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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等国际航空刑法公约规定的航空犯罪为研究对象,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对航空犯罪的法益侵犯性特征、我国和其他国家转化国际航空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犯罪形态特征、航空犯罪的法人法律责任、国家对航空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以及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全面认识、理解和把握国际航空刑法公约及其他国家航空犯罪的立法特点和发展趋势,并根据我国航空刑法与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之间的差别,提出完善我国航空刑法规范及其体系的建议,促进我国全面参与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保护国际、国内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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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莉琼
女,法学博士,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航空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曾在《法学评论》《甘肃社会科学》《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集合犯研究》、合著《我国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安保公约的立法与实践》,参编《民航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和《民航法律知多少》,2015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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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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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航空犯罪概述
节航空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航空犯罪的概念
二、航空犯罪的特征
第二节航空犯罪的分类
一、国际航空犯罪与国内航空犯罪
二、航空行政犯罪与航空刑事犯罪
第三节航空犯罪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航空犯罪与非法干扰行为的关系
二、航空犯罪与扰乱行为的关系
第二章航空犯罪的法益侵犯性
节航空安全法益的属性和内涵
一、法益的概念
二、航空犯罪侵犯的法益是航空安全
三、航空安全法益的属性
四、航空安全法益的内涵
第二节侵犯航空安全的危险犯
一、危险犯释义
二、侵犯航空安全的具体危险犯
三、侵犯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
四、侵犯航空安全的过失危险犯
第三节排除航空安全法益侵犯性的行为
一、排除法益侵犯性行为的立法和理论
二、击落被劫持客机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分析
第三章航空犯罪的法人法律责任
节航空犯罪法人法律责任的国际法规范
一、航空犯罪法人法律责任的国际法背景
二、航空犯罪法人法律责任的成立条件
三、航空犯罪的法人法律责任特征
四、公约对航空犯罪法人法律责任的其他规定
第二节国外航空犯罪法人法律责任立法
一、英国和加拿大刑法中的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立法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航空犯罪法人法律责任立法
第三节我国刑法中的法人航空犯罪立法及其完善建议
一、我国刑法中法人航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全面规定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可行性
三、我国刑法全面规定法人(航空)犯罪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航空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
节国际航空刑法公约对共同犯罪行为的规定
一、通过国际航空刑法公约惩治共同犯罪的必要性
二、国际航空刑法公约对共同犯罪规定的逐步完善
第二节航空犯罪的组织指挥行为
一、航空犯罪组织指挥行为的国际法规范
二、域外刑法有关航空犯罪组织指挥行为的立法和理论
三、我国刑法中的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航空犯罪的参与行为
一、教唆犯
二、帮助犯
第四节航空犯罪的事后帮助行为
一、公约对事后帮助行为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
三、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的事后帮助犯
四、我国事后帮助犯的立法完善建议
第五节航空犯罪的共谋行为
一、公约对航空犯罪共谋行为的规定
二、美国刑法中的共谋罪
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与共谋行为相关的立法
四、我国刑法中与共谋行为相关的立法及其完善建议
第六节协助航空犯罪团伙的行为
一、规定协助航空犯罪团伙行为的国际法规范及其制定背景
二、协助航空犯罪团伙罪行的构成要件特征
三、域外国家刑法中有关协助犯罪团伙罪行的规定
四、我国刑法中的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五章国家对航空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节国家对航空犯罪的特别管辖权
一、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
二、航空器降落地国管辖权
三、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地国管辖权
第二节国家对航空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一、普遍管辖权的含义
二、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权行使条件
三、域外及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立法
第三节国家航空犯罪管辖权的补充规定
一、平行管辖权
二、强制性立法管辖权
三、任择性立法管辖权之受害人国籍国管辖权
四、国家对法人航空犯罪的管辖权
第六章航空犯罪个罪研究
节航空犯罪个罪概述
一、航空犯罪个罪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航空犯罪的构成及国内立法转化
第二节航空恐怖主义犯罪
一、我国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及含义
二、国际公约中的航空恐怖主义犯罪
三、国外航空恐怖主义犯罪
四、我国航空恐怖活动犯罪的构成特征及立法完善建议
第三节劫持航空器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和完善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三、域外国家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
四、我国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及立法完善建议
第四节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犯罪
一、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刑法中的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
三、我国刑法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犯罪的立法转化与完善建议
第五节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定性与刑法完善
一、应急舱门与救生滑梯的事实与法律特征
二、规制擅开应急舱门行为的国内制裁规范
三、规制擅开应急舱门行为的国外刑法规范
四、规制擅开应急舱门行为的我国刑法完善
第六节危害国际民用机场安全的犯罪
一、民用机场控制区与非控制区安保
二、危害国际机场安全犯罪的国际法规范分析
三、美国和加拿大对危害机场安全犯罪的国内立法
四、我国刑法与危害国际机场安全犯罪的衔接
第七章我国航空刑法规范体系及其完善
节航空刑法规范体系概述
一、航空刑法及其规范体系
二、航空刑法规范体系与航空安保法规范体系的关系
第二节我国航空刑法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航空刑法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航空刑法规范体系的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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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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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经济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参与人显著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威胁航空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但是,当我们面对传送虚假民航信息、擅开应急舱门、擅闯机场飞行区等民航违法犯罪行为时,我们的民航公安执法人员以及我们的司法实务人员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在社会中引发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经济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而刑法理论对于判断民用航空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危及航空安全的判断方法以及民航行政违法与航空犯罪之间的界限等问题尚未有深入而成熟的研究成果,民航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实务人员对民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这促使我们把目光投向国际及域外航空刑法规范,以探索解决我国航空刑事立法、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实务中存在问题的方法。
航空犯罪的国际性特征促使国际民航组织于1970年主持制定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于1971年主持制定了《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于1988年主持制定了《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航空刑法公约。这些公约对劫持航空器罪和各种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及其刑事管辖权做了规定,以统一各当事国国内法中的航空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各国对航空犯罪的刑事管辖规则,达到合作惩治航空犯罪的目的。这些公约均是对特定航空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及其刑事管辖权和刑事司法协助规则的规定,我们将其统称为国际航空刑法公约。这些公约均已生效并得到我国在内的各缔约国的广泛批准和普遍重视。作为示范立法,其所规定的各类航空犯罪行为均被无差别转化在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国内法中,也被实质性转化为我国和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国内法中的犯罪行为。
“9·11”事件后,国际民航组织于2010年主持制定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北京公约》)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北京议定书》)。这两个公约是首次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其不但对已有的航空犯罪及其刑事管辖规则做了规定,而且增加了运输危险材料的犯罪行为、威胁实施航空犯罪的行为以及航空犯罪的共谋犯罪行为等航空犯罪的抽象危险犯罪,以强化对航空安全法益的提前保护,这两个公约还增加了法人犯罪主体,细化了对航空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并将国家对航空犯罪的任择性管辖权规定为强制性管辖权。《北京议定书》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北京公约》也已于2018年7月1日生效,我国已经签署这两个公约,并积极开展批准公约及议定书的研究工作。对《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所规定的航空犯罪构成要件特征、航空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航空犯罪法人法律责任以及航空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等内容做深入研究,既是完善我国航空犯罪罪刑规范和航空刑法规范体系的重要路径,也是批准公约并履行我国公约义务的要求。
每一部国际航空刑法公约的制定均是为了应对危害航空安全的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为促进各国之间惩治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这些公约要求各当事国不得以政治罪为借口拒绝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但是,各当事国国内法中的航空恐怖主义犯罪多以政治和意识形态目的为构成要件。因此,国内法中的航空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航空公约中的恐怖主义犯罪在成立条件上的区别也是本书的研究内容。
此外,航空犯罪作为刑法理论上的类罪名,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明确航空刑法与航空安保法中通常使用的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行为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国际国内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传送虚假民航情报以及危害机场安全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内涵也需要做新的研究。
上述问题的研究不能仅在我国刑事立法的范围内进行,我们需要对我国与各航空法治发达国家国内法中的航空犯罪罪刑规范及其刑事管辖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发现我国航空刑法规范及其体系的不足之处,并予以完善。而且,了解不同国家航空刑法规范之间的差别,也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惩治民航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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