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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写一本法学教科书不易,写一本罗马私法学教科书更难。其难点在于:编写者不仅要乘着满载近现代私法继受罗马私法之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硕果之舟,沿着人类法制演进的历史长河上溯至罗马社会,去追寻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之渊源,而且要将罗马私法之全貌尽可能"三维"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为了帮助初学罗马法的学人能够对罗马私法了然于心,并能尽快在罗马私法与近现代私法之间形成联想与比较分析思维;亦为了向希望对罗马私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学人提供更具权威性的资料和阐释,在本书第二版中,一方面,继续采纳10章的基本结构:罗马法概述、人法、婚姻与家庭、法律行为、诉讼法、物权与占有、债法概论、契约之债、私犯之债和遗产继承;另一方面,继续强化了本书的文献性和分析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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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费安玲,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教书匠。在罗马法和民商法(含知识产权)领域的两亩半田中耕耘三十五载有余,发表文章百二十篇,撰写著作和教材六十余部,主持国内外科研项目三十余项,获国内外省部级以上奖励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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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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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罗马法概述
第一节法与罗马法
一、法与法律的定义
(一)ius的理解
(二)lex的理解
二、时间中的罗马法和法律领域中的罗马法
(一)以时间为标志的罗马法
(二)以法律领域为标志的罗马法
三、罗马法的原始文献
(一)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基本构成
(二)罗马法原始文献的中译
第二节罗马简史和罗马法的演进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前510年)
(一)罗马早期社会制度和权力机构
(二)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政治改革
(三)王政时期的法律及君王的废除
二、共和时期(公元前510~前27年)
(一)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二)共和政体
(三)罗马的对外扩张和罗马社会的变革
(四)共和时期的法律
三、帝国时期(公元前27~公元565年)
(一)元首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
(二)元首制时期的法学
(三)君主制的建立
(四)君主制时期的法典编纂
第三节法的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
(一)公法
(二)私法
二、非成文法与成文法
(一)非成文法
(二)成文法
三、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一般法
(二)特别法
四、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一)自然法
(二)市民法
(三)万民法
五、市民法与裁判官法
(一)市民法
(二)裁判官法
第四节罗马法的渊源
一、习惯
二、制定法
三、平民会议决议
四、元老院决议
五、裁判官告示
六、法学家的解释
七、皇帝谕令
第五节罗马法的学习目的与学习方法
一、研习罗马法的目的
二、罗马法的学习方法
第二章人法
第一节人格
一、罗马法上的人
(一)罗马法上的人
(二)人格
(三)出生与死亡
二、自由身份与奴隶
(一)自由人和奴隶的区分
(二)奴隶的法律地位
(三)奴隶特有产
(四)奴隶身份的终止:奴隶的解放
三、市民身份
(一)市民身份的法律内涵
(二)市民身份的取得
(三)异邦人与拉丁人
四、家庭身份
(一)罗马家庭与权利能力
(二)自权人
(三)他权人
五、人格减等
(一)人格减等的定义
(二)最大人格减等
(三)中人格减等
(四)最小人格减等
六、团体
(一)概述
(二)社团
(三)集合财产
第二节行为能力
一、概述
二、年龄与行为能力
三、性别与行为能力
四、心智条件与行为能力
第三章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婚姻
一、订婚
(一)订婚的定义
(二)订婚的条件
(三)订婚的效力
(四)订婚的解除
二、结婚
(一)结婚的定义
(二)结婚的要件与禁止性规则
(三)结婚的效力
三、婚姻的解除与离婚
(一)婚姻解除的原因
(二)离婚
四、嫁资
(一)嫁资的定义
(二)嫁资的形成
(三)嫁资的权利归属与权利限制
(四)婚姻解除时嫁资的归还
五、姘合
(一)姘合的定义
(二)姘合的必要条件
(三)姘合的效力
第二节家庭概述
一、罗马社会早期的家庭
二、罗马家庭的定义
三、家庭亲属制度
(一)家父权与家庭关系
(二)亲属关系
四、家庭扶养关系
五、家子身份的出现与终止
六、家子特有产
(一)特有产的理解与范围
(二)特有产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监护与保佐
一、监护
(一)监护的定义
(二)监护人资格
(三)监护人的类型
(四)监护人的职责
(五)监护人的责任承担
(六)监护人资格的终止
二、保佐
(一)保佐的定义
(二)保佐人的指定
(三)保佐的类型
第四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定义与分类
(二)罗马法上的相关范畴
二、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法律行为类型的封闭性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法律行为基本制度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因素
(一)概述
(二)必备因素
(三)常素
(四)偶素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
(一)概述
(二)要式买卖
(三)拟诉弃权
(四)要式口约
三、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二)无效的各种原因
四、意思瑕疵
(一)意思瑕疵概述
(二)真意保留与虚假行为
(三)错误
(四)诈欺
(五)胁迫
五、法律行为的原因
(一)原因的定义
(二)抽象行为与其效果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约款:条件、期限
一、条件
(一)条件的定义与要件
(二)条件的适用范围
(三)条件的效力
二、期限
(一)期限的定义和特征
(二)期限的类型
(三)期限的适用范围
(四)期限的效力
第五章诉讼法
第一节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诉讼法的定义及发展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二节法律诉讼
一、法律诉讼的特征
二、法律诉讼的程序
(一)法律审
(二)事实审
三、法律诉讼的主要类型
(一)扣押之诉
(二)拘禁之诉
(三)誓金之诉
(四)请求审判员或仲裁员之诉
(五)请求给付之诉
四、法律诉讼的消亡
第三节程式诉讼
一、程式诉讼的产生
二、程式诉讼的基本特征
(一)简化诉讼手续
(二)扩大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扩大诉讼适用范围
三、程式诉讼的主要类型
(一)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
(二)确定诉讼与不确定诉讼
(三)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
(四)先决诉讼与非先决诉讼
(五)市民法诉讼与执法官法诉讼
四、程式诉讼的程序
(一)法律审
(二)事实审
(三)执行及其补救办法
第四节非常审判
一、非常审判的产生
二、非常审判的特征
三、非常审判的程序
(一)传唤
(二)庭审程序
(三)上诉
(四)执行
第六章物权与占有
第一节物
一、物的理解
(一)物的定义
(二)无体物的定义
二、罗马法上的物的分类
(一)神法物和人法物
(二)私有物和公有物
(三)要式物和略式物
(四)罗马法上的其他的物的分类
第二节罗马法上的所有权
一、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
(一)区分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标准
(二)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对现代法的影响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理解
(二)所有权的特征
第三节罗马法上所有权的类型
一、罗马法上所有权的观念与类型架构
二、罗马社会中私人所有权及其起源
三、市民法上的所有权与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
(一)市民法上的所有权
(二)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
四、公共土地与行省所有权
(一)公共土地与行省所有权的关系
(二)占有田的收回
(三)土地的租赁
(四)行省土地的利用
五、罗马帝国后期不同类型所有权的统一趋势
第四节所有权的内容和对所有权的限制
一、所有权的内容
二、所有权的限制
第五节共有
一、早期罗马法上中的共有
二、古典法时期的共有
第六节所有权的各种原始取得方式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的分类
二、先占
三、发现埋藏物
四、添附
五、混同
六、加工
第七节时效取得和长期时效
一、时效取得概述
二、时效取得要件
(一)物的适格
(二)正当原因与善意
(三)占有与持续的期间
(四)时效取得的其他要件
三、长期时效
第八节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方式
一、概述
二、要式买卖
三、拟诉弃权
四、交付
(一)交付的定义
(二)交付的构成要件
(三)通过诉讼标的估价取得所有权
(四)交付在行省的运用以及在罗马帝国后期的发展
第九节对所有权的保护
一、概述
二、所有物返还之诉
三、所有物返还之诉的发展和演变
四、对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的保护
五、对外邦人的所有权的保护
第十节所有权的其他保护方式
一、排除妨害之诉
二、地界调整之诉
三、潜在损害之诉和潜在损害保证
四、新施工告令和制止暴力和欺瞒令状
五、修剪树杈令状和关于收获果实的令状
六、排放雨水之诉
第十一节用益物权
一、概述
二、地役权
(一)定义
(二)历史演进
(三)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四)地役权不得表现为供役地所有人的积极作为义务的原则
(五)地役权的典型性
(六)地役权的分类
三、用益权
(一)定义与历史演进
(二)用益权的内容
(三)用益权中的收益
(四)用益权的人身性和有期限性
(五)用益权的客体
(六)用益权衍生出的类似权利:使用权和居住权
四、地役权和用益权的设立、消灭和保护
(一)设立
(二)消灭
(三)保护
五、地上权和永佃权
(一)地上权的定义和历史演进
(二)永佃权的定义和历史演进
第十二节担保物权
一、概述
二、信托担保
三、质押
(一)质押的定义
(二)给付质押
(三)协议质押
(四)质押物的用益
(五)质押权的客体
(六)质押权的效力
(七)质押权的实现
(八)质押权的保护
(九)质押权的消灭
第十三节占有
一、概述
二、占有的体素与心素
(一)占有体素与心素的定义
(二)持有
三、占有的类型
(一)市民法占有
(二)自然占有、他主占有与自主占有
(三)令状占有与正当占有
(四)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
四、占有的客体
五、占有的取得
(一)亲手交付
(二)拟制交付
六、占有的丧失
七、占有的保护
第七章债法概论
第一节债的定义与要素
一、债的起源和定义
(一)债的起源
(二)债的定义
二、债的渊源及设立方式
(一)债的渊源
(二)债的设立方式
三、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二)债的标的
第二节债的种类
一、市民法之债与万民法之债
二、法定之债与自然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五、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六、单一主体之债和多数主体之债
七、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二)连带之债
八、单纯之债与附条件或附期限之债
(一)附条件之债
(二)附期限之债
第三节债的履行
一、履行原则
二、履行主体
三、履行时间
四、履行地点
五、履行顺序
六、部分履行
七、代物清偿
八、能力利益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自保
(一)定金
(二)违约金
(三)宣誓
(四)承认债务简约
二、债务承保
(一)代位保证
(二)合并承保
第五节债的转移
一、债转移的沿革和基本原则
二、债的转移方式
(一)更换
(二)债的更新
(三)自我事务代理
三、发生债转移的原因和对债转移的限制
(一)发生债转移的原因
(二)对债转移的限制
四、债的移转的效力
第六节债的消灭
一、履行
二、免除
(一)铜衡式免除
(二)正式免除
(三)不得再请求简约
三、提存
四、抵销
五、协议解除
六、撤销
七、混同
八、意外履行不能或意外超负担
第八章契约之债
第一节契约的一般原理
一、契约的定义及其演进
(一)契约的定义
(二)契约的演进
二、契约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
(二)有名契约、无名契约和简约
三、契约的订立方式及成立要件
(一)契约的订立方式
(二)契约的成立要件
第二节各类主要契约
一、要式口约
二、嫁资口约
三、解放奴隶允诺
四、消费借贷
(一)消费借贷契约的基本构成要件
(二)借用人的义务
(三)有关利息的规定
(四)优士丁尼法中有关利息和利率的规则
(五)海运借款契约
五、使用借贷
(一)使用借贷契约的特征
(二)当事人的义务
六、寄托
(一)寄托契约的特征
(二)当事人的义务
(三)罗马法中的三种特殊寄托
七、买卖
(一)主体
(二)客体
(三)价格
(四)买卖契约的完成
(五)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在买卖契约中附加的简约
八、赁借贷
(一)物件赁借贷
(二)劳务赁借贷
(三)承揽赁借贷
(四)货物运输赁借贷
九、合伙
(一)合伙成立的条件
(二)合伙的种类
(三)合伙的法律地位
(四)合伙期限
(五)出资
(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义务
(七)能力利益照顾
(八)合伙人的责任
(九)合伙的消灭
十、委托
(一)委托概述
(二)委托的性质
(三)当事人的义务
(四)委托契约的消灭
十一、契约责任
(一)罗马法契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二)罗马法契约责任的种类和等级
(三)风险责任
(四)免责事由的适用
第三节准契约之债
一、概述
二、种类
(一)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
(三)其他准契约之债
第九章私犯之债
第一节私犯与私犯之债
一、私犯的定义
二、私犯之债的体系与特征
(一)私犯之债的体系
(二)私犯之债的特征
第二节私犯的类型
一、盗窃
(一)概述
(二)盗窃的构成要件
(三)盗窃内涵与外延的演进
(四)关于盗窃的诉讼主体资格
(五)盗窃行为的分类
(六)盗窃之诉
二、抢劫
三、侵辱
(一)概述
(二)《十二表法》关于侵辱的规定
(三)古典法时期的侵辱
(四)侵辱的构成要件
四、非法损害
(一)定义与历史渊源
(二)《阿奎利亚法》的主要内容
(三)非法损害的构成要件
(四)《阿奎利亚法》之后的发展
(五)阿奎利亚之诉
第三节准私犯
一、准私犯的定义
二、准私犯的类型
(一)放置物或者悬挂物致害
(二)落下物或者投掷物致害
(三)审判员错判致害
(四)船东、旅馆业主和马厩商的责任
(五)侵犯陵墓之诉
(六)腐蚀奴隶之诉
第十章遗产继承
第一节遗产继承制度概述
一、遗产继承定义与遗产继承制度特征
(一)遗产继承的定义
(二)遗产继承制度的特征
二、遗产继承制度的体系
三、继承人的指定
(一)定义
(二)指定的原因与法律效果
(三)遗嘱指定继承人
四、遗产
(一)定义与特征
(二)遗产的范围
五、继承关系的主体
(一)被继承人
(二)继承人及其继承能力
(三)不配者
第二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与遗嘱继承
(一)《十二表法》中的遗嘱
(二)遗嘱的定义与特征
(三)遗嘱继承制度的架构及其演进
二、遗嘱类型
(一)公元前2世纪之前的遗嘱类型
(二)公元前2世纪至罗马帝国时期之前的遗嘱类型
(三)罗马帝国时期后的遗嘱类型
三、遗嘱关系人
(一)遗嘱人
(二)立遗嘱资格受到限制的人
(三)遗嘱继承人
(四)遗嘱证人
第三节无遗嘱继承
一、无遗嘱继承的理解
(一)无遗嘱继承的定义
(二)无遗嘱继承制度的演进
二、无遗嘱继承人
(一)继承人资格的判断规则
(二)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四节遗产占有
一、遗产占有的定义
二、市民法的遗产继承与裁判官法的遗产占有之相同与差异
(一)相同点
(二)不同点
三、遗产占有的类型
(一)有遗嘱的遗产占有
(二)无遗嘱的遗产占有
第五节财产合算
一、财产合算的定义
二、财产合算的制度价值
(一)追求公平性
(二)追求平等性
三、财产合算的类型
(一)脱离父权人财产合算
(二)嫁资合算
(三)卑亲属财产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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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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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序】 写给读者的话
“罗马法”是法律学子耳熟能详的一个“名词”。虽然无论从历史的视角抑或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于初学法律者而言,罗马法有着显而易见的遥远时空感。但是,在学习法律,尤其是学习民法的过程中,罗马法却又总是时隐时现地存在于学习内容中,而且,其内涵与外延的丰富性已经不是一个“名词”所能够包容得下。故而,就现代中国法学而言,学习、研究罗马法以探究现代法律体系与制度的历史之源和现实意义,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我国法学界对罗马法的学习与研究始于20世纪初,直至20世纪80年代,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翻译、介绍和研究始终徘徊在较低水准上。20世纪90年代,几个年龄已过而立之年却充满学习热情、具有勤奋素养且心怀使命感与责任感的中国学者来到世界文化名城罗马,作为罗马法高级研究班的成员,与来自不同国家的年轻学者们在有着近700年历史的罗马大学法学院内,倾听世界知名罗马法学家们有关罗马法研究成果的讲授,在蒙森等著名罗马法学家曾经进行研究活动的图书馆内,全身心地投入罗马法的学习与研究中。这样的情形在后来陆续被派往意大利学习罗马法的青年学子身上一直持续着。在他们回国后,一系列有关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翻译成果、罗马法学习与研究的成果不断出现。本书的作者基本上属于这些学者。其中,除一人留学于美国外,均留学于意大利学习过罗马法,且有3人获得了罗马法学博士学位。
本书的写作特点在于:
,文献性。本书始终遵循以罗马法原始文献为基础进行分析与研究的宗旨,尽可能地以罗马法原始文献为支撑来构筑罗马私法学的研究框架和分析基础。本书在系统地介绍和研究罗马私法的同时,之所以特别注重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引用与注明,其目的有二:其一,强化读者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了解;其二,为本书的读者进行深层性或扩展性研究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学术性。本书的写作不局限于一般性地对罗马私法知识的介绍,更注重从学术视角上,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对罗马私法中的基本术语和基本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学术探讨,以期使读者在了解罗马私法基本知识的同时,获得更多学术上的引导与启示。
本书作者的分工如下(以姓氏拼音为序):
陈 汉 第九章
丁 玫 第七章、第八章
费安玲 章、第三章、第十章
刘家安 第二章、第四章
罗智敏 第五章
薛 军 第六章
曾尔恕 章
此外,刘丽娜参加了本书的部分校对工作。
费安玲
2009年3月26日
【第二版序】
本书第二版完稿的时间,恰是21世纪以来全球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肆虐、人们以宅在家中不出门的形式避免病毒传染的时期。截至今天,即2020年4月5日早上,全球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突破了120万,累计死亡人数超过6万,这其中不包括那些因无钱或者无医疗条件而无法确诊的病人和亡者。在突如其来的天灾面前,人类有许多反思,亦有许多需要重新拾起的前人经验与教训。
虽然人们对本次肆虐的新冠肺炎的病原源自何处有不同见解,但是全部的实验都证明该疫情与动物身上的细菌及其传播有关。在拉丁文中,“瘟疫”一词是“pestilentia”,其词根是“pest”即“虫害”之意。因动物而生害,并导致瘟疫在人类中传染流行,在人类史上多有记载,如公元166~167年袭击罗马帝国的瘟疫。公元165年在近东作战的将士以战胜者的荣耀班师回到罗马帝国,亦给罗马帝国带来了天花和麻疹。瘟疫迅速地在罗马帝国传播蔓延,7年后才趋于消失,造成了大约500万人的死亡。再如,公元541~542年的地中海沿岸地区尤其是东罗马帝国发生的大规模鼠疫,虽然持续时间只有4个月,但是每天5000人左右的死亡,对经济的极大冲击和严重的负面影响,使优士丁尼皇帝重振罗马帝国雄威的梦想成为泡影。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的强制性规则以应对疫情,自古以来就是屡试不爽的治理手段。但是,紧急状态终究是短期的,更持久和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联的是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较为平稳发展的状态。因此,罗马国家公元2世纪和3世纪对恢复灾后经济所采取的法律手段迄今为止依然是各国政府应对灾情或者疫情法律手段的组成部分。
从当代人的视角看,这些法律手段均是公权力救济的法律手段:(1)从国库或者国家专有资金中拨款发放给灾情或者疫情的受害者;(2)调动军队抗击灾情或者进行疫情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后的经济恢复初期的基本设施建设;(3)在经济受到严重影响的地区减免税收并持续若干年。
不过,在法治社会中,临时性的公权力救济之功能有其明显的应急和应景特质。真正对一个国家、对人类社会发展更重要的是私权利的确认、救济和行使限制的正当性。根据历史的经验,灾情或者疫情过后,人们将迎来劫后重生般的快速发展阶段,给其保驾护航的,是体现“善良与公正”的稳定而健全的法律,尤其是私法。因此,我们深入探究罗马法中的自然人与团体规则、物权规则、债的规则、遗产继承的规则等,对我们从溯源的角度来审视现代私法中制度之正当性和可变性,有当然的和重要的价值。
本书的修订,主要是强化了对帝国时期(公元前27~公元565年)的制度分析和原始文献的说明。众所周知,从法律历史的角度看,罗马社会的帝国时期是罗马法演进中辉煌的时期。在该时期,罗马法从前古典法时期的末期(前古典法时期,通常是指公元前753~前28年),历经古典法时期亦称法律昌明时期(通常指公元前27~283年)、后古典法时期亦称法典编纂时期(通常指公元284~527年)和罗马法编纂之终成果时期,即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编纂与问世时期(通常指公元528~565年)。尤其是法律昌明时期的大量法律规则的出现,对近现代各国的立法与司法有令人无法视而不见的影响力。本书作者在修订中对该时期的原始文献的分析,将有助于读者对罗马私法的认知与理解。
本书第二版的写作分工与版相同。
在此,不仅要感谢各位作者对本书第二版所付出的辛苦,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社长沈小英老师和本书编辑单洁为本书的顺利出版所付出的努力与辛劳。
费安玲
2020年4月5日,于京城静思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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