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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企业破产法一本通

書城自編碼: 353618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經濟法
作者: 马骏,叶通明,张丽平,尹口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4615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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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 、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內容簡介:
《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组织编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为主线,整合了与该条文内容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个案答复等法律规范。同时,还收录了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深圳市等省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与破产相关的审理规范,供广大律师、法官、教师、学生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参考。
關於作者:
马骏律师,男,汉族,1968年6月生,浙江舟山人,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二级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系国浩(杭州)重整重组团队负责人,擅长破产清算、公司重整、并购与重组,在大型企业法律顾问、重大商事诉讼和破产重整清算等业务领域中具有丰富的经验。主要论著:《杭州市深化处置僵尸企业的有效机制研究》。
叶通明律师,男,汉族,1974年8月生,浙江台州人,浙江大学法学硕士,三级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台州商会副会长。系国浩(杭州)重整重组团队负责人,擅长企业拯救与债务危机处理、企业重整重组、特殊投资、争端解决等法律业务,在该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主要论著:《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律师实务》《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法律实务》等。
张丽平律师,女,汉族,1982年6月生,浙江台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级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破产重整清算、商事诉讼、债务危机处理等法律业务,主办30余起企业破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主要论著:《房地产企业司法破产的实务初探》。马骏律师,男,汉族,1968年6月生,浙江舟山人,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二级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系国浩(杭州)重整重组团队负责人,擅长破产清算、公司重整、并购与重组,在大型企业法律顾问、重大商事诉讼和破产重整清算等业务领域中具有丰富的经验。主要论著:《杭州市深化处置僵尸企业的有效机制研究》。
叶通明律师,男,汉族,1974年8月生,浙江台州人,浙江大学法学硕士,三级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台州商会副会长。系国浩(杭州)重整重组团队负责人,擅长企业拯救与债务危机处理、企业重整重组、特殊投资、争端解决等法律业务,在该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主要论著:《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律师实务》《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法律实务》等。
张丽平律师,女,汉族,1982年6月生,浙江台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级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破产重整清算、商事诉讼、债务危机处理等法律业务,主办30余起企业破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主要论著:《房地产企业司法破产的实务初探》。
尹口律师,男,汉族,1971年12月生,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杭州医学院副教授。主要论著:《健康权及其行政法保护》(独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行政执法实务与案例指导》(合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在《青少年犯罪问题》等杂志公开发表论文近20篇。
目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第三条【案件管辖】
第四条【审理程序】
第五条【涉外破产的效力】
第六条【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申请主体】
第八条【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第九条【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受理
第十条【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十一条【送达期限和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不受理、驳回申请及其救济】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
第十六条【个别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第三人清偿或交付义务】
第十八条【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第十九条【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第二十条【诉讼与仲裁的中止和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管辖恒定】
第三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须经许可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与管理人报酬】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辞职限制】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三十一条【欺诈性清偿撤销权】
第三十二条【个别清偿撤销权】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追回权】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提前出资义务】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对高管的追回权】
第三十七条【担保物的取回】
第三十八条【权利人取回权】
第三十九条【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
第四十条【债权人抵销权】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权利】
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与附利息债权】
第四十七条【不确定债权】
第四十八条【债权申报和职工权利】
第四十九条【债权申报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的申报】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债权】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申报】
第五十三条【解除合同后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四条【受托人债权申报】
第五十五条【票据付款人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补充申报债权】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审查权和利害关系人查阅权】
第五十八条【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职权】
第六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六十三条【提前通知】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六十五条【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未通过事项】
第六十六条【对裁定不服的复议权】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事项】
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重整申请人】
第七十一条【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与公告】
第七十二条【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债务人自行管理事务】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员管理与营业】
第七十五条【担保权的暂停与恢复】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财产取回权的限制】
第七十七条【对出资人和高管的权利限制】
第七十八条【终止重整宣告破产的情形】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时限】
第八十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人】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第八十二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中的禁止性规定】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五条【出资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
第八十六条【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未通过、未批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重整计划的监督】
第九十一条【监督报告与监督期限的延长】
第九十二条【重整计划的效力】
第九十三条【重整计划的终止及后果】
第九十四条【重整计划的债务免除效力】
第九章和解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申请和解】
第九十六条【裁定和解、担保权行使】
第九十七条【和解协议的表决】
第九十八条【和解协议通过的后果】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未通过的后果】
第一百条【经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不受和解协议影响的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和解协议无效及其后果】
第一百零四条【和解协议终止的情形及其后果】
第一百零五条【因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终结】
第一百零六条【和解协议的债务免除效力】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的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别除权】
第一百一十条【别除权的不完全实现与放弃】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分配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附条件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受领分配额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未决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破产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继续清偿责任】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监高的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六条【债务人拒不出席债权人会议和不真实表述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可撤销或无效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擅自离开住所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的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法施行前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金融机构破产的前置程序】
第一百三十五条【企业法人外其他组织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附件2破产法规范要目
內容試閱
前言
  企业破产制度承担着化解企业危机、出清“僵尸”企业、挽救困境企业的重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的稳步发展、经济的转型升级和观念的逐步更新,企业破产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态。
  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事业方兴未艾。根据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结1.6万余件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目前,企业破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外,大量实体法中也设立了专门的破产条款,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大量与破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个案答复。同时,破产管理人队伍也初具规模。据初步统计,仅浙江省就有破产管理人近500家,律师、会计师等从业人员近4000人,而全国从业人员则可能达5万人以上。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破产管理从业人员来说,迫切希望有一本整合所有破产法规范的实用工具书。然而,现有工具书有的只是对破产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简单汇编,但与某主题相关的规范仍然散在各文件中,无法满足使用者一次性了解全部相关规范的“刚需”;有的虽自称有“配套规定”或“关联条文”,但遗漏了大量的相关内容,有时甚至可能产生误导。这给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开始从事企业破产管理工作,办理了大量有影响力的破产案件,建立了近30人的破产管理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为进一步推进破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组织专人,编写了这本《企业破产法一本通》,主要供破产管理从业人员使用,也可供法官和学者们参考。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为线索,整合了与该条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个案答复、实体法规范。同时,考虑到现有规范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的现实,还收录了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破产审理规范,供使用者参考。
  在每个法条内部,按照以下体例进行编辑: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文;二是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按时间顺序排列(后出台者在前,下同);三是人民法院个案答复,按时间顺序排列;四是实体法规范,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位阶顺序排列,同一位阶的按时间先后排列;五是前述各省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规范,按时间顺序排列。
  需要强调的是,在规范众多的情况下,就必然存在规范冲突的问题。尽管编者已经努力删减了明显冲突无效的条款,但使用者还是要仔细识别。同时,基于适用性的考虑,本书对某些无适用可能性的规范(如《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收录,对某些简单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的规范亦未收录。但是,为了让使用者深入理解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文,也收录了个别已经废止(已明确提示)的司法解释或个案答复。
  编纂工具书虽然不如撰写学术专著那样高大上,但对海量的司法解释、个案答复、实体法规范进行收集、切割、整理和归类,其中的艰辛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部分个案答复的公开范围有限,破产法规范又散布于浩如烟海的实体法规范中,加上编者所掌握的资料有限,难免出现遗漏、错误和其他不足之处,恳请读者能够谅解并将发现的问题发送至:lijiehz@grandall.com.cn,希望再版时予以改进和完善,不胜感激。
  本书由马骏律师主编,叶通明律师、张丽平律师、尹口律师任副主编,李杰律师审校。本书的出版离不开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精心组织,以及众多法官和律师的热心帮助,在此一并致以真挚的感谢!
  马骏 律师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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