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与联盟政治节“联盟”概念的界定学界对“联盟”这一概念有多种界定,争论也颇多。唐世平对联盟做过这样的归纳界定:“从根本上说,联盟是一种国家在国际政治中进行集体行动的集合体(Collectives)。要形成任何集体行动,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个体而形成的集合体。从集合体的集体行动的经常性(Regularity)和集合体内部个体间协调的紧密程度(Closeness)这两个维度来度量,集体行动的集合体,从低到高,可以大致有三个层次:联合体(Coalition) 也有学者将联合体(Coalition)翻译为“联合阵线”,参见刘丰:“国际政治中的联合阵线”,载《外交评论》,2012年第5期,第56—67页。,伙伴关系(Partnership),联盟或同盟(Alliance)。” 唐世平:“联盟政治和中国的安全战略”,载《领导者》,2010年10月。可以说,唐世平从外延的由大及小对联盟进行了区分,但是他提出的两个维度仍有较多的主观衡量的成分,对紧密程度的联盟,学界仍有不同的认识,因此还需要深刻分析联盟的内涵。部分学者从联盟合作性质和外部指向性的角度,将联盟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针对特定敌人形成的安全合作关系,这一关系建立在双方的军事盟约之上”。 Erich Reiter and Heinz Gartner, eds, Small States and Alliances, New York: Physica-Verlag, 2001, pp36-37格林·斯奈德(Glenn Snyder)则认为,联盟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使用(或不使用)武力对抗外部国家而形成的正式的国家的联合(Associations),不同于基于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心照不宣的结盟(Tacit Alignment),联盟基于正式的盟约,且军事合作在盟约内是明示的。 Glenn Snyder, Alliance Politics, p4由此可见,不少学者对联盟做了严格定义,认为“正式盟约”“安全合作”和“外部指向特定国家”是联盟不可或缺的特征。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 Walt)则质疑将盟约作为联盟必要条件的合理性,他举例说明如美国和以色列之间虽然从来没有签署过正式的条约,但是这两个国家之间相互承担义务的水平却很少有人会去质疑。沃尔特认为,“义务的变化主要通过行为或口头声明来显示,而不是重新签订文件。苏联和埃及之间直到1971年都没有签订正式条约,但之前显然是紧密的盟友关系。1971年两国签订的友好合作条约实际上是两国关系日益紧张的标志,而不是相互义务加强的象征”。他认为“对正式与非正式联盟精细区分有可能导致曲解而不是揭示,不同案例其正式或非正式安排的真实含义并不相同”,因此,沃尔特将联盟定义为“两个或更多主权国家之间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安全合作安排”。与这一宽泛定义相配合的是,沃尔特认为“应该对研究的联盟进行更为主观的评估,而不是采用一个不能准确反映特定联盟义务的正式分类”。 [美]斯蒂芬·沃尔特著,周丕启译:《联盟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罗伯特·奥斯古德(Robert Osgood)也认为,“同盟的全部实质和意义很少在正式的军事合作协定或条约中表露,就像婚姻的实质很少在结婚证书中体现一样。” Robert Osgood, Alliances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Press, 1968, p18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这是联盟定义的难题,即有正式协议的盟友不一定是真盟友,但在没有正式协议的情况下,又缺少衡量结盟的标准。 于铁军:“国际政治中的同盟理论:进展与争论”,载《欧洲》,1999年第5期,第16页。孙德刚试图用“准联盟”(Quasi-Alliance)来界定没有正式协议的盟友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实体在非正式安全合作协定之上形成的针对外部敌人的安全合作关系”。 孙德刚:“论新时期中国的准联盟外交”,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3期,第61页。孙德刚认为,在国家间关系按照国际安全合作程度高低划分的六个层级中,准联盟关系介于联盟与伙伴关系之间。联盟外交既“联”(指向外部的安全合作)又“盟”(签订军事盟约),那么准联盟外交就是“联”而不“盟”。联盟外交与准联盟外交的区别在于契约的制度化程度——前者基于正式契约,法律约束性强;后者基于非正式契约,法律约束性弱。孙德刚:“论新时期中国的准联盟外交”,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3期,第62—63页。对联盟的进一步分类研究是重要的,但是现有对联盟的分类仍然无法反映现实的复杂性。例如,按照孙德刚的定义,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的“准联盟”关系应该低于建立在正式契约上的联盟关系,但是现实恐怕并不能印证这样的分类。美以关系至少并不低于美国与其他盟友之间的义务安排,甚至高于大部分的美国盟友。在美以关系中,即使没有非正式的契约,两者之间的约束性也并不弱,两国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对方的立场和政策。再看20世纪70年代的苏联和埃及关系,1971年两国签署条约,但仅仅1年之后,埃及总统萨达特就驱逐了苏联在埃及的全部军事顾问和专家,收回或撤走苏联在埃军事设施,条约并未提高两者之间的约束水平。因此,在现有联盟分类仍然无法准确反映特定联盟义务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采用沃尔特的界定方法更能体现联盟研究的全貌,即结合研究课题的需要给予联盟一个相对宽泛的定义,同时结合所要研究的问题对各种联盟进行更为主观的分析。综合上述联盟的定义,主流联盟研究者一般认为,联盟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集合”,联盟合作的性质是“安全安排”,且联盟往往具有明确的外部指向性。在强制外交战略中,联合强制的行为体多为“主权国家的联合”,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强制外交的行为体不仅有主权国家,还包括次国家行为体,例如一国的某个政治团体或武装派别,以及跨国家行为体如国际组织、跨国恐怖组织等, Lawrence Freeman ed, Strategic Coercion: Concepts and Cas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但是主权国家仍然是为常见的行为体。另外,在对联盟实施强制外交的机理尚未研究清楚的时候,引入次国家性行为体和跨国家行为体,将大大增加对影响变量控制的难度,可能导致难以得出清晰的结论,并不利于研究的向前推进。从强制外交战略的性质和外部指向性来看,强制外交是基于武力的威胁,具有明确的威胁对象。综合研究课题的需要,本书对联盟做这样的界定,即联盟是指两个或更多主权国家之间正式的或非正式的针对特定敌人的安全合作安排。第二节联盟的类型类型化(Typology)是构建社会科学理论的一种基本方法,它帮助研究者对社会事物、现象和行为进行归类,对核心概念进行操作化,并通过抽象概念与经验事实的匹配进行理论框架的构思,在确定研究对象、识别解释要素以及形成因果关系等研究环节,类型化方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刘丰:“类型化方法与国际关系研究设计”,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8期,第44页。即使我们对联盟的内涵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联盟外延之广之丰富,仍对研究者在这一概念上进行理论的分析和建构造成了困难。因此,对各式各样联盟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和研究,也就成为联盟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汉斯·摩根索提出了联盟分类的几个标准:(1)相互的还是单边的;(2)暂时的还是永久的;(3)能够协调相互政策的有效联盟还是无效联盟;(4)全面的还是有限的;(5)效力于一致利益与政策的联盟、效力于互补利益与政策的联盟,和效力于意识形态上的利益与政策的联盟。 [美]汉斯·摩根索著,李晖、孙芳译:《国家间政治》,海南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埃德温·菲德尔(Edwin HFedder)则提出了以下归类的方法:(1)国家的数量;(2)有确定的领土归属;(3)存续的时间;(4)权力的对称还是非对称;(5)消极还是积极的定位;(6)单边还是相互的承诺;(7)安全机制(仅仅是安全保证,还是共同的武力调动)。 Edwin HFedder, “The Concept of Alliance”,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12, No1, 1968, p81除此之外,众多学者根据联盟的功能、行为、一体化程度等标准提出了各自不同的分类。JDavid Singer and Melvin Small, “Formal Alliances, 1815-1965: An Extension of the Basic Date”,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I, August, 1969, pp257-282; Bruce MRussett, “An Empirical Typology of International Military Alliances”, Midwest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15, No2, 1971, pp262-289; 国内学者研究参见苏若林、唐世平:“相互制约:联盟管理的核心机制”,载《当代亚太》,2012年第3期,第6—38页;董柞壮:“联盟类型、机制设置与联盟可靠性”, 载《当代亚太》,2014年第1期,第100—123页。由此可见,联盟形式复杂多样,使研究者既难以采用一种统一的方法对所有联盟形式进行准确的分类,事实上也并没有必要这样做。恰当的做法是根据研究的需要,对联盟外延进行合适的界定,并设计合适的分类标准和依据。斯蒂芬·沃尔特认为,国家的结盟行为是对外部威胁的反应,他将联盟划分为制衡和追随强者两种不同类型。制衡是指与其他国家进行结盟以反对占据优势的外部威胁,国家可能与弱国结盟以期控制潜在的霸权国家变得更强大。追随强者是指与引发危险者结盟,其目的可能是为了绥靖,即通过与占据优势国家进行结盟,期望能够将强者引向别处,以避免遭到强者的攻击,也可能是为了分享胜利果实,从强者的获胜中分得一杯羹。沃尔特认为,制衡比追随强者更普遍。 [美]斯蒂芬·沃尔特著,周丕启译:《联盟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0页。帕特丽夏·威茨曼(Patricia AWeitsman)接受了沃尔特关于国家结盟是对外部威胁的反应这一假定,但是她根据联盟形成的目的,进一步将联盟分为以对冲为目的(Hedging)、以束缚为目的(Tethering)、以制衡为目的(Balancing)和以追随为目的(Bandwagoning)四种类型联盟。威茨曼认为,外部威胁与国家结盟行为之间是曲线性关系。种情况,当外部威胁水平比较低时,国家可能通过两面下注的方式来对冲风险,即同时与潜在的朋友和对手形成低承诺水平的协议。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拉拢潜在的朋友,增强自身的实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通过与潜在对手进行低水平结盟,避免自己笼络朋友的行为对对手形成刺激,同时截断了对手组织结盟的后路。第二种情况,当某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威胁进一步上升时,其他国家可能采取与这个国家结盟的办法对其进行管理和限制。某种意义上,这种结盟是对产生威胁国家的一种安抚,联盟的存在起码可以避免武装冲突立即发生。理想情况下,联盟的存在有助于增加对手之间的透明度,促进相互合作和信任。第三种情况,当一国的威胁继续增大,其盟友已经没有办法通过联盟对其进行牵制,这时候盟友可能会背叛联盟,并联合新的盟友制衡产生威胁的国家。但是,当一国的威胁已经大到严重威胁其他国家的生存,那么其他国家则可能选择追随,这是第四种情况。 Patricia AWeitsman, “Alliance Cohesion and Coalition Warfare: The Central Powers and Triple Entente”, Security Studies, 12, No3, 2003, pp82-83除了从联盟形成的原因来进行分类,不少学者从联盟内部动力结构角度对联盟进行了分类研究。意大利学者马可·塞萨(Marco Cesa)提出了分析联盟内部动力结构的两个维度,即盟员之间“利益的相容性”(Compatibility of Interests)和“相互依赖性”(Interdependence among the Allies)。按照利益相容性的高和低,相互依赖的对称和非对称,塞萨将联盟分成了凝聚型(Aggregation Alliance)、协调型(Concert)、霸权型(Hegemonic Alliance)和摇摆型(Ambivalent Alliance)四种类型(见下表1—1)。 Marco Cesa, “From Hegemony to Ambivalence: NATOs Transformation and European Stability”, Fellowships Programme 1997-1999, Final Report Submitted to NATO, 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Press, June 30, 1999, pp7-14, available at https://www.natoint/acad/fellow/97-99/cesapdf
表1—1盟员间利益的相容性和相互依赖
联盟的内部动力结构盟员间的相互依赖对称不对称盟员间的利益相容性高凝聚型霸权型低协调型摇摆型表格来源:Marco Cesa, “From Hegemony to Ambivalence: NATOs Transformation and European Stability”, Fellowships Programme 1997-1999, Final Report Submitted to NATO, 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Press, June 30, 1999。塞萨的分类简洁明了,易于分析操作,因此一些学者也基于塞萨的分类开展了相关研究。 汪伟民:“联盟理论与美国的联盟战略”,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52页;石源华、汪伟民:“美日、美韩同盟比较研究——兼论美日韩安全互动与东北亚安全”,载《国际观察》,2006年第1期;杨毅:“安全联盟与经济合作研究——基于四种联盟类型的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10期,第137—154页;李杉:“国家联合体的强制外交:联合体内部动力学角度的分析”,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但是,本书认为,如果借用这一分类对联盟实施强制外交战略运作进行分析,我们仍然难以完全理解这一复杂的过程。首先,这一分类对联盟内部结构的关注,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的博弈问题,但是忽视了盟员与盟友、盟员与联盟外部对手之间复杂的“双层博弈”。如果我们承认联盟的形成是对外部威胁的反应,那么外部威胁发生的重要变化、联盟与外部对手之间博弈的结果,势必将对联盟内部动力产生重要影响。其次,国家利益(或者目标、动机) 一国短期或者长期的利益就是它的目标(Goals),可以说利益就是一国“对结果的偏好”。一国当前的利益就是它的动机(Motive),当前利益和动机是相等的。参见Tang Shiping, “Outline of a New Theory of Attribution in IR: Dimensions of Uncertainty and Their Cognitive Challenges”, The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Vol5, 2012, p303。的不同或者冲突是盟员内部博弈的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但是这一维度对事实的解释有些乏力。没有两个国家的目标会完全一致,塞萨在研究中也承认,历史上盟员间利益高度相容的联盟非常少见,因此,国家目标的不同作为一个常态并不能很好解释联盟的不同反应,以国家目标作为维度来分析联盟的战略运作,会遮蔽我们对其他重要维度的认识。在强制外交战略的运作过程中,各方事实上处于国际危机的非常态状况下,来自对手威胁的起伏变化,强烈影响各方对利益和目标的界定。总之,忽视了外部威胁这一影响的存在,导致塞萨这一模型失去了变化的动力,成为了一种结构性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