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为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经费支持的三年期课题大数据技术的法律规治:原理、立法与实施的成果之一,主要内容是以大数据技术作为研究的重点,因此本书中一些篇章都突出了大数据技术的概念。但是本书中大数据的概念在不同的篇章中意义不同,在第三篇中,大数据技术概念相对狭义,而在其他篇章中提到大数据技术时往往泛指包括网络、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在内的代码技术,因为在这些语境下,它们之间是相互支持和影响的,无法也没有必要加以严格的区分。
本书在大部分内容中使用了规治而不是规制的概念,其强调对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应该是综合性的规范和治理(Governance)而不仅仅是公权力的法律规制(Regulation)。社会治理意味着社会秩序的达成和维护不是政府单方面的事务,而是政府与社会和每个公民共同的事务。政府不是单一的管理主体,社会不是被管理的客体;治理过程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控,而是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与合作。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338-339.大数据技术是代码社会的一种技术表现,而代码技术本身便具有规治能力,即代码就是法律,利用代码技术来规范和治理社会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一方,也包括企业和个人。依赖代码技术可以形成自治组织,从而降低对政府公权力的依赖,形成共治社会,中国社会也将从法治社会向代码治理社会转变。因此,对于大数据技术的规范和治理,应该是以规治的视野来研究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制。
本书希望以系统观的角度来看待代码时代我们所面对的现象和面临的问题,系统观所提供的解释力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如科斯对经济学中的系统观所褒奖的那样:经济学者成功地走入其他社会学科之中,这一现象意味着,经济学者在处理这些学科的问题方面占有了特定的优势。我相信,首先是,他们以一个统一且相互依赖的系统视角来研究经济系统经济学者更有可能揭示社会系统的内在相互关系经济学的研究特点使其难以忽略那些明显重要且在全部社会系统中都发挥作用的因素。COASE R H.Economics and Contiguous Disciplines[M]PERLMAN M.The Organization and Retrieval of Economic Knowledge.International Economic Association Series.London:Palgrave Macmillan,1977:481-495.库利也指出:我们生活在一个系统中,为了实现正确的目标,或者某种理性的目标,我们必须要学会理解这个系统。公共意识一定来自于这个系统的某种潜意识条件下的某种东西,并且了解和指导该系统的进步。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组织[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3:16.
能够以系统观来看待和研究社会问题不仅仅是经济学家的特长,更是中国人的历史观和哲学观的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要求。只有以历史的、系统的、辩证的和发展的世界观来观察和研究社会问题才可避免陷入机械式的和唯心的世界观,后者将世界简单划分为好和坏、落后和先进、民主和专制或者文明和野蛮等。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丰富多彩的人类文明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要理性处理本国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差异,认识到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都是独特的,坚持求同存异、取长补短,不攻击、不贬损其他文明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EBOL].(2014-09-24)[2019-12-10].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4c_1112612018_2.htm.。
本书对大数据技术的规治研究也是秉承这样一种系统观的理念,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大数据技术本身的描述和规制研究。由于大数据技术或者广义的代码技术是一种正在迅猛发展的方兴未艾的新技术,对大数据技术的规治重要的是把握好正确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其他具体细节都是在不断尝试中发展的,而正确方向和基本原则的把握需要能够预测其发展方向的能力和智慧,而这种能力和智慧必然来自对体系性规律的发现和掌握。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处于长期的大变革之中,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既有独特的历史发展路径,也有自己的未来发展目标,今天的中国正处于这一转变时期。因此,对于大数据技术规治的研究和制度设计必须在这一大的体系中进行,尤其是不能将欧洲的或者美国的制度设计照搬到中国来,应该表现出中国的制度自信。
本书分为三篇,共十三章。第一篇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是从一般原理层面来讨论信息技术和人类制度形成与演变之间的内在关系,制度演变的推动力,基于不同信息技术所形成的相应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这一篇主要描述人类社会的两条主线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一条是信息技术主线,口语文字大众传播技术代码技术,第二条是社会组织制度主线,血缘社会(宗法)公权力社会(法制)私权利社会(法治)代码空间社会(代码自治)。这样才能预测社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方向,对大数据技术在制度层面的理解和规治应该在这两条主线之间进行,并自觉顺应其发展方向。
第二篇由三章组成,本篇主要内容是聚焦于中国的问题。首先,要对当代中国的制度特征有明确和正确的理解,对大数据技术的规治应该是在当代中国的体系中进行。如果对当代中国没有正确的理解,便容易被西方社会的做法所迷惑和诱惑,没有了自己的制度定力。其次,在制度比较的视野下分析中国隐私制度的特征和理由。大数据技术规治中最为核心和棘手的问题便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而欧洲和美国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制度设计,中国的隐私权制度应该是在中国的体系内理解和构建,有关大数据技术规治中的隐私保护问题也不例外。最后,大数据技术的规治与言论自由之间也有联系。因为作为大数据技术基础的代码经常被认为应该属于一种表达而受保护,另外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获得信息,那么对有价值的信息的获得、传播和使用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对言论自由制度在中国体系内有正确理解,才能把握大数据技术规治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本书第三篇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是将研究的重点聚焦到大数据技术本身的规治问题上。首先,对国际上有关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立法例进行分析和批判,尤其是对欧盟的GDPR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批判,并从制度输出的角度分析GDPR的国际影响力和实现。其次,重点研究和分析中国大数据技术规治的基本原则和路径设计,明确反对对个人数据信息的私权利保护,而应该更多依赖公权力规制和企业自治,以实现对大数据技术的社会共治,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而不是被动地困于私权利社会的局限之中。再次,提出了代码空间的概念和相应的权利构造。代码空间将是代码社会中重要的组织形式和新型基本群体。在这种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和规范都将发生根本变化,治理社会的机制不再仅仅是文字形式的法律,而是代码,代码空间组织的广泛存在标志着中国社会正在进入代码社会。对大数据技术的规治也依赖对代码空间的保护和规治来实现。最后一章,是对本书内容做最终的总结,是对以中国社会为典型的人类社会从血缘(宗法)到文字(法制),再到大众传播技术(法治)和代码技术(代码自治)这一过程的一个总体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