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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一本研究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及司法现状的专业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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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研究将从五个章节展开如下讨论:
章介绍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历程,以及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变迁,以此说明:1.出于金融二元化状态,民间融资的需求切实存在,而且呈现出急剧上升态势,但现有的正常借贷路径完全无法满足这一不断增强的需求。2.政府对民间融资一直处于严格管制状态,但经济发展的需求使得这种态度不断摇摆。3.借贷的困难和借贷行为受到犯罪打击的风险反而不正常地推高了借贷利率,而高利放贷和收贷行为本身就有可能成立犯罪。4.目前的金融规制状态下膨胀式发展的民间融资中的诈骗问题日益严重,并随着新科技和金融的发展向纵深演进。
第二章分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这两个高度胶着的犯罪的犯罪构成和立法及司法界定,分析其混同状态的成因及存在原因——共同维护金融业的高强度限控。而这种混同状态1.不仅使犯罪的打击面太大,从而威胁正常的商业活动,2.有时还会迫使正常商业活动转向真正的犯罪,3.而且还会让真正的诈骗行为有可乘之机,选择以融资方式进行诈骗反而成了诈骗活动的“避风港”,因为这些行为有可能只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从而获得比一般诈骗类罪名更轻的刑事处罚。
第三章分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成方式,展现现有证成方式对这两个罪名之间界限的进一步模糊的司法实践状态。
第四章通过数据分析展现我国历年非法集资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集资诈骗案件)的走势,从中可以看出民间融资的风险以及犯罪演化的风险和规模,并分析司法裁判的态度和走势——结论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一个具有越来越高倾向性的定罪选择。但如果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都同时具有维护金融管控的功能,而中间的界限又可以轻易跨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走势呢?
第五章详细分析出现上述定罪走势的原因和影响要素,比如投资人法律地位的认定、共犯的界定范围、投资人地位对集资数额认定的影响以及集资款返还的困难对定罪态度的影响。通过上述对定罪影响因素的分析,展现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相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的几个重要的独特功能:稳定投资人的情绪,减少投资人的赔偿诉求,稳定司法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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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韩阳,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教授,首都国际服务贸易与文化贸易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理事。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至2005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别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2007年至2010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博士后研究,2010年出站。法国波尔多第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7),美国俄勒冈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7-2018)。入选北京市青年拔尖人才(20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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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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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章 我国民间借贷模式的变化
一、 合会互助借贷模式
二、 民间借贷融资模式发展整体路径及规制
第二章 民间融资的常涉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规范比较
一、 庞氏骗局与非法集资
二、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的立法
(一) 历史维度的考察
(二) 现行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 现行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三、 小结: 高度趋同的犯罪构成
第三章 进一步模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界限的“非法占有”证明规则
一、 对于集资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证成的立法及司法态度
二、 吴英案件的意义
三、 吴英案之后的司法实践
(一) 杜益敏集资诈骗案
(二) 法发布的集资诈骗案件典型案例
(三) 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分析
四、 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模式的评析
第四章 数据分析: 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裁判态度及走向
一、 裁判文书网及商业数据库的数据分析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文书数据
(二) 集资诈骗罪裁判文书数据
(三) 对裁判文书数据的分析
1 裁判整体态势
2 地域分析
3 其他问题
二、 两高历年政府工作报告数据
三、 其他来源数据
第五章 投资人的诉讼地位认定及受偿状况对非法集资案件中司法定罪态度的影响
一、 对普通投资人诉讼地位的界定
二、 投资人被纳入共犯打击范围的可能性
三、 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对计算集资数额的影响
(一) 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计算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数额计算
(三) 不计算在内的金额
四、 受偿程序的困境进一步强化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倾斜态度
(一) “先刑后民”的程序规范对投资人求偿诉求的影响
(二) 退赔效果的实践考察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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