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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技术落后年代,个人信息常被视作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仅以较为简单的隐私权保护方法予以保障。跨入信息社会以后,信息的资源属性得以肯认,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差异逐渐凸显,频繁爆发的个人信息乱象促使独立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呼声愈发高涨。系统解析国内外学理研究与司法实践,可萃取出当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共通模式--公私兼济保护模式。值得肯定的是,该模式具有相当的制度优势,但在拥抱大数据的政策导向下,仍依其分析理路应对信息侵害行为,局限性极其明显。未来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建构需要补强原有制度缺漏、基于对公私兼济保护模式的去粗取精,以隐私场景完整性与信息风险导向为理论架构的场景风险保护模式得以设立。这一模式能够有效纾解既有模式的缺陷,破除单向度权利保护的桎梏,以保护信息权利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为宗旨,兼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注重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正当性边界的动态性、消费者在市场经济结构中的弱势地位以及保护措施的多环节覆盖,连合个案的场景特征判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合理性,从认知、操作与制度层面建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有效策略,治理、规制不当信息侵害行为的现代化方案,从而达致对科技信息社会背景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攻克制度实践难点、重塑制度理念、改良制度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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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罗娟(1992-),女,四川宜宾人,经济法学博士。现为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信息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承担本科《经济法》《法学概论》,硕士《竞争法》《法学前沿问题研究》等课程的教学工作,享受副教授待遇。本科毕业于西华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师从留日归国的竞争法研究专家李毅教授。曾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思想教育研究》《光华法学》《宜宾学院学报》《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十余篇,撰写的多篇论文被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等省级部门评为优秀论文,并被收录入正式出版的专题论文集。参与完成多项省级课题,主持多项厅级、市级课题。曾获唐立新光华菁英奖学金、铸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西南财经大学优秀博士生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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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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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创新之处
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理论基础
一、尚未消解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治理难题
(一)模糊不清的保护边界
(二)隐蔽不显的同意获取手段
(三)成效不佳的规范措施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廓清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
(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价值根基
(三)权利观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概念的理论支撑
(四)法律文本层面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概念考辨
(五)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社会职能
第二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类型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侵害行为的实践概貌
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具体行为类型
(一)区别具体行为类型的标准
(二)越权使用型
(三)故意泄露型
(四)信息分析型
(五)特定公开型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侵害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隐蔽性
(二)技术性
(三)争议性
四、侵害行为的类型与特征对既有保护模式的挑战
第三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公私兼济保护模式及其局限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既有模式
(一)中国模式:多部门法共同保护
(二)美国模式:分块式的宽泛保护
(三)欧盟模式:统一式的严格保护
(四)日本模式:混合式保护
(五)既有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评述
二、公私兼济保护模式的法理机理
三、公私兼济保护模式的积极作用
四、公私兼济保护模式的局限性
(一)未认识到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多面性
(二)不加区分笼统保护信息相关主体
(三)偏重风险转化后的事后补救
第四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场景风险保护模式及其优势
一、公私兼济保护模式与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的递进关系分析
二、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的界定及其基本构造
三、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的理论基底
(一)隐私场景完整性理论
(二)信息风险导向理念
四、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流动和合理限制原则
(二)实质公平原则
(三)信息安全原则
五、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的实践方法
(一)信息相关者认知层面的改变
(二)信息侵害维护者操作层面的改进
(三)信息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
六、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的比较优势
(一)双重意涵指引下的权利保护设计
(二)着重考量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三)保护措施覆盖事前预警与事后挽救环节
第五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的法律制度构设
一、场景风险保护模式下的立法理性主义
(一)权利倾斜性配置
(二)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法的立法绩效评估
二、场景风险保护模式下的立法大众主义
(一)公众参与立法
(二)立法过程透明
三、场景风险保护模式下的立法能动主义
四、三大立法主义关系辨析
五、形塑我国理性、大众与能动兼容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立法主义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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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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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从古至今,信息一直以各种形式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跨入信息社会以来,信息的资源属性得以肯认,个人信息渐成利益者们竞相追逐的对象。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加快了社会变革速度,在经济活动中由之而产生的个人信息问题使信息权利保护成为关注焦点。在技术尚未取得进展的年代,个人信息常被视作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仅以较为简单的隐私权保护方法予以保障。在信息化日趋深入的态势下,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差异逐渐凸显,频繁爆发的个人信息乱象促使独立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呼声越发高涨。细察之,遭受个人信息泄露危害严重的乃是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消费者,其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形普遍存在,寻求合理的保护模式业已成为亟待法律关照的制度难题。
本书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社会热点问题,通过精梳保护个人信息权的研究成果将之上升至论题层面来展开研究论证。既有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既是本书的研究基础,也是本书意图超越的思维进路。为此,本书深入探究了主要国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多重模式,将之归纳为公私兼济保护模式,然而,这一模式强调大而化之的保护在“互联网 信息”时代表现出明显的制度纰漏,难以达到制度预期。信息主体的保护需求与信息处理者的利用需求之间的利益冲突亦表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一个具有规则创造意义的法律问题。鉴于此,本书在汲取公私兼济保护模式优势的基础上塑造了场景风险保护模式,并力图借其权利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双重意涵弥补原有保护模式的运作不足之弊,有效因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治理危机。
本书在内容设置上分为七个章节。从现实状态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治理难题入手集中论述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信息侵害行为的具体类型、公私兼济保护模式、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等主要内容,体现了充足的问题意识,通过清楚、有据的论证分析在读者面前展现了一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制度图景。场景风险保护模式是本书的核心,即便欧盟、美国已初步构建类似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模式,我国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亦正在探索在审判中适用场景化原则,但仍存在许多漏洞或空白值得再行论证填补。本书建构的场景风险保护模式正是意图从理论基底、基本原则、实践方法等维度进行查漏补缺,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予以适度改良,促使其能够真正实现个人信息权保护与个人信息自由流动的平衡之效,从法律制度层面有效回应社会需求。
大数据信息时代,滥用个人信息与合法使用个人信息都可能会引致不良社会后果,公私兼济保护模式仅注意到非法利用所带来的危害,忽略了个人信息应当合理流通的层面,致使保护规制的片面性越发显明,本书提出的以实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促进个人信息自由流动为宗旨的场景风险保护模式,恰好能够弥合原有制度之失,经由充分发挥制度优势达成协调治理目标,有效规范信息行为,成为构设法律制度的模式。体系化的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的构建是本书的优点,也是本书的创新所在,在这一理论模型下探讨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有益于规范化治理个人信息乱象,推动信息流通与共享,实现国家治理技术的现代化转型。然而,书中尚缺乏对场景风险保护模式的实体法律架构,以及需要确立的予之支持的法律规则,可能使全书的逻辑关联性不够紧密。同时,是否存在兼采公私兼济保护模式与场景风险保护模式两者优势的第三种保护路径,还有待继续思索。
吴元元
2021年1月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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