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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

書城自編碼: 363634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代秋影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423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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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婚恋期间的财产纠纷能否快速、准确处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旨在为恋爱交往、同居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中的法律适用提供裁判参考。
  作为“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的组成部分,在研究方法上,专家组沿用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寄希望于通过大数据检索呈现司法裁判现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规定,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布,鉴于此,课题组制作完成的大数据报告只能反映现有数据库中的裁判现状,不一定是婚恋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全貌,但依然能够作为课题组精心提炼的裁判规则的重要分析依据,致力于为法官和读者在面临类似案件时提供法律适用参考。
  在具体规则内容上,课题组从恋爱交往期间的财产赠与、婚约财产的确认和返还、同居析产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等为切入视角,将司法实务中关注较多、争议较大的案件提炼为裁判规则,希望通过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可供参考的例案和裁判规则提要的说理,对统一社会各界对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尺度,实现“类案同判”,帮助当事人尽快解决纷争,重启生活新篇章有所帮助。
目錄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权虽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当事人一方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权属需经登记的动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能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主张该类动产系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且财产确已无法返还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转让价款、财产折价款,或者主张多分离婚时现有财产的,一般予以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所得的款项一般应归遭受工伤的夫妻一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将该不动产或该不动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內容試閱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周强首席大法官提出法官办案应当进行案件检索。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周强首席大法官的指示要求,循序推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分会的研究力量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国家部委与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这些研究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构成了专项研究力量的主体。与此同时,为体现法为公器,应当为全社会所认识,并利用优秀的社会专业人士贡献智慧力量,专项研究中也有律师、企业法务参加,为专项研究提供经验与智慧,并参与和见证法律适用的过程。以上研究力量按照专业特长组成若干研究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坚持同行同专业同平台研究的基本原则。
  专项研究团队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增加裁判信心,提高裁判公信;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提供给使用者参考。从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看,此项工作能够帮助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同类案件中便捷找到裁判思路清晰、裁判法理透彻的好判决(即例案),帮助法官直接参考从这些好判决中提炼、固化的裁判规则。如此,方能帮助法官在繁忙工作中实现类案类判。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正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专项研究的成果体现为电子数据和出版物(每年视法律适用的发展增减),内容庞大,需要大量优秀专业人力长期投入。有关法院裁判案件与裁判内容检索的人工智能并不复杂,算法也比较简单,关键在于“人工”,在于要组织投入大量优秀的“人工”建设优质的检索内容。专项研究团队中的专家学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智力投入到“人工”建设优质内容的工作中,不仅仅需要为统一我国法律适用、提升裁判公信力作出贡献的情怀,还需要强烈的历史感、责任感,具备科学的体系思维和强大的理性能力。此次专项研究持续得越久,越能向社会传达更加成熟的司法理性,社会也越能感受到蕴含在优质司法中的理性力量。
  愿我们砥砺前行。
  曹士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前  言
  婚恋期间的财产纠纷能否快速、准确处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旨在为恋爱交往、同居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中的法律适用提供裁判参考。
  作为“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的组成部分,在研究方法上,专家组沿用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寄希望于通过大数据检索呈现司法裁判现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规定,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布,鉴于此,课题组制作完成的大数据报告只能反映现有数据库中的裁判现状,不一定是婚恋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全貌,但依然能够作为课题组精心提炼的裁判规则的重要分析依据,致力于为法官和读者在面临类似案件时提供法律适用参考。
  在具体规则内容上,课题组从恋爱交往期间的财产赠与、婚约财产的确认和返还、同居析产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等为切入视角,将司法实务中关注较多、争议较大的案件提炼为裁判规则,希望通过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可供参考的例案和裁判规则提要的说理,对统一社会各界对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尺度,实现“类案同判”,帮助当事人尽快解决纷争,重启生活新篇章有所帮助。
  本书专家组成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群、汪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凡参与了规则的提炼与撰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石磊、北京师范大学林艳琴教授对全文进行了审校。付承千、李辛、黄陈凤和林禛雨参与了大数据报告的检索、制作和筛选案例。特此说明。

  代秋影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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