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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人民调解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人民调解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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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适 用 导 引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是:
*,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适 用 导 引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是:
*,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人民调解法》除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外,还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范围,即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从而为各种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预留了制度空间,可以*限度地满足调解实践的发展和需求。
第二,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人民调解法》第13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当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此外,《人民调解法》也强调了对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还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和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的国家救助和抚恤制度。
第三,强化了人民调解的灵活便利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群众自治活动,应充分体现灵活、便利、不拘形式的特点,尽量避免形式化、程序化。对此,《人民调解法》作了许多相关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主动调解;在调解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同时,《人民调解法》还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 可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且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往往还需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则权利人在对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最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落实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此外,《人民调解法》第5条还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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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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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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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人民调解的定义】
1人民调解的特征
2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3如何理解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4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哪些制度设计体现了自愿平等原则
5人民调解的依据是什么
6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第四条【人民调解不收费】
第五条【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7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8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9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10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1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2新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13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
14何种情形下,企业事业单位适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15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何区别
16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构成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17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18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19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20如何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2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设置
第十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情况的统计与通报】
第十一条【健全工作制度与密切群众关系】
2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
23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员的四个任职条件
24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第十五条【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25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
26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待遇】
27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
28人民调解员的医疗、生活救助
29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
第四章 调 解 程 序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
30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31哪些情形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32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33实践中,如何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衔接在一起
34哪些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员的确定】
35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36哪些情形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指定人民调解员
37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人民调解员吗
第二十条【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
38有关社会人士参与调解,需注意哪些事项
39在华的外籍人士是否可参与人民调解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要求】
40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如何更好地明法析理
41调解纠纷应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调解程序与调解方式】
42开展调解工作时应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43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证据,是否影响调解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权利】
44当事人可否选择或者决定接受人民调解员
45在人民调解中,当事人可否自主决定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46调解可以不公开进行吗
47如何理解在人民调解中当事人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调解过程中预防纠纷激化】
第二十六条【调解终止】
48实践中,哪些因素可能导致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材料立卷归档】
49实践中,哪些文件材料需要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 解 协 议
第二十八条【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50调解协议是否可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51调解协议书需载明哪些事项
52调解协议书自何时起生效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53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拒绝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否强制其履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济】
54对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55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可否自行申请司法确认
56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
57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58司法确认的程序
59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60人民法院确认调解效力的决定何时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6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6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需注意哪些事项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6月17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2日)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1990年4月19日)
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1994年5月9日)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2002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8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2011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2016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6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7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0年6月7日 )
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
(1990年3月31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2007年7月9日)
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2012年2月10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4年9月30日)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0年1月8日)
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
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3日)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信访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1年4月22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节录)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节录)
(2007年12月29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
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9年10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2017年3月21日)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2018年3月27日)
附录
调解卷宗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卷宗情况说明
封底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正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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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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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此后推出的第二、三、四版也持续热销。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及时反映国家最新立法动态及法律文件的多次清理结果,我社决定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第五版)。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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