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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稿是由美国法学会起草的一份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示范法。该原则由美国法学会授权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Jane Ginsburg教授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RochelleDreyfuss 教授以及瑞士洛桑大学的Dessemontet教授作为共同报告人共同起草,其正式名称为《知识产权:跨国纠纷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原则》。本原则共分四编413条,具体为:*编,本原则的定义和范围;第二编,管辖权;第三编,简化程序的管辖权:协调多国诉讼;第四编,跨国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该原则于2007年3月由美国法学会通过。《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是美国法学会最终授权的中文正式译本。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美国法学会所起草的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为各国提供一个供讨论的基础文本。该原则也可以被作为一种“软法”,可供有关国家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参考,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选择而被法院采用。各国学者和学术团体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的合作,最终达成国际一致,为制定一项国际公约奠定基础。我国近年来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知识产权的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没有专门规定。《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中文版的翻译出版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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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又译“美国法律协会”。美国法律学者的组织。1923年根据霍菲尔德W.N.Hohfeld,1879~1918,在1914年一次演说中的倡议而建,后发展为以完善法律为宗旨的永久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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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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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一编本原则的定义和范围引论第101条定义第102条本原则的范围和适用第103条管辖和准据法的区别第二编管辖权引论第一章对于被告的对人管辖权第201条被告的住所第202条法院选择协议第203条被告在居所地以外的法院应诉第204条居所地不在法院地的被告的侵权行为第205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第206条对多个被告的对人管辖权第207条对跨国纠纷行使管辖的不充分理由第二章事项管辖权第211条对诉讼请求的事项管辖权第212条对于反诉、附加诉讼和答辩的事项管辖权第213条宣告性判决第214条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第三章简化程序的管辖权:协调多国诉讼第221条当事人寻求协调时先诉法院对诉讼的协调权第222条首先受理法院决定法院间的协调以及不同地域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第223条由受理案件的其他法院处理纠纷第三编法 律 适 用引论第一章总论第301条属地性第302条法律选择协议第二章权利的归属和转让导论第311条已注册权利的初始所有权第312条未注册商标和商品装潢权利的初始所有权第313条其他非注册权利的初始所有权第314条可转让性第315条所有权的转让和许可授权第316条法定转让(非自愿转让)第317条担保权益第三章关于法律选择的补充规则第321条适用于无处不在之侵权行为的法律第322条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第323条强制性规范第324条排除反致第四编跨国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导言第一章总则第401条可被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第402条缺席判决第403条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第二章救济引论第411条金钱救济第412条禁令第413条有效、无效、侵权和所有权的宣告术语表导论术语表附录一知识产权冲突法通则附录二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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