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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一部关于刑法的科学普及读物
通俗的法律知识
生动的法律案例
严谨的法律逻辑
解读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刑法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先生撰写的关于刑法相关知识的普及读物,具权威性、通俗性、实用性,有助于一般读者了解刑法相关知识和理论,进而提高法律素养,也可以成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手边简明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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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的结项成果,是一部关于刑法的科学普及读物。读者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社会大众,但也可以作为专业人士对照检查自身刑法知识的参考书。本书的内容已经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分48期连载两年发表,现在是结集成书。本文以通俗易懂地说明现代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为宗旨,比较系统地说明了犯罪的基础知识,入罪知识,出罪知识,特殊阶段知识,刑罚知识,罪名知识,同时,对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秩序安全、国家安全以及刑法未来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介绍。本书努力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刑法科学在法治建设和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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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院长。精通英语和德语,在国内有专著、译著与教科书及百篇论文发表,在国际上有著作与论文以八国文字发表。曾经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司法部、教育部的多项研究项目,在中南海接受过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咨询。曾获得洪堡研究奖,教育部、司法部、北京市等国内外科研奖励,以及“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和“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各种教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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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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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节选)
一、刑法基础知识
(一)刑法是管什么的?
刑法为什么是最厉害的法律?
刑法只保护最重要的利益吗?
刑法能管其他法律的事吗?
刑法如何确定“最重要的利益”?
(二)为什么需要学习刑法学?
法学不盛,何来善法
体系精确,法律严整
讲究方法,工善其事
民众习法,法学柱石
理论优劣,讲究标准
(三)如何证明刑罚是正当合理的?
先证明什么?
主张报应有什么问题?
主张预防为什么比较聪明?
如何设定我国的刑罚目的?
(四)罪刑法定是什么意思?
体现正义和防止专横
禁止类推和禁止习惯法
禁止溯及既往和禁止不确定的刑法
现代刑法学的第一原则
(五)为什么需要讲究刑法渊源?
我国宪法算刑法渊源吗?
哪些法律属于我国的刑法渊源?
非刑事法律为什么需要支持和依靠刑法?
我国司法解释是不是刑法渊源?
(六)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刑法条文?
刑事立法解释也是法律吗?
刑事司法解释是有界限的吗?
刑事学理解释有什么用处?
刑法解释的方法与边界是什么?
(七)我国刑法在全球化时代能管多宽?
属地原则的意思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吗?
属人原则的意思是根据国籍决定刑法管辖吗?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是什么意思?
我国刑法在时间适用上采纳的是什么原则?
国家可以不让刑法管犯罪吗?
十三、公职安全知识
(一)什么是贪污犯罪?
贪污犯是小偷和骗子吗?
借用公家的钱算贪污吗?
拒不交代赃款来源就定不了罪吗?
国家工作人员盗窃国家财物一定是贪污罪吗?
(二)“人情往来”算贿赂犯罪吗?
索取贿赂和收取贿赂有什么不同?
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还能构成受贿罪吗?
什么算贿赂?
我国正在不断完善反败刑法
(三)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亲友享受社保构成渎职罪吗?
渎职罪只惩罚行政官员吗?
泄露国家机密只能由故意构成吗?
枉法仲裁也是渎职罪吗?
哪些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构成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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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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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公共安全”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为了在适用刑法中,既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达到妥善保护公共安全的目的,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严格的规定。然而,除了通过特定的侵害对象和特定的侵害行为来限定具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之外,我国刑法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规定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规定,是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并列规定的,因此,现代刑法学一般认为,“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法律列明的方法具有相等或者相似的危险性,以免过分扩大范围。迄今为止,我国司法实践涉及的“其他危险方法”主要包括驾车肆意撞人、私设电网、朝远处密集人群方向射击等。其中,有些“其他危险方法”已经在我国进一步的刑法修改中被单独规定为犯罪了,如使用病害猪肉生产、销售食品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随着社会和技术的进步,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事件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一些特定的专业场合或环境中,如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工程安全、消防安全等。这些场合都设有专门的技术规范,重大损害事故首先就是由于不遵守这些规章制度而导致的。因此,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形成了特定的需要刑法保障的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工程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门领域。没有驾驶执照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交通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汽车、飞机、火车等大型机动运输工具让人们的出行获得了极大便利,但也使交通事故成为最常见的重大安全事故。在保障交通安全中,交通肇事罪是一个经常使用的罪名。我国1979年刑法就已经规定了交通肇事罪,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对交通安全进行了更细致的保护。从那以后,交通肇事罪这个刑法条文保护的内容,就仅限于公路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在公路和水上交通方面,虽然驾驶车船一般需要驾驶执照,但由于现代车船技术的发展,诸如自行车、电动车就不需要驾照了;而有些需要驾照的车辆,也存在无照人员驾驶的情形,尽管这是违法的。因此,在今天,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不再需要特殊的身份要求。只要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保护的犯罪客体或者法益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才得以构成。因此,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心理态度上只能是持有根本否定态度的过失。那种以汽车为犯罪工具,在道路上随意撞人的,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过程中,撞、轧他人致死的,也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在这里,行为人对前面的交通肇事(不管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主张过失,理由是自己有能力正确驾驶汽车,他对事故持否定态度的辩解是有一定根据的。然而,在后续发生撞人时,其正确驾驶汽车的能力识已经被第一次事故的发生否定了,对撞人持有否定态度也就没有根据了。因此,行为人肇事后在逃跑中撞人,其主观上对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持有放任态度。在涉及机动车的案件中,根据案件事实来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非常重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过的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是一个经典案例。被告人陈孙铭晚8时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以每小时80公里的车速回家,在距离收费站不远处见有武警查车,试图从无人逆行道闯卡时,撞死从旁边10多米外跑来阻止的一名执勤武警战士。陈孙铭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呢?最高人民法院依靠证据,仔细计算和分析了陈孙铭和牺牲武警战士所处的位置、距离、路线和人脑反应时间,最终认定,陈孙铭是在无法预料有人出现并且在看到人时已来不及反应的情况下才撞上的,只能算过失。交通肇事后逃逸还是过失吗?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很恶劣的行为,其本质是让他人和有关机关或单位无法辨识肇事人,目的是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是一种值得从轻考虑的“人之常情”,世界各国都将其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犯罪予以规定。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受到相应处罚。我国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有详细规定,至少要有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等情节;在只有1人重伤的情况下,也需要有醉酒驾车或者无证驾驶等情节。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故意行为,是以知道自己已经肇事并且想逃避责任为条件的。根据我国起刑点的要求,肇事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司法解释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但逃跑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肇事后逃逸,但终生禁驾,除非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致人死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称为消极逃逸,指行为人肇事后简单地逃离肇事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另一种称为积极逃逸,指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根据我国刑法,对消极逃逸直接适用交通肇事罪中的加重情节,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积极逃逸,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肇事后留在现场会面临报复而选择逃离并在事后承担应有责任的,不算逃逸;行为人肇事后留在现场,但没有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救治,不算逃逸,但不救治可能会被认定不作为而承担新的责任;行为人肇事后出于紧急避险,在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且事后承担应有责任的,不算逃逸。但肇事后把受害人送到医院后离开且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即使受害人得到救治,也算逃逸。因此,是否救助受害人,不是认定肇事后是否逃逸的标准,但无论如何是一个值得考虑的从宽情节。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这些指使人是交通肇事罪中肇事后逃逸这个故意情节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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