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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民法典的颁布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充分体现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坚持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因此被视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效健全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编纂坚持立足我国国情,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实际,必将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推进法治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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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法典颁布后,部分读者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条文数目庞大,汉字条文序号不便于辨识、查找。还有部分读者表示,在使用的过程中,希望有合适的地方,可以在上面标注个人的理解、心得。为此在调研法律条文使用习惯和学习习惯的基础上,策划了民法典的学习笔记版。
本书的特点是:
◎根据条文内容精炼条文要旨,提炼出全文目录,方便读者查询。
◎将法律条文序号一律由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清晰醒目,可辨识性高。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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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条文序号、条旨、法律正文分三栏排列,方便查阅。
◎法律条文包含多款的,分别在每一款前面标注款号,方便查找。
◎每页的固定位置留白,供使用人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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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60余年来,法律出版社秉持"为人民传播法律"的主旨,以"传播法律信息,推动法制进步,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职责,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行并进,完整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创建至今总出书品种已逾万种,教育培养了几代法律人才队伍,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为广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识与工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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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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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001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009
第1条 立法目的009
第2条 调整范围009
第3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009
第4条 平等原则009
第5条 自愿原则009
第6条 公平原则009
第7条 诚信原则009
第8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010
第9条 绿色原则010
第10条 法律适用010
第11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010
第12条 效力范围010
第二章 自然人011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011
第13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011
第14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011
第15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011
第16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011
第17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011
第18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012
第1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012
第2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012
第2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012
第22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012
第23条 法定代理人012
第2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013
第25条 自然人的住所013
第二节 监 护013
第26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013
第27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014
第28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014
第29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014
第30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014
第31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015
第32条 公职监护人015
第33条 意定监护015
第34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016
第35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016
第36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017
第37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017
第38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018
第39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018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018
第40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018
第41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018
第42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019
第43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019
第44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019
第45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019
第46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020
第47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020
第48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020
第49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020
第50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020
第51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020
第52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021
第53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021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021
第54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021
第55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021
第56条 债务承担规则021
第三章 法 人0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022
第57条 法人的定义022
第58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022
第59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022
第60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022
第61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022
第62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023
第63条 法人的住所023
第64条 法人变更登记023
第65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023
第66条 公示登记信息023
第67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023
第68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023
第69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024
第70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024
第71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024
第72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025
第73条 法人破产025
第74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025
第75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025
第二节 营利法人026
第76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026
第77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026
第78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026
第79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026
第80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026
第81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026
第82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027
第83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027
第84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027
第85条 决议的撤销027
第86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028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028
第87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028
第88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028
第89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028
第90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028
第91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029
第92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029
第93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029
第94条 捐助人的权利030
第95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030
第四节 特别法人030
第96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030
第97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030
第98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031
第99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031
第100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031
第101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031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032
第102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032
第103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032
第104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032
第105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032
第106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032
第107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032
第108条 参照适用032
第五章 民事权利033
第109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033
第110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033
第111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033
第112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033
第113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033
第114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033
第115条 物权客体034
第116条 物权法定原则034
第117条 征收、征用034
第118条 债权的定义034
第119条 合同的约束力034
第120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034
第121条 无因管理034
第122条 不当得利034
第123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035
第124条 继承权035
第125条 投资性权利035
第126条 其他民事权益035
第127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035
第128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035
第129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035
第130条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036
第131条 权利义务一致036
第132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036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0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037
第133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037
第134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037
第13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037
第136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037
第二节 意思表示037
第137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037
第138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038
第139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038
第140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038
第141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038
第142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038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39
第143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039
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39
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39
第146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039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39
第148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0
第149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0
第150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0
第151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0
第152条 撤销权的消灭040
第153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1
第154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1
第155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041
第156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041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041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041
第158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041
第159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042
第160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042
第七章 代 理0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043
第161条 代理适用范围043
第162条 代理的效力043
第163条 代理的类型043
第164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043
第二节 委托代理043
第165条 授权委托书043
第166条 共同代理044
第167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044
第168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044
第169条 复代理044
第170条 职务代理045
第171条 无权代理045
第172条 表见代理045
第三节 代理终止046
第173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046
第174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046
第175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046
第八章 民事责任047
第176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047
第177条 按份责任047
第178条 连带责任047
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047
第180条 不可抗力048
第181条 正当防卫048
第182条 紧急避险048
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048
第184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048
第185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049
第186条 责任竞合049
第187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049
第九章 诉讼时效050
第188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050
第189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050
第190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050
第191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050
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050
第193条 诉讼时效援引051
第194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051
第195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051
第196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052
第197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052
第198条 仲裁时效052
第199条 除斥期间052
第十章 期间计算053
第200条 期间计算单位053
第201条 期间起算053
第202条 期间结束053
第203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053
第204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053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057
第一章 一般规定057
第205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057
第206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057
第207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057
第208条 物权公示原则057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058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058
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058
第210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058
第211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058
第212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058
第213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059
第214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059
第215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059
第216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059
第217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059
第218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059
第219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059
第220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060
第221条 预告登记060
第222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060
第223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060
第二节 动产交付061
第224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061
第225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061
第226条 简易交付061
第227条 指示交付061
第228条 占有改定061
第三节 其他规定061
第229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061
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061
第231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062
第232条 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062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063
第233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063
第234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063
第235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063
第236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063
第237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063
第238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063
第239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063
第二分编 所有权064
第四章 一般规定064
第240条 所有权的定义064
第241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064
第242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064
第243条 征收064
第244条 耕地保护065
第245条 征用065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066
第246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066
第247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48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49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066
第250条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51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52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53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权067
第254条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067
第255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067
第256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067
第257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067
第258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067
第259条 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067
第260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068
第261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068
第262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068
第263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069
第264条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069
第265条 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069
第266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069
第267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069
第268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069
第269条 法人财产权070
第270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070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071
第271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071
第272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071
第273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071
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071
第275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072
第276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072
第277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072
第278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072
第279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073
第280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073
第281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074
第282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074
第283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074
第284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074
第285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075
第286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075
第287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075
第七章 相邻关系076
第288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076
第289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076
第290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076
第291条 通行相邻关系076
第292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076
第293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076
第294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077
第295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077
第296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077
第八章 共有078
第297条 共有及其类型078
第298条 按份共有078
第299条 共同共有078
第300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078
第301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078
第302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078
第303条 共有物的分割079
第304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079
第305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079
第306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079
第307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080
第308条 按份共有的推定080
第309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080
第310条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080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081
第311条 善意取得081
第312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081
第313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082
第314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082
第315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082
第316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082
第317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082
第318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082
第319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083
第320条 从物所有权的转移083
第321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083
第322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083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084
第十章 一般规定084
第323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084
第324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084
第325条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084
第326条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084
第327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084
第328条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084
第329条 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084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085
第330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085
第331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085
第332条 土地承包期085
第333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085
第334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086
第3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086
第336条 承包地的调整086
第337条 承包地的收回086
第338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086
第339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086
第340条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086
第341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086
第342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087
第343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087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088
第344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088
第3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088
第34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088
第34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088
第34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089
第34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089
第350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089
第351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089
第352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090
第353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090
第354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090
第35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090
第356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090
第35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090
第35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091
第35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091
第36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091
第361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091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092
第362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092
第363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092
第364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092
第365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092
第十四章 居住权093
第366条 居住权的定义093
第367条 居住权合同093
第368条 居住权的设立093
第369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093
第370条 居住权的消灭093
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093
第十五章 地役权094
第372条 地役权的定义094
第373条 地役权合同094
第374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094
第375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094
第376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094
第377条 地役权期限095
第378条 地役权的承继095
第379条 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095
第380条 地役权的转让095
第381条 地役权的抵押095
第382条 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095
第383条 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095
第384条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096
第385条 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096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097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097
第386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097
第387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097
第388条 担保合同097
第389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097
第390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098
第391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098
第392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098
第393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098
第十七章 抵押权099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099
第394条 抵押权的定义099
第395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099
第396条 浮动抵押100
第397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100
第398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100
第399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100
第400条 抵押合同101
第401条 流押101
第402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101
第403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101
第404条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101
第405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101
第406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102
第407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102
第408条 抵押权的保护102
第409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103
第410条 抵押权的实现103
第411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103
第412条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104
第413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104
第414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104
第415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104
第416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104
第417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105
第418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105
第419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105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105
第420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105
第421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105
第422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106
第423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106
第424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106
第十八章 质 权107
第一节 动产质权107
第425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107
第426条 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107
第427条 质押合同107
第428条 流质107
第429条 质权生效时间107
第430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108
第431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108
第432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108
第433条 质权的保护108
第434条 责任转质108
第435条 质权的放弃108
第436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109
第437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109
第438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109
第439条 最高额质权109
第二节 权利质权109
第440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109
第441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110
第442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110
第443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110
第444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111
第445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111
第446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111
第十九章 留置权112
第447条 留置权的定义112
第448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112
第449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112
第450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112
第451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112
第452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112
第453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113
第454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113
第455条 留置权的实现113
第456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113
第457条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113
第五分编 占 有114
第二十章 占 有114
第458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114
第459条 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114
第460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114
第461条 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14
第462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115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119
第一章 一般规定119
第463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19
第464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119
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119
第466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119
第467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20
第468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12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121
第469条 合同订立形式121
第470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121
第471条 合同订立方式121
第472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21
第473条 要约邀请122
第474条 要约生效时间122
第475条 要约撤回122
第476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122
第477条 要约撤销122
第478条 要约失效122
第479条 承诺的定义123
第480条 承诺的方式123
第481条 承诺的期限123
第482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123
第483条 合同成立时间123
第484条 承诺生效时间123
第485条 承诺的撤回124
第486条 迟延承诺124
第487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124
第488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124
第489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124
第490条 合同成立时间125
第491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125
第492条 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493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494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126
第495条 预约合同126
第496条 格式条款126
第497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27
第498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127
第499条 悬赏广告127
第500条 缔约过失责任127
第501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127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128
第502条 合同生效时间128
第503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128
第504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128
第505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128
第506条 免责条款效力129
第507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29
第508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129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130
第509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130
第510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130
第511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130
第512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131
第513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132
第514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32
第515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132
第516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132
第517条 按份之债133
第518条 连带之债133
第519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133
第520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134
第521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134
第522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34
第523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35
第524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135
第525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135
第526条 先履行抗辩权135
第527条 不安抗辩权135
第528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136
第529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136
第530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136
第531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136
第532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36
第533条 情势变更137
第534条 合同监管137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138
第535条 债权人代位权138
第536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138
第537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138
第538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139
第539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139
第540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139
第541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139
第542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139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40
第543条 协议变更合同140
第544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140
第545条 债权转让140
第546条 债权转让通知140
第547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140
第548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141
第549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141
第550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141
第551条 债务转移141
第552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141
第553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141
第554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142
第555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142
第556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142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43
第557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143
第558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143
第559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143
第560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143
第561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144
第562条 合同约定解除144
第563条 合同法定解除144
第564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145
第565条 合同解除程序145
第566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145
第567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146
第568条 债务法定抵销146
第569条 债务约定抵销146
第570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146
第571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146
第572条 提存通知147
第573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147
第574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147
第575条 债务免除147
第576条 债权债务混同147
第八章 违约责任148
第577条 违约责任148
第578条 预期违约责任148
第579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148
第580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148
第581条 替代履行149
第582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149
第583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149
第584条 损害赔偿范围149
第585条 违约金150
第586条 定金担保150
第587条 定金罚则150
第588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151
第589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151
第590条 不可抗力151
第591条 减损规则151
第592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152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152
第594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152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153
第九章 买卖合同153
第595条 买卖合同定义153
第596条 买卖合同条款153
第597条 无权处分效力153
第598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153
第599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153
第600条 知识产权归属153
第601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154
第602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154
第603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154
第60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154
第605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54
第606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155
第607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155
第608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55
第609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155
第610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155
第611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156
第612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56
第613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156
第614条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156
第615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156
第616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156
第617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56
第618条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157
第619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157
第620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157
第621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157
第622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158
第623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158
第624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158
第625条 出卖人回收义务158
第626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158
第627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159
第628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159
第629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159
第630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159
第631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159
第632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160
第633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160
第634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60
第635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160
第636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161
第637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161
第638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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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目前为止条文多的法律,共1260条。法典颁布后,部分读者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条文数目庞大,汉字条文序号不便于辨识、查找。还有部分读者表示,在使用的过程中,希望有合适的地方,可以在上面标注个人的理解、心得。
为此,我们在调研法律条文使用习惯和学习习惯的基础上,策划了民法典的学习笔记版。
本书的特点是:
,根据条文内容精炼条文要旨,提炼出全文目录,方便读者查询。
第二,将法律条文序号一律由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清晰醒目,可辨识性高。
第三,将法律条文序号、条旨、法律正文分三栏排列,方便查阅。
第四,法律条文包含多款的,分别在每一款前面标注款号,方便查找。
第五,每页的固定位置留白,供使用人评注。
希望本书为广大读者学习民法典提供便利。
法律出版社法律应用中心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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