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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家给付义务研究——社会权保障的反向视角

書城自編碼: 356075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會學
作者: 刘耀辉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71994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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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中国图书出版领域*本系统研究国家给付义务的专业书籍。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3、适合宪法行政法专业、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教材。
內容簡介:
国家给付义务是社会权的根本保障,保障和改善民生应当以国家给付义务为立足点。国家给付义务在保护义务和尊重义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具有社会法治国性质且对应社会权的国家义务,根源于实质主义人的尊严。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其保障社会权的内涵,其中,提供直接经济利益的产品性给付直接保障社会权,而间接增进利益的程序性给付则间接促进社会权保障。明确基准可使国家给付义务更具可操作性。从横向度看,可以依据国家给付义务效用和具体国情确立优势偏序的国家给付义务范围;纵向度的看,可以从国家给付义务上限和下限的双重维度确定国家给付义务程度。
關於作者:
刘耀辉,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博士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社会法。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7项。已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10余篇。
目錄
绪 论
一、选题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学术创新
第一章 国家义务理论框架
第一节 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是宪政的产物
一、人民主权:国家义务的逻辑起点
二、法治:国家义务的生长土壤
三、人权:国家义务的价值目标
第二节 国家义务体系:尊重、保护、给付层次递进
一、国家义务之区分标准
二、国家义务之组成部分
三、国家义务之理性建构
结 语
第三节 国家义务的内容拓展:从保护、尊重到给付
一、早期自由主义的保护义务
二、古典自由主义的尊重义务
三、新自由主义及其他的给付义务
结 语
第二章 国家给付义务生成逻辑
第一节 风险社会是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前提
一、风险社会:市场化引发的生存危机与社会失控
二、救济个人困境保障生存:国家给付义务的逻辑起点
三、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生存:国家给付义务的成长使命
结语:国家给付义务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延展的结果
第二节 生活政治是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必备条件
一、引言:生存保障是生活政治的核心内容
二、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价值逻辑
三、消极国家转向积极国家: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行为逻辑
四、制度民主转向对话民主: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保障逻辑
第三节 宪政秩序是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决定因素
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对应逻辑、价值本位以及作用重心
二、宪法关系: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的对应、价值以及作用
三、基本权给付请求权功能: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法律逻辑
第四节 国家给付义务的生成逻辑决定其保障社会权的内涵
一、国家给付义务是与社会权对应的国家义务
二、国家给付义务是社会法治国性质的国家义务
三、国家给付义务只属于国家积极义务的一种
四、国家给付义务并不必然对应公民的请求权
第三章 国家给付义务价值
第一节 国家给付义务价值:实质主义的人的尊严
一、形式主义的人的尊严观的发展和内涵
二、实质主义的人的尊严概念的提出
三、实质主义的人的尊严观的价值体系
第二节 国家福利的工具性价值与国家福利批判
一、对国家福利批判的批判
二、国家给付义务与国家福利的关系
三、工具性价值属性是福利被批判的根源
第三节 实质主义的人的尊严与国家给付义务有效性
一、差别补偿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矛盾
二、社会安全协调市场与干预的运行矛盾
三、基本生存界分个人与国家的责任冲突
第四章 国家给付义务内容
第一节 国家给付义务内容的界定方法:行为类型化
一、行为类型化界定义务内容的逻辑自洽性
二、行为类型化界定义务内容的方法可行性
第二节 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构造:所增进利益之维
一、直接保障社会权的产品性给付
二、间接保障社会权的程序性给付
第三节 对国家给付义务内容的具体分析及意义探析
一、对国家给付义务内容的具体分析
二、界定国家给付义务内容的意义
第五章 国家给付义务基准
第一节 国家给付义务的范围
一、界定国家给付义务范围的一般要素
二、具体国情之下给付义务的具体范围
三、优势偏序的给付义务范围之确定
第二节 国家给付义务的程度
一、给付义务程度的分析范式
二、国家给付义务的下限
三、国家给付义务的上限
第六章 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
第一节 国家给付义务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二、辅助性原则
三、发展原则
第二节 确保基本生存保障效果的政府给付
一、政府的角色定位
二、政府给付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促进基本生存保障效率的市场化给付
一、公私协力
二、民营化
三、政府购买
第七章 国家给付义务的司法保障以基本医疗给付义务为例
第一节 国家给付义务可诉性分析
一、国家给付义务可诉的必要性
二、国家给付义务可诉的可能性
第二节 国家给付义务司法审查机制
一、审查能力:司法审查性之有无强弱之分
二、审查方式:司法审查的实体与程序之别
三、审查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节 我国国家给付义务司法审查面临的问题
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障碍
二、司法审查的诉讼机制障碍
第四节 强化保障效果的基本医疗给付行政司法监督机制构想
一、基本医疗给付诉讼中坚持主观诉讼模式
二、基本医疗给付诉讼中适当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三、基本医疗给付诉讼中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
结 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由专注经济发展转向聚焦民生保障,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正经历一次深刻而伟大的历史变革。没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政权,持续、快速、稳定的经济发展无从谈起;没有经济发展创造的综合国力和社会财富,保障和改善十四亿多人口的民生也是无本之木。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有其内在的使命。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民生是人类历史的最高使命,任何历史阶段都必须保障民生,必须为最高历史使命的实现做出历史性的贡献。民唯邦本,国家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具。在完成外争主权、内促发展之后,我国进入一个保障民生的关键时刻。饱经内忧外患、民不聊生的古老民族,在经历长期的探索、准备和积淀之后,能否承主权独立、经济崛起之顺势实现民生保障由量变到质变的突破,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号角已然吹响,保障思路尤待明确。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自党的十六大开始,民生就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民生建设逐渐成为与经济建设比肩的发展方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国家在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民生领域持续发力。2009年,民生保障取得突破性进展,前所未有地把保民生提到与保增长并重的位置,民生投入力度也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十二五规划进一步主动调低经济发展速度,以保证人民的幸福指数。民生支出成为财政资金的重点流向领域,2011年民生开支占中央财政支出的2/3左右,基层财政用于民生开支达70% ~75%。2017年的国家账本中,全国财政支出占比,教育、社保、医卫毫无悬念地成为前三甲,尽显民生情怀。国家对民生的给付不仅份额大,而且增长明显。然而,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仍然是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影响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和谐安定。
增加民生财政、保障民生投入,便能有效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物质贫乏的时代,我们曾经以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便有望实现共同富裕,经济发展之后却发现民生之痛才下眉头又上心头。在除旧布新的改革开放之初更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经历了金融危机考验日渐成熟、自信的国家则更需要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担当。并且,不患寡而患不均,物质财富越丰富,在民生大计上越输不起。因此,民生保障必须有明确的思路、稳妥的立足点。
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依靠什么保障,路到底怎么走?在理论层面,邓小平曾指出:我们也反对现在要在中国实现所谓的福利国家的观点,因为这不可能。 而有的观点认为,实行福利国家的民主社会主义才可以保障民生。在实践层面,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经验告诫我们,国家对社会资源的统分统配不能保障民生,福利国家的衰退和对国家福利的广泛质疑也证明依靠福利不足以保障民生。笔者认为,保障民生与意识形态无关,应从民生本身出发,从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出发。在宪法上,民生主要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享有各种社会权。 基本权利保障可以说根本就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构成部分,而且被公认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指标。没有基本权保障的宪法,根本就不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没有基本权保障的国家、社会,根本就不成为正义、良善的国家、社会。注重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权在基本权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社会权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正义的核心。
国家给付义务是民生的根本保障。宪法关系是基本权利和国家义务的对应,任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最终都落实或者表现到国家义务及其履行上,而且国家义务决定国家权力,国家义务是衔接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桥梁,因此国家义务是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基本权利必须有国家义务的保证,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没有法律上可实施的义务,就没有法律上可实施的权利。 随着人权实践性的强化,义务的视角受到学者们越来越多的重视。? 国家给付义务对应旨在维护基本生存的公民社会权,是公民社会权的根本保障。民生保障问题就是社会权保障问题,故国家给付义务是民生的根本保障。
本文的意义就在于通过论述国家给付义务是社会权即民生的根本保障,将国家给付义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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