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视野中的法或法律(代序)
自民国时代起,法理教材或讲义中就常见到一个内容,那就是西方各国关于法或法律的表达,比如,英语如何,德语如何,法语如何,西班牙语如何,葡萄牙语如何,拉丁语如何,甚至古希腊语如何。这个内容太普通了,那么一讲,那么一听,没人认真地当回事。或许,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就是这个意思,看了,不等于看到看清了,听了,不等于听到听懂了。
但也有人认真地当回事。分析法学原有一批老辈学者,他们有过系统完整的古典教育背景,语言功底够,文化修养深,对于个中精微之处,体会得真切,讲解得既浅显且到位。比如,萨尔蒙德就讲过,欧陆诸国相关表达多有两个系列之别,而英国却没有,这或许是造就海陆法系和法律观念隔阂的深层次原因。把语言差别提高到文化高度,也许,这算不上首次,但语言牵连着文化,看来,却不是没有道理。
这两个系列,一以拉丁语“尤斯”(jus)为代表,译作法;一以拉丁语“莱克”(lex)为代表,译作法律。它们一者含义宽泛,一者用法固定;一者比较抽象,一者比较具体;一者伦理性强,一者技术性强。又,一者系主观法,一者系客观法;一者兼指权利,一者暗指义务。为表示这些差别,建议一译作法,一译作律,以法律合称二者,以法代称二者,这虽说比较理想,但鉴于习用既久,传习既广,恐怕不易推开,且一仍旧贯吧。
比较而言,在英语中则无此差别,一概称法律(law)。法律(laws of state)自然是律(law),更广义上,规律(laws of nature)和定律(laws of logic and mathematics)都是律。为便利起见,人们刻意以正义(justice)或衡平(equality)对应于尤斯系列,以法律(law)对应于莱克系列,好像它们原就是对立骈行似的。古希腊语中的情况类似,法律叫作“诺谟”(nomos),正义叫作“狄克”(dikaion),同样地,人们也刻意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