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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王利明学术文集·物权编

書城自編碼: 355552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王利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14104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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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王利明学术文集是作者近四十年来学术研究的初步梳理和总结,全面体现了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学思想及学术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內容簡介:
王利明学术文集是作者近四十年来学术研究的初步梳理和总结,全面体现了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学思想及学术研究成果。文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体例加以编排,共分为民法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五卷。文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后集结出版,将成为学界研究民法典条文来龙去脉以及争议焦点的重要参考资料,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本书为王利明学术文集五卷本之一,收录已发表及未发表的、有关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的论文共计 38 篇,分为物权法总则、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部分。
书后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既有法律条文对照表,以方便读者参照阅读。
關於作者:
王利明,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主要民商事法律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目錄
目录
物权法总则
论物权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的新发展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物尽其用:物权法的基本价值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论物权法定原则
论《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财产所有权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比较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
产权保护:市场经济的基石
论物权法中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对象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概念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若干问题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
规则的评述
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用益物权
论他物权的设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以成员权为视角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物权编设立典权的必要性
试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界分
海域使用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担保物权的新发展
试论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抵押权的竞合及其顺位
试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
试论动产抵押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占有
论占有的性质
试论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关键词索引
法律文件全简称对照表
《物权法》与《民法典》对照表
后记
內容試閱
在我国,关于物权法定的“法”如何界定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见解。但一般认为,物权法定中的“法”主要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仅是指《物权法》,而且包括《物权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大量涉及物权关系的法律。之所以将物权法定中的“法”限定为法律,主要有如下几点理由:首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本的民事制度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定,而物权属于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权利的范畴,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定。其次,维护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在我国,实际采用了“多元立法”的体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也经常通过颁布规章、文件,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甚至判例来修改和排除法律规定,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如果允许法律之外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均具有创设物权的功能,势必使得物权法定原则形同虚设。如果不对物权法定中的“法”进行限定,将会导致成千上万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确定物权类型与内容的效力,一些行政机关也因此具有创设物权的权力,从而给公民的财产权利施加限制,这样就势必会严重影响对公民的物权的保护,而且也会导致物权法类型的混乱,这与颁布物权法“定分止争”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后,确保法律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因为如果允许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随意创设新的物权类型,这样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同的法院都可以创设不同的物权,从而使得当事人难以遵循,有损于法律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所以,有学者认为,较之于通过司法来改变物权种类,通过立法来传递物权种类变化的信息是更有效率的关于行政法规是否可以创设物权,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规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包括民事基本制度在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行政法规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可以对民事行为作出限制。因而行政法规同样可以成为设定法定物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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