局部开新的现象,如对下一代的尊重、对女性的包容、职业选择的自由度以及禁止缠足之类的陋习等内容逐渐出现,关于财产继承、婚姻存续等方面的规定也开始与近代法律制度接轨。原本是一姓一族之间精神纽带的家训由此发生了质的升华,家族的自我封闭属性在民族意识的觉醒中逐渐化解,并为国家和区域社会的近代化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
唐宋以前,今天的上海地区在整个中央帝国中仍处于边缘地区,上海的家族发展也要晚于中原。三国时期顾、陆两姓可以认为是上海地区较早的两个大姓,陆机、陆云更被称为上海的人文之祖。随着唐、宋间两次大规模人口迁移和经济重心的南移,一些北方家族开始向上海迁移,如宋代名臣卫泾便是“其先齐人,唐末避乱南迁,居秀州之华亭”。明清时期是上海地区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上超越了传统的农业生产结构,逐步跃居全国领先地位,与此同时,文化领域群星璀璨,展现出繁荣的面貌。这一时期同时是上海地区家族逐渐完善的时代,《中国家谱总目》中载上海家谱总计400多部,属于约300个家族,据笔者的统计,其中宋代迁入的为51个,元代迁入的41个,明代迁入的73个,清代及以后迁入的则超过100个。正是在这一时期,上海地区的家规家训发展也进入一个黄金时代。当时,由族中尊长或有名望的人士,以“家训”“家诫”“家范”等形式对族人进行道德教化,在上海的家族中十分流行,并涌现出了一大批家训名作,其中既有安身立命、为人处世的道理,也有家族日常生活和人际关系的准则,但多以开导、劝诫的口吻述说,重在对族人品格情操的培养,希望通过唤醒和增强家族成员的道德自觉来维持家族组织的稳定,尽管其对族人行为的规范是软性的、间接的,效果也可能有限,但所起的潜移默化的作用仍不可忽视。当然也必须承认,当时的家规家训所倡导的礼仪教育根植于古代宗法社会的等级制度,其倡导的众多思想,如名分观念、等级差异,在其形成之初便有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压制了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后期儒者所提出来的“存天理,灭人欲”思想更是将礼教规范发挥到极致,吞噬了无数人的精神与思想,因此对于这些家规家训需要用辩证的眼光认真分析。
近代上海自开埠以来,在中外贸易通商的推动下,短短几十年间就一跃而成为远东商业巨埠。都市化的进程和新思想的传入,对家族组织的冲击尤为显著,由此也越加推动了家族内部的变革,这种变革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已经是一种不可遏制的时代潮流。除了坚持父系原则之外,家族开始向着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演进。这一变革也同样反映在家规家训中,如对女性的宽容,对职业选择的改变,禁止缠足之类的陋习等,练西黄氏在《家宪》中规定:“吾族子弟,不论男女,已届就学龄,必须入学,如有学龄已届,父兄不令入学者,族长得强迫之,族人得督促之。”另外关于财产继承、婚姻存续等方面也开始与近代法律制度接轨。更重要的是,家族组织的构建方式在这一时期也发生了改变。在光绪末年,随着预备立宪公会等近代社会团体的成立以及地方自治意识的增强,上海的朱氏、王氏、曹氏、黄氏、金氏便已经“集族人为族会,从事家庭立宪”,分别成立自家的族会。朱氏族会规约纲要便称:“冢嫡众庶之称,今已一律平等,无所分别,从前公产应归嫡支保管之称既与现行法抵触,已不攻自破,将来一应公产自当遵照公意,随时选举族中公正之人及德望素孚者为之管理。”族会与以前家族的组织形态不同的是以近代社会团体为标准建立起来的组织。一些近代社会团体的基本特点,如有组织、有宗旨、有纲领,根据选举产生,实行民主管理,族会已经基本具备。社会团体是现代公民社会发展的产物,而族会的出现,特别是在上海的出现,很显然和现代公民社会思潮引入中国是息息相关的。不过由于受到家规家训自身所具有的世代性、传承性和延续性等特征的影响,又使其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呈现出新旧杂糅、传统与现代并存的现象。总体而言,上海的家训文化有着独特的发展历史,呈现出了“古今承续、海纳百川、中西融汇、多元并存”的特色。
经统计,目前上海地区家规家训有传世专著文献10余种,或是单独成书,或是收入于作者文集之中,总字数约30万字。这些单独成书的家训文献大多集中在明代,这也是传统时代上海文化和经济为发达的时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上海地区的发展状况。其中陆深号称明代海上文坛的先驱,他的《陆深家书》也是现存早的上海地区的家训文献。此外还有明代陆树声的《陆氏家训》、周思兼《家训》、徐三重撰《家则》、宋诩著《宋氏家要部》《宋氏家仪部》《宋氏家规部》、徐祯稷著《耻言》、唐文献著《家训》、陈继儒著《安得长者言》、黄标著《庭书频说》、清倪元坦著《家规》等。另如前所述,现存于各大图书馆的上海地区家谱约400种,涉及近300个家族,其中大部分家谱中都有家规家训的内容,总字数30余万字。对这些家规家训的整理和研究也是亟待展开的工作。
(三)
目前对待包括家规家训在内的传统文化,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错误的历史观念在社会上流行,在理论界也有很多杂音存在。有人认为中华传统文化是过时的文化形态,在今天已经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必须全盘否定和彻底摒弃;又有人认为中华传统文化都是好的,要一切按古人的行为方式行事。传统的家规家训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积淀着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浸润在每个中国人的血脉深处,凝结为深厚的家国情怀,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召力。但同时,这当中有很多具有鲜明专制性、等级性的内容,这些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如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和家长制等有违个性自由发展的陈腐观念要予以清理。对于那些良莠并存,却又对现实社会尚能发挥一定积极影响的传统家规家训则要合理进行转化,剔除其糟粕成分,保留其合理内核,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相信这些家规家训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可以用来规范民众的现代生活方式,帮助家庭成员确立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准则,解决当代家庭及教育中所面临的种种困惑和矛盾,发展成与时俱进的新时代的家风文化的。
值得一提的是,近代以来很多有识之士对传统家规家训的内容进行批判、改造、扬弃和重建,是今天我们对传统家规家训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为坚实的基础。我们不应该忽视、否定近代以来,无数卓越先辈所作出的极大努力,可以说没有他们的工作,很多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无法肃清,很多新的思想、新的观念无从确立,他们的工作也是传统优秀家规家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为关键的部分。中国传统的家风家训文化并不等同于古代的家规家训,如果这一点认识不清楚,就等于是否定历史的发展进程。
《上海地区家风家训汇编》的编纂,是想通过对上海地区现存的家规家训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其目的既是保存史料,推进相关学术研究,也希望有更多的有识之士能够以此为契机,以史为鉴,古为今用,深入挖掘传统家规家训的思想内涵及其应用价值,对其中优秀的思想进行系统挖掘和现代转化,并客观评判传统家规家训中的负面因素,为传统家规家训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做出一点努力。如果能够达到这一目标,本书便是有其存在之一定价值。
倪氏家规
自序
宋朝衢州袁君载著《袁氏世范》,相传已久。国朝桂林陈文恭公录其切要者,刻入《训俗遗规》。其教家之法浅近易行,惟人情土俗,今昔不同,且有专为袁氏言者。元坦不揣冒昧,复取桂林定本,繁冗者删之,简略者增之,理不足、辞不达者易之,务期合于人情,宜于土俗,不特为一家言,凡有家者,皆可取法。分上下两卷,名曰“家规”。后附《千乘义田记》,则欲使我后人恪遵家规,以保守此田。闻宗族乡党庶几有其举之,莫敢废也,此余之隐愿也。昔王士晋著《宗规》、王孟箕著《宗约会规》,化及闾里。元坦妄希曩哲,只因迂拘尟识,纂辑多疏。惟冀见者谅我,并有以教我云。
道光庚寅七月,畬香倪元坦谨识
卷上华亭倪元坦醒吾辑,受业甥范台嘿农校骨肉失欢,有出于一时而至终不可解者。由失欢之后,子弟不肯认差,是傲也;即或不差,既为子弟,亦当降心下气,请罪于父兄,待父兄怒气消融,然后婉言以进。或其事甚微,即不必再说。须知人肯认差,一直去,即是圣贤;不肯认差,一直去,即是禽兽。自古圣贤,一言以蔽之,曰责已不责人。今人在父兄前尚不肯认差,不肯改过,及与众聚处,满口说人差,责人过,难矣哉!
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责善,兄弟或因争财,更有不因责善争财而不和者。盖人之性,或宽缓,或褊急,或刚强,或柔懦,其性情不同,则其言行必不能同。故当临事之际,一以为是,一以为非,争论不已,不和之情,从此日深,甚至有终身失欢者。若父兄不责子弟之同于己,子弟不求父兄惟己之听,各顺其性情,则彼此相得。《记》曰: 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惟处事不循天理,不合人情,必须再三力劝。劝之而不从,当以德慧术智,委曲转移,不可为径直之辞,忿恨之态,此不惟无益,而且有损者也。
自古人伦不齐,或父子不能皆贤,或兄弟不能皆贤,或夫放荡,或妻暴悍,虽圣贤亦无如之何。惟顺理以化之,积诚以感之,于此可以验我学问。如行有不得,反求诸己而已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若忿恨激烈,以气相争,则气不相下。先儒云: 气质未化,不能修身,而欲齐家,如儿童相斗,瞎闹一场。
不孝所以习成者,一因好货财。财入我手,便为我有,财足则忘亲,财乏则怨亲,亲不能自养,以子之财养亲则薄亲。殊不知身谁之身?财谁之财?我不带一财来,而襁哺无缺,以至今日,谁为之乎?一因私妻子。货财以畜妻子,笑言以娱妻子,情欲宴私,遂失父母之养。胡不念子为我子,我为谁子,亲有子而我不顾亲,则我何赖有子耶?亲,我之本也,不培本而欲枝叶之茂,其可得耶?智者当有以自省。
子于父母以天合者也,妇于舅姑以人合者也。从未有子不孝父母而媳妇独能孝舅姑者。故妇之失,皆子致之也。
前后嫡庶之间,父母或有偏向,为子者直须渣滓消融,不存一毫火性,下气怡色,期于必得欢心而后已。然亦不可用意太重,太重则物不转。惟自化其心,徐以格亲之心而已。
人到晚年,转与儿童相似。喜得钱财微利,喜受饮食小惠,喜与幼辈玩狎,为子弟者能知此而顺适之,则尽其欢矣。
父母见诸子中有贫者,往往常加矜恤,饮食、衣服之类,或有所私。子有所献,则转以与之。此乃父母均平之心,而或以偏爱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贫,父母必移此心以待我矣。
父母爱怜少子,大抵皆然。盖人当稚幼,举动言笑,无非天性。及其长也,天性渐漓,往往不受教训,为父母所恶。当长子可恶之时,正幼子可爱之日。父母移其爱长子之心,以爱幼子。及幼子既长,更无有移其爱者,父母遂终爱之。为子者,当各尽其道,长者无失亲心,幼者克供子职。而父母亦须自省,不可任意偏向。不然,爱之适以害之矣。
家庭不睦,其端甚微,或因所与稍吝,或因所取不公,或因各执其意见,总而言之,无非不肯吃亏而已。故而启猜嫌,遂酿争端。古人有学吃亏一法,凡辞受取与语言辩论,能吃亏些,自觉随处受用。须知吃亏处即是便宜处。
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长凌幼,专用其财,簿书出入,不令幼者知,此一时自便,日后必启争端。若长者总挈大纲,幼者分任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更或幼者渐入匪类,盗长者之财,以为不肖之资,此必长者有失德处。货悖而入,亦悖而出。长者能悔过迁善,反求诸己,幼者或可回头。或加以拷掠,或置之死地,将来不但破家,必至绝嗣。
兄弟无子,理应承嗣者,不论家计有无,固义不容辞。若非应嗣而争夺,殊不思人能争其所无,天必夺其所有。试观争产夺嗣之家,有不败坏者乎?有子孙久享其利者乎?瞎费心机,到底一场空,何不及早醒悟。
人有数子,无一不爱,而于兄弟或视若仇雠,其子遂不礼于伯叔。殊不知己之兄弟,即父之储子;己之诸子,即诸子之兄弟,我与兄弟不和睦,则我之诸子岂能和睦;我之子不礼于伯叔,则孝于父亦其渐也。故欲诸子和睦,须以我之处兄弟者先之。欲子之孝于己,须以其善事伯叔者先之。
子弟及仆婢等,好传述背后议论,易开争忿之端。凡人作事,岂能尽合他人之意。背后议论所不免,若经传述,或又从而增易之,甚至播弄是非,报复仇怨,听者信之,酿成种种乖谬。惟有言不听,则风波自息。
同居之人,时相往来,须扬声曳履,使人知之。虑其论我之短,则见面后,彼此难堪,更有女子、小人好伺人之语言者。故不可谓左右无人,而辄肆讥评。《小雅》云:“君子无易由言,耳属于垣。”
古今以妇人酿成亲戚邻里之衅者,不可胜计。总以妇人之性,自是非人。其辞或婉转,或激切,巧言如簧,易动听。妇人与人争论,只有怨人责人,曾有说自己不是者乎?曾有能向人谢过者乎?偏执狠愎,其过终不自觉也。顾亭林《日知录》云: 张公艺九世同居,高宗问之,书“忍”字百余以进,其意美矣而未尽善也。居家御众,当令纪纲法度,截然有章,乃可行之永久。若使妇姑勃溪,奴仆放纵,而为家长者仅含忍隐默而已,此不可一朝居,而况九世乎?善乎!浦江郑氏对太祖之言曰:“臣同居,无他,惟不听妇人言耳。”此格论也。《日知录》所云,洵得之矣。
人家不和,每因妇女谗言,激怒其夫,盖妇女性情执拗,于舅姑、伯叔、妯娌,其分虽亲,无关天性,故易于结怨。非丈夫有定识,鲜不为其所蔽。于是有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不肯以犹子为后者;有多子,不以嗣兄弟之无子者;有不恤兄弟之苦,养亲必欲分其力,甘弃亲而不顾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其费,忍停柩而不葬者。然余每见有识之人,知妇女不可教诲,而外与兄弟相爱,救其所急,周其所乏,勿令妇女知之。更有进者,能向妇女婉言化导,使舅姑、伯叔、妯娌,渐觉和睦,遂以得父母兄弟之欢心,和气致祥,家道必有可观。所谓自求多福也。
子弟读书之暇,当洒扫应对,以习勤劳。妇女纺织,各随其力,惟炊爨不可委之他人。即有仆婢可供使唤,主母不入厨房,恐多作弊,且不免有意外之虞。每日黎明即起,扫地、焚香,整顿几席,虚室生白,则心地自清。大凡子弟晏起者,读书必荒;妇女晏起者,家业必败。谚云:“寅卯辰,好光阴,抵一日,值千金。”
子弟读《孝经》、“四书”既毕,接读经传,凡“五经”、《周礼》《仪礼》《左传》《尔雅》全读,《公羊》《穀梁》《国语》《国策》《史记》《汉书》《昭明文选》《唐宋八家》选读。每日午后,听讲经书及《纲鉴》,并取古人嘉言懿行讲贯诵习,以发其善心,开其识见。十六岁习制艺,十八岁应童子试。入泮不必欲速。过二十四岁成婚。古人三十有室,是有深意。成婚太早,血气未充,易致痨瘵之疾。为父母者,不可不知。
子弟少不戒色,贪恋片刻欢娱,岂知斫丧本原,肝肾亏而水不制火,猝发痨瘵,往往不可救药。当离亲长逝,抛妻弃子之时,悔何及矣。不如及早戒之。孟子曰: 守孰为大?守身为大。
子弟方有知识,未曾婚娶,此数年间,父母宜时刻防闲,恐其情窦一开,溃决难遏,不特有关品行,且性命可危。从师须择端严方正之人,凡语言意气,子弟之观听存焉不绝。风流艳丽,性情即引而荡矣。窗友本求相长,然为陷害亦甚深,尝有严师所不及察者。又或狡童引诱,以致秽亵难言,皆当防微杜渐。
训子弟先令习寡言。盖言多则气浮心放,不特举动错误,且读书易忘。蔡虚斋曰:“有道德者,必不多言;有信义者,必不多言;有才谋者,必不多言。惟细人、狂人、佞人乃多言耳。”未有多言而不妄者也。寡言自童子始。
子弟少年不可以世事妨读书,但令以读书通世事。切勿顺其所欲,须以训谦恭。鲜衣美食当为之禁,淫朋匪友勿与之交。读书有暇,学习静坐以摄其心,以养其气。不但学业易进,且自有一种文雅可观。若恣肆失学,行同市井,列之文墨之地,面目可憎,即自己亦觉置身无地矣。
亲戚邻里中有狡狯子弟,能行其权术,巧为计算,为家长者倚之为心腹,殊不知将来诱子弟为非者,即此辈也。大抵为家长者,能驾驭此辈,偶得其力。至于子弟,鲜不为所播弄,以致破家丧身。不如延端谨刚正之人,与之聚处,虽言语多拂人意,苟能虚心听受,得益无穷。所谓快意之言常有损,拂意之言常有益,美疢不如恶石,宜细思之。
老成之言,似乎迂阔,殊不知阅历已深,见识自远。后生虽倜傥过人,而见识终不及老成,往往自用自专,辄以老成为迂阔,得小便宜,失大便宜;用小聪明,生大周折。及年齿渐长,应事日紧,方悟老成之言,真药石也,然已在险阻备尝之后矣。
衣食不必华美,饮食不必肥甘,“俭朴”二字是儒者本色,不特省费,且可绝非分之求。如子弟略近奢侈,即须训诫。高忠宪公训其子曰: 受些穷光景,每事节省尽过。得凡临事着一“苟”字便坏,自身享用着一“苟”字便安。吾一生得此力。
饮食所需,切勿轻用鱼肉,若每膳必腥,一见蔬菜,不能下咽。此恶习也。须以蔬食菜羹,习惯自然,觉得淡泊中自有真味,不同鱼肉腥膻。孔颜饮水,乐在其中;箪瓢陋巷,不改其乐。我何人斯,而敢贪口腹乎?惟遇祭祀宾客,然后烹庖,亦不宜宰生物。东坡日用三十余钱,自甘淡泊。郭文麓为郡侯,尝自言曰: 吾蔬食则喜,肉食则不喜。布裀则寝乃安,
??趫裀则寝不安。子弟当以此为法。
子弟或因质钝,不能读书,或因家贫,不能就傅。即令农工商贾,各执其业,或管自己家务,或代人管店务,及收租收息等事。若终日安闲,不特仰事俯育,无所取资,且恐交友不端,行同败类严惩。又云: 子弟如不能读书,必要寻一件事叫他去做,不但借以治生,且拘束了身心,演习了世务,谙练了人情,长进了学识,这便是大利益。
子弟童稚之年,父母师长,严者异日多贤,宽者多不肖。盖严则督责笞挞之下,有以柔服其血气,收束其身心,诸凡举动,知所顾忌,而不敢肆。宽则姑息放纵,过恶从此生矣。《易》曰:“家人有严君。”又曰:“家人嗃嗃,悔厉吉。”
子弟差失,即细微处亦不可忽略,如几案必正,书籍器用必整,坐立必端,出入必告之类,必须随时指摘。今之为父兄者,往往以为年幼无知,细微差失不必训诫。及期年长,怙恶不悛,虽父师教训,置若罔闻,由少时未尝督责故也。谚云:“十岁定终身。”此言深有味。
善教子者,必使之从严师,亲益友,有善则奖之,以鼓其志;有不善则惩之,以闲其心。顾子之教,虽父成之,而母教尤重。子有过行,往往父未及知,而母先知之,知之而必戒之,必训之,过端泯矣。乃母以爱子之故,既不忍责治,又代为隐讳,父严于外而母宽于内,父督于暂而母纵于常,欲子之成,其可得乎?人必刑于其妻,而后可以教子。故《易》曰:“家人利女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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