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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首都作为主权国家的政治象征,不仅起着整合和统一国家的作用,还对国家的政治、文化、社会乃至经济发展都起着重要影响。首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首都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有些国家对首都进行了专门立法,明确首都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还有些国家虽未对首都进行专门立法,但藉由宪法惯例或政治传统,赋予首都以特殊的地位和权力。为此,本书搜集整理翻译了14个国家的首都法。在形式上,这些立法揭示了首都法的类型、特征、种类和功能。在内容上,这些立法呈现出多元的首都地位、治理模式、中央与首都的权力划分、特殊机制和政策等。以期对中国首都法研究和制定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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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韩明生,山东济宁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首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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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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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所在地选址法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自治)组织法(1988)
二、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家首都地区委员会法
三、白俄罗斯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首都明斯克市的地位的法律
四、德国
德国柏林波恩法案
五、俄罗斯
关于俄罗斯联邦首都的地位的法律
六、菲律宾
菲律宾关于建立马尼拉大都会和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及其他事项的
总统令
菲律宾关于将马尼拉定为菲律宾的首都和国民政府的永久所在地的
总统令
菲律宾关于修改名为关于建立马尼拉大都会和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及其他事项的总统令第824号总统令的总统令
菲律宾关于建立人类居住署和人类发展署并拨出经费以及修订某些总统法令的事项的总统令(节选)
菲律宾关于授予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部分与马尼拉大都会交通管理、控制和处罚有关的权力以及其他事项的总统令
菲律宾关于在马尼拉大都会的城市和自治市增设副市长及其他事项的总统令
七、捷克
捷克布拉格首都法
八、加拿大
加拿大国家首都法
九、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联邦首都法
马来西亚吉隆坡市法(1971)
十、美国
美国首都选址法(1790)
美国法典(1997年版)第40篇(节选)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自治法
十一、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联邦首都直辖区法
十二、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多多马首都(宣告)法(2018)
十三、印度
印度德里国家首都辖区政府法令(1991)
十四、越南
越南首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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