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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来一场有关正义的思维风暴)

書城自編碼: 368445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张明楷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346306
出版社: 新星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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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清华大学教授、国内知名刑法学家张明楷全新力作。
內容簡介:
为什么不能为了救五个小孩而杀害一个小孩?
为什么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母亲?
为什么 11 岁的人杀人、13 岁的人抢劫不用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偶然杀死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不成立正当防卫?
为什么参与共同犯罪后又退出的,仍然可能对既遂结果负责?
为什么偷走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依然成立盗窃罪?
……
本书以 100 个具体且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为引,带你进入刑法学的领域。
通过这本书,你会看到,刑法学不是一个智力游戏,而是肩负着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它不仅关乎个体的命运,更关乎这个世界运行的法则;刑法学也不仅仅是一个学科,更是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类智慧的高峰,而学习刑法学就是在进行一场思维风暴。
当然,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用严谨的论证推理过程为正义寻求一个 zui 优解。现在,不妨打开这本书,以此作为你用智慧寻求正义的起点。
關於作者:
张明楷
他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执教近 40 年,曾被司法部评为“部级优秀教师”。
他所著的《刑法学》教材共 1200 多页,近 200 万字,引领无数法学学子进入刑法这个学科。
他是中国当代极具影响力的刑法学家,出版个人专著 20 余部,发表学术论文 400 余篇。
他还身兼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目錄
序 刑法学,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
前言 我们该如何学习刑法
总 论
第1章 刑法的基本问题
01 刑法的机能:保护自由,还是限制自由?
02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死刑、无期徒刑真的有用吗?
03 刑法解释:含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是凶器吗?
04 罪刑法定主义: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吗?
05 法益保护主义:成人之间秘密实施群体淫乱行为,构成犯罪吗?
06 责任主义:为什么11岁的人杀人、13岁的人抢劫不负刑事责任?
07 刑法的溯及力:对一个案件能否同时适用新法和旧法?

第2章 犯罪的成立条件
01 犯罪的构造Ⅰ:一个行为有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就构成犯罪吗?
02 犯罪的构造Ⅱ:一个行为不法且有责,就构成犯罪吗?
03 认定犯罪的顺序:以为运输毒品,实际运输面粉,构成运输毒品罪吗?
04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未遂,必须证明未得逞吗?
05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拐卖两性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吗?
06 不作为: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谁?
07 结果: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结果发生吗?
08 因果关系:甲乙开枪分别打中丙的心脏和头部,谁对死亡结果负责?
09 结果归属:警察解救人质时误伤人质,绑架犯要对此负责吗?
10 正当防卫:本欲杀人却杀死了正在行凶的罪犯,成立正当防卫吗?
11 紧急避险:为了救五个小孩,可以杀害一个小孩吗?
12 被害人承诺:相互斗殴致人轻伤,构成犯罪吗?
13 危险接受:吸毒者因吸毒过量而死,出借吸毒工具的人要负责吗?
14 犯罪故意:自以为贩卖艺术作品,实际贩卖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吗?
15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瞄准A却打中B,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吗?
16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以为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体,如何处理?
17 过失论Ⅰ:行为人没有预见法益侵害结果,能成立过失犯吗?
18 过失论Ⅱ: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撞死人,成立过失犯吗?
19 主观的超过要素:为谋利而走私淫秽物品,但没卖出就被查获,是犯罪吗?
20 责任年龄:15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21 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发状态下杀人,要负责吗?
22 违法性认识:被法官告知某行为不违法而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吗?
23 期待可能性:孩子杀人,父亲做伪证说是自己杀的,构成犯罪吗?

第3章 犯罪形态
01 犯罪预备:为了抢劫而购买胡椒粉,构成犯罪吗?
02 犯罪未遂Ⅰ:入户盗窃时,入户就是盗窃罪的着手吗?
03 犯罪未遂Ⅱ:杀人后没来得及按计划碎尸,是犯罪未遂吗?
04 不能犯:以杀人目的误将白糖当砒霜给人吃,是杀人未遂吗?
05 犯罪中止:抢劫时发现是熟人就放弃了,是中止还是未遂?
06 共同犯罪:张三想杀人,李四想伤害人,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吗?
07 过失的共同正犯:两人射击比赛,不知谁打中行人,要怎么办?
08 间接正犯:欺骗小孩从高墙上跳下致其受重伤,构成犯罪吗?
09 教唆犯:甲让乙给丙投毒,乙以为是药,甲成立教唆犯吗?
10 帮助犯:偷偷提供盗窃工具但没被正犯使用,构成犯罪吗?
11 承继的共犯:甲将人打晕后,乙加入取走财物,乙成立抢劫罪吗?
12 片面的共犯与不作为的共犯:甲帮想盗窃的乙撬门,而乙不知情,甲成立共犯吗?
13 共犯与身份:家庭主妇收受他人财物,有可能成立受贿罪吗?
14 共犯脱离:跟人约好一起盗窃但中途退出,还要对结果负责吗?
15 法条竞合:一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该定什么?
16 想象竞合:开枪打死人的同时毁坏了财物,该怎么处罚?
分论
第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01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张三想教训李四,并导致李四死亡,该定什么罪?
02 强奸罪Ⅰ:妇女甲强制男性奸淫妇女乙,甲成立本罪吗?
03 强奸罪Ⅱ:骗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才能被录用,构成本罪吗?
04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15周岁的少女主动与男教师发生性行为,男教师成立本罪吗?
05 强制猥亵罪:出于报复动机脱光妇女衣裤的行为,成立本罪吗?
06 非法拘禁罪:把熟睡的人锁在房间,等他醒来前开锁,构成本罪吗?
07 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要怎么处理?
08 绑架罪:绑架人质但未实施勒索的,成立绑架既遂吗?
09 拐卖妇女罪:如果妇女同意被出卖,行为人也成立本罪吗?
10 刑讯逼供罪:警察为了解救人质而对绑架犯实施暴力,构成本罪吗?
11 侵犯罪:向他人提供电话号码,但没有其他信息,构成本罪吗?

第5章 侵犯财产罪
01 非法占有目的:“你陪我玩,我就把手机还你”,这属于非法占有目的吗?
02 盗窃罪Ⅰ:窃取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成立本罪吗?
03 盗窃罪Ⅱ:拿走他人遗忘在宾馆房间的财物,成立本罪吗?
04 盗窃罪Ⅲ:被他人看着公然取走他人财物,成立本罪吗?
05 抢劫罪Ⅰ:实施暴力且取得财物就一概成立抢劫罪既遂吗?
06 抢劫罪Ⅱ:进入学生宿舍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吗?
07 抢劫罪Ⅲ: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吗?
08 抢劫罪Ⅳ:携带凶器抢夺,为什么要认定为抢劫罪?
09 诈骗罪Ⅰ:有欺骗行为,且取得了财物,就一定成立本罪吗?
10 诈骗罪Ⅱ:如果交易价格相当,还构成本罪吗?
11 诈骗罪Ⅲ:把商户的微信收款码换成自己的,构成本罪吗?
12 事后抢劫:抢夺价值低廉的手机,能成立事后抢劫吗?
13 敲诈勒索罪:“站住!把手机交出来!”这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14 侵占罪:将他人丢失的名表据为己有,构成本罪吗?
15 职务侵占罪:欺骗单位会计虚报差旅费,构成本罪吗?
16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低价抛售他人的股票,成立本罪吗?

第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0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避免本罪沦为“口袋罪”?
02 犯罪:公园射击气球用的“枪”,是刑法上的枪支吗?
03 交通肇事罪:将撞伤的人送到医院后逃跑,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吗?
04 危险驾驶罪:以为是酒后驾驶,实际是醉酒驾驶的,是犯罪吗?

第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0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不到法定标准,构成犯罪吗?
02 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构成犯罪吗?
03 走私罪:走私珍稀植物,有可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吗?
04 伪造货币罪:伪造的货币必须有对应的真货币吗?
05 贷款诈骗罪:欺骗他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后骗取贷款的,如何处理?
06 骗取贷款罪: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可以成立本罪吗?
07 信用卡诈骗罪Ⅰ:盗刷他人绑定了银行卡的微信钱包里的钱,成立本罪吗?
08 信用卡诈骗罪Ⅱ:捡到他人信用卡去ATM机取钱,成立本罪吗?
0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没有骗取财物,还成立本罪吗?
1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用于骗取税款的,成立本罪吗?

第8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1 妨害公务罪:阻碍貌似合法实际上违法的公务,构成本罪吗?
02 袭警罪:误以为对方是假警察而实施暴力,构成本罪吗?
03 身份证件犯罪:经过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身份证,属于盗用吗?
0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什么要把帮助犯正犯化?
05 聚众斗殴罪:必须包括“聚众”和“斗殴”这两个行为吗?
06 寻衅滋事罪:为了讨债而辱骂、滋扰债务人,构成本罪吗?
07 高空抛物罪:在10楼浇花时不小心撞下去一个花盆,构成本罪吗?
08 伪证罪:本想做伪证却说出真相,构成本罪吗?
09 虚假诉讼罪:与法官串通后提起虚假诉讼的,如何处理?
10 窝藏、包庇罪:丈夫犯了罪,妻子包庇,构成本罪吗?
1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精神病人盗窃的财物属于犯罪所得吗?
12 非法行医罪:没有医生职业资格但经患者同意而治病,构成本罪吗?
13 污染环境罪:本罪是为了保护环境还是保护人?
14 盗伐林木罪:本罪与盗窃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吗?
15 毒品犯罪:代购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16 传播淫秽物品罪:播放偷情视频是传播淫秽物品吗?

第9章 贪污贿赂罪
01 贪污罪Ⅰ:利用职权多配保险柜钥匙并取走财物,构成本罪吗?
02 贪污罪Ⅱ:通过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一定成立本罪吗?
03 挪用公款罪:把公款拿回家放着不用,构成本罪吗?
0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因为有巨额财产还是因为不能说明来源?
05 受贿罪Ⅰ:先办事后收钱,且事前没约定收钱的,构成本罪吗?
06 受贿罪Ⅱ:因担心事情败露而退还了财物的,还构成本罪吗?
07 行贿罪:想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际谋取正当利益的,构成本罪吗?
08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有什么区别?
內容試閱
刑法学,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

在法律界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不管你是做非诉业务还是诉讼业务,不管你是刑辩律师还是民商律师,通过法律资格考试都不算什么,只有刑法考了高分,才能让人刮目相看。这种说法确实有道理,因为刑法学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中考验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和数学能力的学科之一,也是考验正义感的学科之一。
如果不是法律从业者,你可能会问,刑法研究的不就是刑事案件吗?刑事案件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文简称“《刑法》”)里不是规定得很清楚吗?比如故意杀人罪,我拿本《刑法》,按照规定去分析案件、定罪量刑,不就行了吗?这难在哪儿呢?
当然没这么简单。比如,看一个简单的问题:你怎么知道一个案件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要知道,这两者不仅罪名不同,量刑上也有很大的差别。
事实上,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远比你想象得复杂。比如,拐卖妇女罪是指拐卖 14 周岁以上的女性,那么,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 15 岁的男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 15 岁的女性,该怎么处理?或者,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 15 岁的女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 15岁的男性,又该怎么处理?这都能成立拐卖妇女罪吗?如果不成立拐卖妇女罪,那是否就不成立犯罪了呢?
你看,《刑法》确实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这个罪名,但实际发生的案件要比法条规定复杂得多。有没有法条可以适用、适用哪个法条、是不是照搬法条就能解决,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去分析、推理。所以,要想做出准确的判断,当然要熟悉法条,但只熟悉法条还不够。要想得出一个正义的结论,你首先要做一个预判,找到一个方向。
比如上面的例子,行为人以为拐卖的是 15 岁的男性,实际上拐卖的是 15 岁的女性。你可能会预判,这应该成立拐卖妇女罪,因为行为人确实拐卖了一位妇女。然后,你就要按照这个预判去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即分析能不能适用拐卖妇女罪的规定。接下来,你要归纳案件事实,判断事实能不能和拐卖妇女罪的法律规范相对应。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把事实归纳为拐卖妇女,那问题就来了——行为人本意是要拐卖一个 15 岁的男性,并没有拐卖妇女罪的故意,而没有故意就不能成立拐卖妇女罪。这等于推翻了你原先的预判,你就得接着想这种行为能不能成立别的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再看看案件事实。如果行为人的拐卖行为确实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他主观上也有侵害他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故意,那就可以把案件事实归纳为侵害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这样,就可以和非法拘禁罪相对应了。
在这个过程中,你要不断把事实向法律规范拉近,也要不断把法律规范向事实拉近,只有这样,终才能得出正义的结论。而在这个过程中,困难的,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和事实的性质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的。

刑法学研究的都是真实的社会问题,而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总是不断出现新问题。比如,1997 年《刑法》就规定了盗窃罪,当时法律界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对象是有体物,比如货币、汽车、金银首饰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物的形式慢慢发生了变化,一些虚拟的财物也具有了跟普通财物一样的价值。于是问题就来了,比如,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能成立盗窃罪吗?如果认为成立,那盗窃罪的对象,即对“财物”的解释,就不能再局限于有体物了。
作为刑事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不断地重新挖掘并再次解释《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而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是刑法学中考验人的正义感和逻辑的部分。
刑法的铁律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是《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才算犯罪,我们在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遵守这一点。但有时候,如果严格按照法条来办,好像没有办法得出理想的正义结论。
比如,《刑法》规定,一般抢劫罪的量刑幅度是 3~10 年有期徒刑,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量刑幅度是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就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也就是说,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定罪量刑要比一般的抢劫犯更重。但如果是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该怎么处理呢?目前司法解释的观点是,真正军警人员抢劫的,只能按一般抢劫罪从重处罚,即在3~10 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从重量刑。
但是,真正的军警人员受过特殊训练,制服他人的能力肯定是高于一般人的。而且,真正的军警人员实施抢劫,更难挽回国家机关的形象。如果对他们的量刑比假的军警人员轻,显然会导致量刑不均衡。
对于这种情形,你可能会跟我有一样的预判,就是对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也应该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但是,法条不能随便修改,又要实现正义,怎么办呢?我觉得可以从解释上下功夫——把“冒充”这个词拆分为“假冒”和“充任”。既然有“充任”这层含义,那自然就可以包含真正的军警人员了。这样,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也就可以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了。当然,这只是我的解释,或许等看完这本书,你会有更好的解释方法。

我想强调的是,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经常有人说,司法人员办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刑事司法尤其如此。更重要的是,刑法学不仅关乎个别人的命运,更关乎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紧要的问题。因为刑法划定了这个社会关于自由的边界,也划定了每个人行为的边界。
所以我相信,一个人只要开始试图了解刑法学,他就一定会乐于思考刑法学提出的问题。我也相信,我们身边那些真正善于思考的人,一定也在生活中践行着刑法学的这套思维模式,用严谨的逻辑去解决复杂的问题,用智慧去追求正义。
我们要为了正义去寻求解,而这个过程又是极其严谨和复杂的。这是刑法学的艰难之处,也是刑法学的魅力所在,更是学习刑法学的乐趣所在。可以说,刑法学就是人类智慧的高峰,也是每个人都应该攀登的高峰。为了和你一起攀登刑法学这座高峰,我在本书设计了 100 个具体的问题,它们既具有普遍意义,也具有现实价值,并且我会尽可能通过案件来拆解刑法的思考过程,希望本书能带你体验深度思考的快乐。
后,我想重申一下,学习刑法学的过程,就是追求正义的过程。法不正解心不朽,这是我一直坚守的情怀。我相信,公平正义也一定是你内心的追求。而学习刑法学,就是我们用智慧追求正义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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