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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金融市场法律规则的边界在哪里?本书所呈现的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的各样法律现象所共同指向的一个判断就是,金融市场对法律规则的需求并非多多益善的,没有必要把解决市场中各种问题的方案千篇一律地导向“加强监管”“推动立法”或者“深化改革”。在作者看来,评价金融市场有序程度的指标不是仅仅观察有没有法律或者有了多少法律,金融市场法律的“良善”与否也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本身来检验,而是由金融市场对各项法律所共同构成的总体规则环境所产生的反馈结果来决定的。本书的内容试图去揭示法律规则及其执行和适用在当下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发挥。以作者的观点,简言之,这种作用的发挥一方面是应当被重视的,但另一方面也要清晰地意识到法律规则作用的发挥是有诸多先决条件的,而且并非是越多越好,越严越好的。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则在金融市场上绝不是的解决方案,市场本身有其自发的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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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韬,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获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教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主要研究领域包括金融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经济学,出版专著《公共政策法院:中国金融法制变迁的司法维度》、《“金融抑制”与中国金融法治的逻辑》、《超越规则文本的中国金融法律实践》、《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机制:历史、现状及法治化路径》、《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博弈》(合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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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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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资本市场法治的进步与反思
一、新《证券法》:条文背后的看点
二、证券市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问题”
三、反思“熔断”的制度规则之维
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交易所竞争
五、政府隐性担保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
六、新旧《证券法》之间的乐视网案例
七、瑞幸咖啡:从个案到制度
八、上市公司合规经营视角下的暴风集团
第二章新技术时代的金融法治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与法律
二、金融科技的金融法意义:回到亚当·斯密?
三、应用金融科技优化小微企业信用环境的制度思考
四、规制网络爬虫技术的政策目标
五、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
六、金融场景中的区块链技术:市场发展与法律挑战
七、互联网小贷行业的监管“十字路口”
第三章金融体制改革的法律回应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私募投资基金立法?
二、影子银行、监管套利与监管法律制度改革
三、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还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四、《商业银行法》:四分之一世纪之后的修订
五、从“套路贷”治理看金融市场法治建设的关键点
六、中国金融法制结构优化的信托法路径
七、绿色债券市场的“中国特色”法律制度
八、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法律环境构建
第四章金融风险防控的法律与市场进路
一、商业银行内控:“加强监管”还是“健全市场”?
二、金融风险处置:“维稳”与预防“道德风险”并重
三、包商银行被接管案的意义与问题
四、商业银行破产的包商样本
五、中行“原油宝”风波的三重法律疑惑
第五章金融市场的营商环境和司法环境
一、优化营商环境:不是“考试”,而是“事业”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反思
三、产权保护、交易自由与法律规则
四、上海金融法院的几个“有待观察”
五、如何定位上海金融法院的功能?
六、北京金融法院的观察点
第六章金融市场的央地法治关系视角
一、金融监管:从“中央事权”到“央地分权”
二、地方金融监管及其立法:现实与挑战
三、政府行为与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上海自贸区试验的金融法制变革需求
五、金融司法的央地关系掣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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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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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言
如何理解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有限意义?
金融市场法律规则的边界在哪里?之所以要问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和其他领域一样,金融市场对法律规则的需求也并非多多益善,而是要追求那个“恰到好处”的境界。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无论研究者、法律规则的制定者还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经常会习惯性地把解决市场中各种问题的方案千篇一律地导向“加强监管”、“推动立法”或者“深化改革”。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真是这么简单套用一个“公式”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话,金融市场早就“太平无事”了,根本不需要我们再去做什么针对性研究了。
在笔者看来,金融法研究的一个关键点就是意识到法律规则对于金融市场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评价金融市场有序程度的指标也不是仅仅观察有没有法律或者有了多少法律。尤为重要的是,金融市场法律的“良善”与否也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本身来检验,而是由金融市场对各项法律所共同构成的总体规则环境所产生的反馈结果来决定的。本书的内容就是希望去检验中国金融市场法律规则动态变化的现实后果,进而去评判这个市场上的法律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是严了还是宽了,是有利于立法目标的实现还是与立法初心背道而驰了。
本书各章节的原始内容主要来自近三四年间笔者在21世纪经济报道、财新、财经、澎湃等媒体平台上发表的部分金融法律时评,以及在一些学术会议场合的发言记录,还有一部分章节内容则摘录自发表于学术刊物的理论文章。就金融法律时评和会议发言来说,尽管其内容多是立足于“个案”以及“当下”的,但选择被本书收录的标准一定是“学术”的,即不能只是停留在就事论事或个案分析的层面,而是要反映出一般化的理论命题意义。
总体来说,本书的内容试图去揭示法律规则及其执行和适用在当下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发挥。以作者的观点,简言之,这种作用的发挥一方面是应当被重视的,但另一方面也要清晰地意识到法律规则作用的发挥是有诸多先决条件的,并非是越多越好、越严越好的。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则在金融市场上绝不是的解决方案,市场本身有其自发的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
正因如此,本书并非定位在单方面地强调法律在金融市场上的重要性,尤其是反对动辄以抽象的宏观法治话语去简单地给出各种立法或者政策建议,而是希望通过对我国金融市场那些中观和微观层面问题的细致分析来展示法律在金融市场上所带有的“限度”。这种对“限度”的认知是必要的,它可以避免给出看似正确但其实不切实际甚至南辕北辙的立法或者政策建议,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理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与变革的大势所在,更好地去观察金融法律体系的运行规律。
首先,金融市场法律治理的这种限度来自法律规则条文与现实法律秩序之间的反差。当我们在庆祝新《证券法》终于引入股票发行注册制时,其实应该更加清楚任何时候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不是修订或调整某个形式上的法律条文那么简单的,证券市场法制变革目标在未来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细分规则之间可能是彼此成就,也可能是彼此掣肘(本书章)。这样的一种分析视角同样也适用于当下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体制改革,与其始终盯着某个具体的条文或者某项“改革举措”,不如深入剖析由交易者和监管者共同形成的金融市场秩序结构(本书第三章)。而在这个秩序结构的外部,我们还要看到影响金融市场法律规则发挥作用的各种经济、社会、政治因素。换句话说,法律规则要起到预期的作用,是需要外部条件配合的。对当下中国金融市场而言,有太多的外部条件值得我们研究,比如政法体制下的市场规则运行,又如“中国式”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结构所产生的制度后果等(本书第七章)。说到“制度环境”,这里又有不少的讲究,因为并不是在营商环境竞赛中获得了更高的“打分”或者设立了专业性的金融法院,金融市场的法治化程度就自然而然提升了,甚至不能说市场有序程度提高了就一定是一件好事,别忘了我们还需要在规则约束和创新鼓励之间取得平衡,否则就可能沦为空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了(本书第五章)。简言之,在意识到法律规则条文与现实法律秩序之间的反差之后,应当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跳出条文看条文,跳出法律看法律。由此,我们对金融市场秩序体系的理解才可能不是一种盲人摸象。
其次,金融市场法律治理的限度意味着法律本身的作用是有限的,那种以为法律越多金融市场会越好的观念往往是有害的。确实,这个金融市场上有太多我们觉得“有问题”、“不正常”乃至“乱象”的情况,此时“加强监管”以及“推动立法”的呼吁或主张在公众舆论上也许就能占据某种政治正确的高地。但金融法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在于,厘清法律和监管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境下才是必要的,而不是条件反射般地说,更多的法律和监管才是必要的。就近几年的态势来看,我们的立法者、监管者甚至是司法者有越来越积极地去扮演这个市场上“正义担当”角色的冲动。而这里要问的是,当公共部门把更多的管制性规则加诸市场之后,其后果是不是管制部门希望看到的;还是说,管制部门其实只是看到管制规则本身就心满意足了。这个问题突出地体现在我们国家的资金借贷市场上,一方面,大家都在抱怨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劣,市场上缺乏足够可匹配的资金供给;另一方面,公共政策却导向对市场实施更多的管制,无论在准入门槛还是在交易的自由度方面均如此,这样所造成的融资资源进一步匮乏的后果又由谁来承担呢?(本书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问题”和“乱象”当然有,也当然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但是不是来一句“市场失灵”或者“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正当化所有的管制性法律规则了?恐怕问题没有那么简单。
后,金融市场法律治理的限度还表现为法律所能发挥的作用或功能其实并不具有不可代替性,金融市场的秩序体系是由包括法律但不限于法律的各种治理机制共同有机组合而成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威廉姆森的观点,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而所有的交易其实都是契约,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人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incomplete)属性,由此产生了“治理”的需求。但是,这并不能简单地就论证出法律(尤其是管制性法律)介入交易活动的正当性。按照威廉姆森的分类,现实中的治理机制可能存在“市场”、“混合形式”、“科层”以及“官僚组织”这四种组织形式的选择。现实中,我们看到,在面对金融市场的“治理”需求时,经常的一个做法是通过管制性立法或所谓加强监管来拓展“官僚组织”这一选项的应用,但这往往未必是的选项。当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被立法者、监管者和司法者大范围地导向强化公权力组织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方向之后,社会成本激增的消极后果往往随之而来。金融市场作为经营风险的场所,各种治理问题自然层出不穷,而所谓的金融风险“防控”,也需要我们考虑到不同治理机制选择的机会成本,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诉诸“加强监管”的话语,毕竟这是一个选择题,而不是一个是非题,尤其是公权力介入之后的“道德风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长期来看往往是我们所不能负担的(本书第四章)。引发集中思考的一个现象是,近年来随着新技术在金融市场的应用,关于法律过往和当下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价值是否有可能被替代的讨论已经浮现了,无论终的答案是什么,这都是值得我们投入注意力的(本书第二章)。
本书内容的终形成也许并非刻意的结果。拆开来看,各章节每一篇基于热点金融法律现象的讨论或许都有其独立的价值,但本书的价值(如果有的话)不仅仅在于对这些热点金融法律评论的汇总和集成,而是希望从现实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态势中归纳和提炼出一般性的制度规律,即金融市场中法律规则的那个“限度”,揭示存在哪些“过犹不及”的金融法律现象。
由于本书各章节内容的成文时间有先有后,初的发表平台也不尽相同,格式体例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收录于本书的过程中对内容和形式做了一定的调整(有些篇章还做了大幅度修改),尽量使之成为逻辑上一体的学术著作,并统一采用了参考文献的引注方式。
本书内容的撰写跨越了我在两所大学任职的阶段,在此我要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各位前辈、同事和同学,感谢你们对我研究工作的持续支持和鼓励,让我无论在哪里都能感受到做学问是一件很有尊严的事情,这是我的荣幸。我指导的研究生黄雅芳和吴楠帮助我整理了部分源于会议发言的文字记录内容,在此一并致谢。
后还要感谢这个时代,让我们看到了中国金融市场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甚至是不时出现的“黑天鹅”与“灰犀牛”,无论你怎么评价它,但这也许就是在中国从事金融法研究工作的幸运吧。
黄韬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于杭州求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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