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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环境保护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 在环境保护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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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次修正,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分5编308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 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补充:
1.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2.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
3.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二、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1)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3)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3.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2)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3)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样规定,既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4.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在《刑事诉讼法》编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2.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3.增加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规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后陈述意见;应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作出规定。
4.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关于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20年12月7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6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经2019年12月2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于2020年7月2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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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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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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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总则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听证方式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2.本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哪些情形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3.哪些案件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4.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5.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如何处理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6.如何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与身份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立案管辖】
7.哪些刑事案件不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8.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9.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10.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是否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区管辖】
11.《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犯罪地”是指什么
12.《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居住地”是指什么
13.在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1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行为如何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15.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16.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当暂停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17.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包括哪些?其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18.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
19.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
20.值班律师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21.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吗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22.《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涉及的“有碍侦查”包括哪些情形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23.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24.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25.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26.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可以是复制品或者照片吗
27.“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28.被告人有罪供述出现反复且前后矛盾,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29.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七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30.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强 制 措 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31.《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有碍侦查”包括哪些情形
32.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无法通知”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33.逮捕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34.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35.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6.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37.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38.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39.无罪逮捕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40.《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的“有碍侦查”包括哪些情形
第八十六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七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九十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第九十三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五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六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八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九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百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4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否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第八章期间、送达
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
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百零七条【送达】
第九章其 他 规 定
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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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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