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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CRS百问百答

書城自編碼: 361139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國際經濟
作者: 彭启蕾,马天骄,陈帆,蒋艳君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218877
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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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案例简单 文字轻松 视角专业
★CRS 新个税 BEPS,税收热点专业解读
★基金 信托 保险,金融工具深度解析
內容簡介:
理论篇(Q1~Q103) 实践篇(Q104~Q154) 拓展篇(Q155~Q171)
★CRS概述
★CRS信息交换规则
★中国版CRS番外
★各国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关于CRS 应对方案的评价应对(Q104~Q117)
■各种热门应对方法的分析点评
★CRS与个人所得税个人(Q118~Q137)
■基本问题:那些需要重点关注CRS的人群理论篇(Q1~Q103) 实践篇(Q104~Q154) 拓展篇(Q155~Q171)
★CRS概述
★CRS信息交换规则
★中国版CRS番外
★各国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关于CRS 应对方案的评价应对(Q104~Q117)
■各种热门应对方法的分析点评
★CRS与个人所得税个人(Q118~Q137)
■基本问题:那些需要重点关注CRS的人群
■CRS对个人的影响:各种境外所得类型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与CRS
★ CRS与企业所得税实体(Q138~Q154)
■基本问题:那些需要重点关注CRS的企业
■避免双重征税与CRS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CRS
■CFC与CRS
★BEPS,VIE架构,经济实质法与CRS
關於作者:
作者团队拥有丰富的【学术 税局 企业】经验

彭启蕾,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国家税务总局科研人才库国际税收领域专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特聘研究员及校外硕士导师。具有二十多年税务领域工作经验,亲历金税三期工程的设计和实施以及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起草。对跨国公司架构优化以及高净值人士的全球税务规划有深度研究,国际私人银行家认证税务领域特聘讲师。现任北京罗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罗格研究院院长,北京罗格殊胜咨询有限公司CEO。

马天骄,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曾在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五年,主要负责间接股权转让、税收协定审核、转让定价管理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税务稽查等工作,曾参与某大型电商的境外股权转让案件谈判、为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讲授境外税收相关问题并多次对税务系统内部人员进行国际税收和大企业集团检查的培训,曾作为主要检查人员参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的税务稽查工作,具有丰富的税务理论知识和税务实践经验。作者团队拥有丰富的【学术 税局 企业】经验

彭启蕾,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国家税务总局科研人才库国际税收领域专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特聘研究员及校外硕士导师。具有二十多年税务领域工作经验,亲历金税三期工程的设计和实施以及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起草。对跨国公司架构优化以及高净值人士的全球税务规划有深度研究,国际私人银行家认证税务领域特聘讲师。现任北京罗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罗格研究院院长,北京罗格殊胜咨询有限公司CEO。

马天骄,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曾在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五年,主要负责间接股权转让、税收协定审核、转让定价管理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税务稽查等工作,曾参与某大型电商的境外股权转让案件谈判、为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讲授境外税收相关问题并多次对税务系统内部人员进行国际税收和大企业集团检查的培训,曾作为主要检查人员参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的税务稽查工作,具有丰富的税务理论知识和税务实践经验。

陈帆,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现于北京市税务局反避税调查局从事专职反避税调查工作。近年来专注于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具有丰富的反避税实践经验。

蒋艳君,经济学硕士,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二十多年来一直工作在税收一线,在基层处理了大量税收征管案例。长期从事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曾任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所长,在股权激励涉税问题、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目錄
目录

第一部分理论篇


第一章CRS概述

Q1:CRS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Q2:CRS的前世今生是什么?
Q3:该如何通俗理解CRS?
Q4:CRS报告的是谁的信息?
Q5:CRS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是什么?
Q6:CRS是如何在各国之间实现信息交换的?
Q7:通过CRS进行信息交换有时间期限要求吗?
Q8:各CRS参与国在执行CRS过程中遇到问题该怎么办?
Q9:CRS在全球的进展如何?
Q10:只要是CRS的参与国,这些国家之间就会自动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程序吗?
小贴士:对激活的理解
Q11:CRS在中国的进展如何?中国政府有哪些行动?
Q12:推动全球CRS的机构是什么?现阶段取得了哪些成果?

第二章CRS信息交换规则

Q13:各CRS参与国该如何履行CRS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节应报告金融机构

Q14:什么是应报告金融机构?
小贴士:理解应报告金融机构需要的三步走
Q15:如何理解CRS下应报告金融机构必须是一个位于CRS参与国的实体?
Q16:CRS下的应报告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Q17:什么是CRS下的储蓄(存款)机构?
Q18:什么是CRS下的托管(保管)机构?
Q19:什么是CRS下的特殊保险公司?
小贴士:我国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Q20:什么是CRS下的投资实体?
补充资料:关于穿透
小贴士:投资实体的判断标准在各国并不相同
Q21:中国版CRS下,常见的应报告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Q22:CRS下的非报告金融机构一般是指什么?
小贴士:非报告金融机构vs消极积极非金融机构
Q23: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政府实体?
小贴士:对政府部门控制实体的进一步理解
Q24: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国际组织?
Q25: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中央银行?
Q26: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的退休基金?
Q27: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狭义参与的退休基金?
Q28: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合格的信用卡发行商?
Q29: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豁免的集体投资工具?
Q30:什么是非金融机构?
Q31:怎么理解非金融机构中的积极非金融机构?
小贴士: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的身份认定
Q32:怎么理解非金融机构中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Q33:应报告金融机构若识别出消极非金融机构,该如何处理?
Q34: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中的实际控制人?
小贴士:对受益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概念的进一步理解

有关应报告金融机构的案例讨论

离岸公司专题

Q35:什么是离岸公司?
补充资料: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小番外:著名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新动作
Q36:离岸公司在CRS下的合规身份是什么?

信托专题

Q37:什么是信托公司?
Q38:为什么信托会成为高净值人士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
Q39:为什么离岸信托会成为CRS重点关注的对象?
补充资料:富豪们常用的避税手段
小番外:普利兹克家族的信托筹划
Q40:信托在CRS下的合规身份是什么?
小贴士:税收透明体的概念

投资基金专题

Q41:什么是投资基金?
Q42: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Q43:在CRS下,投资基金的合规身份是什么?
Q44:投资基金的CRS合规申报主体是什么?

第二节金融账户与应报告金融账户

Q45:CRS下的金融账户是指什么?
Q46:存款账户一般是指什么?
Q47:托管账户一般是指什么?
Q48: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账户一般是指什么?
Q49:什么是保险合同?
Q50:什么是年金合同?
Q51:什么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
Q52:股权和债权权益账户是指什么?

有关金融账户的案例讨论

Q53:什么是账户持有人和账户管理人?
小贴士:实体概念的回顾
Q54: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其账户持有人是如何规定的?
Q55:投资实体的账户持有人是如何规定的?
补充资料:如何认定对任意受益人的变相分配
补充资料:是像债的股还是像股的债
Q56:什么是CRS下的应报告人?
小贴士:应报告管辖区的概念
小贴士:应报告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Q57:CRS下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是什么?
Q58:CRS下实体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是什么?
Q59:中国版CRS下,个人如何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补充资料: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收居民的新规定
Q60:中国版CRS下,企业如何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Q61:CRS下的应报告金融账户是指什么?
补充资料:金融账户vs应报告金融账户
补充资料:CRS下的豁免报告金融账户的范围

第三节尽职调查规则

国际通用规则

Q62:在CRS下,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规则是什么?
Q63:什么是预先存在的账户和新增账户?
Q64:什么是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
Q65:在CRS下,如何对预先存在的个人低净值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小贴士:对居住地址测试的进一步理解
Q66:在CRS下,如何对预先存在的个人高净值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小贴士:CRS需申报国标记
小贴士:纸质标记检索程序
Q67:只要被识别出CRS需申报国的标记,该账户就一定要进行申报吗?
小贴士:CRS中的自我声明是否靠谱
Q68:在CRS下,证明税收居民身份的书面证据包括哪些形式?
小贴士:个人可以用来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书面证据
Q69:在CRS下,如何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Q70:在CRS下,如何对预先存在的实体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小贴士:可以表明一个实体账户的账户持有人为应报告管辖区
居民的地址信息
Q71:在CRS下,如何对新实体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Q72:在尽职调查程序中,需要获取自我声明的情况有哪些?
Q73:在CRS下,对联名账户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Q74:CRS与FATCA的尽职调查规则有什么不同?

中国版特殊规则

Q75:中国大陆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时间表是怎样的?

新开个人账户专题

Q76: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程序?
Q77:个人新开设账户时,声明文件获取有哪些特殊情况?
Q78:针对个人账户持有人声明的审核内容是什么?
Q79:在我国,对于销户后重新开立的账户该如何认定?

存量个人账户专题

Q80:什么是存量个人账户?
Q81:根据国内法规,存量个人账户如何进行分类?
Q82: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开展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Q83: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开展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Q84: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变为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怎么处理?

新开机构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专题

Q85: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开展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小贴士:机构开立账户的注意事项
小贴士:中国版CRS关于信息矛盾的具体规定
Q86: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开展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第四节报告相关信息

Q87:在CRS下,金融机构应报告的信息有哪些?
补充资料:关于应报告信息的总结
Q88:在CRS下,有关地址的报告原则是什么?
Q89:在CRS下,有关居民身份的报告原则是什么?
Q90:什么是账户余额或价值?
Q91:联名账户中,各持有人的账户余额或价值如何确定?
Q92:对于在报告期内清户的账户,金融机构该如何处理?
Q93:若信托作为应报告金融机构,其需要申报的信息有哪些?
Q94:若信托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其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Q95:CRS与FATCA在应报告信息方面有什么不同?


第三章中国版CRS番外

第一节个人番外

Q96:双重居民身份的账户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Q97:什么是华人华侨?华人华侨的信息会被交换吗?

第二节金融机构番外

Q98: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吗?
Q99:在开展尽职调查前,金融机构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小贴士:金融机构的职责
Q100:在开展尽职调查时,金融机构还应打好哪些组合拳?
Q101: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哪些信息进行居民身份识别?

第三节犯错番外

Q102:金融机构若存在未尽职的行为,可能受到什么惩罚?
Q103:账户持有人若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受到什么惩罚?
小贴士:合规纳税提醒


第四章各国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中国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澳大利亚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法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德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挪威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日本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印度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俄罗斯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马来西亚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卢森堡大公国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阿根廷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墨西哥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印度尼西亚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奥地利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巴基斯坦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韩国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沙特阿拉伯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卡塔尔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巴西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巴拿马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第二部分实践篇


第五章关于CRS应对方案的评价

Q104:若个人持有非CRS参与国的护照,是否就可以免于CRS的申报义务?
Q105:签订代持协议是否可以规避CRS的申报义务?
补充资料: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Q106:账户持有人为非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是否可以规避CRS?
Q107:设立离岸公司可以规避CRS吗?
补充资料:关于红筹上市架构
Q108:每年年底把银行账户里的钱转移到其他非CRS参与国的账户,是否可以规避CRS?
Q109:改变收入性质能否成为应对CRS的一种有效手段?
Q110:通过离岸信托投资可以规避CRS信息交换吗?
Q111: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会受到CRS的影响吗?
Q112:购买海外大额保单可以规避CRS信息交换吗?
Q113:在CRS下,大额保单哪些信息会被披露?
Q114:在CRS下,通过信托持有大额保单会面临信息披露吗?
Q115:在CRS下,只要个人在海外拥有资产,就一定会被征税吗?
Q116:把全部海外资产转化为房产、古董、字画等非金融资产是否可以规避CRS?
Q117:美国并非CRS参与国,把钱放在美国是不是就安全了?


第六章CRS与个人所得税

Q118:哪些人群会受到CRS的影响?
补充资料:林小姐的故事
Q119:如何判断您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小贴士:个人所得税法的新变化
小贴士:纳税年度的概念
小番外:舟车劳顿的富豪们
Q120:为什么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关注CRS?
Q121:通过CRS传递至中国税务机关的信息一定会涉及补税吗?
Q122:通过CRS传回的收入信息可能会按什么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Q123: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所得,在中国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小番外:落户积分排名第一的网红
补充资料:个人所得税的两种申报方式
补充资料:汇算清缴
小番外:扒一扒新个税法中的新规定
Q124:中国税收居民取得的境外所得,在东道国和居民国之间如何分配税款?
补充资料:三种税收管辖权
Q125: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小贴士:理解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与任职或受雇相关
小贴士:免征额vs起征点
小贴士:收入vs应纳税所得额
补充资料:关于年终奖的优惠算法
Q126: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Q127: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小贴士:股权激励的几种表现形式
补充资料:关于股票期权所得的部分税收规定
Q128: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小贴士: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税收规定
Q129: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补充资料: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关税收政策
补充资料:中国演员的税收变迁之路
小番外:范冰冰事件简介
Q130:居民个人用于捐赠的部分,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小贴士:旧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捐赠的规定
小贴士: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捐赠的规定
Q131: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稿酬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补充资料:稿酬所得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补充资料:稿酬所得的优惠政策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Q132: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小贴士:CRS下,非金融资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Q133: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Q134:中国税收居民从香港购买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在中国内地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Q135: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哪些新变化?
Q136: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有何意义?
Q137: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变化与CRS有关吗?

第七章CRS与企业所得税

Q138:CRS信息交换,可能对哪些企业造成影响?

第一节避免双重征税与CRS

Q139:跨国经营为什么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Q140:开展跨国经营,居民企业该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Q141:开展跨国经营,居民企业该如何利用税收协定优惠避免双重征税?
小贴士:我国已签税收协定的情况
小贴士:如何判定构成常设机构
小番外:一个温暖的特许权协定优惠故事
Q142:开展跨国经营,居民企业该如何利用税收抵免政策避免双重征税?
小贴士:直接抵免vs间接抵免
Q143: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该如何进行税收直接抵免?
小贴士:什么是分国不分项抵免
小贴士:什么是不分国不分项抵免
补充资料: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的注意事项
Q144: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缴纳的哪些所得税税额不可以直接抵免?
Q145: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向该居民企业分红,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小贴士:多层持有股份比例的计算
Q146:中国居民企业享受境外税收优惠而免予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可以进行税收抵免吗?
小贴士: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相关知识
Q147:居民企业可以同时运用多种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政策吗?
小贴士:税收协定vs税收饶让vs税收抵免

第二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CRS

Q148:什么是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小贴士:我国居民企业的两条判定标准
小贴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需正确判定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
Q149: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Q150:对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有哪些税收管理要求?
Q15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有哪些判定依据?
Q152:CRS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有什么影响?
小贴士:老贸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第三节CFC与CRS

Q153:什么是CFC?我国的CFC判定规则?
小贴士:判定CFC的3W口诀
Q154:CRS对CFC有什么影响?
补充资料:新个人所得税法补漏洞


第三部分拓展篇


第八章BEPS与CRS

Q155:跨国集团在搭建海外架构时会考虑哪些涉税因素?
Q156:跨国企业如何利用有形商品转让定价避税?
Q157:跨国集团如何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
Q158:跨国企业如何通过混合错配避税?
Q159:跨国企业如何利用CFC避税?
Q160:开展跨境工程业务会有哪些税收风险?
Q161:设立跨境商贸公司有哪些税收风险?

第九章VIE架构与CRS

Q162:VIE架构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Q163:VIE架构是怎么组成的?
Q164:VIE构架的控制原理是什么?
Q165:VIE构架的税收潜在收益与风险是什么?

第十章经济实质法案与CRS

Q166:《经济实质法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Q167:哪些实体和业务需要遵守《经济实质法案》?
Q168:怎样才算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呢?
Q169:经济实质审查需要企业做什么事情?如果不理它会有什么后果?
Q170:经济实质法案影响最大的是哪些群体?
Q171:经济实质法案的应对策略有哪些?

结语
参考文献
免责声明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附录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附录四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附录五 有关CRS实施的常见问题
附录六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附录七 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附录八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饶让抵免规定一览表
附录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境外抵免部分
內容試閱
序 言
CRS,英文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对没有接触过的人来说,这是个很生涩、难懂的话题,似乎离我们很远。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国企业和个人(尤其是高净值个人)的海外投资、海外收入、海外资产逐年增加。这些投资、收入、资产要不要交税,在哪交税,交多少税,怎么交税,不交税对个人或企业有什么影响?随着全球征税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企业、居民海外收入逃税被查处案件频频曝光,CRS似乎又与我们渐行渐近。
当彭启蕾博士让我为本书作序时,我虽有些犹豫,但还是接受了。犹豫的原因是,我虽然从事税务工作多年,对CRS也有过接触,却还不能说很熟悉;接受的原因则有三条:
其一,因为经历。我曾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以及省税务局工作多年。尤其是我在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工作期间,曾随总局领导先后访问过马恩岛、泽西岛、根西岛、马耳他、开曼群岛等,主要任务是签署双边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这些岛国,在OECD看来,曾是全球有名的避税港。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经说:在竞选期间,我就表示过对开曼群岛上那栋竟有超过12000家企业将其视为自己总部的小楼的愤慨!而且我以前也说过,如果它不是世界上最大的办公大楼,那么必然是世界上最大的税收漏洞。我相信美国民众都清楚它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像这样的税收漏洞必须被我们终结。实际上,全球许多跨国公司和高净值个人,都选择在避税港成立离岸公司或者委托避税港的信托投资公司理财,以达到海外收入避税的目的。原因很简单,这些岛国缺乏资源,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大多采取低税率等措施吸引国际投资。比如跨国公司利用操纵关联企业之间有形商品转让定价避税,无论采取高进低出高进高出还是低进低出等定价策略方式,目的都是将高税率地区的营业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达到总体税负最低的效果。因此,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的避税港,就成为跨国公司全球避税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以开曼群岛为例。该岛位于中美洲的加勒比海,由大开曼、小开曼、开曼布拉克3个岛屿组成;人口60765,人均GDP58942美元。该国GDP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注册收入。该国有10万多个离岸公司注册,每户每年注册费640~2400美元,这主要因为该岛以监管松低税率闻名,注册一家公司两天就可完成。英国《金融时报》曾报道,在开曼,一些个人董事在数百个董事会任职,很多机构提交的申请只有注册地址,大多仅仅是空无一人的办公室门牌;开曼群岛南教堂街上的一幢5层办公大楼Ugland House,为19000多家公司提供了办公地址。据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统计,大约有一半在开曼注册的公司,其账单地址写的是美国。当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也不乏中国企业。二是旅游收入。该岛地处热带,有7公里的黄金海岸,建设了许多5星、6星级宾馆,吸引了大量游客来此旅游。三是金融管理收入。该国有三类金融机构,包括:9500多家信托投资基金,掌管着全球高净值个人的1.6万亿美元资产,为他们作各种投资理财;230多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一个容量达3000亿美元的证券交易市场。上述金融机构的每一笔金融交易都会被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由于该国采取低税政策(只有进口关税和印花税,没有所得税),因此吸引了大批企业注册和个人投资、存款。
其二,因为职业。我虽然已从税务行政岗位退下来,但目前仍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从事与税务相关的工作。税务师行业现有570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5万多执业税务师、10万多从业人员,其中一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就在从事与CRS相关的业务。2017年1月1日起,中国税务机关开始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相当于中国版的CRS)开始施行; 2018年9月1日起,中国与相关国家开始按照CRS协议进行信息互换;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其中加入了反避税条款。由于上述文件和机制的实施,使得中国税务机关能够如实掌握本国居民的海外收入情况,为开展后续税收执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促使有境外收入的中国居民认识到不如实在中国申报纳税的风险,从而开始主动申报纳税。比如,国内三位知名投资人在境外避税地设立了导管公司,通过转让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取得收入,并将境外所得转移到其在避税港开立的个人境外账户,未在境内缴税。为了防范CRS信息交换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他们主动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按照税法规定就其境外股权转让所得在北京缴纳了约30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其三,因为了解。本书主编彭启蕾博士,先后在青岛市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工作,现在一家服务于税收监管科技现代化的高科技公司北京罗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和研究院院长。由于彭博士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项目组、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工作,这个时期我正好担任金税三期工程办主任、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6年共事,作为她的上司,我对彭博士的人品和能力是比较了解的。该同志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博士和博士后,她的博士研究方向主要是税收信息化以及国际税收领域,尤其是她在北京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国际税收经验。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期间,参与编写了《税收信息化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汇编》《征管和科技发展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2017年出版了《最新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使用手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析)》,在业界受到普遍好评;2018年出版了自己的学术专著《电子商务税收研究文集》。这本《CRS百问百答》由她主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和北京特派办有关涉外和反避税的业务骨干以及清华、北大的硕士研究生参与编写,业务专精,阵容强大。
本书不仅介绍了CRS的基本概念,而且讲解了实际操作;不仅有对CRS的理论概括,还有对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不仅讲了CRS对个人的影响,也介绍了对企业的影响;不仅有对政策的深入解读,还穿插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可以说,我写序言的过程,也是通过本书对CRS再学习的过程,而且感觉收获满满,受益匪浅。我觉得,这本书无论对税务干部、涉税专业服务人员,还是从事国际税收教学的老师和学生,以及有海外收入的企业和个人而言,都是了解和适用CRS不可多得的教材和工具。
是为序。
李林军
李林军,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等职,现任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副书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前 言

长期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很多富人都悄无声息地将自己的巨额资产转移到避税天堂,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卢森堡中国互联网公司中的三大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也在避税天堂之一的开曼群岛注册了自己的离岸公司。然而,随着CRS在各国的落地,一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排查正在展开,全球征税和反避税的时代已经到来,个人资产将迎来裸奔,隐匿财产、逃避税收的行为将会渐行渐难。正所谓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在全球资产逐渐透明化的今天,首要任务之一就是搞懂使得全球资产透明化成为可能的机制CRS,从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全球资产的优化配置。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译为统一报告标准,是经合组织(OECD)于2014年发布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部分,旨在打击跨境逃避税。简单理解,CRS就是一种信息情报交换制度,CRS参与国会把对方国家税收居民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相互交换,从而使CRS参与国居民的海外资产无所遁形,进而达到维护全球税收秩序的目的。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承诺实施CRS标准。中国首次交换时间为2018年9月。
本书作为CRS的普及读物,旨在以通俗易懂的傻瓜版CRS合规小册子形式,将晦涩难懂的规则翻译成直白的场景式问答,将目前收集到的规避CRS报告义务的常见手法以案例的形式囊括其中并进行评述,同时结合新个税改革、BEPS、经济实质法案等热点,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CRS对个人与企业的影响,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CRS制度本身及其实践意义。
本书共有十章,其中前四章是纯理论章节,分别从CRS的起源和进展、CRS信息交换规则、中国版CRS新增内容与各国税收居民身份判定规则的角度对CRS相关技术知识点进行介绍和讨论。第五章至第七章则是实践章节,第五章对各种热门CRS应对方案进行了分析点评,第六章与第七章分别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角度出发分析了CRS对个人与企业的影响。最后三章作为拓展篇,结合CRS具体讨论了BEPS、VIE架构与经济实质法案等热点。此外,我们特意绘制了百问的思维导图,置于目录前,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把握全书脉络,更好地掌握本书介绍的知识。建议读者优先阅览。
本书适用于受CRS影响较大的人群:移民海外人员、配置海外金融资产人员、通过壳公司进行投资的人员、设立离岸信托的人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同时,本书也适用于对CRS感兴趣的政府官员和税收实务工作者。
由于CRS的相关规定还在不断变化,尤其是一些细节的改变或者补充尚不可知,同时,国内个人所得税法也重新进行了修订,实施条例已经出台,相关政策还在陆续发布中,我们在编写的过程中虽然尽力把握基本的原则,但仍觉力有不逮。鉴于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不足和疏漏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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