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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作者谋篇之大,从基本的翻译要素等概念着手解释,进而到翻译观念,建构法律翻译中基础关系、对法律翻译的各种认知等。在梳理清楚各种概念的定义和关系以后,于此基础上,审视翻译实践需要的方法论,重温了历史上重要的几次翻译理论的讨论,考察了中国古今的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又简单回顾了西方的法律翻译方法论。作者细致入微地给予指导,提出多种翻译工作方法,后通过实例,具体说明这些方法论如何运用在实践场景中。全面周到,是翻译实践案头要书。
作者对中国法律翻译实践的关注持续二十余年,可以看出其对法律翻译这门并非大众显学的学科怀有深沉的关切和责任感。另一方面,作者的问题意识之所以延续了如此久,也是因为中国法律翻译界所面临的问题不容小觑,未曾消失。将视野放大一点来看,翻译不规范、生涩别扭甚至拙劣等问题,绝不仅仅出现在法律翻译界,作品质量的良莠不齐也许是中国翻译界的普遍现状,亟需规范。作者正是立足法律翻译这一分支,来回应这种现状,为法律翻译建构一个实用的理论框架,使之成为一个“具有理论准备、学科价值、专业地位、方法论基础、实践应用的独立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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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翻译,通常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规、公约、条约等)翻译、法学著作翻译、司法文书翻译、律师职业文件翻译等类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采用通用翻译方法往往难以胜任。
随着我国法律界日益密切地参与国际法律事务,以及不断大量地引进境外法学、法律著作,专业界愈发重视法律翻译的质量。但是,从事法律翻译研究的学者常与实践有较大的脱节,而法律翻译的实务工作者又常缺乏翻译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针对此种现状,本书旨在将法律翻译构建成为一门独立的专业性翻译学科,并建立正确的翻译观和科学的方法论。其中既有经验总结,亦有新颖的理论建构,还通过对实务案例分析,提炼出适用于法律翻译实践的一系列基本方法和准则。
本书从理论切入,立足于本土实践,为现实解惑答疑,别有指导和参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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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权睿学,陕西乾州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后在美国犹他大学和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进修,获法学硕士学位。资深国际律师,长期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和硕士生导师。曾在中国大陆、香港,以及澳大利亚、欧洲等地的多家法律专业机构工作,业务涉及国际投资并购法律事务、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翻译的研究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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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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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001
第—篇 法律翻译观
第—章 翻译观概论 003
第二章 认识“翻译” 005
第三章 认识“法律翻译” 009
第—节 法律翻译的对象 009
一、从表达工具的角度看法律翻译的对象 :法律语言 009
二、从内容的角度看法律翻译的对象 :法律信息和法律作品 023
三、从涵体的角度看法律翻译的对象 :法律文化 024
四、法律翻译对象的类别 026
第二节 法律翻译的定义 041
第四章 法律翻译观 045
第—节 法律翻译观的层次认知 045
一、语言之间的关系 046
二、作品之间的关系 047
三、文化之间的关系 049
四、人之间的关系 050
五、法律之间的关系 052
第二节 法律翻译观的第二层次认知 054
一、法律翻译的语言观 055
二、法律翻译的文化观 059
三、法律翻译的历史观 073
四、法律翻译的忠实观 081
五、法律翻译的译者观 090
六、法律翻译的伦理观 097
七、法律翻译的读者观 112
八、法律翻译的可译观 115
九、法律翻译的标准观 133
第二篇 法律翻译方法论
第—章 简议方法论——从方法走向方法论 143
第—节 何谓方法论? 145
第二节 法律翻译方法论 148
第三节 本书对于法律翻译方法论的研究思路 152
第二章 中国翻译方法理论与实践的简要历史考察 154
第—节 微观视角——“译名”理论与实践 154
一、通用译名理论 155
二、法律译名考察 160
第二节 宏观视角——“译文”理论与实践 189
一、中国通用译文方法的简要历史考察 190
二、中国法律译文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考察 214
第三章 西方通用翻译方法论的简要考察 282
第四章 西方法律翻译方法论的简要考察 291
第五章 中国法律翻译方法论的建构原则和思路 301
第六章 法律译名方法论 304
第—节 原词保留法 307
第二节 音译法 311
一、符合国际标准的原则 312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原则 313
三、符合行业标准的原则 314
四、符合“名从主人、译音循本”的原则 314
五、符合音同意合的原则 316
六、符合“约定俗成、定名不咎”的原则 318
七、符合同名同译的原则 319
第三节 义译法 322
第四节 法律译名方法的综合应用 329
第五节 法律译名规则 330
一、法律译名应严谨准确,避免歧义 330
二、确定译名时,应将法律术语置于具体语境和特定的词语组合之中 331
三、法律译名应保持专业性、专有性和含义的性 332
四、译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术语在源法域中的制度内涵 333
五、法律译名应符合译入法域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要求 334
六、法律译名必须适应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 335
七、法律译名要防止在“译名回转”中发生错误 336
八、译名应尊重和遵循自定义体系 337
九、法律译名应符合译语的语言规范要求 337
十、法律译名应符合译语的文化习惯和审美标准 338
十一、译名应体现法域特征、语域特征,并符合国别要求 339
十二、法律译名应符合历史特点和时代背景 340
十三、法律译名应避免望文生义、望文生译 341
十四、法律译名应善用归化译法,克服文化障碍 342
十五、法律译名应尊重传统和语言使用习惯 344
十六、法律译名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翻译立场,合理应对意识形态的影响 344
十七、法律译名应审慎运用修辞 345
十八、法律译名应充分发挥语用补偿功能,弥补词义缺失 345
十九、法律译名中应注重发挥译者的修正功能 347
二十、注重法律译名的统一 347
二十一、法律译名应注重参考专业工具书,但不应迷信既有译名 348
二十二、辩证、灵活、均衡、协调地把握译名规则 349
第七章 法律译文方法论 351
第—节 概述 351
第二节 法律译文方法论的构建原则与思路 353
第三节 法律译文方法论体系 354
一、规范性法律语言翻译法(又称“立法翻译法”) 354
二、深度译法 389
三、达旨译法 400
四、归化译法与异化译法 403
五、语用充实译法 429
六、注释译法 439
七、修正译法 445
八、维持原状译法 451
九、还原译法 453
十、摘译法 460
第四节 各种翻译方法的性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467
第五节 影响翻译方法运用的主要因素 468
一、翻译的基本单位 469
二、翻译对象 469
三、译文的读者 470
四、翻译目的和译文用途 472
五、法律文化 473
六、语境与翻译生态环境 474
第八章 法律翻译方法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实例分析476
第—节 例文 477
第二节 对参考译文的分析和评价 487
一、决定翻译方法的因素 487
二、法律术语的译名 488
三、立法翻译 496
四、译语规则 500
五、修订译文 502
结 语 517
后 记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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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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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断断续续写了几年,终于付梓,算是了却了我的一桩心事、一个夙愿。
我对法律翻译的关注和研究较早,若从当初发表篇相关论文算起,前后已有二十多年。这次将多年来积累的思考、心得和体会结集成书,大致有三个目的和期冀。
,探索一门学科体系的建设。我曾经读到老翻译家陈殿兴20世纪90年代写的一篇文章,抒发其四十年翻译生涯的感悟。当中谈到,国内的翻译理论一直没有形成公认的严密完整的科学体系,理论和实践结合得也不好。搞实践的人写的东西多偏重于经验,搞理论的人写的东西则往往脱离实际,把简单的问题弄得很玄——很多搞了一辈子翻译、成就卓著的翻译家都说看不懂这些理论。这些话虽然并非针对法律翻译而言,但对于中国法律翻译的现状仍可谓一语中的,一针见血,触发了我很大的共鸣。当前国内法律翻译的现状正是如此:没有自己成熟系统的理论体系,即使有一些研究者,也大多是从理论到理论,借用一堆西方的语言学和翻译理论术语,既缺乏汉语环境的适用基础和应用价值,也缺乏广泛系统的实践经验总结。至于那些杂乱无章的翻译实践,则大多数处于缺乏理论自觉的随感式、经验式、直觉性的原始自发状态。写作本书就是希望针对这种现状,为法律翻译建构一个实用的理论框架,使法律翻译成为一个具有理论准备、学科价值、专业地位、方法论基础和实践理性的独立学科,借以倡导和呼吁法律翻译走向体系化、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很多学养深厚的文学翻译家都是带着一套在实践中形成的自觉意识开展翻译创作的,希望这样的理论自觉也能尽快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形成。
第二,这些年来,我遇到很多人出于学习、工作、研究和写作的目的涉足法律翻译,却不知应如何入手,总不得其法,翻译效果难尽人意。这并不奇怪,因为法律翻译本来就是基于经验的实践科学,是一个需要长期慢慢磨炼的精细行当,断非任何人浅尝初试就能胜任的。我常拿体育运动与法律翻译作类比。跑、跳、游泳等运动看似人人皆会,但大多只是身体的自发活动,谈不上运动技巧,而竞技体育是需要专业训练的——一名专业的运动员每一个身体动作都要讲究科学方法,需要长期系统的专业训练,并且遵循科学理论的指导。翻译又何尝不是如此?而且作为交叉学科,法律翻译需要综合各方面的专业技能,要求每个实践者都能同时具备跨法域的法律专业知识、精当的语言能力和扎实的翻译功底。这显然并非易事。正因如此,从事法律翻译的人更需要理念上
和方法上的指导。我希望这本书能给那些尚不得法的翻译者提供一些思路和助益。
第三,这些年来身处法律翻译实践之中,我目睹了大量不规范的、生涩别扭甚至拙劣的翻译作品,有些误译或死硬之译荒诞、离谱到令人错愕,却仍堂而皇之地充斥业界,实在深感忧虑。更令人忧恐的是,很多错误翻译居然直接被国内的学者、司法者,甚至立法者不加(或难以)辨别地援用,已成以讹传讹之势,殃及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长此以往,这些误译还会演变成中国法律语言中的新一代顽疾,难以清除。形成于法译历史早期的诸如“大律师”、“普通法”、“陪审团”等不恰切的译名,现在虽广受非议却已根深蒂固得难以改变就是显证。如果说早期的翻译错误源于当时的译者对外界法律体系认知有限,汉语库存可以提供给译者的法律表达有限,不同法律制度体系之间的时空隔阂造成译入法域的语境空白等时代局限,对其苛求精准恰当显得不近人情,那么今天若仍有人制造失范、失当的译名和译文,祸患当代、遗患未来,他们就难辞其咎了。这种错误往往不是个例,不是一词一句的歧误,而是具有系统性和普遍性的,亟须从根源上寻找解决方案。每念及此,我总觉得,与其坐而忧之,不如起而言之,发一家之言,尽一己之力。本书谈翻译观、讲方法论就是希望寻求治本之策。
与一众显学相比,本书的主题似显冷门,我只期望得遇同道中人时能激发出一份共鸣,让他们手抚书页叹一句:“言我欲言之事,道我未道之理。”有此足矣。
一、中国通用译文方法的简要历史考察
应该说,翻译方法及其论争是翻译理论与实践与生俱来的根本性问题,是翻译方法论的核心问题,不仅遍及各个语种,而且普遍存在于一切翻译领域,中国传统译论亦不例外。正如有人指出的,“我国翻译界的理论论争,基本上都是围绕两个问题进行的,一是关于翻译的标准,一是关于翻译的方法。前者多围绕严复提出的‘信、达、雅’而展开,后者主要是关于直译和意译的争论”。近年来,在翻译策略和理念问题上又增加了归化与异化的争论。当然,这只是一个极其粗略的概括,中国翻译理论界在百年历史上的论争议题远不止于此,还包括由“信达雅”演化而来的“准确、通顺、易懂”三准则的是与非、“和信顺”之争、文化背景问题、风格的翻译问题,等等。
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翻译理论的发展和输入,中国译界更是出现了大量新的理论思潮和讨论,远不再限于对这几个传统议题的论争。但从历史考察的角度,我们还是围绕这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展开,其中关于翻译标准的问题,我们已经在翻译观一章中深入讨论过,这里只重点谈谈翻译方法上的直译与意译之争,以及翻译策略和理念上的归化与异化之论。
(一)直译和意译
翻译究竟应该采取直译还是意译的方法,是中国翻译界自近代以来针对翻译方法常讨论甚或争论的一个话题,招惹过无数口水战。按照通说,我国历史上(五四运动以前)曾出现过三次翻译高潮,即东汉至唐宋的佛经翻译、明末清初的科技翻译和鸦片战争以后的西学翻译,而“每次翻译高潮中都伴随着翻译方法之争,说到底就是直译、意译之争”,而且“近代翻译史上,这场论战持续久”。事实上,翻译中的直、意之争直到今天仍然不绝于耳。
那么,究竟何谓“直译”,何谓“意译”?二者区别在哪,所争为何?陈福康先生在其2006年出版的《中国译学理论史稿》及2011年修订出版的《中国译学史》中,对此进行了翔实的历史考证。据称,我国的翻译事业始于佛经翻译,但当时并无直译与意译的说法,而是“质”(也称“朴”,即紧扣原文,不增不减,尽量保留原文语言的特点,甚至包括不符合汉语表达方式和写作特点的成分)与“文”(也称“饰”、“巧”,指“辞采”,即修饰译文,使之通达,尽量使译文接近汉语的语言习惯)两派之争。梁启超认为这就是现代所说的直译与意译之分,但也有人认为,质、文不仅可指翻译方法,更多是指翻译风格、文体等,而今天所说的直译、意译则单指翻译方法,因此反对将质、文与直译、意译相等同。
至于直译和意译这两个相对相应、相反相成的概念早是由谁提出来的,我们并没有看到准确的考证。按照冯世则先生的说法,大约是在严复的后一个译本于1914年问世之后,可见由此展开的理论争鸣应该始于20世纪初,尤其是20年代前后中国进入新文化运动以后,迄今已逾百年。按照周建人的说法 :“差不多在白话文与文言文发生争论的同时,译文里还有直译与意译的争论。”当时,为了译介西方(主要是欧洲,也包括间接取自日本)的思想文化作品,一批翻译实践家就此展开过激烈争鸣和理论探讨,早集中在广义的文学翻译领域,后来则被各种专业翻译领域借用和沿用,并延续至今。按陈福康的观点,目前学界大多认为“直译”这个观点或称“理论纲领”(一开始并未使用这种称谓)是由鲁迅和周作人兄弟在20世纪10年代早明确提出的,并在20世纪初的白话文运动中坚持应用在他们的翻译实践中。不过,很多人认为,虽然名为“直译”,但鲁迅曾经以“中国文本来的缺点”为由在其翻译实践中坚持采取一种“硬译”法,也就是为了保持原文所谓“精悍的语气”,而“不惜将汉语撕成碎片,强行按入外语的‘水槽’,使汉语变得磕磕绊绊,有时难以卒读”,或者按照周作人的说法 :“当竭力保存原作的风气习惯,语言条理。好是逐字译,不得已也应逐句译,宁可中不像中,西不像西,不必改头换面。”这种方法当时就遭到很多质疑,并被批评者指责为“死译”。鲁迅当然不接受这种指责,对此做过大量激烈而尖锐的辩驳,强调硬译与死译有区别,并不是故意的“曲译”。他坚持硬译“‘不仅为了不失原来的精悍的语气’,同时也可以‘逐渐添加了新句法,经过一段时间,可能同化而成为己有’”。可见,鲁迅倡导和坚持以“直译”为名的硬译,也是在特定的历史和语言环境下采取的应急和应激方法,是从中国近现代语言变革的角度,为了给当时的汉语白话文带来新的生命力和新的表达式。类似的主张,瞿秋白等人也都曾经提出过。不过,今天再来讨论翻译时,由于现代汉语早已不存在当时的那种历史局限性,我们也就再不能鼓励和应用这种致使译文“晦涩难懂”和“匪夷所思”,甚至要求“读者硬着头皮看下去”的“硬译”方法了。
我们注意到,是茅盾首先明确界定了直译概念并极力赞成这种方法的。他系统地阐明了其“直译观”:“直译的意义若就浅处说,只是‘不要妄改原文的字句’;就深处说,还求‘能保留原文的情调与风格’。……除消极的‘不妄改’而外,尚含有一个积极的条件——必须顾到全局的处理。”这种观点倒是揭示了直译与硬译的本质区别:“硬译”抑或“死译”,是指生硬地照搬原作的语序和表达方式,为保存原作的字词、用语、标点符号和语言组织结构甚至不惜违背译语的语法规则、表述规范和语言习惯。这种僵化的译法丝毫不顾及源语与译语之间的语法差异和各自特有的语言逻辑,几乎就是将原文中使用的字词孤立地一对一转换成目标语言后进行生硬堆砌和机械组装,也就是鲁迅所说的“竭力想保存原书的口吻,大抵连语句的前后次序也不甚颠倒”,而“直译”则是译者
把忠实于原作的内容和形式与遵循译语的习惯和规则有机结合,在尽量保持原作的语言风格、表述方式和语句结构的同时,保证译文在译语项下的语法是规范的、文理是通顺的、文意是清晰和可以理解的。虽然直译的翻译方法将忠实于原文的形式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强调不轻易改变原作的字句结构和表达方式,不轻易增减原作的内容,但又绝不是那种机械的字对字翻译、刻板的字句对应以致连通顺的译文形式也不顾的死译和硬译。总之,尽管译界早期曾多有争论,但现在都已否定了死译和硬译的方法。
至于“意译”,很难查清这个概念早是谁提出的,但译界通常认为严复是近代意译方法的代表人物,并以其早期翻译的《天演论》等译著为意译的代表作品。若如此,那么这个“意译”的概念将非常广泛。根据《中国译学史》提供的史料,邹韬奋早在1920年就论述过直译和意译的问题,并认为“直译和意译各有长短”。20世纪30年代,茅盾等人也指出,意译主要在源语与译语存在巨大文化差异的情况下得以应用,用以应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译语文化体系和源语文化体系之间的语言交际和跨文化交流需要。
虽然近代以来,中国译界对翻译方法的直、意之争从未中断,有时几成公案,但在笔者看来,所谓的“直、意之争”在开始时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在不同的翻译者和理论家眼中,以及针对不同的翻译对象而言,究竟什么是“直译”,什么是“意译”,二者的本质区别是什么,这些问题从未有过统一的答案,也从未有过明确的界定。大家各说各话,观点交织、重叠、冲突、矛盾,也没见过什么共识。林语堂和朱光潜等人都曾明确反对过所谓直译与意译的划分。前者认为直译与意译都是不中肯的名称,不但不能表示译法的程序,还容易引人误会;后者则认为直译与意译的分别根本不应存在。现代以来,林汉达在1953年发表的《翻译的原则》一文中也认为:“正确的翻译是直译,也就是意译。……正确的翻译是分不出直译或意译的。”周建人在1959年写的《关于“直译”》一文中则提出:“直译……要求真正的意译,要求不失原文的语气与文情,确切地翻译过来的译法。换一句话说,当时所谓直译是指真正的意译。”如此等等,足见中国译界在该问题上的分歧之甚。
一直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翻译界才逐渐对此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首先,译界对于直译与意译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其中,翻译家许渊冲曾通过总结文学翻译领域的大量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既忠实于原文内容又忠实于原文形式的译文是“直译”,只忠实于原文内容而不忠实于原文形式的译文是“意译”,只忠实于原文形式而不忠实于原文内容的译文却是“硬译”。其次,大家都认识到,直译和意译原本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冲突,“无论直译还是意译,都要把忠实于原文的内容放在位,把通顺的译文形式放第二位,把忠实于原文的形式放第三位”。再次,直译和意译都是翻译方法,在翻译实践中不是彼此对立、非此即彼,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应该灵活运用,共同服务于翻译目的。王佐良于1979年在《词义·文体·翻译》一文中,就这方面提出了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要根据原作语言的不同情况,来决定其中该直译的就直译。该意译的就意译。一个出色的译者总是能全局在胸而又紧扣局部,既忠实于原作的灵魂,又便利于读者的理解与接受的。一部好的译作总是既有直译又有意译的:凡能直译处坚持直译,必须意译处则放手意译。”许渊冲也有相近的观点:译文和原文相同的形式能表达和原文相同的内容时,可以直译,不能表达时就意译 ;原文的表达形式比译文精确、有力时,可以直译,译文和原文相同的形式不能表达和原文相同的内容,或者虽能表达,但是形式生硬牵强,那时就要意译。总之,需要区分的是正确的翻译和错误的翻译,而不是直译和意译。
这些观点显示,中国当代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对于翻译方法已经采取了灵活辩证、兼容并蓄的态度,也说明他们比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乃至四五十年代的译者在理论上更加成熟。不过,这些论点仍然只围绕内容与形式两方面展开,离不开传统译论的思维模式。有现代研究者借鉴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的结构语言学理论指出,语言是一个符号系统,每个符号都要看作由一个“能指”和一个“所指”构成。翻译实际上是一个将源语能指信息背后的所指信息,通过译语的能指信息,终转换成译语所指信息的过程。在翻译过程中,若译语的能指信息与源语的能指信息近似对等,而保持译语的所指信息与源语的所指信息仍对等即为直译;而若译语的能指信息与源语的能指信息不对等,从而导致译语的所指信息与源语的所指信息不完全对等就是意译。
这些的理论探索使得人们对于直、意之别的认知更加清晰和成熟,也体现出中国的翻译理论发展趋于理性和健康。不过,回归到法律翻译方法论的建构中,我们并不主张采用这种简单的二分法,因为这种简单的分类更多局限在语言层面的讨论上,更多关注的是原文与译文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对应关系,这远不能适应我们旨在构建的复合多维、辩证有机的翻译方法论体系,也无法满足跨语种、跨法域翻译法律信息的要求,不能适应法律翻译的特殊性。更何况,“直、意之争早已被西方译界视为已死之论”,那种“将直译意译视为一连续体的两端,各自在向中庸点靠拢的过程”也纯属一种意象性的设计,在翻译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笔者注意到,近年来,中国通用翻译理论研究者也已经将目光从直、意之争这种孤立议题转向建立系统的翻译方法论研究,比如黑龙江大学的黄忠廉教授组织撰写的《翻译方法论》即对此作出有益探索,也与笔者的思路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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