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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文化产业法律解读与应用

書城自編碼: 369438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郑宁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7849066
出版社: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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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一本实用的文化产业法律解读与应用工具书
含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
法条释义、相关立法以及典型案例有机结合
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指引

本书定位于文化产业法律的解读与应用两个层面,解读从每一个法条入手,揭示其含义、制定背景,应用包括相关立法和典型案例两个部分。作为一本覆盖文化产业三部主要法律的工具书,本书具有系统性、实用性、可读性的特点,适合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人员、文化产业管理与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以及对该领域有兴趣的各界人士。本书也首次尝试数字发行,便于读者更方便地获取。
內容簡介:
本书是一本以文化产业法律解读及应用为主题的工具书,收录了我国主要的三部文化立法: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本书内容丰富,包括对法条逐条释义(阐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条文含义),以及应用(与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关系、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用价值。
關於作者: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美国特拉华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影视宣发与播映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规处交流。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传媒法、互联网监管、行政法学。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研究》《网络法治前沿问题研究》《文化娱乐法前沿问题研究》《律政影视节目研究》等著作10余部,主持和参与、省部级等课题20余项。
目錄
编 网络安全法
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概述
005 章 总 则
005 条 立法目的
007 第二条 调整范围
008 第三条 基本原则
009 第四条 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011 第五条 国家网络安全的主要任务
012 第六条 网络安全的社会参与
014 第七条 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
015 第八条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017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
019 第十条 维护网络安全的总体要求
020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行业自律
022 第十二条 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024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028 第十四条 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030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030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标准
031 第十六条 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与产业发展
032 第十七条 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033 第十八条 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利用
035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037 第二十条 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039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039 节 一般规定
039 第二十一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043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047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认证检测
049 第二十四条 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制度
051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的应急处置措施
052 第二十六条 网络安全服务活动的规范
054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057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
058 第二十九条 网络安全风险的合作应对
060 第三十条 执法信息用途限制
061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061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064 第三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的职责
065 第三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要求
067 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069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审查
071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保密义务
073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的境内存储和对外提供
074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期安全监测评估
075 第三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统筹协作机制
079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079 第四十条 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081 第四十一条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
083 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085 第四十三条 个人信息删除权和更正权
088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089 第四十五条 保密义务
090 第四十六条 禁止非法使用网络
092 第四十七条 安全管理义务
093 第四十八条 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094 第四十九条 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和网络运营者配合监督检
查的义务
096 第五十条 违法信息的处置
098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098 第五十一条 国家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100 第五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
102 第五十三条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07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风险预警
108 第五十五条 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09 第五十六条 约谈制度
111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113 第五十八条 网络通信临时限制措施
11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7 第五十九条 未履行网络运行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
122 第六十条 未履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
125 第六十一条 违反用户身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28 第六十二条 违法开展网络安全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128 第六十三条 实施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32 第六十四条 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
135 第六十五条 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137 第六十六条 违法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和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
法律责任
138 第六十七条 利用网络从事与违法犯罪相关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141 第六十八条 未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143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144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违法信息的法律责任
146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147 第七十二条 政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149 第七十三条 执法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
151 第七十四条 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156 第七十五条 对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的制裁
158 第七章 附 则
158 第七十六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161 第七十七条 涉密网络安全保护
164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安全保护
166 第七十九条 施行日期
第二编 著作权法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概述
174 章 总 则
174 条 立法目的
176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79 第三条 保护客体
184 第四条 守法原则
186 第五条 著作权法保护例外
188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189 第七条 著作权主管部门
190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94 第二章 著作权
194 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194 第九条 权利主体
196 第十条 权利内容
208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208 第十一条 著作权的归属
211 第十二条 署名推定和著作权登记
213 第十三条 演绎作品
215 第十四条 合作作品
217 第十五条 汇编作品
219 第十六条 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
221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
224 第十八条 职务作品
227 第十九条 委托作品
229 第二十条 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关系
231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著
作权归属
233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233 第二十二条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235 第二十三条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242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242 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
250 第二十五条 法定许可
255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255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60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264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质押
265 第二十九条 未许可、转让的权利
267 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付酬标准
269 第三十一条 禁止侵犯作者权利
273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73 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273 第三十二条 出版合同
276 第三十三条 专有出版权
277 第三十四条 作品的交付及重印、再版
279 第三十五条 投稿和转载
283 第三十六条 对作品的修改、删节
285 第三十七条 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287 第二节 表 演
287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义务
290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利
295 第四十条 职务表演
298 第四十一条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
301 第三节 录音录像
301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
306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订立合同
307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录音录像制
作者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关系
311 第四十五条 录音制作者获酬权
312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312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时的义务
317 第四十七条 广播组织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
320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
324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324 第四十九条 技术措施
330 第五十条 技术措施的规避
332 第五十一条 权利管理信息
336 第五十二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和救济途径
342 第五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46 第五十四条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证据出示,销毁侵权复制品
及其制造材料、工具、设备
351 第五十五条 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351 第五十六条 诉前禁止令、诉前财产保全
355 第五十七条 诉前证据保全
357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358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被诉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
359 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360 第六十一条 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362 第六章 附 则
362 第六十二条 著作权与版权
363 第六十三条 出版与复制、发行
365 第六十四条 另行规定 
366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保护期的溯及力
368 第六十六条 溯及力
370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日期
第三编 电影产业促进法
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概述
377 章 总 则
377 条 立法目的
379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81 第三条 基本原则
383 第四条 创作原则
385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386 第六条 技术创新
388 第七条 电影知识产权保护
391 第八条 电影工作管理体制
392 第九条 行业组织与从业人员
395 第十条 电影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
397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400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400 第十二条 鼓励电影创作、创新
401 第十三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剧本审查
404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拍摄电影
406 第十五条 电影摄制活动
409 第十六条 电影审查内容标准
416 第十七条 电影审查程序
418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程序
420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变更内容需重新报送审查
421 第二十条 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使用和电影放映提示
423 第二十一条 参加境内外电影节(展)
425 第二十二条 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
426 第二十三条 电影档案
428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428 第二十四条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行政许可
430 第二十五条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行政许可程序
432 第二十六条 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433 第二十七条 扶持、保障农村电影放映活动
436 第二十八条 特殊群体观看电影的保障措施
440 第二十九条 国产电影放映场次、时段、年放映时长、放映质量
442 第三十条 电影放映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和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444 第三十一条 对电影录音录像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理措施
447 第三十二条 电影院放映广告
449 第三十三条 放映场所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安全
451 第三十四条 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
453 第三十五条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456 第四章 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456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电影创作、摄制的范围
458 第三十七条 电影产业资金、基金支持
461 第三十八条 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463 第三十九条 影院建设保障
465 第四十条 电影产业金融支持
467 第四十一条 鼓励跨境投资及保障用汇需要
468 第四十二条 电影人才培养与扶持
471 第四十三条 特殊地区电影产业扶持
473 第四十四条 国产电影境外推广
475 第四十五条 捐赠、资助电影产业
477 第四十六条 电影活动日常监管及信用档案建立
48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80 第四十七条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法律责任
483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
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485 第四十九条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
法律责任
487 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
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法律责任
489 第五十一条 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492 第五十二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493 第五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责任
495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499 第五十五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501 第五十六条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502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505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07 第六章 附 则
507 第五十九条 境外资本设立电影企业
508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510 后 记
內容試閱
文化立法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制定权威、稳定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化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文化方面的法律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其中,直接调整文化产业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这些立法明确了文化产业从业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权职责,维护了文化安全,规范了文化产业秩序,保障了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了解这些法律规范的内涵,并以之为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指引,是每一位文化产业从业者的必修课。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施,能够生动形象地展示法律的运行现状。本书的内容前沿新颖,涉及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著作权法的解读,对网络安全法出台后的相关配套法规的解读,以及2018年机构改革后电影主管部门归属变化等内容。为准确表述,本书在阐述 2018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前的机构时,仍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表述。
本书的编写团队是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的师生及毕业生。中国传媒大学是国内首批开设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高校,也一直致力于文化法、传媒法、网络法、著作权法等领域的教学科研,参与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等重要立法的制定。我们期待本书把文化产业立法及实践以简明、易懂、实用的方式呈现给读者,成为广大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一本案头工具书,帮助他们更好地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为文化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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