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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相较于其他法律部门,在社会保障法的适用中,对于法律的理解仍有太多的不恰当乃至违背常识之处。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制度与法学的交叉。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中,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虽参与其中,但在相当程度上,法律并非起决定性作用。然而,对于个案、具体的被保险人以及其他行为主体来说,法律则具有关键性意义,只有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规则,才能更合理地实施行为、规避风险、保护和实现权利。本书遴选了近年来近40个社会保险法的典型判案,内容涵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的缴费、资格(条件)认定、相关待遇申领等,对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审判过程进行综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进行系统性分析与解读,帮助相关社会保险行政、经办人员,企业劳资人员,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更准确地把握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和精髓,指导工作实践,对工作中遇到某些类似疑难和特殊情形起到一定的参照和示范作用。对广大公众也能起到宣传法制、解读法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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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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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社会保险应缴费期限与缴费基数、方式的确定
社会保险费补缴稽查期限
税务局补缴模式下历史缴费基数的确定
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下查处违法缴费行为的职权划分
未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申办与养老金领取的关系
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和程序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与举证责任
退休审批、养老金核定的起诉期限
退休中出生时间的确定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认定
女性内退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
养老金发放的起始时间
信赖保护与养老金“多调”后的处置
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适用依据
第三章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
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的补注
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解决
原始票据遗失后基本医疗保险权利的保护
损害赔偿诉讼中先行给付医疗费用的扣除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无法确定第三人”之确定
保费补缴与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权的关系
第四章 工伤保险
非突发疾病发生死亡后果不应视同工伤
脑死亡能否作为突发疾病工伤的死亡标准
在家中(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附:在家“工作”猝死视同工伤)
工作时“突发疾病”回家宿舍之后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下班途中单方交通事故伤害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五、六级伤残人员不应补足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差额
断保后工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确定
使用他人身份证参保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确定
伤残等级变化后伤残津贴的确定
挂靠关系中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给付的正当性
未申报且未补报参保名单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缴费差额待遇
工伤保险缴费不实时待遇争议的救济程序
第五章 失业保险及其他
失业保险金给付行为的性质与给付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特别扶助金的可诉性与救济路径
社会保障待遇享受人员基本信息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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