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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聚焦于环境法中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问题。该书紧密联系环境法学方法论,在裁量基准的各个具体问题上,强调行政法学理论与环境法学理论的协调与融合。比如在裁量基准的多元共治问题上,作者既看到了行政法学理论对多元共治的慎重,又坚持了环境法学理论对多元共治的原则性要求,在此基础上协调两种理论之间相互冲突的部分,融合它们之间相互一致的部分,提出了有限的多元共治路径。这是一种具有合理性的研究范式,既加强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沟通,又拓宽了环境法的理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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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天相(1990),吉林白城人,法学博士,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现在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专攻领域:环境资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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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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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 研究基点:以协调与融合为核心的环境法学方法论
三 基本框架与主要观点
第一章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本体解析
第一节 概念辨析
一 行政裁量基准
二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节 制度定位
一 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
二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度模式
第二章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生成
第一节 行政裁量基准生成过程的一般理论
一 行政裁量基准的生成模式
二 行政裁量基准内容的确定
第二节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多元共治生成路径
一 环境多元共治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中的意义
二 多元共治与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抵梧及其消解
三 有限多元共治生成路径的内容
第三章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建构
第一节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建构的内部视角
一 行政裁量基准实体内容的合理性
二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行政均衡
第二节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建构的外部视角
一 行政裁量基准区域化的考察
二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区域化的目的
三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区域化应考量的因素
四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区域化的实现
第四章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
第一节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技术表达模式
一 技术表达模式的实践类型
二 技术表达模式的合理性标准
三 对两类技术表达模式的评价
第二节 情节细化技术
一 情节细化的 " 环境" 特点
二 情节细化技术合理性的建构
第三节 效果格化技术
一 效果格化技术的式微
二 效果格化技术合理性的重构
第五章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范化适用
第一节 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及其缺陷
一 一般情况下的适用规则及其缺陷
二 特殊情况下的逸脱规则及其缺陷
第二节 环境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优化
一 环境法基本原则弥补规则缺陷的功能
二 环境法基本原则优化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一般路径
三 环境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具体要求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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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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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十月的北国,冬已至,秋未央。我的博士生李天相自厦门寄来一份他书稿,嘱我为之作序
岁月嬗替,斗转星移,不经意间,天相到厦大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而昔日与其相处的情形历历在目。他的好学、勤勉、精进和文理贯通的复合型思维模式及成果频出的竞技状态都给我们留下良好的印象。如正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他,想必也是成果卓然。看过书稿感触良多,掩卷深思,禁不住说上两句在我们生活的社会,每个时代都有其独特的色
当今,生态文明成为时代的主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掷地有声生态环境是活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生态系统的物复能流,更像是这祖国大好河山的一个缩影,广泛地含涉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作为环境法学研究者,则要冷静地以批判性的、审视的态度看待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发现和解剖其中不规则之处,通过实践调查和理性思辦提出解决方案,为生态文明的制度保障建立理性基础。这一工作无疑是艰辛的,但这却是环境法学研究者的时代使命。
该书的研究着眼于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一制度产生于我国执法实践,具有深刻的中国印迹。在理论研究中,它既是显学,又非显学。称它为显学,是因为裁量权的治理、行政自我控制、行政裁量基准等理论在行政法学领域多有著述;称它为非显学,是因为环境法学领域尚极少有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研究。目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环境行处裁量基准在很多方面是较为粗糙的,既没有合理性评价标准,也缺少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在实践探索中逐渐流于形式、趋于混乱。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以后,实践中的混乱情况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从几份近期修基准文本来看,仍存在较严重的无序化问题,各地并没有完全落实生态环境部对裁量基准的技术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理论指法学研究者在这方面存在集体失语。由此观之,该书研究聚焦中国语境下的中国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实际上,作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是始于吉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项目,因此该书在选题上就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理论研究的目的是指导实践,而不是完全取代实践操作和实践创新。该书的研究路径更为偏重理论探索,而避免越俎代庖地提出具体的操作规程。
该书更像是一种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舞蹈,而基准也是这样一种在规则与裁量之间舞蹈的制度艺术在该书的字里行间,这种平衡的舞蹈还体现在行政法学理论和环境法学理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上。就目前而言,国家环境法律治理的很多方面还是运用传统法律治理手段,环境法也普遍包含行政法、刑法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领域的内容。环境法的这种交叉性使得环境法学研究绝不能在单一部门法学领域中自说自话,而是要与其他学部门进行广泛、深度的交流沟通。归根结底,环境法是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只要是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有帮助的,无论是实体法手段还是诉讼法手段都可以为环境法所用。环境法将生态理性引入传统部门法之中,在自身的理论构筑中,改良甚至革新传统部门法学理论。这一思想系统地阐述在以协调与融合为核心的环境法学方法论中。该书紧密联系环境法学方法论,在裁量基准的各个具体问题上,强调行政法学理论与环境法学理论的协调与融合。比如在裁量基准的多元共治问题上,作者既看到了行政法学理论对多元共治的慎重,又坚持了环境法学理论对多元共治的原则性要求在此基础上协调两种理论之间冲突的部分,融合它们之间一致的部分,提出了有限的多元共治路径。这是一种具有合理性的研究范式,既加强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沟通,又拓宽了环境法的理论范围。由此而言,该书具有超越其研究对象的理论意义在抛弃旧时代的种种枷锁之后,中国法学长期在学术荒地上艰难探索,虽广泛地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模式,但缺乏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在生态环境法律治理中,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不仅借鉴了公益诉讼等先进经验,更发展了三同时等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我国现在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西方发达国家不存在甚至不曾遇到过的,这为我国法学研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独特的研究素材。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学研究要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破除奉西方法学理论、西方法治话语为金科玉律的怪圈,提升中国法治话语在国际社会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不断深化、某些西方国家逆势而为退出《巴黎协定》的今天,环境法学势将作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部分,成为中国法学超越西方法学的前沿阵地。环境法学也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启生态文明之大道,扬中国法学之公义通读全书、感慨系之,虽语言不精,但皆出自肺腑常言道勤者不辍、勇者不惧、智者不惑。
我坚信在今后的岁月里,正值黄金年华的天相博士将迎来一个又一个收获的喜悦。
是为序
吴真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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