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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者在《澳门民法典》总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一般论题进行了厘清。《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已于2014年11月出版。上册分三篇,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与若干重要原则、民法的基本范畴。本书是下册,分四篇。第四篇论主体,对主体的相关概念及自然人、法人进行性阐释。第五篇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分五章介绍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的作出:一般问题、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第六篇论意思表示瑕疵着重讲述意思之瑕疵、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第七篇余论,论述法律行为元素理论、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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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唐晓晴,男,1972年出生,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2004年起任澳门法律、公共行政与翻译学会监事会副主席;2007年被澳门政府委任为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2009年被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为律师业高等委员会委员;澳门法律适应化委员会委员,之后任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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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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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论主体
第一章主体与相关概念/3
第一节主体与人/3
第二节主体与自然人和法人/5
第三节主体与人格/8
第二章自然人(个体人)/15
第一节概述/15
第二节自然人的法律人格/16
第三节自然人的人格权/23
第四节类人格利益(人在生前死后所受之侵犯)的保护/42
第五节自然人的法律能力/51
第六节自然人与地点的关系/61
第三章法人(集体人)/71
第一节法人概念与制度的历史发展/71
第二节团体人格与现代主权国家/81
第三节关于法人本质的教义争论/87
第四节法人人格的公法性面向:现代国家理论的纳入/95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104
第六节法人的能力/121
第七节法人的责任/125
第五篇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第四章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141
第一节概述/141
第二节意思说或意思主义理论的缘起/143
第三节意思的层级化/144
第四节从对意思说的批判到表示说的出现/145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方式/147
第五章法律行为的分类/149
第一节引言/149
第二节诺成行为及其对应项/152
第三节单一表示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及其对应项/198
第四节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204
第五节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207
第六节实定行为与射幸行为/210
第七节单纯管理行为与处分行为/212
第六章意思表示的作出:一般问题/214
第一节明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与默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215
第二节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215
第三节推定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与拟制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216
第四节申明与保留/217
第七章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218
第一节概述/218
第二节概念的产生与制度的渊源/219
第三节要约与承诺理论的传播路径与各国实证制度的定型/220
第四节理论发展:要约与承诺在澳门实证法中的概念/228
第五节理论发展:以要约承诺策略结构分析制度的设定/233
第六节要约与承诺的有效与失效/237
第八章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240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解释/240
第二节《澳门民法典》采纳的观点/248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填补/262
第六篇论意思表示瑕疵
第九章体系说明/271
第一节概述/271
第二节意思表示理论导出的分类体系/272
第三节本篇采用的论述体系/273
第十章意思之瑕疵/275
第一节错误/275
第二节其他意思瑕疵/354
第十一章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365
第一节故意的不一致/365
第二节非故意的不一致/376
第七篇余论
第十二章法律行为元素理论/379
第一节法律行为合同元素话语的流行状况/379
第二节法律行为(合同)元素话语的源头与表达方式变化问题/383
第三节法律行为合同要素理论的意义范围与缺失/386
第四节条件/392
第五节期限/394
第六节模态条款/395
第十三章法律行为的代理/397
第一节代理制度的功能/397
第二节代理制度与私法自治/397
第三节代理制度的发展沿革/398
第四节澳门民法中的代理/402
第十四章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443
第一节法律行为非有效/443
第二节不存在或不成立/448
第三节非有效与不可对抗/451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减缩/463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转换/465
第十五章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466
第一节时效/466
第二节失效/475
第三节消灭时效与失效/477
第四节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479
后记/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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