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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鉴于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不少实体法律多年来亦作了修正,尤其是《民法典》的出台,许多实体法律制度都有所变化。是以,作者于2018年11月开始对《破产法原理与适用》一书进行修改。在保持原书基本构架的基础上,参考了10多年来数十部有关破产方面的著作,根据司法解释、审判纪要等规范及其起草人员有关规定产生的背景、规范设置原意的阐释,针对破产实践中遇到的又不可回避的诸如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能否强制调整出资人的股权等问题以及新出现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破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重大实践问题在全面介绍破产有关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不求一定正确,只求言之成理,观点明确,以保持该书所一直追求的内容全面成果新颖观点明确资料翔实实践性强的特点,希求对开卷的读者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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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贺小电,男,1962年11月生于湖南省耒阳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副庭长,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2003年6月主动辞职创办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曾任负责人、首席合伙人,后与他人共同成立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法学家》《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发表专业文章20多篇;结合司法职业实践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参与《新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1、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婚姻继承适用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担保合同案例评析》《担保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等著作3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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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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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第四节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破产实质要件
第一节 破产要件
第二节 破产能力
第三节 破产原因
第四节 破产障碍
第三章 破产程序要件
第一节 破产申请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主体及条件
第三节 破产申请方式
第四节 破产管辖
第五节 破产申请受理
第六节 执转破制度的适用
第七节 破产申请受理效力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第三节 破产撤销权
第四节 破产无效行为确认权
第五节 破产追回权
第六节 破产未履行完毕合同处理权
第七节 破产取回权
第八节 破产抵销权
第九节 破产别除权
第五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一节 破产费用
第二节 共益债务
第六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概述
第二节 债权申报
第三节 债权审查
第四节 特殊债权申报与审查
第五节 债权核查
第六节 债权确认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职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运行
第五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管理人
第九章 破产重整
第十章 破产和解
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特定主体破产程序的特别规范
第十三章 破产衍生诉讼
第十四章 破产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破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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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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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7月主导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3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的法律事务以来,我与所带领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已在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运行实践中“摸爬滚打”了十余年,其中的酸甜苦辣咸,可以说是五味俱全。
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在推进各地的破产司法实践工作,尤其是2016年5月以来,将之上升为一项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的标志来强调其重要性。在2016年5月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法[2016]169号)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标志之一。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对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要运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方式进行救治,使其能够通过救治重返市场;对救治无效或者根本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要进行破产清算,促进及时退出市场。”“各地法院要围绕让人民法院成为‘生病企业’医院目标,对虽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但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要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开展破产和解和重整,有效利用各种资源,使企业恢复生机。对救治无效或者其他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要加快破产清算,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出清。”同时,先后颁行了《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破产法解释(三)》等多个司法解释,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破产审判纪要》《审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纪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意在推动破产司法实践工作积极开展的同时,保证其有关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公平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对于有挽救希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鼓励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手段,尽可能维持其生存,避免因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的社会负面效应;对于因产业结构转变且经营前景暗淡,历史包袱沉重并挽救无望而必须破产的企业,则在保障公开、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可是,各地的破产实践情况又怎么样呢?除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外,笔者认为远不尽人意。在一个经济居于中上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以来共受理8个破产案件。就是这8个破产案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都长期处于停摆状态,没有1个走完主要程序。由此可见,破产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形与人民法院的要求来说,存在一定差距。
究其原因,有人从宏观角度分析,认为破产难主要有缺乏金融机构破产和个人破产制度、破产机制运行不畅、破产专业人员缺乏、破产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文化传统与商业习惯因素导致社会公众包括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等对破产制度的功能仍认识不足等六个方面的原因。从实践操作层面上看,笔者认为,原因多种多样,既有主观上的,又有客观上的,后者尚是主要因素:
如,基于传统观念,一般认为破产总不是件好事,甚至认为是件不吉利的事,债务人及其股东即使认识到已经破产,通常亦不愿意接受破产这一现实。加之,有的本身财务制度异常混乱,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又不愿意配合甚至隐瞒、毁弃财务资料、财产,致使破产工作难以进行。
又如,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社会诸多方面,需要银行、市场监管、国土、房产、建设、规划、交通、商务、环保、税务、公安、社会保险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一些特定行业,还需要审批或者备案机关的配合。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这些部门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配合的义务,也罕见有规章对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需要这些机构就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予以配合作出相关规定。因此,在处理涉及债务人的有关问题时,一些机构按照正常情况下债务人必须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根本无法做到,也不知道如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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