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宽容是件奢侈品(人生360度·一分钟经典故事)
》
售價:NT$
203.0
《
甲骨拼合六集
》
售價:NT$
1520.0
《
视觉美食家:商业摄影实战与创意解析
》
售價:NT$
602.0
《
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机会与选择
》
售價:NT$
454.0
《
DK月季玫瑰百科
》
售價:NT$
959.0
《
为你想要的生活
》
售價:NT$
301.0
《
关键改变:如何实现自我蜕变
》
售價:NT$
352.0
《
超加工人群:为什么有些食物让人一吃就停不下来
》
售價:NT$
454.0
|
內容簡介: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是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办法,其目的是通过新的社会管理方法促进全社会信用道德的提升;其正当性就体现在对守法尊约者予以奖励和激励,对违法失信者予以惩罚和限制;其涵盖的信用主体既包括个人、企业,也包括政府,既包括被管理者,也包括管理者本身。本书共收录19篇文章,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运行、信用法治建设等话题。
|
目錄:
|
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的平衡路径 白 银
论社会信用法的法律定位及其实现 蒋都都
行政性失信惩戒措施的性质认定及法律控制 巢永乐
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检视和理性构建——以国家部委局38份联合惩戒备忘录为研究对象 石 珍 邱 瑾
失信惩戒措施的合宪性控制 刘宇飞
论道德因素进入失信惩戒立法之正当性及其限制 王者也
信用法治建设如何对待家庭:失信株连惩戒的反思与调整 周 明
失信惩戒规则中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之适用 洪 风
失信惩戒行政裁量权实体性控制的立法检视与建构 姚一凡
个人信用法益化及其刑法保护路径 王士超
个人信用管理的算法权力与规制路径 张 琴 龙海燕
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 汪亚枫
文明行为立法中的诚信治理条款研究——基于84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分析 王 蒙
志愿服务在个人信用修复中的适用研究 孔鼎仟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重生”理念的限度——以相对、有限、附条件的破产免债为中心 熊中文 黄水根
术业有专攻:中国债务催收职业化的困难与改革 段 明
|
內容試閱:
|
序
2020年10月17日,由湘潭大学主办的第三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在湖南长沙顺利举办。“信用法治·韶山论坛”是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及其捐建方长沙永雄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倾力打造的全国性信用法学术交流平台,目前已成功举办三届,在学界树立了一个品牌,为我国信用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实属难得。
自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法治建设呈现蓬勃发展之势。2020年12月7日,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全国范围积极推进信用入法。2021年1月发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更加明确地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信用法治体系是完善我国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根本保障。截至2020年12月,共有35部法律、48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专门的信用条款。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信用法也已经提上日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制定社会信用法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目前,《社会信用法(草案)》正在征求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信用法治”极有可能成为中国社会贡献给世界法治领域的“中国方案”,成为人类面对风险社会探索科学治理的有益、有效经验。
2018年3月15日,教育部批准新增“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代码:030104T)作为法学类特设本科专业。湘潭大学于2018年9月招收全国批该专业的本科生,并在短短3年时间内建立了完整的信用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即信用法本科、信用法硕士、信用法博士和信用法博士后,并获得两项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研究专项“中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立法研究”(18VHJ015)和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立法研究”(20ZDA056)],成绩显著。截至2021年4月,全国已经有5家高校开办或即将开办“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法学本科专业,为培养我国信用法治人才奠定了基础。
毫无疑问,我国当前对社会信用法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从宏观和跨学科角度研究社会信用法的文献较稀缺,国内法学刊物尚未建立社会信用法方面的专栏,不少杂志对青年学者和研究生发表信用法方向的文章缺乏足够支持。这一方面说明了有关部门对社会信用法的教研缺乏足够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需要从事社会信用法教学和研究的人士更多的投入。
应该说,第三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的成功举办对加快推进湘潭大学在信用法治领域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助力湘潭大学法学学科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会专家学者以及实务人员积极参与学术探讨,凝聚了大量理论与实践的共识,也使不同的观点在碰撞中得到升华。此次论坛将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法治相关理论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此次论坛共收到征文投稿论文70余篇,论题涉及信用法治的多个领域,终择优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2名。这些获奖论文分为3个主题: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立法研究、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立法研究和我国催收行业监管与立法完善研究,经作者同意,我们将其中的16篇论文汇集成册,与大家分享。
白银在《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的平衡路径》一文中指出了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及成因,主张将隐私信息分为“私密领域”“私人领域”“社会领域”3个领域,分别对应保护原则、经同意采集原则以及共享使用原则,建议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目录机制,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与信息脱敏有机衔接,构建“知情权”“异议权”“被遗忘权”在内的信用信息权利体系,为个人信用体系中的隐私保护提供请求权基础。蒋都都在《论社会信用法的法律定位及其实现》一文中提出4个观点:首先,应区隔社会信用立法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立法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镜像式对应物,应从法的作用维度审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需求,明确立法目标与方向;其次,从法的内在逻辑关系角度,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各个领域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现有法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调整范围;再次,基于法律体系逻辑,厘清并处理好社会信用法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关系,避免重复立法;后,从法的内容维度,分析法律定位的具体选择。巢永乐在《行政性失信惩戒措施的性质认定及法律控制》一文中,将行政性失信惩戒类型化为加强管理类措施、行政“黑名单”措施、限制资格权利类措施,并指出要在行政法治的框架内从合法性、程序性及关联性3个层面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石珍与邱瑾在《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检视和理性构建--以国家部委局38份联合惩戒备忘录为研究对象》一文中,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签署的38份联合惩戒备忘录进行研究,揭示当前失信联合惩戒存在的4个问题,指出必须对失信联合惩戒进行严格审视,从自上而下的协同性、因事制宜的类型化、行政制裁的谦抑论、正当联结的约束力、诉诸救济的可得性五个方面进行科学制约,防止这种行为成为一种新的过度侵犯自由、不当损害权利的异化手段。刘宇飞在《失信惩戒措施的合宪性控制》一文中指出,由于失信惩戒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加之相关立法层级偏低且较分散,故有必要从宪法学视角检视现行的失信惩戒法律规制体系,对失信惩戒措施进行合宪性控制。这不仅符合我国依宪治国的总要求,同时也彰显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王者也在《论道德因素进入失信惩戒立法之正当性及其限制》一文中指出,道德因素进入失信惩戒立法具有正当性,其目的正当性源于对“政府中立”的探究,手段正当性源于对“适用信用法之原因”的探究,进而探究道德因素进入失信惩戒的“范围限制”以及“力度限制”,具体而言,前者是关于限度的信用法化,而后者则是通过关联性约束、等价性约束和比例性约束。周明在《信用法治建设如何对待家庭:失信株连惩戒的反思与调整》一文中指出,基于身份与血缘关系的失信株连惩戒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致使其他家庭成员在入学、从军、就业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与权利剥夺,根据比例原则,失信株连惩戒应当仅限于维护紧急且迫切的国家安全考虑,在其他情形下应实现从家庭到个体、从形式到实质、从单一化到多层次的审查转变。洪风在《失信惩戒规则中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之适用》一文中指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可以提供失信惩戒在实质法治层面的规范化路径,对于处罚性惩戒,应当考察其规范目的是否包含制度信任的价值取向,并根据逻辑与经验判断相关事项是否具备风险预防的事实基础。一般性惩戒仍以信用价值为正当性基础,但其考虑因素本身较广泛,故还应强调平等对待。日常性惩戒关乎行政效率提升与相对人负担增加之间的平衡,应科学选择惩戒对象,并设置及时的恢复机制。姚一凡在《失信惩戒行政裁量权实体性控制的立法检视与建构》一文中指出,抑制行政裁量权膨胀是失信惩戒制度推进中的重大命题,有必要在信用立法中通过实体性控制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措施及幅度选择中的行政裁量权,应当明晰并推动央地立法的分工与耦合,在比例原则的统摄下对失信惩戒的裁量基准予以细化和量化的同时注重匹配性,以及设置酌定因素的变通渠道防止裁量基准僵化,以构筑失信惩戒行政裁量权实体性控制的法治框架。王士超在《个人信用法益化及其刑法保护路径》一文中指出,刑法理应将个人信用当作一种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我国刑法可从保护信用及其载体两条进路构建个人信用刑法保护体系,将盗用和冒用网络信贷产品的行为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规制范围;与此同时,国家亦可通过刑法立法专章设立侵犯个人信用法益罪名,进而做到对个人信用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的兼顾,且应保持对我国互联网活动的开放性、自由性。张琴和龙海燕在《个人信用管理的算法权力与规制路径》一文中,根据实证研究,指出必须慎重对待个人信用规制过程中的算法歧视问题,在内在约束方面,需要强化算法公正的价值认同,规范信用规制的职权限缩,推动奖惩应用的谨慎前行;在外在规制方面,需要切实增强算法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增强算法的程序性与可参与性,增强算法的规范性与可问责性。汪亚枫在《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一文中指出,应当以合法原则、后果与行为相当、必要限度以及责任自负为基本遵循,通过明确区分标准,将失信行为分门别类,完善立法设计,建立失信主体救济机制以及加强法律控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推进社会信用法律出台,构建统一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等举措,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王蒙在《文明行为立法中的诚信治理条款研究--基于84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分析》一文中,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文明行为立法中的诚信提倡条款应采用一般加列举的立法技术,以提高条例对公民行为的导向性。为遏制诚信惩戒的泛道德化,地方权力机关应回归提高社会诚信水平的立法目的,完善公民参与的民主立法机制,实现社会诚信治理的现代化。孔鼎仟在《志愿服务在个人信用修复中的适用研究》一文中指出,将志愿服务作为个人信用修复的方式之一存在理论基础,也符合社会需要。但要发展志愿服务在个人信用修复领域的应用,则需要完善立法,整合信用修复职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尤其是社区资源与志愿服务平台的资源。熊中文和黄水根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重生”理念的限度--以相对、有限、附条件的破产免债为中心》一文中提出,应立足人道主义价值观和激励债务人配合的需要,在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中应允许债务人重生,但切不可将破产免债作为个人破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应是相对、有限、附条件的。段明在《术业有专攻:中国债务催收职业化的困难与改革》一文中指出,债务催收职业化的进程中仍然面临社会大众的偏见与歧视,催收行业立法相对滞后,催收行业监管较不足及催收职业教育长期缺位等现实困境。为此,有必要从构建催收职业教育体系,设立催收职业资格标准,完善催收职业保障措施和厚植债务催收职业文化等方面着手,实现中国债务催收职业化的发展目标。
以上论文无不闪耀信用法治思想的火花,对完善我国信用法治建设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为广大从事信用法治教学和研究的人士带来裨益。本人在此呼吁: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