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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破产法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破产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本书的研究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意义:,加强对中国大陆地区港资企业中职工权利的保护,从制度上杜绝“香港老板跑路、职工欠薪待付、地方政府买单”的窘境,从破产法及劳工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为实践中的问题寻找答案。第二,有助于构建中国大陆和香港间的跨境破产机制,进而极大缓解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两岸四地”之间构建跨境破产机制的阻力。第三,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如能建成跨境破产机制,对于将来筹划亚洲区际跨境破产机制乃至在“一带一路”经济体跨境破产机制,也有极大参考与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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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夏红
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兼编辑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组成员。国际破产协会(INSOL)、欧洲破产协会(INSOLEUROPE)会员、美国破产学会(ABI)会员。
陈夏红近年主要从事破产法研究。著有《破产法札记》。编有《破产法信札》以及“破产实务前沿”系列出版物《破产执业者及行业自治》(第1辑)、《破产重整实务指南》(第2辑)、《破产债权保障手册》(第3辑)等。
早年从事法律人物相关研究。著有《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2006)、《政法往事:你可能不知道的人与事》(2009年)、《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2013)、《风骨:新旧时代的政法学人》(2016)等书。曾协助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完成其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另编有《钱端升全集》(12卷本)、《法意阑珊处:20世纪中国法律学人自述》《辛亥革命实绩史料汇编》、“远观”译丛7卷本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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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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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目录1
导 论
一、选题缘起
二、问题意识与标本选择
三、框架思路及意义
四、文献综述
五、方法论
六、可能的贡献与不足
七、术语说明
章 从优先到相对优先:我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的嬗变
导 语
节 国企改革、破产警告与职工安置
一、国企改革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
二、20世纪80年代破产法起草与职工保护争议
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出台
四、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所确立的破产优先权模式
第二节“政策性破产”的历史经验与下岗职工安置
一、国企改革、战略性重组与下岗职工
二、“政策性破产”的试点、扩大及其对职工权益保护
三、“政策性破产”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站在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角度评价“政策性破产”
第三节 现行《企业破产法》与职工权益保护
一、多“破”并举与新破产法起草
二、现行《企业破产法》起草中的职工债权优先顺位之争
三、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职工权益保护机制
结 语
第二章 破产欠薪保障模式: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导 语
节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设立的缘起
一、香港破产欠薪保障机制诞生的经济背景
二、社会各界在破产欠薪保障机制筹设中的作用
三、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模式的法制化
第二节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法律框架
一、《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法律基础
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三、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经费来源
四、财务规定
五、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所提供的服务
六、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代位权的行使
七、破产欠薪保障机制相关的犯罪行为及其惩处
第三节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运行
一、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受理的申请数量、批准数量
二、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批准特惠申请的数额
三、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状况
结 语
第三章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混合模式:欧盟制度与经验
导 语
节 欧洲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观念的变迁
一、20世纪70年代欧洲劳动法观念的转变
二、劳工权利宪章化的影响:1980年至2010年的发展
三、成员国的努力与推动
第二节 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背景、机制与运作
一、《第80/987/EEC号指令》的拟议与通过
二、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制度变迁
三、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模式的核心机制
四、欧盟成员国对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指令的转化和执行
五、欧洲法院对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指令所做解释
第三节 欧盟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之外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
一、欧盟企业因破产而全部或部分转让时职工权益保护
二、欧盟企业破产引发集体裁员时职工权益的保护
结 语
第四章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围与顺位
导 语
节 破产程序与劳动合同
一、我国破产程序的劳动合同
二、香港清盘与破产中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破产与劳动合同:欧盟规则与成员国制度设计
第二节 职工债权的范围
一、我国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范围
二、香港破产及清盘中的职工债权
三、欧盟成员国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第三节 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及其顺位
一、我国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利
二、香港破产企业职工在清盘中的权利
三、欧盟成员国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实体权利
结 语
第五章 重整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导 语
节 我国重整制度下职工权益保护机制
一、我国重整程序中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制衡权
二、重整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二节 职工问题与香港公司拯救制度的构建
一、1996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
二、不同时期的公司条例草案
三、2009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咨询文件
四、2014年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建议
五、2020年的努力和进展
六、未来展望: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应该覆盖公司拯救机制吗?
第三节 欧盟预防性重组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障
一、欧盟预防性重组机制的构建及工会的作用
二、欧盟预防性重组机制对职工权益问题的关注
三、部分欧盟成员国重整法律机制及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
结 语
第六章 跨境破产情境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
导 语
节 我国跨境破产机制及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一、我国的跨境破产法律体系
二、我国跨境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障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机制及职工权利保护
一、判例法确立的跨境破产机制
二、香港境外破产的司法实践
三、香港的跨境破产与雇员权利保护
第三节 欧盟跨境破产机制及职工权益保护
一、欧盟新跨境破产机制概说
二、破产程序的承认
三、辅破产程序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信息
五、集团公司成员的破产
六、欧盟跨境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结 语
结论及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与致谢
图表目录
图1 世界范围内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分布
图2 世界范围内破产优先权模式下职工债权的顺位分布
图3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征费率的变化(1986~2020年)
图4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受理申请数量和批准数量 (1998~2020年)
图5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批准特惠申请的数额(1998~2020年)
图6 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收支状况(1998~2020年)
图7 未偿付的职工应得款项修订方案流程时序一览
表1 本书的研究框架
表2 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待业保险救济金比例
表3 1995~1998年长沙等4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情况
表4 四大经济体世界500强企业数比较(1990~2012年)
表5 职工债权优先顺位在破产法草案中的变化
表6 西欧国家建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时间
表7 荷兰、德国、比利时、英国4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比较
表8 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运作情况(2006~2009年)
表9 香港破产和清盘程序中雇员欠薪保障机制比较
表10 43家重整上市公司各类债权数额及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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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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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达破产法丛书”总序
李曙光
2012年10月,国际破产协会(INSOL)年会在荷兰海牙召开。我携弟子张钦昱与会,并在会后与当时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留学的另一位学生陈夏红会合,仨人结伴同游伊比利亚半岛。当航班在里斯本波尔特拉机场降落,我们一行在机场大厅寻找出口,不期然间看到了一个与英文exit并列的葡萄牙语单词:Saída。这是我们认识的个葡萄牙语词汇,显而易见,它就是出口的意思。这个葡萄牙语单词,拼写和发音都近乎汉语拼音,我们一下就记住了。我一直在为自2008年5月创建的足球队寻找一个合适的正式队名,随着葡萄牙、西班牙的旅程次第展开,我们一路聊着足球,突来灵感,Saída,配上“赛达”的汉语音译,不就是我们需要的足球队队名吗?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足球,作为一种受人们喜爱的游戏,以其符合人性的天真自由的理念与严谨公平的规则成为好的市场经济模拟。所有的类足球运动游戏与市场经济,实际上都不能缺了“出口”。市场经济的“出口”就是市场退出,就是“破产”。
Saída,“赛达”的内涵是丰富的:
“赛”--可以理解成比赛、竞赛。市场经济是一套理想的经济交易与选择体系,也是一种竞争性游戏。这种游戏的魅力在于它是一种自由的比赛,一群自由的企业,一群自由的组织,一群自由的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参与其中的竞赛,也是一种充斥专业活力与创意冒险的竞争。
“赛”,也可以理解赛道或者规则。自由也有天花板,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是在规则支撑下的有序竞争、良性竞争。要实现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理想,公平竞争的规则不可缺位,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则是游戏吸引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市场经济中任何自由的企业与个人,一方面要努力工作,创新冒险,去赢得竞赛;另一方面,也必须接受失利失败的可能。足球比赛与市场经济的压力与残酷性也表现在这方面。而这一点,恰恰是破产,这个文明社会法治框架下主体退出的商业安排,对这种压力与残酷性能提供一个好的Saída。
“达”--可以解释成到达、抵达。在足球世界中,球员参与比赛的目的就是去赢得比赛,要赢得比赛,必须要有球技与体能作基础,这是参与一项竞争运动的门槛与前提。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也是有行业门槛与合理目标的,为了抵达这个目标,市场主体需要专业能力,需要卧薪尝胆,需要殚精竭虑。恰当的目标,能够激发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创造力,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绵延不绝的驱动力,能够延续市场主体基业长青的生命力。反之,因各种因素,市场竞争失败,则要及时止损,有序破产清算退出,以待来日东山再起。
“达”,也可以理解成通达、练达。球员在球场上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要有大场意识,球能传递出去。不仅要对自己的位置自负其责,而且要有补位意识。一个失球,虽可能是队友犯错引发的,但能补位而未补,则导致整个球队的失败。市场经济更是充满竞争,危机四伏,危中有机,机中藏危。主体视野开阔,具有大局观与系统思维,不能本位主义,更不能团队如散沙。也需要市场主体具有“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圆润。惟其如此,才能在波诡云谲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即便遇到挫折,陷入困境,也可即时重整,采取有效的拯救措施,转危为机。
无论如何,Saída,“赛达”与破产法是非常契合的。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关注和研究的就是市场主体的“出口”问题。破产法的制度与程序设计,无论是破产清算后彻底退出市场,还是重整与和解后重新焕发活力,无非是为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各样的“出口”,为充满无限可能的市场主体寻找出路。Saída“赛达”,通过公正公平的竞赛而达到,通过自由开放的出口而到达,这不正是破产法的内在精神吗?
中国破产法的实施恰逢中国传统经济结构性调整以及国际贸易大变局时代。如何应对这一经济与国际贸易大变局,面对经济结构调整如潮涌来的大挑战,对世界范围内的破产法理论与中国破产重组前沿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力量,法律出版社法商分社社长薛晗提议将国内同行的优秀作品汇集成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出品的精品丛书,我欣然同意,并力主将丛书命名为“赛达破产法丛书”。
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赛达破产法丛书”能够成为破产界同行阅读优质文献、分享作品的平台之一。由此,感谢并期待各位同行的襄助和支持!
是为序。
序一
祝贺夏红的博士论文出版。
记得12年前,也就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成立后的年,中国政法大学在与欧盟合作共同举办中欧法学院的协议中有一个特别条款,即中欧法学院录取的博士生,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去欧盟的学校拿博士学位。学校定下来让我当年招录的博士生作为位项目试点学生,欧盟个支持该项目计划的学校是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夏红由此成为中国政法大学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双校博士研究生。
按照协议,夏红除了要完成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课程,还须去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留学数年,直到完成英文的博士论文。
临去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前,夏红来跟我商量博士研究方向与选题问题。考虑到夏红的硕士学位论文写得是破产法制史方面的内容,我希望夏红能跳出历史的范畴,研究一个破产法学的主流问题。同时考虑到夏红要去欧洲的大学深造,选题也得欧洲学术界能够接受。经过讨论,我和夏红共同商定,选择破产法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作为选题方向。
毫无疑问,破产法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破产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被学术界遗忘在角落的问题,近年在这方面有份量的学术论文亦很少。
借为夏红博士论文写序之机会,我简单谈谈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重要性及下一步改革的看法。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政治正确与社会稳定要求。中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作为立国根本的国家。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企业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翁,又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还是市场经济中的劳动者,这多重的身份,决定了其特殊的社会与法律地位,因此,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权益的处置与保护问题就很重要?它涉及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大国的政治秩序与社会稳定问题。所以,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在起草时,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受重视、争论为激烈的问题之一也是相关条文较之其他国家破产法规定多的。
第二,国情决定。我曾经说过,除了深厚的文化历史传统,中国的国情,就是我们有世界上的国有企业群。直到现在,我们还有十几万家国有企业,它们是中国型市场经济有份量的主体。由此,我们有当今世界上规模的数千万产业工人队伍,当国企破产时,职工处置问题敏感而复杂。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国企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不仅主人翁身份丧失,成为无身份的失业者,而且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或政府与国企员工模糊的合同关系,使得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没有对价或对价不清晰,基本的社会保障又未建立起来,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职工的劳动补偿与安置费用很容易成为一笔糊涂账。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政策性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成为中央政府几个国企破产政策的头等重要问题。例如,著名的“59号文件”,亦即《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其部分的标题就是:“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在参与这些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我曾提出过“历史劳动债权”的概念并嵌入当时的国务院59号文件与97-10号文件中,试图用政府、企业、银行“三家抬”的方式解决国企对企业员工的历史负债与基本生活费问题。但在政策实施时,国企职工极易成为与强势地方政府谈判的弱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第三,欧美前车之鉴。欧美福利型国家没有国企职工安置问题,但有企业员工的人权与福利标准问题。九十年代中期,我去北欧几个国家考察,瑞典、挪威等国的社会保险费用充盈,根本不存在失业员工安置问题。但在多数欧美国家,大型企业破产,往往伴随着企业高管腐败、员工级差补偿异同及再就业困难问题,当企业破产时,员工极易发生有规模的对政府处置不力的群体抗议与对企业高管责任的集体诉讼现象。所以,企业员工权益保护问题往往成为欧美破产司法实践的热点与痛点问题。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们除了有数量不少的国有企业,市场法人主体主要由规模庞大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涉外资企业构成,这些企业雇有数亿员工、劳动者。当这些市场法人主体部分退出市场时,其员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就是一个普适性问题。面向成熟的国际经验,我们应有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方案。
笫四,破产制度技术层面的要求。破产法是应该有人文关怀的游戏规则,也是企业破产时解决各种人事具体麻烦的规则。不论是国企职工还是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职工,当企业破产时,职工合法权益的内涵范围,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标准的界定,如何保护等都是要具体考量的。同时,破产企业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等问题,在受偿顺位、优先权等级及其内涵等方面,各国制度差异极大,如何在制度技术上完善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个亟须解决的难题。
2006年《企业破产法》在起草之初,立法机构即高度重视对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这体现在其立法指导思想之中。
2004年6月21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贾志杰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企业破产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第五,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是企业破产的直接受害者。一些企业在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损害职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起草本法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在这个说明中,他特别强调关于职工权益保护是立法考虑的重要问题,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我国已经改革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退休等制度,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破产,有些职工的生活保障可能产生问题。在破产实践中,也实际存在着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贾志杰副主任在起草说明中指出:为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吸收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的意见,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将劳动债权,即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顺序清偿。三是规定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即可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四是规定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五是规定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六是规定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劳动债权作为债权分类之一进行表决。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为加强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保证企业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2006年《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视,确实是前所未有的。我粗略梳理了一下,这个重视度体现在以下多款条文中。下面简述一下这些条文的立法背景及立法的重点考量。
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权利宣示性条文,置于章总则部分,显示其法理重要地位及司法依据。
第8条规定,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特别是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在第二章中强调企业对职工安置的重要性及其社会责任,也是对1986年《企业破产法》规定国企破产前置条件精神的延续。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此条规定是第8条规定精神的延续。
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一条文虽然未提到职工权益,但在立法起草讨论中强调该条主要是针对企业高管侵害企业及职工权益而定的规则。
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职工具体权益的一个主要界定,立法起草时曾就职工债权要否界定曾有过争议,考虑到职工债权在中国的特殊性、群体性与集合性,后定稿为不必申报,而由管理人经调查后予以列示,并保证职工享有的异议权。
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此条是体现对职工利益维护的需要,强调债务人企业职工的知情权与重大问题表决权。
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此条规定了职工债权作为一个特别的债权组参与重整计划的表决。
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条是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条文,列为企业破产清算时破产清偿的顺位,并具体界定了职工债权的内涵。后一款对企业高管工资的限制也是职工权益保护的组成部分。
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此条规定是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启动的政策性破产衔接的条文。
第133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此条规定再次强调了对破产国企政策的有效性。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根据2021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一些破产企业存在拖欠甚至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问题,二是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安置与再就业问题。严格说来,企业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损的现象还很严重,远远不仅只有这些问题,如2009年,吉林通化钢铁在破产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即是一个典型案例。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程序。在修订过程中,我想,以下修改内容是应该加以考虑的:
首先,第113条关于劳动债权的定义应进一步明确。同时,劳动债权与共益债务中的战略投资者退出的清偿顺位问题值得探讨。根据第11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列入清偿顺位的劳动债权指的是,债务人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前几项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含义很明确,但社会保险费用与补偿金则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类:(1)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标准建立,职工个人按工资百分之八的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存入。2001年以后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2)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职工个人的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目前主要有因解除劳动合同,因克扣、拖欠工资以及因合同终止而应支付的补偿金。
其次,应强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决权。进一步完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职工权益在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个不同程序中的清晰表达,切实维护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再次,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预分配机制与欠薪基金,职工债权保护的是职工的生存权,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应得到及时先行清偿。而建立破产欠薪基金制度,则在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时,可预先支付职工债权,不用等到破产财产分配时候清偿。
后,相关配套法律的修改,要从理念上认识到劳动创造利润,因此劳动应该共享利润。应该尽快修改《公司法》,这是初次分配公平的关键。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完善联动配套起来,研究建立及时解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长效机制。同时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相关法规,发挥好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的作用。推动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再就业培训等困难,切实为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有力支撑。
夏红这本新书是在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当初夏红这篇论文早是英文成稿的,转成中文后,我与他本人都不是很满意这篇博士论文。主要原因是这篇论文文献资料非常翔实,显示了作者本人深厚的史学功底,但文献资料堆砌太多后,论文主线反而不清晰,不鲜明了。在全文的结构合理方面,特别是观点论述与问题针对性方面稍嫌不足。今天,经沉淀多年,夏红又下了大功夫修改,确实论文大变样了。这也是国内学术界目前少有的专门研究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一本力作。相信破产理论工作者、实务操作者与社会读者诸君阅读后,定有所思、所悟、所获。
是为序。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2021年8月20日
序二
听到陈夏红先生将出版其中文博士论文,我十分高兴。这个好消息,成功地把我带回到将近十年前在荷兰跟他那些温暖的回忆中。
2010年时,我收到夏红想要成为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博士候选人并由我指导的申请。当时,他是中欧法学院2009级博士。在其邮件附带的简历中,有一份法史方面的出版清单,其中不乏一些当时的畅销书;这足以向我展示出他是一个多么优秀的年轻学者。对年方三十的他而言,这些伟大的成就暗示着他有潜在的学术能力。他的硕士学位论文聚焦于过去几个世纪以来中国破产法从古代到现代的进化,我的注意力被其进一步吸引。尽管我不能阅读中文,但基于他提及的信息和我自己的学术兴趣及成果,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主题。我决定接受他的申请,以便跟他一起在这个非常有趣的主题上共同耕耘。
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之间的谈判,耗费了我们很长的时间。但结果是好的。基于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之间的协议,他终成为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博士候选人,由中方的李曙光教授和荷方的我共同指导。
2011年4月,夏红抵达马斯特里赫特。开始,在一个语言、传统和文化与其祖国迥然不同的外国,他受到挑战,需要证明自己是一个聪明的博士候选人。他还面临着另一个挑战,就是把处于相当基础水平的语言能力,提高到学术水平。另外,他当时还要为中国政法大学撰写一本需要在2011年底完成的书。除此之外,他还需要协助我为学生讲授国际破产法。我和他需要同时完成这些任务。
让我很自豪的是,他在抵达荷兰后,非常努力,而且几乎所有事情都处理得很完美。在经历短时期调整后,看上去他在荷兰文化中非常好地找到自己。他的语言能力,包括学术写作和口语表达,提高非常迅速。他也能够迅速抓住要研究的问题,然后高质量地完成文献综述。他加入了法学院教工足球队,因此很快在马斯特里赫特有了很多朋友。他成为比利时精酿啤酒的专家。另外,作为一个非常专业的摄影师,他的技艺记录了我们学院很多精彩的时刻,他因此也成为学院里一位广受认可的同事。看上去他对他在中国所未曾经历的新事物,非常感兴趣。在一个全然不同的文化中,他没有常见的紧张和害羞,而是非常舒服,也非常享受;这让我对他的学术生涯有了更大的信心。
基于上述信任和信心,他成为我在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一位给力的学术助理。他能够帮我给本科生的“国际破产法”课准备课件,也能够用英文为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研究生讲授“中国破产法的进化”。我们可以一起完成对学生的口试。按照荷兰高等教育体系,他是一个很好的同事;对于拥有这么一位博士,我深感幸运。
关于他英文博士论文的问题、主题和观点,我们曾多次讨论。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即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在中国和欧盟都可以比较的点。基于我的知识和经验,我十分理解劳工保护在欧洲的重要性和意义。我也能够理解工人保护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意义。因此,我确定比较中国和欧盟的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充满雄心的尝试。我能够感到夏红把欧盟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经验移植到中国的渴望。这也是为什么我完全同意他博士论文的方向,我也满意他充满洞见的写作进展。
我在2014年完成职业生涯转型,成为全职破产律师;在金融危机时代,我的专长在那里更为急需。在我离开学术界之前,他的论文已取得明显的进展。在当时,他的进展已经处于一个非常高深的水平,这使得其他教授很难指导他。在金融危机期间,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聘用破产法领域的教授,而这在该领域恰恰是必要的。对于其他教授来说,因为太耗费时间,而很难完全理解他的进展和专业领域,并在论文后阶段给予恰当指导。较之于多彩且愉悦的过程,结果是重要的,但有时绝非重要。我一直很感激能遇到夏红,能和他一起如此热情地工作。整个法学院和我,都将他记在心里。
过去几年来,我非常高兴地和夏红保持着联系,也常常获得他和他家的好消息。我十分欣赏他在工作中的献身精神和强大且富于同情心的个性,我希望我们永远是朋友。我诚意地期待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后,能够和他,还有他爱人和两个可爱的女儿,在阿姆斯特丹、北京或者任何其他城市重逢。在这些美好的事情发生之前,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就是保重、耐心和等待。
再次祝贺夏红的成就;我已经迫不及待地想要看到夏红的新书了。
致以美好的祝福!
卡琳·卢迪柯斯 博士
2021年8月15日于荷兰阿姆斯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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