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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德国环境法典的专家委员会草案的中译本,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及核安全部就环境法典的独立专业委员会”完成并提交,是德国在环境法法典化的道路上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本书作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倾力打造、吕忠梅教授总主编的“绿典之路”子系列“各国环境法典译丛”之一,由精通德语并具有环境法学背景的学者和博士生翻译及审校,以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为中国立法规划和起草提供对策,为我国学者及立法机关等提供资料,推动中国环境法典的研究与编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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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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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编纂环境法典的诉求
二、环境法典的法律渊源
三、委员会的指导思想和运作方式
四、草案的对象、划分和内容
五、环境法典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总 则
章 一般规定(第1~66条)
节 本法典的目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三节 法规和规范制定
小节 行政法规
第二小节 行政规章
第三小节 技术规范
第四小节 目标确立、自愿承诺、协议、规章
第四节 协会的参与
第五节 法律保护
第六节 公共行政的环境义务
第七节 组织和职责
小节 行政部门组织和职责
第二小节 咨询委员会
第八节 行政违法
第二章 规划(第67~79条)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环境基础规划
第三节 规划和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项目(第80~114条)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捆绑式项目的行政许可
第三节 规划型项目行政许可
第四节 简易项目行政许可
第五节 在先行程序和其他项目中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节 共同规定
第四章 产品(第115~125条)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商、经销商和使用者的义务
第三节 环境标识
第四节 行政违法
第五章 干预措施和监控(第126~150条)
节 干预措施
小节 需经许可的活动
第二小节 不需许可的活动
第三小节 共同规定
第二节 监测
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行政监测
第三小节 自行监测
第四小节 共同规定
第三节 行政违法
第六章 企业环境保护、环境责任和其他经济手段(第151~206条)
节 企业环境保护
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企业组织和环境保护董事
第三小节 环保专员
第四小节 环境审计
第五小节 企业环境信息
第二节 环境责任
小节 违反审慎行为责任
第二小节 危险责任
第三小节 共同规定
第三节 环境税费
第四节 环境补贴
第五节 补偿、使用优势和共同使用
第六节 行政违法
第七章 环境信息(第207~227条)
节 国家环境信息
第二节 环境信息的获取
第三节 保密
第四节 信息获取委员会
第八章 跨国环境保护(第228~244条)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在跨国环境影响中的程序
第三节 本法典适用效力范围外之项目执行
第四节 产品进出口
第五节 行政违法
分 则
第九章 自然保护、景观养护和森林保护(第245~325条)
节 自然保护和景观养护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态系统的一般保护
小节 自然养护规划
第二小节 对自然和景观的侵害(/干预)
第三小节 养护
第三节 群落生境保护和特殊场地保护
小节 群落生境的保护
第二小节 特殊场地的保护
第三小节 欧洲意义上的保护区
第四节 野生动植物保护
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保护规定
第三小节 补充规定
第五节 森林保护
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森林养护
第三小节 受特殊保护的森林
第四小节 共同规定
第六节 征收、赔偿以及困难补贴
第七节 共同规定
第十章 土壤保护(第326~354条)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林业利用
第三节 矿产开采
第四节 监测土壤特征和避免土壤损害
第五节 土壤污染的修复和复垦
第六节 行政违法
第十一章 水体保护(第355~418条)
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 行政许可
第三节 地表水体
小节 经营管理
第二小节 免于行政许可的使用
第三小节 建设、维护、洪水防治
第四节 沿海水体和公海
小节 沿海水体
第二小节 在公海和沿海水体倾倒和排放固体废物
第五节 地下水
第六节 区域相关的水体保护
第七节 污水清除
第八节 处理危害水和土壤的物质之设施
第九节 监测和环保专员
第十节 水资源使用费
小节 污水费
第二小节 地下水取水费
第十一节 共同规定
第十二章 污染防治和能源供给(第419~464条)
节 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与设施相关的污染防治
小节 需行政许可的设施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小节 无需行政许可的设施之建立和运行
第三小节 设施的市场流通
第四小节 咨询委员会
第三节 交通领域的污染防治
小节 运输工具的性质和运营
第二小节 交通设施、交通费(税)
第四节 区域相关的污染防治
第五节 能源供应和能源使用
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环境友好型电力生产的实施规定
第三小节 节能
第六节 行政违法
第十三章 核能和辐射防护(第465~529条)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审批和监测
小节 设施审批
第二小节 其他审批
第三小节 废物处置
第四小节 监测和干预措施
第五小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 辐射防护
小节 任务和基本职责
第二小节 公司和公司组织内的防护措施
第三小节 对放射性的官方观测和辐射防护登记册
第四小节 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
第五小节 委托管理
第四节 责任和担保准备金
小节 一般条款
第二小节 责任
第三小节 担保准备金
第五节 行政违法
第十四章 交通设施和管线设施(第530~551条)
节 交通设施
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跨区域交通设施的规划
第二节 管线设施
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管线设施的建造和运营
第三小节 行政违法
第十五章 基因技术和其他生物技术(第552~585条)
节 关于基因技术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封闭系统中的基因技术操作
第三节 转基因生物体的释放
第四节 转基因产品的市场流通
第五节 关于其他生物技术的要求
第六节 共同规定
第十六章 危险物质(第586~725条)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新物质的登记
第三节 危险物质、配料和成品的分类、包装和标识
第四节 通知义务
第五节 劳动者保护
第六节 良好的实验室实践
第七节 程序和组织
第八节 农药
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农药的许可
第三小节 农药的流通
第四小节 农药的使用
第五小节 植物保护设备
第六小节 植物助剂、有效成分
第七小节 其他植物保护
第八小节 赔偿
第九小节 共同规定
第九节 杀虫剂
小节 共同规定
第二小节 杀虫剂的许可
第三小节 杀虫剂的市场流通
第四小节 杀虫剂的使用;喷洒杀虫剂的设备
第五小节 共同规定
第十节 洗涤剂与清洁剂
小节 共同规定
第二小节 洗涤剂和清洁剂的市场流通
第十一节 肥料
小节 共同规定
第二小节 肥料的市场流通
第三小节 赔偿基金
第四小节 附则
第十二节 危险货物的运输
小节 共同规定
第二小节 危险货物运输要求
第三小节 环境专员
第四小节 管辖、安全措施、监督、费用
第十三节 行政违法
第十四节 过渡规定
第十七章 废物管理(第726~775条)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废物管理义务
小节 废物产生者和占有人
第二小节 废物处理者
第三节 废物处理的组织和规划
第四节 废物填埋场的许可和关闭
第五节 监督与环保专员
第六节 废物转移
小节 废物运输、贸易和经纪的审批
第二小节 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七节 废物征费
第八节 共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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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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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前言
创制一部环境法典是个非常值得努力的伟大目标,它将汇编、统一、协调及推进环境法的主要部分。当人们将此称为“百年工程”时,似乎有点夸大,但这却又无丝毫不妥。因为正如一百年前《民法典》将公民社会的绝大部分民事规则编纂到了一部法律中,在此意义上,当然也同样适用于环境法领域--这个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有着核心意义的法律领域。环境法典的编纂既彰显着伟大,同时又意味着任务艰巨。这部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及核安全部就环境法典的独立专业委员会完成并提交的《环境法典(专家委员会草案)》,是在此道路上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
本草案是在1992年秋至1997年夏经过无数次会议讨论编制而成的。先是由每个委员会成员(通常与其助手一起)提交书面的建议,作为编制研讨的前期准备。对委员会的工作起着显著影响和重要帮助的是“教授委员会”的成果,它体现在1990年和1994年公布的环境法典草案总论(1990)和分论(1994)。教授委员会是基于有着相同工作经验、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学者在同行中召集的专项工作组;出于其自觉性,教授委员会成员都认为其有义务熟悉环境法中的所有学术领域,并希望从学术视角出发的草案能为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与此相对的,由前任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反应堆安全部(以下简称环境部)部长Tpfer教授建立的和由其继任者现任联邦环境部女部长Merkel博士继续支持的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经验丰富,他们在环境法各个领域的不同职业生涯中已经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由此真正带来了不同的意见、设想和问题解决方案。
委员会成员由Horst Sendler教授(主席,柏林)、Michael Kloepfer教授(副主席,柏林)、Manfred Bulling教授(斯图加特)、Günter Gaentzsch(柏林)、HubertPeter Johann(杜塞尔多夫)、Rüdiger Schweikl博士(慕尼黑)、Dieter Sellner博士(波恩)、 Gerd Winter教授(不莱梅)组成。除Kloepfer教授(他作为曾经的“法典编纂教授委员会”主席,还起着一种衔接功能)和Winter教授两位高校学者外,属于委员会成员的还包括:在一家大型工业企业负责集团环保的专员(Johann);一位重点从事多个环境法领域的律师(Sellner);一位曾经的地方政府主席(Bulling),其对与环境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积累了丰富经验;曾经的慕尼黑市环保官员(Schweikl);两位在联邦行政法院工作的法官(Gaentzsch和Sendler),他们擅长环境法、建筑法和规划法领域。
不同类型的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多元组成也体现在了其工作方式和结果上。在教授委员会的成果中,根据成员的交流和论证,法条表述基本上是一致予以采纳的,只有数量非常有限的法条是经多数表决通过。而上述情形在专家委员会中却有很大不同,尽管并不缺少大量一致性的结论,但正是在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上,其成员不仅各抒己见地予以热烈讨论,而且在表决中仍坚持己见。对提出初建议稿的委员会成员的异议,也不在少数。由此,每位成员不止一次地经历过作为少数意见。对此仍可以在一些立法理由说明中找到不同保留意见。尽管如此,每位成员都对于草案整体加以肯定,也确信环境法典的必要性。另外,当专家委员会草案中条款有别于教授版草案时,作为教授委员会的主席和作为专家委员会副主席的Michael Kloepfer教授,保留一定权利,来决定哪一个建议稿更优先。
委员会的每位成员都配备了一位年轻法学者作为助手,其中有的学者只是部分时间为委员会工作。这些人员中除Ekkehart Mast作为此项工作的领导者外,还有Harald Bentlage,Alexander Blume,Dr. Wolfgang Durner,Thomas Elsner,Dr. Meike Jrgensen,Ralf Krupski,Jobst Leibnitz,Hans Ulrich Marticke,Sandra Otto,Markus Sauer,Dr. Alexander Schmidt,Dr. Christoph Schollen,Karin Schreyer,Dr. Bettina Volkens,Dr. Dirk Weinreich。在此,对他们的工作致以感谢。同样要感谢的还有委员会秘书Ilka Monheimius和负责编辑的Anne Wispler女士。
无论是以全员大会还是以小组的形式,委员会举行了大量的听证与讨论,同时,还以单独对话的形式与来自不同领域的利益相关方进行了众多的讨论交流,由此获得了各方面的激励与倡议。
委员会希望,凭此草案可为环境法典的研究草案和政府草案提议稿奠定重要的基础。委员会深信,创制如此一部长期保障环境的完整法典,正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当务之急。
柏林,1997年6月
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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