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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立足实证研究,从保障公众个体参与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角度解析现有公众参与程序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对比不同类型公众与其地位及功能相适应的参与权限,结合国际法及域外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程序的发展趋势,以期为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中"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保障机制提供理论支持,为环境公共决策中"非组织公众"参与模式选择及创新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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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梅,法学博士,任职于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硕士生导师。2013年毕业于德国特里尔大学(Universitt Trier),2015-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近年来主持并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科研课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国际法学、金融法学。代表作包括德语专著《环境法框架下专业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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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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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基础
理论
第一节公共决策中的非组织公众参与权理论
一、非组织公众参与和公民参与
二、非组织公众参与权与环境权
三、非组织公众参与权与公众参与权
第二节公共决策中非组织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一、阶梯理论
二、有效决策理论
三、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模型
第二章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制度发展与现状
第一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萌芽起步阶段:依靠群众、大家动手
二、原则确立阶段:扩大公众参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制度发展阶段:公众参与类型多样化
四、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公众参与的程序性保障阶段
第二节环境公共决策中公众参与权保障的制度现状
一、法律渊源
二、主要制度表现
三、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制度局限性
第三章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司法实证研究
第一节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
一、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二、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被告资格
四、公众从重点排污企业获取环境信息
五、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
六、环境信息公开之诉的诉讼时效
七、法院判决
第二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救济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时机
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及其诉讼资格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五、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之诉的诉讼时效
六、法院判决方式
第三节公众举报引起的环境诉讼
一、环境举报的主体资格
二、环境举报的范围
三、环境举报的接受机关及其义务
第四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诉讼的衔接
四、共同原告和支持起诉
五、司法鉴定
六、责任承担形式多样化
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结案方式
第五节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诉诸法律的局限性
第四章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权利保障的国际法规范
第一节从软法到国际条约
一、公众参与在国际环境法中的源起:《斯德哥尔摩宣言》
二、公众参与以保护自然为目的:《世界自然宪章》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
四、国际环境软法中的公众参与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影响
第二节从实体规范到程序规则
一、环境权实体规范的困境
二、环境权程序规则的确立
三、更有效的环境程序性权利
第三节《奥胡斯公约》中的公众参与权保障
一、《奥胡斯公约》的目标及意义
二、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基本概念
三、公约三大支柱: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
四、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
五、公众参与有关拟议活动的决策
六、公众参与计划、方案和政策
七、公众参与诉诸法律
八、绿色经济与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
第五章环境公共决策中非组织公众参与权实现之域外考察
第一节欧盟法中的公共参与:对国际法的转化与突破
一、区分公众与所涉公众
二、架构公共参与
三、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步性
四、公众参与程序系统化的反思
第二节德国环境法中非组织公众参与权的实现:以斯图加特21为例
一、斯图加特21的决策程序
二、斯图加特21项目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三、德国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经验
四、公众参与制度与德国环境法的变迁
第六章保障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制度构想
第一节环境法框架下的公众参与制度
一、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范围的确定
二、非组织公众参与主体范围再确认
三、尽早地参与及搭建非正式沟通机制
第二节行政程序法框架下的公众参与制度
一、规范多元化的参与类型
二、构建完整的公众参与程序
三、保障多渠道的参与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1公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决策主要法律规定概览
附录2公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决策主要行政法规概览
附录3公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决策主要部门规章概览
附录4公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决策主要地方性规定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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