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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研究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出题范围的基础上,针对历年民法学考试命题趋势,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进行解读。本书对法条的分析,详略得当,难易有别。本书根据法条的重要程度,合理安排分析的篇幅,对于核心法条进行大篇幅详细的分析,对于重要法条进行全面而又简要的分析,对于非重点法条,则一笔带过。本书注重分析与练习相结合,在着重分析了几乎是必考的重点法条后,编写了配套练习题进行自测训练。本书的2022版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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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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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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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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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1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事立法的立法目的包括:(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2)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3)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事立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的规定,制定民事基本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律。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有三重含义:(1)制定该法律的立法权限是宪法赋予的,在立法权限上符合宪法的规定;(2)制定该法律,其内容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与宪法规定相抵触;(3)将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为民事法律规范,使之更便于实施。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 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制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典的显著特征。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科学立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其明显的表现为本条规定。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在基本原则上恪守、在一般规范上体现、在具体规范中融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无疑能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民法典》的编纂是在整合既有的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展开的,除了价值同源,很大程度上也在具体制度上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达。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不能简单地认为很多传统民法既有的具体规则已经表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精神内涵,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解释和适用这些规则。
第2条【民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在性质上,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本条对民法定义的规定,具有以下意义:(1)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2)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3)界定了民法典的体系。(4)确立了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商合一体例就是编纂民法典,民法典之外的商法规范,如《公司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采取单行立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此外,有关知识产权的规范,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也采取单行立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项内容。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个人信息权益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配偶权、亲属权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主体之间虽然存在性别、年龄上的差异,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存在职业、职务的差别,但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赔偿损失这样的财产性的责任方式。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民事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合理谋求利益最大化,不需要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取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因此,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大多具有有偿特点,但并非所有财产关系都是有偿的,例如,赠与、借用等,也属于财产关系,但却是无偿的,借用、赠与等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等价有偿是法律允许的,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不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通常称为“情谊行为”,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应当结合通常合理人的判断来进行认定。诸如情侣恋爱、朋友相处、师生交往、请客吃饭、相约旅行、剃度出家、求神拜佛、志愿服务等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属于情谊行为或者道德宗教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习题测试
1(单选):某市政府为加快本市民营经济发展,决定根据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对首次创业的民营企业甲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该市政府与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
A民事法律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
C刑事法律关系D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提示:B。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在实行税收优惠方面,市政府与甲公司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隶属关系,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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