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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新中国宪法史一路磕磕绊绊,终于在以“八二宪法”为开端的改革阶段稳固下来,本书从时间和空间两个范畴,探讨在改革开放的风云变幻中,宪法制度如何深刻地影响中国社会历史变革和制度创新,揭示宪法在理论和实践双重维度上的演进。
本书装帧设计夹带“私货”,重庆为西南地区“法学重镇”,又和作者的求学、工作经历息息相关,故封面以重庆的摄影作品为主设计。摄影师是美国国家地理、星球研究员签约作者,其作品多次入选《中国国家地理》《这里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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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一部扎根在中国大地上的宪法研究著作,探讨中国宪法制度如何展开。书中讨论的“宪法”,不是一个简单的文本或某种西方的普世理论,而是站在中国宪法(尤其是“八二宪法”)的自身实践基础上,展现中国宪法和制度的自身逻辑与发展道路。
全书辑集了作者2010年以来的9篇作品,记录下一位青年学者10年来的学术探索。作者有着深刻的“问题意识”,在梳理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历史基础之上,不仅探讨了中国宪法研究中的概念、范畴、方法和理论,还通过批判性分析对比美国宪法,试图打破西方理论的普世神话和话语霸权,进一步提出立足于中国实际的研究方法。同时,围绕中国宪法的实际框架,具体分析和研究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合理性及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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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田雷,江苏丰县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2008年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政治学博士,此后曾执教于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主要研究领域为宪制理论与历史变迁,并主理“雅理”品牌下多个出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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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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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方法篇
重新发现中国宪法——我们所追求的宪法理论
与其改造宪法,不如改造我们的宪法观
文化内战与宪法信仰
写在“八二宪法”而立之年的思考——我们到底做对了什么?
言论自由的另一种“比较”
实践篇
“差序格局”、反定型化与未完全理论化合意——中国宪制模式的一种叙述纲要
坏的政体——古德诺的隐匿命题及其解读
微山湖上静悄悄?——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
“五十年不变”的三种面孔——并论香港基本法的时间观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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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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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
一本书,也有它的“过往”。收入本书的9篇文章,就写作的时间跨度而言,于今已经整10年。《重新发现中国宪法》,作为全书打头的篇,也是早完成的,写作此篇,是在2010年的春夏之交,我当时还是一名学生,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读书,终日所忙的,是阿克曼和阿玛的宪法课。当年隔洋观火,眼看国内同行燃起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之争,动笔写作,属于“忍不住的关怀”。此刻面对书稿,我不敢说这是十年磨一剑。书中9篇,是一篇篇地写出来的:作文有顺产,也有难产;有蓄谋已久,也有随感而发;写出来的,发表后成为铅字,就算不堪回首也要文责自负,还有更多的却没能写出来,有些想法曾在脑海中酝酿多时,但终却缓慢消失,不着痕迹;当初写作篇时,我也未曾想到若干年后会有一本书积累而成。现在回头去看,从写作到后的出版,都如同“摸着石头过河”。
编辑书稿时,我把文章分为两类,构成这本书的“方法篇”和“实践篇”。“方法篇”在前,共有5篇文章,它们篇幅较短,严格说算不上论文,更接近学术随笔。这5篇聚在一起,构成“方法篇”,由始至终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而展开:作为中国的宪法学者,我们应当如何研究中国的宪法?回头读自己前些年的文章,初出茅庐不知深浅,无知无畏妄谈方法,但也正是在这些“童言无忌”的表达中,隐藏着我做宪法研究的一颗“初心”,在此结集成书,立此存照,将那些幼稚的文字及天真的设想认领在名下,以10年为期,权当一次阶段性的总结,以图重新出发。“实践篇”在后,从原计划中删去了一篇,还余4篇。这4篇,算是独立研究的论文,各有各的骨髓和皮囊。之所以将其统称为“实践”,是从整本书的结构逻辑上来讲的,这4篇论文,虽然所讨论的问题各不相同,但作为独立研究,它们并行串联,用心是一以贯之的:“方法篇”倡议重新发现中国宪制,“实践篇”则身体力行,要亲手解剖一只麻雀,亲口尝一尝梨子的滋味。整本书读下来,从方法到实践,记录下一位青年学者10年来的学术探索。
二
这10年,于我个人而言,从一名学生变为一位老师。如今教宪法课,讲台下已经是00后的新新一代。堂课我就讲,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颁行于1982年,而我自己,出生在80头,故而算是这部宪法的同龄人——我和我的宪法,都成长在这个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如歌中所唱,属于“八十年代的新一辈”。读一本书,尤其是以当代中国宪制为题的著述,不仅要关照作者个人的学术背景,还要走进其写作所处的历史行程。若如是观,则本书写作所历经的10年,从2010年到2020年,大致对应着我国现行宪法施行的第四个10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八二宪法”既已“三十而立”,那么讲述它的“而立”故事,就是我们这一辈宪法学者注定要承担起的任务。具体到本书的写作,从“方法篇”到“实践篇”,为什么要重新发现中国宪制,其何以必要,又如何可能,也都根源于“三十而立”的问题意识。
还记得当年吧,那段虽并不遥远,却恍如隔世的学术岁月。新世纪之初,宪法学界弥漫着一种悲观的失败论,“它没宪法”。齐玉苓案好像号角吹响,为中国宪法学送来了“宪法司法化”的先进理论,自此后,“学术洋务运动”浩浩荡荡,要替中国在“世界宪政体系”的版图上谋求一席之地,学者们打着“送法下乡”的旗号,但所做的不过是“教鱼游泳”而已,归根究底,这番欧风美雨的学术努力从一开始就搞错了方向,颠倒了理论和实践的逻辑,用现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没有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本书的写作,拒绝挟洋自重,在当时的环境内反而是反潮流的;人微言轻却非要逆流而动,后生难免心生惶恐,担心被打入另册,甚至被贴上某某“一小撮”的标签。但生于80后,写作在“八二宪法”“三十而立”的历史时刻,我们这一辈无法继续视而不见,面对着“八二宪法”,困惑不可避免,但探索也责无旁贷。所谓重新发现中国宪制,要求我们思考:作为中国的宪法研究者,在研究我们的宪法时,我们要立足在何处,眼光要往哪里看,外向还是内转,瞻前抑或顾后?而在眼界廓定出视野之后,我们又能看到些什么,在宪制研究的眼力界内,我们能发现什么?如果在观察上有所见,那么我们能否进而在理论上有所得?看见了,我们能否讲出来,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还是会因现存语料库的不适配而失语?关于上述疑惑,本书在“方法篇”谈了些主义,又在“实践篇”埋头扎根于三五道问题,若是要展示本书的理论贡献,也就在于这点微小的工作。
“继往以为序章”,是在书稿编定后,我经过反复斟酌所选定的书名。严格说,这六个字之于全书,多少有“以偏概全”之嫌,它无法担当起整本书的理论主线,从始至终贯穿起各个章节。现在回头看,本书写作时,关于何谓宪制,我的理解大多是在空间/地理维度内展开的,研究案例各不相同,但宪制之用,却不离其宗:之所以要宪制,是为了实现寓多元于一体的政治统合,而在中国,宪制不仅有其需求,而且是必需的,宪制所规定的,是中国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根本存在方式,是非如此不可的必然之法。相较而言,宪制在时间/历史进程内的展开,也即政治是如何在立宪架构内起承转合的,并不是整本书的焦点所在。在动笔写作之初,我并没有自觉意识到“时间”,“时间都去哪儿了”,对当时的我来说并不是个问题,只是到了将文章结集时,我才发现,“原来你也在这里”,简言之,宪制的时间性,于我而言,有一个从自为到自觉的思考过程。
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时间”?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宪制秩序来说,“时间”都并不是简单的尺度、苍白的背景、空空如也的过程。当我们在讨论“时间”时,它不是说时迟那时快,一个当下过去,又一个当下随之而来,宪制就其生成而言,是延展在时间之流中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宪制,都可以在其历史叙事中捕捉到它的时间韵律,都有自己的起承转合、轻重缓急、抑扬顿挫,具体去分析,它们是各美其美的,并不是天下一家。比如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时间中,“新”与“旧”之间如何形成关联?“新”从何而来,“旧”何以告终?若聚焦于不同历史阶段之间的承转,正统叙事是如何讲述新旧之间的,究其主旨基调,是意在构建连续的继往开来,还是为了凸显断裂的破旧立新?以上所问,都属于国之大事,事关宪制根本,如要做历史性的决议,能下定论的唯有政治斗争及共识一途,无关乎学术争鸣。
以案说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时间序列中,改革开放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阶段,是以1978年12月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起点——“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而要理解这一阶段同此前30年之间的关联,答案必定存在于新时期在其开启之初所做出的政治决议。也就是说,何以“团结一致向前看”,改革开放这条“新路”是如何打开的,改革者在一开始就要给出权威的说法。据此而论,什么所开创出的“新”,以及何为要革除的“旧”,原本就是一体两面,“新”和“旧”之间的故事如何讲,不可脱离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历史叙述,若要找白纸黑字,那就是以政治共识所写就的历史决议,否定这个正统版本,就是历史虚无主义。追根溯源,《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前,“八二宪法”在后,没有1981年这份《决议》让“新”和“旧”各归其位,也就不会有作为历史新时期之根本法的1982年《宪法》。如此分析,也就在时间维度内见到了社会主义宪制的“中国特色”。
每一部宪法的背后,都有一篇史诗:书名以“时间”置换“空间”,就是为了申明宪制的时间生成或历史根据——没有空间维度的多元一体,共同体就可能陷入四分五裂,以至于“国将不国”;但政治若无法随着时间流变而走过自己的起承转合,宪法叙事在新旧是非的问题上总是众声喧哗,那么这样的共同体必定是苍白空洞的,它不会讲述自己的故事,共同体的存续也就不可脱离暴力和偶然。事实上,“八二宪法”的起草者比我们更明白历史之于宪制的意义,所以他们在序言开篇就宣布:“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整部宪法的基调就在于此——历史·文化·传统。
三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本书的写作,数一数篇数,主要完成于改革开放这一历史阶段的第四个10年,而结集出版,正逢国家政治生活走入“新时代”之际。时节之流转,正在改造着宪法学在中国的研究,其程度之深和范围之广,远非学科和学术的指挥棒所能及。
写作本书时,我们观察改革开放以来的宪制,势必要处在一种“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格局内,因为这一段历史的进程仍在继续,任谁也无法抽身而去,在时间之河中,我们不可能抽刀断水,为自己的观察找到一种可置身于其外的旁观位置。在此意义上,本书关于“八二宪法”及中国宪制模式的所有论断,在当年都是基于一个还未讲完的故事,一段正在进行的历史过程,与时俱进,不舍昼夜。如此说来,本书的研究曾一度存在“欲知后事如何”的风险,所谓结论,当然要先有实践做结,才能学术有论,而一段具体的历史行程尚未完成其使命,一切烟消云散的东西还没有坚固起来,曾是我们研究“八二宪法”的要命瓶颈,即便再小心的求证,也有可能被即将到来的未知所“打脸”——conclusion,还没有到来。
但此一时,彼一时。当“新时代”自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基础上应运而起,对于宪法学者来说,八二宪制及其在改革开放历史阶段的展开,终于到了它的“下回分解”时刻了。“新时代”路在脚下,反过来也就意味着,“改革开放”以40年为期,走过了它起承转合的周期,这40年,往前看,可谓是“新时代”的序章,而再回首,却构成了共和国历史中一段“过往”,尘埃正在落定。故此可以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历史起点,这40年来以“八二宪法”为剧本的政治实践,也就“封存”在这段过往之内了,现在,它们已经从锋芒毕露走到了坚固成型,终于成为我们可以观察并加以理论化的“对象”。距离产生美,八二宪制在“改革开放”时代的历史生成及展开,可谓是专属我们这一辈宪法研究者的一座富矿,就在这里挖下去吧。
问题于是摆在面前:“八二宪法”,作为改革开放历史时期的国家根本法,它在文本上确认并规定了什么,追根溯源,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宪法条所言称的根本制度,到底规定了什么?作为一部法律,“八二宪法”又是如何实施的?在四个10年接续而成的历史行程中,它确立了何种形态的政治秩序?不变的立宪规范和能动的民主政治,在这个秩序中,是如何对立统一的?究竟应如何理解这个以“八二宪法”为剧本,又在改革开放的与时俱进中所形成的宪制?改革开放40年,什么是所改和所放的,又有什么是改革却不能改,开放也不可放的?回答这些法学问题,打开宪法研究必要的历史纵深,是我们当前的时不我待。
说到底,本体决定方法,我们如何理解宪制,决定了我们如何进行宪法学的研究。本书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制是由根本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以八二宪制为例,从穷则变、变则通,再到通则久,非一个长时期的历史阶段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宪制的规范性也就在于它的长久,根源于它的轻易不可变。站在上一个历史新时期的起点,邓小平同志告诉我们,所谓宪制,就是“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制度和法律”,在此意义上,“继往以为序章”是一语双关的:一方面是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如前所述,这六个字表达出改革开放和新时代在宪制上的连续性,“八二宪法”还是那部宪法,经历了五次修改,名正言顺事成;另一方面则是方法论的感悟,我们当下的宪法研究要“有关怀,识时务,讲方法”,时代在告别,八二宪制的拼图也由此得以完整起来,水面浮出后,才能看到哪些是坚硬的石头,这是由时务所催生出的新方法,打开历史的纵深后,宪法研究所能关怀的问题,非但不是越来越少,反而是一时间涌来,研究无禁区,挑战在于我们有没有做好准备,如何接招。
犹记得本书写作之初,我在方法论上的矛头所指,首先的对手就是西化的傲慢和偏见,但10年之后,宪法学的研究可谓今时不同往日,再揪住洋务运动的天真不放,反而是在专拣软柿子来捏。如是讲,那么宪法学研究的未来,路又在何方呢?“继往以为序章”,就此而言,就是要找到宪法研究的根,在我看来,这需要留住的根,就是“历史”,具体到本书的论述脉络中,则是一段已成过往的改革开放40年历史。历史,也只有“历史”,才是我们论文写作所能扎根的“祖国大地”。
2020年3月3日
中国政治空间的“差序格局”
法学理论的思考与法制建设的探索不可能脱离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正因此,中国是一个复杂多元的超大型政治共同体,这一命题应当时刻规定着学者的思考。
中国是一个超大型的政治文化共同体。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有着全世界多的人口,14亿的总数已经超过了欧洲、中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的人口总和;就疆域而论,中国约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与美国大致持平;在民族问题上,中国有汉族与55个少数民族,各民族的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就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而论,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以上不仅是国情教育的基本事实,也是“八二宪法”所面对的现实格局。
法学理论的思考与法制建设的探索不可能脱离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正因此,中国是一个复杂多元的超大型政治共同体,这一命题应当时刻规定着学者的思考。但我们的现状却并非如此,法学者看起来在中西古今之间自由穿梭,早已忘记了此命题对中国论述所具有的无处不在的约束力。苏力教授曾为这一病态现状归纳出两点原因,首先是此命题“不是法言法语”,其次是“柏拉图或霍姆斯从来没说过”。我在这里再加上第三点,即宪法学者还未能将这一国家学说或国情论述转变为一种宪法学理的表述。相应的,本节希望完成三重任务,首先是用宪法的语言来阐释本命题,将其法言法语化;其次是从经典及当代的中国论述中重新发现本命题;后也重要的是,借用费孝通“差序格局”的概念,概括中国政治空间所具有的复杂、多元、差异的结构性特征。
“差序格局”如要得以提出,宪法理论首先应当走出在国家结构形式上由单一制和联邦制所设置的认识论误区。首先,中国宪法学的通说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主张单一制乃是中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问题在于,“八二宪法”并未在文本内规定单一制的基本原则,而学者们所给出的教科书体例的论证实际上理论化程度并不高,宪法序言中出现“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不能成为单一制中国的直接理据。近年来,宪法学及相关学科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论述开始挑战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的通说。在对单一制学说进行修正之时,学者的常见策略就是为单一制或联邦制加上前置的修饰词。政治学家郑永年近年来提出了“事实联邦制”或“行为联邦制”的概念。而宪法学界更是有丰富多彩的创新,近年来有不少论者在单一制前加上了“中国特色”这个一劳永逸的形容词。这些论述一方面确实丰富了我们对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认识,但另一方面,这种修正论述的策略也在表明,单一制和联邦制只能是我们认识的起点,我们的理论探索应当突破这种在理想型概念中植入修饰词的方法,而中国政治空间结构的“差序格局”就是在这一理论自觉之下提出的。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有对“差序格局”比较严格的界定,正文的引用脱离了此概念的原初语境,而用来概括中国多元复杂的、具有差异性的政治空间。严格说来,本节所阐释的政治空间的“差序格局”与此概念的原初意图并不能呈现为结构性的吻合。但在我看来,拿来主义在这里是一个论证成本较低的可行选择。而且,我对差序格局的使用并未完全偏离费孝通先生的原意。
“中国”本身就是一个在空间上得以定义的政治概念,而在“八二宪法”的结构内,中国由34个省级行政区所构成,包括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与2个特别行政区。在省以下,地方建制还包括15个副省级城市、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2856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40906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但这里的讨论并不是要一竿子插到底,而是选择在中央与省级地方之间的“条块”关系处进行纵剖横切。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以至中国宪制的叙述中,条块关系也应是突破单一制和联邦制之二元对立的一个方向。应当指出,我将差序格局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北京正文所说的“北京”并不是作为直辖市的北京市,而是从政治空间的角度来指称中国的政治中枢。与省级地方之间的空间关系,并不是要否认它在现实中并不适用于省级地方内部。事实上,我们知道,无论就规模还是内部复杂性而言,中国的大省都超出了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国家,差序格局在此意义上应当是可以继续“下沉”的。但本章的论述视角限定在北京与省级地方的组合结构上,一方面是为了节约论述成本,另一方面则是要再次显现出中国宪制内所蕴含的“跨省结构”,这构成了作者重新发现中国宪法的一种切入视角。跨省作为方法,不仅可以适用于宪法学体系内的国家结构问题,也可适用于基本权利的论述,因此可以说是一种总体性的视角。而在这一跨省视角内,中国政治空间的“差序格局”表现为下述三个方面。
首先,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八二宪法”设定的是“一国多制”的基本格局。根据宪法第30条,“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接着的第31条则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因此,第30条中的“省”是作为常规的省级地方而存在的,相比之下,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第31条进行专项处理的特别行政区都展示出了程度大小不等的“例外性”。就此而言,北京与香港、西藏或山东不会是均质性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宪制关系必定呈现出不同的结构性逻辑。因此,“一国多制”所指向的就是这种由常规到例外或“特别”的有等差的宪制格局,由于这一判断有着坚实的文本基础,因此应当不具有理论上的争议性。事实上,“一国多制”的提法现已散见在不少宪法学者的论述中。近,香港宪法学者朱国斌就将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界定为“一国多制”的“复合制国家”,其所指向的就是在北京与不同省级地方之间多元的、有等差的宪制关系。
其次,在一国多制的基本格局内,宪法名义上的同类项实际上会展示出不同的问题,由此呈现出不同的宪制关系。假如对比中国和美国的行政区划地图,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中国省区划分的“犬牙交错”和美国的“横平竖直”,这或许就是“差序格局”的一种形象化再现。例如,同为狭义的常规省,中央与云南之间的关系必定不同于其与河北之间的关系;同为民族区域自治下的自治区,广西和西藏在北京眼里必定呈现出不同的宪制结构;同为直辖市,重庆和上海也各有自己的“差序格局”;而香港和澳门之间的宪制性同构或许就在于它们都是“一国两制”格局下的特别行政区,而未来在“一国两制”的宪制原则下实现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那么台湾必定也会实现对港澳模式的一种突破。因此,形式宪法上的同种类不应掩盖在现实政治运转中所展示出的差异性,这里面包含着一种行为上的、事实意义上的“一国多制”的内涵。美国政治学者白霖在《中国宪法的现状》中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
中国的一般省份不是全都以相同的方式与中央政体对接。例如,黑龙江或甘肃自然比安徽和河北与石油部或国防部的关系更密切。天津和重庆都是省级“直辖市”,但天津毗邻北京,而重庆远离北京……就产生了差异。它也不涉及像广州、厦门或温州这些城市,这些城市在地理上远离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被认为是合乎情理地与某些政策习惯上分开的。那里的人们能够说中国北方人听不懂的语言。为少数民族设立的省级“自治”区只有涉及并不危害它们与中国其他地区的融合政策时才是自主的。如果中国是一个清一色的单一制国家,将会很难治理。
后,应当也是为复杂的在于,中国政治空间的“差序格局”并不完全体现在行政区划的标尺上。宪法学者还应当想象超越既定行政区划的新差序格局,而且,在前述的基于行政区划的格局和超越区划逻辑的复杂网络之间产生了接近费孝通先生原意的交迭局面。在汪晖的“区域作为方法”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多种超越既定区划的空间想象路径。例如,由于省内差异性所形成的地缘性的局部跨省合作,在面对中央政策时跨省合作的行为性的大区联盟,由地区经济中心所催生的跨省的经济整合,全国市场形成后所产生的横向的省际交流和互动。而在更为制度化和结构性的意义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军区设置上有别于地方行政建制的另一种犬牙交错,主政国务院时期对国家金融权力所进行的跨省区的重新配置;以及法学者经常提出的司法权区划与行政权区划的相互交叉,这些体制或行动上的宪制格局实际上展示出了另一种“差序格局”,它既超越既定的行政区划逻辑,又与在既定逻辑下的宪制格局形成了复杂的新差序网络。
美国政治学者许慧文在解释中国的政治身体(body politic)时曾提出过“蜂巢政体”的概念。就突破中国政治铁板一块论而言,邹谠先生在形容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国家时曾经提出过著名的“同心圆”结构,同心圆结构自然并不构成一种差序格局,但应指出,同心圆结构实际上指向了下文所要处理的政治整合问题,而不是中国的物质性的政治空间。“蜂巢政体”这一富有空间感的概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进步。但如果中国是一个“蜂巢体”政治组织,那么这个“蜂巢”并不是模制化的,首先蜂巢内部的各个单位是各不相同的,由此也塑造了中枢与地方之间极具差异性的关系结构。本文借用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正是为了描述这种在空间上有等差,在关系上有着复杂交迭的政治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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