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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西南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镇。经过民法教学团队几代“民法人”长期不懈的探索、实践和积累,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精;没有好,只有更好”的课程建设方针,西南政法大学的民法学已建设成为教学理念先进、师资力量雄厚、课程结构合理、课程资源丰富、深受学生欢迎的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和线下一流本科课程。
本书共七编四十章。结构上,按照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与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排序;内容上,全面体现了《民法典》、人民法院与民法典有关的司法解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新立法文件(截至2021年8月底)的精神,同时也参考借鉴了民法典颁布后国内民法学界全新的民法学教材成果。
本书结构合理、体系完整、内容精新、繁简得当、表达规范。本书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本科教学的配套教材,也可作为国内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选用教材及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的精读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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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谭启平
男,湖北京山县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主任、《民法学》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和线下一流课程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民商法学)、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创新型国家建设法治研究院院长等职务。著有《“民法人”的探索》等著作;先后主持承担多项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重庆市软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大或重点项目。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教学和科研成果多次获重庆市人民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
王 洪
男,四川江油市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仲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会常务理事。曾先后在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TOR VERGATA)(1996年至1997年)、意大利特伦托大学(TRENTO)(2002年至2003年)做高级访问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做访问教授(2008年)。出版《从身份到契约》《民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学术专著、教材十一部;发表《从比较法视域论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要物合同的存与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抉择》《合同形式欠缺与履行治愈论》等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孙 鹏
男,四川岳池县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曾于2004年至2005年在日本广岛修道大学做访问学者。出版《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等学术专著、教材十八部;发表“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等学术论文六十余篇。获“重庆市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重庆市名师”“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首届“西政名师”等荣誉和奖励,入选“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张 力
男,重庆市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比较私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于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在白俄罗斯国立大学做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及教研项目13项。出版《法人独立财产制研究--从历史考察到功能解析》等专著与教材七部;发表《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优位及其校正》《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路径与实质》等论文一百余篇。入选“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获得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第四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第五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第十届重庆市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等荣誉。
徐 洁
男,四川江安县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基本理论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的研究,曾参与和主持多项国家社会基金和省部级课题研究。出版《抵押权论》《担保物权功能论》《民法理论若干问题研究》等专著;曾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现代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较具代表性的为《担保物权与时效的关联性研究》《论动产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论用益权的物权属性》《担保物权功能的重新解读》《论诚信原则在民事执行中的衡平意义》《建立和完善股份公司机关的策略》《中日公司并购制度现状研究》等。
侯国跃
男,四川广元市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重庆市建筑房地产法研究会理事、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主持或主研、省部级科研项目八项。出版《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契约附随义务研究》等专著及《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及立法理由》《新中国民法典50年起草回顾与展望》《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民事诉讼业务办理规范与技能》《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等合著;发表《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等学术论文四十余篇;荣获“金平法学教育基金西南政法大学教学贡献奖”“西政好老师”等殊荣。
吴春燕
女,四川隆昌县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出版《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等专著,主编与参编著作近十本;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社会科学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及重庆市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得过重庆市人民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奖三等奖等奖励。
黄 忠
男,浙江淳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学、土地法的教学与研究,主持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等课题十余项,出版《违法合同效力论》《地票制度研究》等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发表论文八十余篇;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等奖励;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系第五批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人选,重庆英才计划(名家名师)首批人选,重庆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青年拔尖)首批人选和第三批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朱 凡
女,四川江油市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公证质量评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妇女理论研究会理事。出版《人的担保基本制度研究》《物权法配套规定案例解读》等著作、教辅,发表“现代监护法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比较研究”“论人事保证制度的构建”“论离婚协议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约定之效力”等论文二十余篇。教学及科研成果获得重庆市人民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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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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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民 法 总 论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语源与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体系化与法典编纂
第五节 民法与主要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各论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客体——物
第四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明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 法人
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第四节 法人的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
第七节 法人的责任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第八章 代理
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
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五节 期日和期间
第二编 人 格 权
第十章 人格权总论
节 人格权的发展
第二节 人格权的概念
第三节 人格权的分类
第四节 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一章 一般人格权
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适用
第十二章 具体人格权
节 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
第三节 名誉权与荣誉权
第四节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编 物 权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节 物权与物权编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原则
第四节 公示公信原则
第五节 物权变动
第十四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第四节 共有
第五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六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居住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节 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三节 抵押权
第四节 质权
第五节 留置权
第六节 动产与权利统一担保
第十七章 占有
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种类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编 债 与 合 同
第十八章 债与合同的一般原理
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债权与债务
第三节 债的性质
第四节 债的分类
第五节 合同中心主义的债法体例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格式条款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十章 债的履行
节 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内容确定与合同解释
第三节 债的履行规则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第二十一章 债务不履行及其救济
节 债务不履行概述
第二节 实际违约
第三节 预期违约
第四节 合同解除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保全
节 合同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节 合同变更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的概括转移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其他消灭原因
第二十五章 典型合同
节 典型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交付财产的合同
第三节 交付成果的合同
第四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五节 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六节 其他典型合同
第二十六章 准合同
节 无因管理
第二节 不当得利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二十七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节 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亲属
第三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及倡导性规定
第二十八章 结婚
节 概述
第二节 结婚的条件
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五节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关系
第二十九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节 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章 离婚
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行政登记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章 收养
节 收养概述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三十二章 继承制度概述
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继承的开始
第三节 遗产
第四节 继承权
第三十三章 法定继承
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第三十四章 遗嘱继承、遗赠及遗嘱信托
节 遗嘱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遗赠
第四节 遗嘱信托
第三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
节 遗产的管理
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第三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第三十六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节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概述
第三十七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
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三节 抗辩事由
第三十八章 侵权责任方式
节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章 共同侵权责任
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
第三节 其他数人侵权行为
第四十章 特殊的侵权责任
节 过错侵权责任
第二节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第三节 无过错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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