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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德国民法典》一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陈卫佐教授1998年至2004年在德国萨尔大学留学期间和2012年至2019年作为洪堡学者在德国马普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汉堡大学和波恩大学从事研究工作期间的呕心之作。其第1版于2004年、第2版于2006年、第3版于2010年、第4版于2015年出版后,获读者普遍好评和广泛认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德国民法典新动态,译注者依据德国民法典新版本重新进行了翻译、修订、补充和完善。现推出反映德国民法典截至2020年4月1日的施行状况的第5版。第5版对比了德国民法典德文原版与多个英、法、日文译本,力求使译文更为准确;吸纳了读者的批评意见和修改建议,并参考截至2020年1月的德语民法文献对全书一千余条注解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使译文和注解的质量较之前4版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总之,本书是拥有中、德两国法学博士学位的陈卫佐教授历时20年的劳动成果,无论在严谨态度和翻译技巧,还是在学术功底和专业水平上,均堪称值得信赖的读者友好型德国民法典全新中译本和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民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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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卫佐,1967年8月9日出生于南宁市,祖籍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汉族,洪堡学者、无党派人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项目联合主任、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1990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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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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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
第一章 人(第1条至第89条)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至第14条)
第二节 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
第一目 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21条至第54条)
第二分目 已登记的社团(第55条至第79a条)
第二目 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
第三目 公法上的法人(第89条)
第二章 物和动物(第90条至第103条)
第三章 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
第一节 行为能力(第104条至第113条)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116条至第144条)
第三节 合同(第145条至第157条)
第四节 条件和期限(第158条至第163条)
第五节 代理和意定代理权(第164条至第181条)
第六节 允许和追认(第182条至第185条)
第四章 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
第五章 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18条)
第一节 消灭时效的客体和持续时间(第194条至
第202条)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第203条
至第213条)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条至第218条)
第六章 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
第七章 担保的提供(第232条至第240条)
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
第一章 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
第一节 给付义务(第241条至第292条)
第二节 债权人的迟延(第293条至第304条)
第二章 通过一般交易条款来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债务关系
(第305条至第310条)
第三章 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第311条至第361条)
第一节 成立、内容和终止(第311条至第319条)
第一目 成立(第311条至第311c条)
第二目 在消费者合同和特别营销形态的情形下的各项原则
(第312条至第312k条)
第一分目 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适用范围和各项原则
(第312条、第312a条)
第二分目 订立于营业场所外的合同和异地交易合同
(第312b条至第312h条)
第三分目 电子商务合同(第312i条、第312j条)
第四分目 背离性协议和证明责任(第312k条)
第三目 合同的调整和终止(第313条、第314条)
第四目 单方面的给付确定权(第315条至第319条)
第二节 双务合同(第320条至第326条)
第三节 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许诺(第328条至第335条)
第四节 定金、违约金(第336条至第345条)
第五节 合同的解除;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
(第346条至第361条)
第一目 合同的解除(第346条至第354条)
第二目 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第355条至
第361条)
第四章 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
第一节 履行(第362条至第371条)
第二节 提存(第372条至第386条)
第三节 抵销(第387条至第396条)
第四节 债务免除(第397条)
第五章 债权的转让(第398条至第413条)
第六章 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8条)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
第八章 各种债务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
第一节 买卖、互易(第433条至第480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433条至第453条)
第二目 特种买卖(第454条至第473条)
第一分目 试验买卖(第454条、第455条)
第二分目 买回(第456条至第462条)
第三分目 优先买受(第463条至第473条)
第三目 消费品买卖(第474条至第479条)
第四目 互易(第480条)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合同、长期休假产品合同、媒介合同和
互易系统合同(第481条至第487条)
第三节 贷款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和分期
供应合同(第488条至第515条)
第一目 贷款合同(第488条至第505e条)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488条至第490条)
第二分目 消费者贷款合同的特别规定(第491条至
第505e条)
第二目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第506条至
第509条)
第三目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期供应合同
(第510条)
第四目 在不动产消费者贷款合同情形下的咨询服务
(第511条)
第五目 强制性、适用于新业务初创者(第512条、
第513条)
第六目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无偿贷款合同和无偿融资
援助(第514条、第515条)
第四节 赠与(第516条至第534条)
第五节 使用租赁合同、用益租赁合同(第535条至
第597条)
第一目 适用于使用租赁关系的一般规定(第535条至
第548条)
第二目 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49条至
第577a条)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549条至第555条)
第一a分目 保持措施和现代化措施第555a条至
第555f条)
第二分目 使用租赁租金(第556条至第561条)
第一亚分目 关于使用租赁租金的协议(第556条至
第556c条)
第一a亚分目 关于在住宅市场紧张地区使用租赁开始
时的使用租赁租金额的协议(第556d条
至第556g条)
第二亚分目 关于使用租赁租金额的规定(第557条至
第561条)
第三分目 使用出租人质权(第562条至第562d条)
第四分目 合同当事人的变更(第563条至第567b条)
第五分目 使用租赁关系的终止(第568条至
第576b条)
第一亚分目 一般规定(第568条至第572条)
第二亚分目 期间不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3条至
第574c条)
第三亚分目 期间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5条、
第575a条)
第四亚分目 雇员住宅(第576条至第576b条)
第六分目 在所出租的住宅上的住宅区分所有权成立的
情形下的特殊性(第577条、第577a条)
第三目 关于其他物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8条至
第580a条)
第四目 用益租赁合同(第581条至第584b条)
第五目 农业用地用益租赁(第585条至第597条)
第六节 使用借贷(第598条至第606条)
第七节 物的消费借贷合同(第607条至第610条)
第八节 雇佣合同和类似合同(第611条至第630h条)
第一目 雇佣合同(第611条至第630条)
第二目 治疗合同(第630a条至第630h条)
第九节 承揽合同和类似合同(第631条至第651y条)
第一目 承揽合同(第631条至第650o条)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631条至第650条)
第二分目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第650a条至
第650h条)
第三分目 消费者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第650i条至
第650n条)
第四分目 强制性(第650o条)
第二目 建筑师合同和工程师合同(第650p条至
第650t条)
第三目 建筑开发商合同(第650u条、第650v条)
第四目 包价旅行合同、旅行媒介及与媒介相结合的旅行给付
(第651a条至第651y条)
第十节 居间合同(第652条至第656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652条至第655条)
第二目 消费者贷款合同和有偿融资援助的媒介(第655a条
至第655e条)
第三目 婚姻媒介(第656条)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第657条至第661a条)
第十二节 委托、事务处理合同和支付服务(第662条至
第676c条)
第一目 委托(第662条至第674条)
第二目 有偿事务处理合同(第675条至第675b条)
第三目 支付服务(第675c条至第676c条)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675c条至第675e条)
第二分目 支付服务合同(第675f条至第675i条)
第三分目 支付服务的提供和使用(第675j条至
第676c条)
第一亚分目 付款交易的授权;支付工具;拒绝到达
支付账户(第675j条至第675m条)
第二亚分目 付款交易的执行(第675n条至
第675t条)
第三亚分目 责任(第675u条至第676c条)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第677条至第687条)
第十四节 寄托(第688条至第700条)
第十五节 旅店主人处物的携入(第701条至第704条)
第十六节 合伙(第705条至第740条)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第741条至第758条)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第759条至第761条)
第十九节 非完全债务(第762条至第764条)
第二十节 保证(第765条至第778条)
第二十一节 和解(第779条)
第二十二节 债务许诺、债务承认(第780条至第782条)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第783条至第792条)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债券(第793条至第808条)
第二十五节 物的提示(第809条至第811条)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第812条至第822条)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第823条至第853条)
第三编 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
第一章 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
第二章 关于土地上权利的一般规定(第873条至
第902条)
第三章 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1条)
第一节 所有权的内容(第903条至第924条)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5条至第928条)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9条至第984条)
第一目 转让(第929条至第936条)
第二目 取得时效(第937条至第945条)
第三目 附合、混合、加工(第946条至第952条)
第四目 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第953条至
第957条)
第五目 先占(第958条至第964条)
第六目 拾得(第965条至第984条)
第四节 因所有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第985条至第1007条)
第五节 共有(第1008条至第1011条)
第四章 役权(第1018条至第1093条)
第一节 地役权(第1018条至第1029条)
第二节 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89条)
第一目 物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67条)
第二目 权利上的用益权(第1068条至第1084条)
第三目 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85条至第1089条)
第三节 限制的人役权(第1090条至第1093条)
第五章 优先买受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
第六章 物上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13条至
第1203条)
第一节 抵押权(第1113条至第1190条)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203条)
第一目 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198条)
第二目 定期土地债务(第1199条至第1203条)
第八章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第1296条)
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1204条至第1259条)
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1273条至第1296条)
第四编 家庭法(第1297条至第1921条)
第一章 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第1588条)
第一节 婚约(第1297条至第1302条)
第二节 婚姻的缔结(第1303条至第1312条)
第一目 结婚能力(第1303条至第1305条)
第二目 婚姻的禁止原因(第1306条至第1308条)
第三目 结婚能力证书(第1309条)
第四目 结婚(第1310条至第1312条)
第三节 婚姻的取消(第1313条至第1318条)
第四节 死亡宣告后的再婚(第1319条、第1320条)
第五节 婚姻的一般效果(第1353条至第1362条)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563条)
第一目 法定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390条)
第二目 约定财产制(第1408条至第1519条)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1408条至第1413条)
第二分目 财产分别制(第1414条)
第三分目 财产共同制(第1415条至第1518条)
第一亚分目 一般规定(第1415条至第1421条)
第二亚分目 由配偶一方管理共同财产(第1422条至
第1449条)
第三亚分目 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财产(第1450条
至第1470条)
第四亚分目 共同财产的分割(第1471条至
第1482条)
第五亚分目 延续的财产共同制(第1483条至
第1518条)
第四分目 选择性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第1519条)
第三目 夫妻财产制登记簿(第1558条至第1563条)
第七节 离婚(第1564条至第1587条)
第一目 离婚原因(第1564条至第1568条)
第一a目 在离婚之际的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处理
(第1568a条、第1568b条)
第二目 离婚配偶的扶养(第1569条至第1586b条)
第一分目 原则(第1569条)
第二分目 受扶养权(第1570条至第1580条)
第三分目 给付能力和顺位(第1581条至第1584条)
第四分目 扶养请求权的形成(第1585条至
第1585c条)
第五分目 扶养请求权的终止(第1586条至
第1586b条)
第三目 供给的均衡(第1587条)
第八节 教会义务(第1588条)
第二章 亲属(第1589条至第1772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589条、第1590条)
第二节 血统(第1591条至第1600d条)
第三节 扶养义务(第1601条至第1615n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1601条至第1615条)
第二目 子女及其彼此无婚姻关系的父母的特别规定
(第1615a条至第1615n条)
第四节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第1616条至
第1625条)
第五节 父母照顾(第1626条至第1698b条)
第六节 辅佐(第1712条至第1717条)
第七节 收养(第1741条至第1772条)
第一目 未成年人的收养(第1741条至第1766a条)
第二目 成年人的收养(第1767条至第1772条)
第三章 监护、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条至
第1921条)
第一节 监护(第1773条至第1895条)
第一目 监护的成立(第1773条至第1792条)
第二目 监护的执行(第1793条至第1836e条)
第三目 家事法院的照料和监督(第1837条至
第1847条)
第四目 青少年福利局的协助(第1851条)
第五目 免除若干义务的监护(第1852条至
第1857a条)
第六目 监护的终止(第1882条至第1895条)
第二节 法律上的照管(第1896条至第1908i条)
第三节 保佐(第1909条至第1921条)
第五编 继承法(第1922条至第2385条)
第一章 继承(第1922条至第1941条)
第二章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条至第2063条)
第一节 遗产的接受和拒绝接受、遗产法院的照料(第1942条
至第1966条)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第1967条至
第2017条)
第一目 遗产债务(第1967条至第1969条)
第二目 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第1970条至
第1974条)
第三目 继承人责任的限制(第1975条至第1992条)
第四目 遗产清册的编制、继承人的无限责任(第1993条至
第2013条)
第五目 延期抗辩权(第2014条至第2017条)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第2018条至第2031条)
第四节 多个继承人(第2032条至第2063条)
第一目 继承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第2032条至
第2057a条)
第二目 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058条
至第2063条)
第三章 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2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064条至第2086条)
第二节 继承人的指定(第2087条至第2099条)
第三节 后位继承人的指定(第2100条至第2146条)
第四节 遗赠(第2147条至第2191条)
第五节 负担(第2192条至第2196条)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第2197条至第2228条)
第七节 遗嘱的做成和取消(第2229条至第2263条)
第八节 共同遗嘱(第2265条至第2272条)
第四章 继承合同(第2274条至第2302条)
第五章 特留份(第2303条至第2338条)
第六章 继承资格的欠缺(第2339条至第2345条)
第七章 法定继承权的抛弃(第2346条至第2352条)
第八章 继承证书(第2353条至第2370条)
第九章 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第2385条)
附:陈卫佐译注之《德国民法典》第5版对第4版的条文修改
(修正、增加和废止)情况一览表
第1版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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