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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法问题研究(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朱广新民法学研究系列)

書城自編碼: 364427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朱广新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94155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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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设定为10岁、8岁还是6岁,如何设定更为合理?这其中会有怎样的区别?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分担方式才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并公平救济受害人?在未区分亲权与监护,也未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借鉴域外法的经验,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为防范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在《儿童权利公约》颁布后,儿童权益保护理念的深刻变化,影响到法的价值选择,并终体现为立法思想、立法技术和规范模式的调整。简明的法条背后,既有立法者、法学研究者严谨、细致、缜密的价值考量、利益权衡,也有整个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驱动。本书对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反思性研究,这种扎实、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深化、拓展我国民事法律理论,也为有志于从事法律研究的年轻学者提供了一种研究范式。
內容簡介:
本书参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思想和方法,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建构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监护、侵权责任能力等制度,从法律规定的具体构造、相关规定之间的体系关联、未成年人保护效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反思性研究。它一方面详细解析了我国民法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的种种缺陷,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提供了诸多灵感和意见。。
關於作者: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出版《信赖责任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合同法总则研究》等专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理论文章20余篇。
目錄
目录

《儿童权利公约》视野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法问题
一、儿童权利与自由的发展史
二、儿童的基本权利
三、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法问题及法律机制
四、结语

未成年人保护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规范重点、本质及内在利益冲突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方法及类型体系
三、未成年人之行为能力状态及其规范意义
四、结语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一、克服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局限性的主要方法
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范意旨
四、克服无行为能力制度局限性的立法措施
五、结语

拟制成年制度的反思与重建
一、拟制成年制度的认识之争
二、拟制成年制度的规范分析
三、拟制成年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四、拟制成年制度的立法完善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完善
一、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范模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废止
三、限制民事行为制度构造中的信赖保护
四、结语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
一、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中国模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划界的合理依据
三、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制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五、结语

监护制度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一、《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强化和完善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的法定化
三、结语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效果
一、“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之规定的规范功能
二、如何判定处分是“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三、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财产处分效果
四、结语

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监护监督的典型立法例
三、我国监护制度对监护监督的结构性需求
四、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思路与方法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
一、解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基调
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新旧解释的综合分析
三、替代责任与公平责任并用的侵权责任配置
四、结语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法理和法技术反思
二、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能力规范方法
三、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其他赔偿责任机制
四、规范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应注意的区分性
思维
五、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的立法建议
內容試閱
前言
未成年人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特殊法律身份。该身份不是使自然人享有一种特权,而是使其获得一种受特别保护的法律地位。所谓保护,涵义甚广,既指身心方面的照顾、教导、保障、协助等,又指财产方面的保存、管理、处分等。由受保护所处法律地位看,保护有消极保护与积极保护之分。前者是指,以家父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禁止或限制行为自由及不对自己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将未成年人置于一种无所作为的被动地位;后者是指,从人权享有者的角度出发,通过赋予其广泛权利及尊重其意见的方式,使未成年人在关涉其事务的行为中有所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个法学学科。民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具有基础性规范的属性,它不仅为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建构了基本法律概念,而且其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实效性直接决定着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适用状况。
本书是我十多年来对未成年人保护民法问题的研究集结,主题内容为未成年人之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之侵权责任能力,此乃民法事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内容。部分成果是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有关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反思性立法论研究,部分新作是对《民法典》总则编(《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的体系性解释论研究。以法律进化观念看,《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沿袭了原民事单行法的家父主义思想和消极保护方法,在立法思想、规范方法上鲜有创新之作,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未成年人保护观念和方法相去甚远。完全可以预知,随着未成年人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弊端会被逐步革除。以此而言,本书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出发所作反思性研究,不惟有助于深刻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革新与进化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朱广新
2021年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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