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索恩丛书·北宋政治与保守主义:司马光的从政与思想(1019~1086)
》
售價:NT$
345.0
《
掌故家的心事
》
售價:NT$
390.0
《
农为邦本——农业历史与传统中国
》
售價:NT$
340.0
《
小麦文明:“黄金石油”争夺战
》
售價:NT$
445.0
《
悬壶杂记全集:老中医多年临证经验总结(套装3册) 中医医案诊疗思路和处方药应用
》
售價:NT$
614.0
《
无法忍受谎言的人:一个调查记者的三十年
》
售價:NT$
290.0
《
战争社会学专论
》
售價:NT$
540.0
《
剑桥意大利戏剧史(剑桥世界戏剧史译丛)
》
售價:NT$
740.0
|
內容簡介: |
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政府建设新阶段中的重要探索。通过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公益诉讼的探索与研究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在当下,迫切需要从法院裁判的角度,对我国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裁判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帮助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估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和发展前景。本书以法院对公益诉讼的裁判作为研究视角,全面梳理我国23个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的公益诉讼起诉、审理和判决情况,充分利用裁判文书网等司法公开平台,完整展示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落地以来的各个阶段的诉讼数量、诉讼类型以及裁判类型等,对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具有不可忽视的指导意义。
|
關於作者: |
练育强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博上生导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司法部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同设立的“行政复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代表作品:《功能与结构视野下的行政复议制度变革》,载《法学》2021年第6期;《争论与共识:中国行政公益诉讼本土化探索》,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7期;《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实证反思与理论建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行刑衔接中的行政执法边界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
目錄:
|
章公益诉讼案件数量
节 行政公益诉讼 003
一、全国 003
二、试点地区 005
三、非试点地区 045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 055
一、全国 055
二、试点地区 057
三、非试点地区 079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090
一、全国 090
二、试点地区 093
三、非试点地区 131
第二章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节 行政公益诉讼 175
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案件 176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 192
三、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 198
四、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 209
五、烈士名誉权保护类案件 210
六、其他类案件 210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 212
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案件 212
二、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 225
三、烈士名誉权保护类案件 229
四、其他类 230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31
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案件 232
二、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 267
三、其他类案件 289
第三章公益诉讼案件结构
节 行政公益诉讼 295
一、检察机关地位之判断 295
二、被告之类型 301
三、审判人员之构成 307
四、第三人 316
五、律师 321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 324
一、原告地位之判断 324
二、审判人员之构成 331
三、第三人 339
四、律师 341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50
一、检察机关地位之判断 350
二、审判人员之构成 364
三、第三人 373
四、律师 373
第四章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形式
节 行政公益诉讼裁判形式分析 381
一、全国 381
二、试点地区 388
三、非试点地区 421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形式 428
一、全国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形式的整体
分析 428
二、试点地区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形式
分析 441
三、非试点地区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形式
分析 452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形式 459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裁判
形式分析 460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的裁判
形式分析 536
三、重点罪名裁判形式分析 540
后 记 555
|
內容試閱:
|
序 言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7月试点、2017年7月正式实施以来,经过5年多的司法实践,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以2018年、2019年两年为例:2018年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2019年办理民事公益诉讼7125件、行政公益诉讼119,787件,同比分别上升62.2%和10.1%。
当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2019年10月23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所作《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案件结构不合理;三是办案质效待提升;四是素质能力不适应。其中,工作发展不平衡是指“各省区市检察机关以及省区市内检察机关之间,公益诉讼职能发挥作用不平衡,不少基层检察院办案类型单一,工作还未完全打开局面”。案件结构不合理是指“起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77.82%,民事公益诉讼占6.52%,行政公益诉讼占15.66%,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偏少”。
本书主要立足于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对进入诉讼阶段的公益诉讼案件,从案件数量、案件类型、案件结构、裁判形式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比较考察,进而从另一个侧面对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进行解读。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笔者从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进行趋势性的考察,具体观察、分析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发展状况。就时间分布而言,134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2015年有1件、2016年有22件、2017年有736件、2018年有358件、2019年有223件,还有3件时间不明;在399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案件有277件、行政机关提起的案件有13件、公益组织提起的案件有108件,涉及管辖裁定原告不明的有1件,2012年有5件、2013年有3件、2014年有7件、2015年有13件、2016年有18件、2017年有70件、2018年有120件、2019年有163件;在3489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2012年有1件、2014年有2件、2017年有51件、2018年有1318件、2019年有2117件。从时间的维度来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在2017年达到736件后,2018年、2019年的数量持续下降,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数量则稳步上升,并占据了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主力。就空间分布而言,首先,区分了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目的是观察试点与非试点地区在不同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上的差异;其次,分析每一个省级单位、设区的市以及设区的市所辖区、县(县级市)已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目的是观察还有哪些地区的公益诉讼工作,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还未打开局面。此外,还具体分析了不同地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期限。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首先,从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进一步分析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定类型的分布,即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案件、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烈士名誉权保护案件,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案件、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烈士名誉权保护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案件、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从不同时间、不同地区间数量差异的角度分析,其目的在于探索不同地区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差异。其次,公益诉讼案件其他类型案件究竟包括哪些?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有针对被告怠于履行收缴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诉讼,也有被告未履行收缴赌资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诉讼,还有因行政机关未就下属事业单位出租宾馆楼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行为进行监管而被提起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针对人民币图样的冥币在市场上售卖等行为提起的诉讼,公益组织针对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侵犯个人信息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害财物罪、妨害文物管理罪、非法行医罪等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结构。笔者客观分析了公益诉讼中各方主体的状况,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的具体类型、审判人员的构成、诉讼中是否有第三人、被告和第三人是否聘请了律师等,目的是观察公益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是否如同私益诉讼一样,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以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例,在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的首部,检察机关先后被称为“公益诉讼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行政公益诉讼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原告”“公益诉讼机关”“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等,不同的称呼是否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履行着不同的义务呢?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类型的分析,是为了客观把握诉讼中究竟哪一类行政机关更多地作为被告,尤其是多个行政机关都有相应职责时,被告是如何确定的?此外,审判人员的构成,也就是说,在诉讼中法官人数和陪审员人数分别是多少,尤其是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通过后,审判人员的构成是怎样的?《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另外,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官是客观公正的裁判者,还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也是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而公益诉讼中是否存在第三人,一直是理论上争论的问题之一,诉讼实践中如何取舍呢?被告和第三人是否聘请了律师也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这些主体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态度。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形式。在区分行政公益诉讼裁判形式、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形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形式的基础上,又具体区分了一审判决、一审裁定、二审判决、二审裁定以及再审案件的裁判形式,并具体分析了各地区案件的败诉率以及撤诉率。针对行政公益诉讼,具体分析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判决之间的对应关系,其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达19种,而人民法院的具体判决方式达36种,多的判决内容为“确认违法 判令履行职责”。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形式,将一审判式区分为以下6种类型。(1)预防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及其具体措施;(2)修复类;(3)损失类:服务功能损失、经济损失、事务性费用;(4)惩罚性赔偿金;(5)赔礼道歉;(6)公益服务类。就这6种方式的采用与不同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形式,进一步分析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并就罪名与判决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
在报告撰写的过程中,笔者力求始终保持客观的立场,避免主观因素的介入,但是从检察公益诉讼发展的实践来看,确实存在一些需要从法理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的问题。
首先,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近两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发布检察建议的数量已达10多万件,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有300件左右,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则有2000多件,数量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10倍左右。显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主力”,这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否一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从该句文义的表达来看,探索建立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针对的应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从起诉案件的数量来看,是否与该制度的目的、结果相背离呢?此外,必须要思考的是,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只是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2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能否增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类型呢?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有无必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呢?
其次,针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践与理论界多有争论,争议焦点在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中的“等”是“等内”还是“等外”的解释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从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可以看出,无论是行政公益诉讼还是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拓展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笔者认为,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关于“等内”与“等外”的讨论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就行政公益诉讼而言,只要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就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就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不是就完全不受限制了?显然不能,从本书第二章“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是不同的,不同时间、不同地域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也是不同的,因此,应赋予各地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自主设定权。根据现有的实践状况以及《立法法》的要求,可行的方式应是由地方性法规确定本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都有类似的规定,如2020年6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予以公布,该决定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拓展至“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安全、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
再次,关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本书第三章“公益诉讼案件结构”中重点分析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设置,如果要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承担全部诉求的举证责任,并在证明标准上采用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这也是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中所采用的标准--那么就应该赋予其享有刑事诉讼中强制调查取证权,而不是含蓄地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如只是确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普通原告的地位,那么在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上直接采用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规定的检察建议,虽然本书没有涉及,但从裁判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检察机关先后发给行政机关的检察建议达4份之多,对此,应根据具体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设置来确立检察建议的效力,尤其是检察建议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第2句话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中“法”的义务来源,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后,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与理论中面临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是传统诉讼法上的争议吗?能通过保护私益诉讼的主观诉讼的相关程序来处理公益诉讼中的纠纷吗?甚至,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中,人民法院是合适的纠纷裁决主体吗?针对以上问题,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