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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老百姓立有效遗嘱的好指引、好帮手、好参谋
【上篇】解析遗嘱相关重要法律问题
【下篇】精选经典案例巩固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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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指导中老年人如何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有效遗嘱,如何安排晚年人生,如何减少遗憾,如何规划好身后安排,为中老年人提供了法律参考服务。本书上篇从*近15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审理的3000余件遗嘱纠纷案件中,总结了近百个典型案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下篇更是精选了33个经典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法来帮助中老年人掌握和巩固制定遗嘱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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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洪忠: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长,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老龄法律服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陈子钧: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慈善信托业务专委会秘书长,终于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邢在峰: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长、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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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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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遗嘱的基本法律知识
章立遗嘱概述
节遗嘱
一、什么是遗嘱
1遗嘱的概念
2立遗嘱的意义
3遗嘱的基本要求
二、遗嘱的种类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
5口头遗嘱
三、立遗嘱后的反悔权
1新遗嘱替代旧遗嘱
2相反民事行为变更遗嘱
四、对立遗嘱人的法律保护
1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2丧失继承权的和相对情形
3 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情形
五、《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1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2遗产管理人争议的解决
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4遗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继承开始后的通知义务
6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节遗赠
一、什么是遗赠
1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3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赠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5遗赠行为不能代理
6遗赠对象在法定继承人以外
二、遗赠的认定
1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
2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区别
3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主要区别
第三节如何自书遗嘱
一、自书遗嘱
1自书遗嘱的范围
2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形
二、遗嘱的内容
1遗嘱头部
2遗嘱内容
3遗嘱结尾
三、遗嘱的写作范例
1自己的由来和足迹
2家庭情况概述
3立遗嘱原因
4遗嘱人的神志状态
5设有动态条件的遗嘱
6遗产份额的保留
7债务的处理
8遗嘱执行人
9遗嘱中的声明
10遗嘱份数及持有情况
11遗嘱的其他内容
12添加内容注意事项
第二章遗嘱见证
节遗嘱见证的必要性
一、遗嘱有严苛的法律要求
二、遗嘱无效会导致不可弥补的遗憾
第二节如何去做遗嘱见证
一、遗嘱见证分类
1从遗嘱种类分类
2从见证主体分类
3从见证环境分类
二、遗嘱见证分述
1遗嘱公证
2遗嘱律师见证
3遗嘱其他见证
4 各类遗嘱的见证
第三章老年人常用的与立遗嘱相关的其他法律行为
节老年人意定监护
一、意定监护概述
1什么是意定监护
2监护人的职责
3意定监护与遗嘱的关系
4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5意定监护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6意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二、意定监护的实现
1如何起草意定监护协议
2如何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3如何监督意定监护协议
4意定监护合同实例
第二节生前预嘱
一、什么是生前预嘱
二、订立生前预嘱的意义
三、生前预嘱与意定监护的关系
四、立生前预嘱的注意事项
下篇案例解析
第四章遗嘱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一、遗嘱主导了遗产分配
案例1:尽赡养义务多的分得遗产的25%,另一子女分得遗产的75%,全因遗嘱
案例2:冲突遗嘱内容以后有效遗嘱为准
案例3:遗书或遗言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案例4:继承人数多,遗嘱作用大
二、遗嘱失效致遗产失控
案例1:代书遗嘱无效案
案例2:继承人作为见证人且处分了他人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案例3:继承人作为代书人的遗嘱无效
案例4:代书人、见证人无从查找,遗嘱无效
案例5:遗嘱人在打字社打印遗嘱后,返回打字社让打字员签字充当见证人,遗嘱无效
案例6:口头遗嘱需存在紧急情况
案例7:自书遗嘱效力被否定
案例8: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三、不规范遗嘱险过关
案例1:自书遗嘱有日期修改,判决有效
案例2:习俗见证遗嘱险过关
案例3: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即为有效
案例4:打印遗嘱的效力严格法律标准的裁判
案例5:代书遗嘱按手印未签名,先前《分家单》来
佐证
四、遗赠需及时接受、遗嘱效力需专业保驾
案例1:明知继承开始却不知遗赠需要接受表示
案例2:错过接受遗赠期限,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家人签认遗嘱少意外
案例1:家庭财产安排,继承人签字确认有必要
案例2:遗嘱由全体继承人签字认可增强效力
六、遗赠扶养协议优先
案例1:有赡养人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2:被扶养人依法起诉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3:老年人不可以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4:五保户老人遗赠案
案例5:遗赠扶养协议战胜生效调解书
七、涉外遗嘱纠纷
案例1:境外订立的遗嘱,对位于中国境内资产进行处置的案件
案例2:遗嘱部分有效的无人继承遗产案
八、丧偶儿媳、女婿为顺序继承人案件
案例1:丧偶儿媳判列为顺序继承人
案例2:所尽赡养义务突出才能列入顺序继承人
九、老年人应促成子女达成赡养协议
案例1:赡养协议未经被赡养人同意不得解除
案例2:赡养、分家协议
案例3:赡养协议被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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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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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八五”普法规划重点内容,《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较多,老龄化速度较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繁重。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
老年人如果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转移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完善了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制度。即在原《继承法》第11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民法典》也进一步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新规定拓宽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弥补了代位继承仅发生于直系血亲间的制度缺失,有助于保障旁系血亲间的遗产继承权,维护了代位继承权在直系、旁系血亲间的顺序实现。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以上是法定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通过法律推定在亲近的人中均等分配,有证据证明的,也可以在同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中不均等继承。限于本书篇幅,关于法定继承仅在序言中点到为止。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至于公证遗嘱,原《继承法》将其规定在了遗嘱形式条款中,导致很多人认为公证遗嘱是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笔者认为,公证遗嘱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构公证过的遗嘱,只是一种由特殊证明主体进行的证明形式。,使我们在立遗嘱的选择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规范。为了促进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地位,构建起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
遗嘱不仅可以解决老年人遗产继承问题,使老年人拥有财产处分的自主权利,还能引导老年人的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是避免因继承产生纠纷和家庭不睦的方案。老年人的财产都是用毕生勤俭节约积攒或超常勤奋创造而来的,他们想立遗嘱的意愿比较普遍,而法律对立遗嘱的形式规定又非常严格,往往因为所立遗嘱无效而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所立遗嘱无效所涉及的遗产、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所涉及的遗产等,适用法定继承。实践中,在没有律师帮助立遗嘱的情况下往往存在很多问题,如遗嘱没有签名,仅写“父”“老爸”等类似字样,不写日期,或签日期仅写年、月未写日,遗嘱保管不好被虫蛀了、被雨水泡了,被个别继承人盗走、销毁、篡改,还有的写了存折给某某却被认定为存折中存款没有处分,自录遗嘱、立口头遗嘱等,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主张无法实现或遗嘱载体意外消失,有遗嘱却得不到执行。即便遗嘱书写得很规范,法院有时也会认定遗嘱人笔迹存疑、受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等而判决遗嘱无效。本书对于老年人如何自书遗嘱、立遗嘱为什么要见证、如何寻求见证人的帮助等,都给出了具体建议。
《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是老百姓立有效遗嘱、做好家庭财富传承、安排好身后事的好指引、好帮手、好参谋。本书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指导中老年人如何立适合自身情况的有效遗嘱,如何安排晚年人生,如何规划好身后安排。本书从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15年间审理的3000余件遗嘱纠纷案件中,选用了近百个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下篇更是精选了33个经典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来巩固遗愿事务法律知识。
在本书写作的同时,笔者还创作了一本姐妹篇——《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是一本律师实务用书。《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是继作者2018年出版的《老年人权益维护案例精选与解析》及2019年出版的《老年人防骗维权攻略》后又一本“老年人之友”,为“法护老人”系列丛书再添两本专著。
近年来,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遗嘱见证部遗嘱见证部是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依法设立的一个专业研究部门,办公地址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地铁站红绿灯西南角,遗嘱事务联系电话:010—68430148。的专家、学者从老年人遗嘱权益保护视角专注老年人遗嘱的深入研究与实践,跟踪典型案例裁判,为继承法律完善贡献智慧,承担了多期遗嘱见证专员的培训任务,建设了3个遗嘱见证行为标准化研究基地,取得了很多有益研究成果。本书写作得到了遗嘱见证部的大力支持,在此对其全体专家、律师、志愿者表示衷心感谢!
是为序。
陈洪忠
2021年4月于中关村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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