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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行业协会、公检法机关、律师以及有宣传义务的媒体、学校等部门和乡镇的负责防范非法集资人员的学习资料。
本条宗旨 内容解读 实务要点 参考依据四大板块,全方位解读条例内容,
一本书帮您解决非法集资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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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对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解读和适用的说明。主要从立法的背景和立法的变化诠释条文内容,侧重于对条文适用中可能遇到问题的解读,关注于实施过程存在疑惑的说明,旨在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规范执法提供指南,也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思路,配合负有贯彻落实和宣传《条例》部门研习。本书可供县级以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行业协会、公检法机关、律师以及有义务宣传媒体、学校等部门和乡镇的负责防范非法集资人员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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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学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兼任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北京市应急委顾问;法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参加了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专著、主编及参编著作86部;多次参加中央电视台及中国教育电视台等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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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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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非法集资人及其协助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经费保障】
第二章防范
第八条【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条【字样和内容管理】
第十条【互联网应用监测】
第十一条【广告监测】
第十二条【可疑资金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防范
义务】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举报制度】
第十七条【自治组织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非法集资风险单位和个人的防范
措施】
第三章处置
第十九条【组织调查认定范围】
第二十条【组织调查认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组织调查措施】
第二十二条【组织调查暂时性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非法集资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对非法集资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五条【清退集资资金步骤】
第二十六条【清退集资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吊销和互联网应用
关闭】
第二十八条【处置非法集资配合义务】
第二十九条【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非法集资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集资协助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清退集资资金优先罚款规则】
第三十三条【信用信息惩戒】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广告
经营者、发布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法律
责任】
第三十六条【不配合及阻碍调查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级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特殊非法金融业务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条【条例施行时间】
关联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1年1月26日)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答记者问
(2021年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2015年10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1月14日)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4月25日)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2017年6月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月3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7月23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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