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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物权编一本通

書城自編碼: 365921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程啸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733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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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 、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內容簡介:
为更好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研究学习《民法典》物权编,掌握我国物权法律规范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快速、有效地查找相关法律规范,法律出版社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全面归纳整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典案例,以物权编法条为脉络,精心编成本书。
  可以说,本书是学习和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超实用和便捷的工具书,特别适合法学教学辅导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查阅。
關於作者:
程啸 男,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洪堡学者;兼任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委法律顾问、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三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仲裁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等。
  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至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
  先后出版《侵权责任法》《担保物权研究》《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保证合同研究》等个人著作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先后参与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不动产登记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大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錄
分编 通  则
章 一般规定
  第205条 本编调整范围
  第206条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第207条 平等保护
  第208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210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
  第211条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
  第212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213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214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215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分
  第216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与管理机构
  第2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218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第219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和非法使用登记资料
  第220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221条 预告登记
  第222条 登记赔偿责任
  第223条 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224条 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
  第225条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第226条 简易交付
  第227条 指示交付
  第228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229条 基于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
  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
  第231条 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32条 连续登记原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233条 物权受侵害的解决途径
  第234条 确认物权请求权
  第235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236条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237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第238条 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239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240条 所有权的内容
  第241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242条 国家专有的不动产与动产
  第243条 不动产的征收与补偿
  第244条 保护耕地
  第245条 不动产或动产的征用与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246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与所有权行使主体
  第247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248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249条 土地的国家所有权
  第250条 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第251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
  第252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
  第253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
  第254条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
  第255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256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257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制度
  第258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259条 国有财产的监管管理
  第260条 集体所有的物的范围
  第261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物的归属及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262条 不动产的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263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264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开义务与成员的查阅复
制权
  第265条 集体财产受保护
  第266条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第267条 私人合法财产受保护
  第268条 出资的权利与出资人的权利
  第269条 营利法人的财产权
  第270条 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财产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271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272条 业主对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第273条 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274条 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
  第275条 车位与车库的归属
  第276条 车位与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277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278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279条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280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281条 维修资金的归属、筹集与使用
  第282条 利用共有部分的收益的归属
  第283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284条 物业管理
  第285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义务
  第286条 业主的义务
  第287条 业主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288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289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290条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291条 通行的相邻关系
  第292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第293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294条 不得排放有害物质的义务
  第295条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
  第296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应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 共有
  第297条 共有的概念与类型
  第298条 按份共有的概念
  第299条 共同共有的概念
  第300条 共有物的管理
  第301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及变更性质或者
用途
  第302条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
  第303条 共有物的分割
  第304条 分割方式
  第305条 共有份额的转让
  第306条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第307条 因共有物所生的债权债务
  第308条 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309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
处理
  第310条 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311条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312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313条 动产善意取得后原权利消灭
  第314条 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第315条 有关部门对遗失物的处理
  第316条 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第317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义务
  第318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
  第319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320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321条 孳息的归属
  第322条 添附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323条 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
  第324条 国家及集体的自然资源上可设立用益物权
  第325条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第326条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第327条 征收、征用时对用益物权人的补偿
  第328条 海域使用权
  第329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和滩涂
从事养殖、捕捞权利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
承包经营制度
  第331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332条 承包期限
  第333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334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第3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336条 承包地可以调整的情形
  第337条 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338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第339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340条 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341条 土地经营权设立与登记
  第342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343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344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第3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第346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的要求
  第34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第34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34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350条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351条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352条 房地权属一致的推定规则
  第353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权利
  第354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
  第35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第356条 房随地走
  第357条 地随房走
  第35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35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第36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第361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362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36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第364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第365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366条 居住权的概念
  第367条 居住权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368条 居住权的设立
  第369条 居住权的限制
  第370条 居住权的消灭
  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372条 地役权的含义
  第373条 地役权合同
  第374条 地役权的登记
  第375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376条 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377条 地役权的期限
  第378条 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
  第379条 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
设立地役权
  第380条 地役权转让上的从属性
  第381条 地役权抵押上的从属性
  第382条 需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与地役权
  第383条 供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与地役权
  第384条 地役权合同的解除
  第385条 地役权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386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387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第388条 担保合同的范围与从属性
  第389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390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391条 债务承担未经物上保证人书面同意时免除
担保责任
  第392条 混合共同担保
  第393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十七章 抵押权
 节 一般抵押权
  第394条 抵押权的含义
  第395条 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第396条 动产浮动抵押
  第397条 房地一并抵押
  第398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抵押
  第399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400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401条 流押条款的效力
  第402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第403条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第404条 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第405条 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关系
  第406条 抵押财产的转让
  第407条 抵押权的从属性
  第408条 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第409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和变更抵
押权
  第410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411条 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
  第412条 抵押权人收取抵押财产孳息的权利
  第413条 抵押财产变价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归属
  第414条 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及和其他
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
  第415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第416条 价款抵押权
  第417条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第418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时抵押权实现
的特别规定
  第419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与抵押权的存续
 第二节 额抵押权
  第420条 额抵押权的含义
  第421条 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转让
  第422条 额抵押权的变更
  第423条 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第424条 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 质权
 节 动产质权
  第425条 动产质权的含义
  第426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
  第427条 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428条 流质条款的效力
  第429条 动产质押的设立
  第430条 质权人收取孳息权利
  第431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赔偿责任
  第432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第433条 质权人保全质权的权利
  第434条 责任转质
  第435条 质权人放弃质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第436条 质押财产的返还及质权的实现
  第437条 及时行使质权的请求权及怠于行使的责任
  第438条 质押财产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归属
  第439条 额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440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的范围
  第441条 以票据等有价证券质权的设立
  第442条 质权人行使票据等证券质权的特殊情形
  第443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立
  第444条 知识产权质权
  第445条 应收账款质权
  第446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447条 留置权的含义
  第448条 被留置的动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449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
  第450条 留置权不可分性的限制
  第451条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第452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453条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第454条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
  第455条 留置财产变价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归属
  第456条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第457条 留置权的消灭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458条 有权占有的规则适用
  第459条 恶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460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善意占有人的必要
费用请求权
  第461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462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
內容試閱
前  言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我国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我国民商事领域重要、基本的法律。我国的《民法典》共计七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类重要财产权。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民法典》物权编是在《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物权编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编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新增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等。
  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民法典》施行前,为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并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其中清理的司法解释分为三类:一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司法解释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二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三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此外,人民法院还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第9号、第20号)不再参照适用。
  为了在《民法典》施行后,满足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研究学习《民法典》物权编,掌握我国物权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笔者抽出专门时间,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全面归纳整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物权的相关规范以及经典案例,编成本书。希望本书能够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也衷心希望读者不吝赐教,以使本书不断完善。

  程 啸
  2021年1月5日于清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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