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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既定的形态存在,不是孤立的;就其内部结构来说,它是混生性的;就其表现方式来看,它与多种文化表征又是共生的。湖南传统音乐表演类项目是具体的存在,是混生性结构,又有共同的特点。我们不可能用一般的、抽象的原则去对待完全不同质的、具体的对象。从湖南传统音乐表演类项目保护现状来说,不能就保护谈保护,更不能就开发谈开发,还不能将保护与开发由同一主体完成和评价,而必须将保护与开发变成一种第三者的话语主体,这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政府部门要积极响应、行动起来,投入人力、物力,建立抢救保护组织,制定抢救保护措施,有效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建立“非遗”保护评估监督机制,以有效整合各类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第三,建立政府与民间公益性投入“非遗”保护机制,有的放矢地进行保护;第四,建立湖南传统音乐博物馆和保护区,作为一份历史见证和文化传播的载体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欣赏和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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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远华(1982-),侗族,湖南新晃人,艺术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教师,主要从事艺术学理论、少数民族音乐、音乐美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类项目保护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省部级项目8项:出版专著2部、合著2部,参编教材5部;在国内外专业期(报)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曾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五届全国音乐教育学研究论文评选教师组三等奖、第六届中国一东盟音乐周当代音乐评论比赛优秀奖、郴州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桂阳县人民政府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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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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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章 侗族器乐的生存时空
节 自然生态
第二节 人文景象
第二章 侗族器乐的历史脉络
节 唐代以前的侗族器乐
第二节 唐宋元时期的侗族器乐
第三节 明清时期的侗族器乐
第四节 民国时期的侗族器乐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侗族器乐
第三章 侗族乐器的主要类型
节 侗族的特色乐器
第二节 汉族传入的乐器
第四章 侗族器乐的音乐形态
节 侗族芦笙音乐
第二节 侗族琵琶音乐
第三节 侗族牛腿琴音乐
第四节 侗笛音乐
第五节 侗族唢呐音乐
第五章 侗族器乐的传人与传曲
节 技艺精湛的传承人
第二节 丰富多彩的传承曲目
第六章 侗族器乐的功能与审美
节 侗族器乐的四大功能
第二节 侗族器乐的五个价值
第三节 侗族器乐的审美层面
第七章 侗族器乐的传承与创新
节 侗族器乐的保护现状
第二节 侗族器乐的传承危机
第三节 侗族器乐的创新策略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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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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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对于一个民族、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评估,不仅要评估其政治、经济、科技等“硬实力”,还要综合考察其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等“文化软实力”。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活化石”的印记,作为一个地区历史发展的“活态”见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构成“文化软实力”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与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它们既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
湖南地处我国大陆中部、长江中游,这里是楚湘文化的发源地,历史悠久、人杰地灵、钟灵毓秀、物华天宝;这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既有蔚为壮观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博大精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形式丰富,目前入选、省级项目达320多项。它们是湖南各族人民引以为荣的精神财富,彰显了湖湘文化的道德传统和精神内涵,灿若星河、光照寰宇。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传承、发展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不仅是人类文化自觉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必须担当的历史使命,更是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文化根基。
湖南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心成立后,与湖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部分从事传统音乐、舞蹈、戏曲、曲艺表演艺术研究的教师合作,在他们各自研究的基础上,将目光投向湖南省传统音乐表演艺术的非遗类项目研究。这些研究成果的出版将展现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同时,这是努力践行保护使命的见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旨在将我们祖辈流传下来的传统音乐文化守望好;将代表湖南传统文化的音乐品种发展好、保护好;将寄托着湖南广大人民群众喜怒哀乐的音乐文化传播好。
虽然,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保护为主、抢救、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得到了推广,中国非遗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湖南非遗保护走向常态化;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到来和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加之年轻一代的审美趣味和审美诉求的改变,民间流传了几百年的传统文化样式受到了强烈的冲击。“非遗”保护中仍存在着诸如重申报、轻保护,重数量、轻质量,重利益、轻投入,重成绩、轻管理等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既定的形态存在,不是孤立的;就其内部结构来说,它是混生性的;就其表现方式来看,它与多种文化表征又是共生的。湖南传统音乐表演类项目是具体的存在,是混生性结构,又有共同的特点。我们不可能用一般的、抽象的原则去对待完全不同质的、具体的对象。从湖南传统音乐表演类项目保护现状来说,不能就保护谈保护,更不能就开发谈开发,还不能将保护与开发由同一主体完成和评价,而必须将保护与开发变成一种第三者的话语主体,这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对策:,政府部门要积极响应、行动起来,投入人力、物力,建立抢救保护组织,制定抢救保护措施,有效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建立“非遗”保护评估监督机制,以有效整合各类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第三,建立政府与民间公益性投入“非遗”保护机制,有的放矢地进行保护;第四,建立湖南传统音乐博物馆和保护区,作为一份历史见证和文化传播的载体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欣赏和熟知。
概而言之,对于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传承进行研究,需要集结多方面的社会力量才能做到,并非一人和几个人所能及。同样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所依赖的是一片可以孕育它的土地和一群懂得欣赏并懂得如何去保护它的人。弗兰西斯·培根在《伟大的复兴》一书序言中“希望人们不要把它看作一种意见,而要看作是一项事业,并相信我们在这里所做的不是为某一宗派或理论奠定基础,而是为人类的福祉和尊严……”我满怀真挚的情感,将这段话献给该丛书的读者。正如朱熹《观书有感》诗所说“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愿该丛书成为湖南师范大学非遗研究与开发事业的活水源头。我们将与社会各界一道携手,为保护、传承、发展好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推动湖南文化的繁荣发展、续写中华文化绚丽篇章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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