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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强国的新发展阶段,从法治文化比较研究的角度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区域法治文化与国家法治文化之间、不同区域的法治文化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彼此关联的。在一定的意义上,区域法治的发展前提是不同法治文化的共存,发展动力是法治文化之间存在的冲突和张力,发展方法是不同法治文化的整合。不同法治文化碰撞的结果,必然是既富有区域本土特色,又彰显现代法治精神,在国家法治统一与区域法治个性中不断磨合,不断推进区域法治文化的形成、丰富与发展。《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研究》正是契合了时代发展、国家法治发展、区域法治发展的需要,在产权、财产、刑事法治、相邻权、同性婚姻、社区治理等相关领域展开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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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清
法学博士,二级教授,扬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国家一流专业、国家一流课程负责人,澳大利亚DEAKIN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第一届(2019)江苏高校振兴本科教育榜样教务处长,曾任扬州大学教务处处长、创新创业学院常务副院长,现任扬州大学广陵学院院长,扬州大学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双创实践教育基地--扬州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理事长、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重点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等省部级以上课题20余项,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2项,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二等奖等奖项10余项。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江苏省重点教材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10余篇,其中30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摘)或全文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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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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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研究概论
第一节 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的学科属性
一、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的概念
二、区域法治文化比较是区域发展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三、区域法治文化比较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四、小结: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的定义
第二节 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的历史发展
一、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的史前期:上古~1950s
二、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的形成期:1960s~2000s
三、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的发展期:2000s至今
第三节 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的核心范畴
一、比较
二、区域
三、法治文化
第四节 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的研究方法
一、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二、其他研究方法
第二章 中西产权制度差异与近代大国兴衰之道
第一节 近代大国兴衰奥秘:“李约瑟难题”的设问
第二节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视域中财产权保护的意义
第三节 产权保护制度的奠立与近代西方世界的兴起
第四节 产权保护制度的缺失与近代东方世界的衰落
第五节 完善产权保护法制是大国崛起的制度“拱心石”
第三章 中西传统财产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分析中西传统财产法律文化差异之理论范型
一、自然法
二、新自由主义
第三节 中西传统财产法律文化差异
一、“田产”“资财”等与财产概念差异
二、“义务”“权利”表达与财产法形式差异
三、“用”“所有”与财产法内部结构差异
四、“家长”与“家父”等财产法主体差异
五、“主”“业”“属”等与所有权制度差异
六、“永佃”“典”“相邻”等与他物权差异
七、“债”“契”“侵”等与债权制度差异
第四节 中西传统财产法律文化差异之形而上根源
一、天人合一与天人二分
二、中西财产法律文化差异之理论解释
第五节 中西传统财产法律文化差异的影响
一、影响现有制度
二、影响财产制度的将来发展
第四章 中西法治文化宏观比较研究
第一节 祥刑与良法:中西法律文化源头之比较
一、我国古代“祥刑”概念的起源
二、“祥刑”字义的分歧与思想的多重内涵
三、“祥刑”内涵的嬗变与我国封建法律思想变迁
四、“祥刑”思想对封建司法理性的阐发
五、“祥刑”思想中司法理性的当代意义
第二节 传承与继受:法治思想渊源之比较
一、法治的辞源和基本含义
二、中西法治思想的古典起源
三、中西法治思想的断续与传承
四、西方法治思想的现代化
第三节 形式与实质:法治核心要素之比较
一、形式法治的构成要素
二、实质法治的构成要素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素
第四节 法治发展路径之比较
一、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发展路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的发展历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的新征程
四、我国区域法治发展的先导之路——“法治江苏”建设的
理论与实践
第五章 中西相邻关系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演变
一、清末民初及此前的相邻关系规则
二、清末民初相邻不可量物排放条款及其演变
三、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法草案及学者建议稿中的相关规则
四、我国相邻不可量物排放制度
第二节 西方国家相邻关系制度
一、古罗马法上的相邻关系制度
二、德国法上的相邻不可量物排放制度
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邻不可量物排放条款
四、英美法系中的相邻不可量物排放规则
第三节 小 结
一、基于立法理念
二、基于具体内容
三、总体评价
第六章 中英同性婚姻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同性恋与同性婚姻概述
第二节 英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第三节 我国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第七章 社区治理模式比较及其居民自治权实现研究
第一节 社区治理模式:社区建设的形式表征
一、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综说
二、国外社区治理模式
三、国内社区治理模式
四、“中国特色”社区治理模式与路径选择
第二节 居民自治权:居民自治的实质内核
一、居民自治权的形与构
二、居民自治权的必然与实然
第三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性分析
一、社区居民自治:一种新型的社区治理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分析框架:兼论社区居民自治权回归
三、城市社区建设:社区自治的组织化制度型构
第四节 小 结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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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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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持续的深刻的转型与变革过程之中。这场社会转型与革命,给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带来了极其复杂而重大的变化。
随着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总体社会向现代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多元社会的巨大转换,当代中国也在经历一个从人治型的法律秩序向法治型的法律秩序的大转换、大转型的历史性的过程。这是又一场伟大而深刻的法律革命,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革命性过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战略抉择必将给当代中国社会变革、国家发展与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提供强劲的动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中国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进程,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土空间范围内呈现出既内在统一又各具特色的鲜明区域性特征,构成了变革时代区域法治发展的具体生动的法治场景。建设法治中国历史性任务的提出,不仅为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逻辑,也为区域法治发展实践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从本质意义上讲,法治中国建设昭示着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走向,意味着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反映了我们这个民族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实践、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进而确立与全球法治发展进程相协调而又充满浓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生活准则系统。很显然,区域法治发展作为法治中国进程的有机构成要素,乃是法治中国建设在国家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现,是从传统的总体社会向现代的多元社会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中,法律文明及其价值基础的历史转型在特定地域的展开过程。因之,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在基本性质、主体内容与目标任务诸方面,都是内在一致、并行不悖的,绝不存在一个脱离国家法治发展历史进程的孤立的区域法治发展。这就是说,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意味着在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可能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因而必定会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总体”;意味着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乃是国家法治的发展与命运的共同体,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统摄着区域法治发展这个具有丰富关系的“许多规定”,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以推动国家法治发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战略为依据和准绳,必须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为基本前提;也意味着在不同的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确乎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存在共同的必然的区域法治发展的运动规律,这就要求我们从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规律。
应当看到,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进程中,区域法治发展亦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的品格。从广泛的法律文化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彩多姿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径发展演化。在同一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国家型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等也不尽相同。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律文化的运动呈现五彩缤纷、丰富多样的历史特点。对于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来说,它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具体性。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乃是一个由一定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实践、法律行为、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联结而成的运动之网。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不可绝对重复的个别性。尽管在区域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常常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为不同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富有如此鲜明的个性色彩,所以当下中国的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进程才呈现这般的丰富多姿。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加快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个性有可能逐渐减弱,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表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并没有因此变成呆板划一的堆积。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容与形式只会越来越绚丽多样。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趋势。我们应当深入把握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逻辑,进而深刻揭示多样性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的本质性特点。
因此,毫无疑问,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时代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参与到生动的现实的法律生活之中,反映并阐释时代提出的重大法律问题,使之成为法的时代精神的体现。面对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这一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法治议程,我们有必要从理论、历史与实际的结合上,深入研究建设法治中国对于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提出的全新要求,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悉心把握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性质、总体目标、主体内容、动力机制与实现路径,着力探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的鲜活的样本,比较考察不同区域法治发展的生动实践类型,进而概括与揭示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律,以期为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奉献绵薄之力。
2014年年初,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扬州大学法学院和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设立了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为了推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深入扎实的开展,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组织编辑《区域法治发展研究丛书》。这项学术事业,得到了全国法学界同人们的热情关心、指导和支持,得到了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的专项经费资助,得到了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法律出版社领导和有关编辑的鼎力相助。在此,我们谨致以诚挚的谢忱。
公丕祥
2014年11月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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