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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较为全面地研究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全书分为四章。*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技术发展、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主要问题的类型化、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及回应、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及权利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立法互动问题。第二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发现与发明二分法问题以及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问题。第三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孳息保护模式、邻接权保护模式和孤儿作品保护模式问题。第四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产生与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问题、商标相似性人工智能判断机制问题以及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诉讼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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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强,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3D打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及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论坛》《知识产权》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职务发明奖酬法律问题--理论、制度与实践》《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3D打印与知识产权法》《机会主义行为与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交易成本视野下的专利强制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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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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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问题
第一节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技术发展
一、人工智能的含义及其应用
(一)人工智能的含义
(二)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应用
二、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工具性使用阶段
(一)人工智能能够成为辅助性创作工具
(二)人工智能工具性使用阶段对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不明显
三、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创造性主体阶段
(一)人工智能进入创造性主体阶段
(二)人工智能创造性主体阶段对知识产权制度形成挑战
四、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创作方式的特点
(一)人工智能模式化创作
(二)人工智能文本性发明和实质性发明
第二节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类型化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两种主要类型
(一)第一类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二)第二类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制度障碍
(二)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法理困境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利益内外部分享机制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涉及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新性问题
四、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内容制度的困境
(一)知识产权人身权利制度难以适用
(二)知识产权权利期限不适应人工智能
(三)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存在缺失
第三节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及回应
一、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伦理挑战
(一)主客体界限模糊问题
(二)劳动理论与人格理论颠覆问题
(三)数字鸿沟与作品鸿沟问题
二、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挑战
(一)激励不足问题
(二)海量作品许可成本与反公地悲剧问题
(三)竞争秩序破坏问题
三、知识产权理论对人工智能挑战的应对
(一)克服主客体二元思维
(二)克服作者中心主义
(三)克服交易成本
第四节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及权利归属问题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问题
(一)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法上创作者的理论障碍
(二)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法创作者的肯定说证成
(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问题的制度完善路径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法律拟制路径
(二)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法律拟制的制度构建
第五节人工智能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立法互动问题
一、人工智能科技政策积极发展
(一)美国技术安全型
(二)欧盟主体资格型
(三)日本成果保护型
(四)中国政策推动型
二、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滞后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理念保守
(二)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缓慢
(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面临障碍
三、科技政策推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
(一)在人工智能领域采用进取型立法理念
(二)以产业发展为导向推进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
(三)人工智能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立法互动的展望
第二章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客体问题
第一节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面临独创性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独立创作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创造性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来源问题
(一)传统上作品独创性来自人类作者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来源已独立于人类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标准客观化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主体标准客观化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客体标准客观化问题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客体标准认定问题
(一)传统上作品独创性标准过低
(二)提高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标准
第二节人工智能创作物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人工智能创作过程的代码化特征
(二)人工智能自主性创作属于对抽象思想的演绎
(三)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人工智能创作中面临挑战
二、人工智能算法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中的定位
(一)人工智能算法是人类抽象思想的表达
(二)人工智能算法是创作物的思想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中的属性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思想来源的扩张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思想与表达内涵的特殊性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思想与表达的层次性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判定与思想表达二分法
(一)人工智能算法与不受保护的思想
(二)人工智能算法与实质性相似
第三节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
一、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对创造性标准产生影响
(一)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能力的不断提高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对创造性标准的三个方面影响
(三)专利创造性来源不限于人类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与创造性判断要素认定标准问题
(一)现有技术
(二)本领域技术人员
(三)非显而易见性
三、人工智能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
(一)人工智能作为创造性判断工具
(二)可能的质疑与回应
四、专利创造性标准未来发展的展望
第四节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发现与发明二分法问题
一、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对发现与发明二分法的挑战
(一)专利制度保护人工智能技术发明
(二)专利制度不保护人工智能技术方案中的自然规律
二、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对发现与发明二分法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技术方案联结发现与发明
(二)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发现与发明成本对比发生转变
(三)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可专利性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第五节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问题
一、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发展引发可专利性问题
(一)算法在人工智能发明中的特点
(二)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标准面临挑战
二、人工智能算法发明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问题
(一)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应当包含技术特征
(二)人工智能算法设定需要符合技术性约束条件
(三)人工智能算法被应用于特定技术领域
三、人工智能算法发明与伦理道德疾病诊断与治疗方法问题
(一)伦理道德问题
(二)疾病诊断与治疗方法标准
第三章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
第一节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新型雇佣关系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的缘起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的现实基础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的正当性
(一)有利于实现对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激励
(二)有利于明确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侵权责任主体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的可行性
(一)雇佣作品规则提供制度基础
(二)人工智能可被视为雇员
(三)雇主范围的扩张
四、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制度的构建
(一)立法确立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人工智能创作物孳息保护模式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孳息保护模式的合理性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孳息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孳息保护模式的制度价值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孳息保护模式的构成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天然孳息
(二)法定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或使用者
(三)当事人约定归属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孳息保护模式的困境和完善
(一)利益主体分离问题
(二)当事人约定意思自治范围问题
(三)双重孳息与利益分享问题
第三节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模式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模式合理性证成
(一)邻接权模式对人类主体独创性贡献要求较低
(二)邻接权模式对独创性程度要求较低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模式的优势
(一)激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生成与传播
(二)鼓励人工智能产业投资
(三)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制度的构建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名称辨析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权利主体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权利客体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权利内容
(五)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
第四节人工智能创作物孤儿作品保护模式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孤儿作品保护模式的正当性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孤儿作品属性
(二)克服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主体缺失问题
(三)平衡人工智能投资者与创作物使用者利益
(四)提高人工智能创作物利用效率和价值
(五)促使创作物所有者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孤儿作品保护模式的困境
(一)著作权自动取得增大保护难度
(二)权利人身份不明及获取授权成本较高
(三)导致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灵活性不足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孤儿作品保护模式的具体设计
(一)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类型化
(二)应当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三)合理确定勤勉检索义务
(四)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第四章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第一节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产生与特征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产生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出现
(二)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发关注
二、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一)自主性
(二)多阶段性
(三)隐蔽性
(四)主体不确定性
第二节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特点及侵权认定规则困境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特点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困境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性相似规则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客观化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放宽问题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合理使用规则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转换性使用作品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跨类型使用作品问题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综合性作品片段使用数量和质量问题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市场影响因素问题
第三节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问题
一、人工智能技术方案专利等同侵权判定
(一)人工智能技术方案专利等同侵权主体标准
(二)人工智能技术方案专利等同侵权客体标准
二、人工智能专利侵权限制问题
(一)专利权用尽原则
(二)先使用抗辩
(三)现有技术抗辩
(四)科学实验例外
(五)善意侵权
(六)其他限制
第四节商标相似性人工智能判断机制问题
一、商标侵权认定等领域商标相似性传统判断机制的困境
(一)商标侵权认定等领域商标相似性判断标准不一
(二)主观判断模式不利于标准客观化
二、人工智能判断机制的价值与优势
(一)凸显商标相似性判断重要地位
(二)实现商标相似性判断智能化和精确化
三、人工智能判断机制的规则构建
(一)适用范围及系统选择问题
(二)适用标准问题
四、人工智能判断机制的可能困境及回应
(一)适用商标类型局限性问题
(二)证据效力限制问题
(三)人工智能混淆可能性判断对象扩展问题
第五节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及诉讼模式问题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问题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体问题
(二)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形式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模式问题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模式
(二)共同诉讼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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