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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为主线,以审判实务为导向,并附以典型案例,对《著作权法》基本问题予以说明,是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
本书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著作权案件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与审理思路、著作权客体的审查、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审查、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 害邻接权的认定、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抗辩事由、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认定 、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司法认定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司法认定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司法审查与司法认定,以著作权审理指南为索引,以审判实务问题为导向,并以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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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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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著作权纠纷的裁判原则
节 《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与修法历程
一、国家政策与立法目的
二、修法的背景与历程
第二节 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原则
一、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四大审理原则
二、《著作权法》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第三节 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一般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二、涉外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第四节 审查权利客体及权利范围
一、审查权利客体
二、审查权利范围
第二章 著作权案件的程序审查
节 审查管辖
一、管辖权的变化背景及现状
二、管辖权确定的主要规则
三、北京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梳理
第二节 审查案由
一、案由确定的一般规定
二、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侵害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的处理
第三节 诉讼主体的审查与确定
一、著作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三、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后的起诉
第四节 涉外证据的审查与变化
一、对于语言文字内容的要求
二、对于公证认证形式的要求
三、对于域外证据的审查
第三章 权利客体的审查
节 2020年《著作权法》作品条款的修改
第二节 作品的审查和认定
一、法院对原告主张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应主动审查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三、独创性是“有无”之分还是“高低”之别
四、创作主体对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影响
五、作品登记证书与独创性的判断
第三节 作品类型的认定
一、作品和作品类型之间的关系
二、作品类型的例示性和“新表达”作品类型确定的原则
三、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是否一致
第四节 具体作品类型的认定
一、实用艺术作品
二、建筑作品
三、模型作品
四、古籍点校
第四章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归属的审查
节 署名推定规则
一、署名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二、署名的识别
三、署名非真名时的证明
四、录音制作者权的归属
五、表演者权的归属
第二节 初步证据规则
一、初步证据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二、数码照片权属的认定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认定
一、职务作品的权属认定
二、合作作品的权属认定
三、委托作品的权属认定
四、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元素或素材创作作品的权属认定
五、临时创作组织作品的权属认定
六、多重许可、转让的权属判断
第五章 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
节 侵害发表权的认定
一、发表权的核心及推定同意发表的认定
二、发表权的一次性用尽
三、侵害发表权的认定
第二节 侵害署名权的认定
一、署名权的内容
二、侵害署名权的认定
三、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
第三节 侵害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
一、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定
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类型与判断标准
三、著作财产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及侵权认定
第六章 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
节 侵害复制权、发行权的认定
一、侵害复制权的认定
二、侵害发行权的认定
三、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认定
第二节 侵害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及广播权的认定
一、侵害展览权的认定
二、侵害表演权的认定
三、侵害放映权的认定
四、侵害广播权的认定
第三节 侵害改编权、翻译权与汇编权的认定
一、侵害改编权的认定
二、侵害翻译权的认定
三、侵害汇编权的认定
第四节 兜底条款的适用
第七章 侵害邻接权的认定
节 侵害表演者权的认定
一、2020年《著作权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二、表演者权的界定与行使
三、侵害表演者权的认定
第二节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认定
一、2020年《著作权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及保护期限
三、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认定
第三节 侵害广播组织权的认定
一、2020年《著作权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二、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
三、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四、广播组织权的权利限制
第四节 侵害版式设计权的认定
一、版式设计权的主体
二、版式设计权的客体
三、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版式设计权”的几种情形
第八章 侵害著作权案件抗辩事由的审查
节 抗辩事由的内容及审查原则
一、主要抗辩事由概述
二、程序性抗辩事由的审查
三、实体性抗辩事由的审查
四、抗辩事由审查原则
第二节 相关典型的抗辩事由
一、有限表达
二、必要场景
三、公有领域
四、在先作品
五、独立创作
六、合法来源
第三节 著作权限制相关抗辩事由的审查
一、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
三、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
第九章 侵害著作权法律责任的确定
节 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与例外
一、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
二、停止侵害责任的例外
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与顺位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
三、赔偿计算方法的选择与举证
四、举证妨碍适用条件和后果
五、裁量确定赔偿数额与法定赔偿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与适用
一、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三、惩罚性赔偿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第四节 合理开支的证明与认定
一、合理开支的概念及内容
二、合理开支的证明和支持
第五节 赔礼道歉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一、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与确定
第十章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节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审理思路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步骤
第二节 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一、直接侵权的主要情形
二、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作品的认定
三、网页快照行为的认定
四、定时播放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 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一、教唆、帮助侵权的认定及过错
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及过错
三、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认定及过错
四、被告主张链接服务的举证
五、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及过错
第四节 通知与删除规则的认定
一、通知与删除规则的规定
二、通知与删除规则的适用
三、反通知、转通知及通知错误
第五节 技术措施的类型与认定标准
一、技术措施的类型
二、技术措施的认定标准
三、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的行为认定
第十一章 侵害视听作品著作权的认定
节 影视作品权属的司法认定
一、影视作品署名的现状辨析
二、影视作品署名现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三、影视作品权属认定的司法规则
第二节 涉影视作品侵权的认定
一、“剽窃”行为与侵害复制权、改编权行为
二、涉影视作品“剽窃”类侵权案件的审理方法
三、“剽窃”类案件侵害著作权的判断思路
四、相同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判断规则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节 影视作品的衍生开发及其保护
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名称的保护
二、影视作品中角色形象的保护
三、影视作品的截图、剧照、海报的保护
第四节 “其他视听作品”的认定
一、“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属认定
二、“其他视听作品”的具体类型分析
三、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网络游戏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章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节 侵害计算机软件的具体行为
一、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形式与内容
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类型
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概述
第二节 终用户类案件的审理与认定
一、终用户类案件的事实查明
二、终用户侵害复制权的认定
三、终用户类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第三节 抄袭剽窃类案件的审理与认定
一、抄袭剽窃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二、确定软件版本的方法
三、软件的具体对比
第十三章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审查与认定
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合同及其内容
二、合同文本约定不明的解释规则
三、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的情形与认定
四、著作权人不得对专有使用权进行重复许可
第二节 委托创作合同
一、委托创作合同类型的判断
二、委托创作成果的归属
三、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及判断
四、委托创作合同无效的典型情形
五、委托创作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第三节 出版合同
一、“出版权”及出版合同
二、出版合同中优先签约条款
三、出版合同的法律风险与注意事项
第四节 演艺经纪合同
一、演艺经纪合同及其性质
二、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风险与注意事项
第五节 计算机软件合同
一、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二、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的审理难点及对策
附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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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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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在《著作权法》实施31年之际,我很高兴读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年轻法官们推出的新作《著作权法原理解读与审判实务》。这是他们辛勤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他们在繁重工作之余,牺牲个人的空间、时间和精力,刻苦学习、深入思考、持续研究的体系化的思想结晶。无疑,这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重要贡献。
本书以《著作权法》为主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念与制度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尊重事实,鞭辟入里,是融理论、立法与实践,对《著作权法》富于生命力的系统的“司法解释”。我认为,与传统学院式的教材相比,这还是一本颇具可读性的著作权法教科书。我向各界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界推荐此书,本书深入浅出,既有助于增进专业研究的深入,也有益于提高公众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意识。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全书贯彻对《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深刻理解,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者应有的清醒理念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中居于“王座”地位的条款,《著作权法》第1条明确指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是《著作权法》的“法眼”和理念,如人之神经系统,隐于条文之后,支配法律全身。从1990年我国部《著作权法》发布,本条文表述至今一字未动,不改初衷。根据本条规定,《著作权法》的宗旨有二:一是终极目标,即本条中有关“鼓励”和“促进”的内容,这是实现直接目标后产生的必然结果。二是直接目的,即保护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保护创作是《著作权法》的核心,《著作权法》的全部内容,自始至终都是围绕创作者权利的对象、产生、客体、行使、限制、变更、消灭和保护这一系列任务设计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有媒体将《著作权法》宗旨描述为“维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权益”。这看似不经意的提法,却是对《著作权法》的一种误读。如不纠正,会有误导社会之虞。事实上,《著作权法》开宗明义的核心和一以贯之的原则就是保护创作者。著作权制度中没有“传播者权”和“使用者权”的概念。遍览《著作权法》六章共67个条文,自始至终没有出现“传播者权”的概念。被坊间误读为“传播者权”的《著作权法》中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质上是被人为地归入的另类著作权。毫无疑义,创作产出作品,方可踏入《著作权法》的门槛,这是《著作权法》不可动摇的基本逻辑。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成为著作权法的主体的理由,是他们奉献的对象是作品,而不是传播行为。纯传播行为,无理由登著作权法律之堂。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把图书、报刊的出版这种纯粹基于合同从著作权人处继受得来的相对权,误入《著作权法》的法定权利之堂,是特定条件下特殊处理的结果。细忖之,既违背法律逻辑,也不合实践。如今,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进步,就暴露出它的缺陷。未来,遵循《著作权法》的宗旨,类似“专有出版权”等莫名其妙的硬伤,迟早会被清理出《著作权法》。
二、视野开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本书的另一特色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诸单行法中复杂的制度,它涉及人类知识的全部领域,还开枝散叶,不断繁衍,形成一个繁复而开放的、发展着的知识体系和利益关系网络。与此相关,对上述事实的认识和解读,以及对复杂利益关系与时俱进的调整,就成为《著作权法》研究持久弥新的课题。其中,关于何谓作品、何谓艺术、何谓创作,以及作品的本质、界限和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千百年来不仅吸引世世代代杰出的哲学家、艺术家不断地探索与深究,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还引发了法学家的极大兴趣。本书的诸位作者,思维开放,视野广阔,尽其所能,广泛涉猎了中外著作权法的论述,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不仅对《著作权法》修改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而且对作品定义、独创性等《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作了深刻的诠释。例如,对构成作品是否需要具备何种“创作高度”等有争议的问题,本书根据逻辑推理,得出了理性的结论,发表了有价值的观点。再如,本书对《著作权法》修改后的“视听作品”概念作了详细的考察和分析;还对《著作权法》修改中出现的争议作了有见地的评论。鲜活、生动而丰富的司法案例,使本书不因偏重理论而单薄。理性深入的思维辨析和审慎严密的逻辑推理,让本书彰显思想的高度。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是本书的突出特色
理论是概念的体系,实体法律是规范体系的文本化表现。程序法则是诉讼活动的公法保障。因此,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无法保障。知识产权司法是在审理具体个案纠纷时,集理论、制度、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的实践活动。因此,借助司法活动诠释法律,是法官得天独厚的优势。本书作者正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形成了本书的这一特色。因而使本书贴近社会实践,贴近生活,更具可读性。因而它的教化作用更强,也会吸引更多的读者。
长于思辨,钻研问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优良传统。著书立说,也是全国表率。进入新时代,我国面对一个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经济发展需要构建新的格局。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成为财富增长的主要手段,因而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作为立法的继续,也面临着全面创新、贡献智慧的历史任务。其中,案例指导制度给知识产权司法提出了更严峻的任务,给司法者展示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我相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全国的法官直面实践、蓄势待发,一定会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为中国的现代化,提供更多、更高水平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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