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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二十二版) 法硕绿皮书

書城自編碼: 367608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考研
作者: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98450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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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二十二版)》是由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的针对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的考前辅导图书,本书依据新大纲修订。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的要求,该专业考试的参考书目限于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但由于历年联考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是统一的,因此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并不能满足统一评分标准的要求,为此,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精心编写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满足历年联考统一考试复习使用。此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针对法律硕士(法学)方向的专门考试大纲分析和复习资料。因此,该书也同样适用于大学本科为法学方向应试的考生,因为编写详略得当,难易结合,所以兼顾适用于基础比较薄弱以及有一定基础水平的学生。众所周知,考试大纲要点就是考试命题重点和考查点,掌握了考试大纲要点,就掌握了通过考试的钥匙,本书就是基于此,对考试大纲要点进行详细解读,并据此对命题趋势和方向进行合理分析,帮助考生合理安排复习时间,合理把握复习范围。本书知识点覆盖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性很强。
關於作者: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建立的指导全国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指导、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培养单位与法律实际部门的联系;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目錄
上编 专业基础课
部分 刑法学
章 绪论 (3)
  节 刑法概述 (3)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6)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8)
第二章 犯罪概念 (12)
  节 犯罪的定义 (12)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13)
第三章 犯罪构成 (16)
  节 犯罪构成概述 (16)
  第二节 犯罪客体 (18)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21)
  第四节 犯罪主体 (25)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28)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34)
  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34)
  第二节 正当防卫 (34)
  第三节 紧急避险 (36)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39)
  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39)
  第二节 犯罪既遂 (39)
  第三节 犯罪预备 (40)
  第四节 犯罪未遂 (41)
  第五节 犯罪中止 (44)
第六章 共同犯罪 (47)
  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
构成 (47)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48)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
责任 (49)
  第四节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
形态 (50)
第七章 罪数形态 (51)
  节 罪数形态概述 (51)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52)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55)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56)
第八章 刑事责任 (61)
  节 刑事责任概述 (61)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
方式 (62)
第九章 刑罚概述 (64)
  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64)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66)
第十章 量刑 (75)
  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75)
  第二节 量刑情节 (76)
  第三节 量刑制度 (80)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97)
  节 减刑 (97)
  第二节 假释 (99)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103)
  节 刑罚消灭概述 (103)
  第二节 时效 (103)
  第三节 赦免 (105)
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107)
  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
体系 (107)
  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 (108)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12)
  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112)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112)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17)
  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117)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117)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136)
  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概述 (136)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137)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 (169)
  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概述 (169)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169)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189)
  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189)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189)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2)
  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概述 (202)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02)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228)
  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228)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28)
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237)
  节 渎职罪概述 (237)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37)
第二部分 民法学
章 绪论 (247)
  节 民法概述 (247)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252)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252)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256)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56)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57)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259)
  第四节 民事责任 (261)
  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264)
第三章 自然人 (266)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66)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67)
  第三节 监护 (268)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70)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
经营户 (272)
第四章 法人 (274)
  节 法人概述 (274)
  第二节 营利法人 (275)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276)
  第四节 特别法人 (277)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 (278)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281)
  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281)
  第二节 合伙企业 (282)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284)
  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284)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84)
  第三节 意思表示 (286)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
有效 (288)
  第五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89)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90)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
行为 (293)
  第八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
法律行为 (294)
第七章 代理 (296)
  节 代理概述 (296)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298)
  第三节 代理权 (299)
  第四节 无权代理 (302)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304)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305)
  节 诉讼时效 (305)
  第二节 期间 (310)
第九章 物权通则 (312)
  节 物权概述 (312)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15)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316)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319)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321)
第十章 所有权 (323)
  节 所有权概述 (323)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29)
  第三节 相邻关系 (331)
  第四节 共有 (333)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337)
  节 用益物权概述 (337)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337)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339)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340)
  第五节 居住权 (341)
  第六节 地役权 (342)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345)
  节 担保物权概述 (345)
  第二节 抵押权 (347)
  第三节 质权 (353)
  第四节 留置权 (356)
第十三章 占有 (360)
  节 占有概述 (360)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361)
第十四章 合同通则 (363)
  节 债与合同概述 (363)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367)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372)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373)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378)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80)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383)
  第八节 违约责任 (386)
第十五章 典型合同 (390)
  节 买卖合同 (390)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
合同 (394)
  第三节 赠与合同 (395)
  第四节 借款合同 (396)
  第五节 保证合同 (398)
  第六节 租赁合同 (400)
  第七节 融资租赁合同 (402)
  第八节 保理合同 (404)
  第九节 承揽合同 (405)
  第十节 建设工程合同 (406)
  第十一节 运输合同 (408)
  第十二节 技术合同 (410)
  第十三节 保管合同 (412)
  第十四节 仓储合同 (413)
  第十五节 委托合同 (414)
  第十六节 物业服务合同 (416)
  第十七节 行纪合同 (417)
  第十八节 中介合同 (418)
  第十九节 合伙合同 (419)
第十六章 准合同 (421)
  节 无因管理 (421)
  第二节 不当得利 (422)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424)
  节 知识产权概述 (424)
  第二节 著作权 (425)
  第三节 专利权 (430)
  第四节 商标权 (436)
第十八章 人格权 (442)
  节 人格权概述 (442)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443)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 (450)
  节 亲属 (450)
  第二节 结婚 (451)
  第三节 家庭关系 (453)
  第四节 离婚 (456)
  第五节 收养 (460)
第二十章 继承 (463)
  节 继承概述 (463)
  第二节 法定继承 (465)
  第三节 遗嘱继承和遗赠 (467)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470)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 (474)
  节 侵权责任概述 (474)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件 (475)
  第三节 损害赔偿 (477)
  第四节 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479)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480)
  第六节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
责任 (482)
  第七节 产品责任 (485)
  第八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486)
  第九节 医疗损害责任 (487)
  第十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责任 (488)
  第十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 (489)
  第十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490)
  第十三节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
责任 (491)

下编 综合课
部分 法理学 
章 绪论 (495)
  节 法学 (495)
  第二节 法理学 (498)
第二章 法的特征与本质 (508)
  节 法的概述 (508)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509)
  第三节 法的本质 (512)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516)
  节 法的起源 (516)
  第二节 法的演进 (517)
  第三节 法律全球化 (526)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529)
  节 法的作用 (529)
  第二节 法的价值 (534)
第五章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542)
  节 法的渊源 (542)
  第二节 法的效力 (545)
  第三节 法的分类 (548)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550)
  节 法律要素 (550)
  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555)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558)
第七章 立法 (564)
  节 立法概述 (564)
  第二节 立法原则 (566)
  第三节 立法的程序 (568)
第八章 法律实施 (571)
  节 法律实施概述 (571)
  第二节 执法 (572)
  第三节 司法 (574)
  第四节 守法 (581)
  第五节 法律监督 (584)
第九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589)
  节 法律职业 (589)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 (590)
  第三节 法律解释 (592)
  第四节 法律推理与论证 (595)
第十章 法律关系 (599)
  节 法律关系概述 (599)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601)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
消灭 (605)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607)
  节 法律责任 (607)
  第二节 法律制裁 (611)
第十二章 法治 (613)
  节 法治概述 (613)
  第二节 全面依法治国 (624)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630)
  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630)
  第二节 法与经济 (635)
  第三节 法与政治 (640)
  第四节 法与文化 (643)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章 宪法基本理论 (655)
  节 宪法概述 (655)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659)
  第三节 宪法原则 (664)
  第四节 宪法规范 (667)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 (669)
  节 宪法制定 (669)
  第二节 宪法解释 (671)
  第三节 宪法修改 (672)
  第四节 宪法监督 (674)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678)
  节 国家性质 (678)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686)
  第三节 选举制度 (690)
  第四节 政党制度 (696)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700)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711)
  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
原理 (711)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716)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727)
第五章 国家机构 (729)
  节 国家机构概述 (729)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 (732)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738)
  第四节 国务院 (739)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741)
  第六节 监察委员会 (741)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42)
  第八节 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 (750)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章 绪论 (755)
第二章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759)
  节 夏商法律制度 (759)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762)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768)
  第四节 战国法律制度 (769)
第三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制度 (772)
  节 秦朝法律制度 (772)
  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775)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制度 (780)
第四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784)
  节 隋朝法律制度 (784)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784)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797)
第五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803)
  节 元朝法律制度 (803)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808)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818)
第六章 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 (825)
  节 清末法律制度 (825)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836)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839)
第七章 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
法律制度 (843)
  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
制度 (843)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850)
內容試閱
第二部分 民法学
章 绪  论
节 民 法 概 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的规定回应了人文关怀的社会诉求,调整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顺序,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及其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民法具有如下特征:
1.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为个人和团体确认并保障基本的人身、人格及财产权利,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规则及行为规范,并对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提供救济。民事主体及人格权的设定,旨在保障人格的尊严及各项人格利益,同时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资格;物权乃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归属及物权变动;债法规范财产的流转;合同法是交易的规则;民事责任制度,则对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行为科以法律上的强制后果。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的私法属性的本质体现,也是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等公法或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原则上均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法律关系,体现人们精神和道德上利益的社会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可将民法作如下划分: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而且以实行判例法为特点。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还包括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 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制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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