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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技术转移指某种技术 (包括成熟技术和处于发明状态的技术) 由其起源地点或实践领域转而应用于其他地点或领域的过程。技术转移是人类的一项重要社会实践活动,也是技术转移是国际通行的概念与做法,是关乎国家整体国力提升与实力展现的重要载体。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在定义、特点与运作方式方面,虽然有一些共同之处,但是更多的是不同之处。本教材系统介绍了技术转移法的相关理论与规定,对国际通行的技术转移法规则做了介绍,并运用实践中的案例加以说明,方便学生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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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马忠法,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竞争法与税法研究所及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院特邀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外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美国国际法学会会员。兼职律师,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长期从事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国际公法等方面的研究。2005年以来,先后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出版专著11部,编著1部。主编、副主编各两部;译著4部(其中3部合译)。先后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子课题各1项,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项目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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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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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技术转移法概述
第一节技术转移的定义、本质、特征及其与创新的关系
第二节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及进出口管理管制法
第三节技术转移法的定义、基本原则及其法律渊源
第二章 技术转移的国际法规范
第一节技术转移国际法规范概述
第二节技术转移国际法规范体系
第三章 中国技术转移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技术转移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中国技术转移法基本规范
第三节中国技术转移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 技术转移方式
第一节技术转移方式概述
第二节货物或服务贸易中的技术转移
第三节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技术转移
第四节技术转让与许可
第五节特许经营中的技术转移
第六节贴牌加工(OEM)中的技术转移
第五章 技术转移协议及其类别
第一节技术转移协议/合同种类概述
第二节技术许可合同
第三节技术所有权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
第六章 技术转移协议的关键条款
第一节技术转移的范围条款
第二节技术定价及其支付方式
第三节限制性条款
第四节陈述、保证条款
第五节技术改进条款
第六节法律适用及争议端解决条款
第七节其他须引起注意的条款
第七章 技术转移协议谈判
第一节技术转移协议谈判概述
第二节技术转移协议谈判的准备
第三节技术转移协议谈判及协议文本的形成与履行
第四节技术转移协议谈判中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技术转移争议解决
第一节技术转移争议解决概述
第二节技术转移争议解决——仲裁
第三节国际技术转移争议解决——诉讼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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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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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是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流转调整的基础性法律。我国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构建了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的法律规范,后来被1999年的合同法在第18章所替代,该章共43条,吸纳了原技术合同法的精华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求,做了一定调整使其成为科技成果流转的基本法则,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技术市场基本准则和技术交易秩序,成为推动科技成果市场化的“加速器”。 在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中,为其第二十章的“技术合同”[ 在2018年《民法典(草案)》中为第十九章,含四节共43条(第628条至670条)。]含四节共45条(第843条至887条),总体上将《合同法》的主体内容承继下来。《民法典.技术合同》每节的名称(除了将第三节变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之外)、节数与《合同法》保持高度一致,但条款数略微有些变化:《合同法》中为43条,每节分别是8条、12条、14条和9条;《民法典》中每节分别为8条、11条、16条和10条。相比之下,技术开发合同减少了1条,技术转让和许可方面增加了2条,技术咨询和服务增加了1条。
《民法典.技术合同》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重点规定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等。《民法典》规定的涉及技术转移合同的内容主要有:技术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职务或非职务技术成果权属、限制性技术转让条款,以及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类型与形式、相关当事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及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于分享等。
关于技术价格及其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技术合同》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但《民法典》对价格确定的具体方法未作单独的强行规定,只是将其与支付方式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定.《民法典》(2020年)第846条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而涉及限制性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第86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这一条虽然没有直接出现限制性惯例的字眼,但其本质内容却反映了含有限制性惯例的合同所可能面临的命运,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我国法律关于该方面的原则性或概括性的规定。 其次,虽然技术转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民法典》(2020)第864条。]
对于技术转移合同的定义,《民法典》的规定与《合同法》相比,有很大进步。它注意区分了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界定,前者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后者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对于两类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2020)第862条。]对于类型,前者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而后者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对于合同形式,法律要求二者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2020)第863条。]
对于技术转移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民法典》(2020)第866、867条。] 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则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但该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相应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民法典》(2020)第868、869条。]此外,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与之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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