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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20世纪60年代,有毒物质的危害性开始得到全球范围的认识与普遍关注。有毒物质侵权(toxic torts)具有后果发生的缓慢性与潜伏性、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因果关系证明的棘手性、损害赔偿救济的多元化等特殊属性,因此该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维权之路尤为艰难。这些现实困境推动了学术理论在不脱离现有根基的基础上对于有毒物质侵权的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司法适用的突破性发展。本书就此展开层层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契合中国实际的具体理论与制度构建建议,即有毒物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于一般侵责任,须特别的判断(因果关系判定的独特性与潜在损害的有限认可),有毒物质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特别注意比例责任在不同毒物侵权中的适用),有毒物质侵权的损害赔偿具有丰富性(尤其注重潜在损害赔偿的实现路径),在侵权救济外应辅以其他救济途径(诸如责任保险与补偿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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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垠红
教授,法学博士,现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法学)负责人。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维克森林大学访问学者。担任福建省人大常委基地(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常务副主任,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福建省教育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等。入选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主持多项国家社科、教育部社科、教育部产学研项目等课题和负责国家一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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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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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有毒物质侵权的特殊理论
节 有毒物质及有毒物质侵权的内涵
第二节 有毒物质侵权与传统侵权之别
第三节 有毒物质侵权的主要类型
第四节 有毒物质侵权的国内外现状及引发的思考
第二章 一般有毒物质侵权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与损害
节 一般有毒物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第二节 一般有毒物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潜在损害的阐释
第三章 环境毒物侵权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果关系
节 环境毒物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立法阐释
第二节 环境毒物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实证案例评析
第三节 环境毒物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的理论
第四节 我国环境毒物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完善建议
第四章 产品毒物侵权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
节 产品毒物侵权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判定
第二节 产品毒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延伸:发展风险抗辩
第五章 有毒物质侵权的责任形态
节 有毒物质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
第二节 有毒物质侵权中比例责任的一般适用
第六章 有毒物质侵权中比例责任的具体适用
节 丧失生存机会的毒物侵权中比例责任的适用
第二节 产品毒物侵权中比例责任(市场份额责任)的适用
第七章 有毒物质侵权之已显损害赔偿责任
节 有毒物质侵权中已显损害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有毒物质侵权中已显财产性损害赔偿
第三节 有毒物质侵权中已显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第四节 有毒物质侵权中已显损害之惩罚性赔偿
第五节 有毒物质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
第八章 有毒物质侵权之潜在损害赔偿责任
节 我国确立有毒物质潜在损害赔偿责任之可行性
第二节 我国医疗监测费用赔偿责任的构建
第三节 我国疾病风险恐惧赔偿责任的构建
第四节 我国患病风险增加赔偿责任的探索
第五节 我国潜在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第九章 有毒物质侵权之补充救济机制:责任保险
节 环境毒物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环境毒物责任保险制度的可保性风险以及面临的法律障碍
第三节 国外环境毒物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启示
第四节 我国环境毒物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设想
第十章 有毒物质侵权之补充救济机制:补偿基金
节 环境毒物侵害补偿基金
第二节 产品毒物责任补偿基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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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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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21年4月21日,得到垠红的第三本专著《有毒物质侵权的救济机制研究》,皇皇巨著,给予我作序的荣誉。提笔之际,想到许多,以下分述。
首先要说的是,垠红是我首批指导的女博士生之一。在包括垠红在内的学生为我组织的花甲生日庆典上(2021年5月15日于厦门),我说:我因为培养学生成功出名,看看有关评价文献,发现评价的标准还是官本位,即我培养的法学院院长较多。但我宁愿人们采用学术的标准评价我的成功学生,说有多少、什么思想贡献出自我门,性别比如何?也即男生贡献多少,女生贡献多少?此语中的“院长”“女生”,垠红都占了。人们挂在嘴上的法学院院长是我们的三大男院长,即北大法学院的薛军副院长、苏大法学院的方新军院长、中南大法学院的徐涤宇院长,但遗漏了福师大的杨垠红院长,所以,上述“评价文献”不仅官本位,而且男性本位。我骄傲垠红是出自我门的真正女学者,因为她为侵权法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她的本专著是《侵权法上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本是《不作为侵权责任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加上本书,三本专著都属于侵权法,都为繁荣这个学科做出了贡献。一个女学者,承受的社会负担要比男学者重得多,要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要三年幼儿在怀,但垠红在44岁的年龄,却已写出三本专著,这是多么不易!尤其要提到的是,我是她的本专著的指导老师。我的兴趣不在侵权法,对此亦无研究,但垠红在我手下读博时自选了这个题目,从此奠定了她迄今的研究方向。我的学生的博士论文选题不受我影响的例子多多,垠红是其中之一。我从她感到学生的学术发育类同生理发育。学生学习一段时间后,某个学术腺体长开了,于是有了自己的研究方向并一直朝它努力,终获得成果。遗憾的是,近期发现有学术腺体没长开的学生,长期学习却找不到自己的研究方向,因此不努力攻坚。垠红跟他们不一样。
其次要说的是,垠红是对我帮助的博士生之一。在她于厦大读博期间,我忙于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该草案篇幅浩繁,工程巨大。编写条文的工作繁重不说,对各位译者交来的稿子进行统稿也是一个累死人的工作。垠红不仅编写了第八分编第二题中的保证、保险两种典型合同,而且跟硕士生郭惠一起,帮我处理了大量编务工作,包括给数千个条文编号,等等,没有这两人的协助,我不可能完成这大山一样的工作。当时我慨叹垠红和郭惠是上帝给我的“礼物”。到如今,这个私家民法典草案中的人前物后的对象条款和绿色原则已经被刚满一周岁的我国《民法典》采用。在人们称道《绿色民法典草案》对于我国《民法典》的贡献时,我要加上垠红对于完成这一草案做出的出色贡献的说明。
后要说的是,垠红的第三本专著《有毒物质侵权的救济机制研究》的题目让我感到我们时代的危机。作为一个罗马法和法律史专家,对于文艺复兴后的西方法学著作题目如数家珍,但长期见不到有毒物质侵权之类的题目。罗马法中有关于投毒杀人的规定,但那时的毒物,都是砒霜等天然物品。罗马人也有在无知中遭受铅毒的经历,如用铅管输水、用铅做食器导致铅中毒,妇女用铅美白皮肤导致铅中毒,但凡此种种,都不足以填满一部专著要求的容量,所以法学史上长期没有这方面的专著。为了写这个序言,我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图书馆的目录上查,找到39种书名中有毒物侵权(toxic torts)字样的文献,早的是1977年的,由此可以说,毒物侵权是半个世纪前开启的学术论题,它表征着毒物侵权的多样化和普遍化。这样的“两化”或许与化学作为课程在西方的大学开设有关。西方大学从12世纪许建立以来,长期偏重文科,具体而言,只有神学、法学、医学、科学、文学五科(以历史悠久的大学之一比萨大学为例)。自然科学没有分化。到了18世纪,才建立化学学科。如果说,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有的物理学主要研究物质的外在方面,化学则主要研究物质的内在方面,它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例如,塑料完全是化学合成之物,而非自然之物,它给人类带来包装物品的便利等好处,但极难降解,所以,如果不大力控制其使用,塑料终将淹没人类。而塑料并不被人理解为毒物,但按照垠红在此书中常引用的话:剂量决定毒物,我看塑料已达到毒物的标准了,因为我们的生活中有太多的塑料,除了有包装用的,还有作食器用的,作砧板用的,等等,导致我们的血液中有相当的塑料成分。垠红这本专著研究的毒物侵权,多是化学品致人损害,举的案例如印度的博帕尔案、意大利的赛维素案,都是这方面的。所以,化学成为独立学科后100余年,毒物侵权的专著就出现了。他们表征着化学毒物侵权现象非常普遍,积累的问题多,学界相应的研究也多,相关的学术发展起来。
尽管本书的主题有点给人紧张感,但我们逃避不了时代的现实,所以,还是要说垠红写这样的专著非常必要。该书基于毒物侵权的特性研究侵权法的特殊处理。例如,一般的侵权行为需要损害已经发生的要件,但毒物侵权的损害即使是潜在的,也可请求赔偿,等等。
结束本序之际,谨表达对垠红的第四本专著的期待,大概率还是侵权法方面的。术有专攻,才能深入。深入的结果当然是增益本学科。垠红已增益不少了,但还可更多增益。
是为序。
徐国栋
2021年6月1日完稿于胡里山炮台之侧,时值六一儿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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