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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婚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组成家庭的方式和纽带。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条件与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特别是在多元化价值观的影响下,家庭观念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较为注重个体的发展与家庭生活的质量。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经受着各种新的挑战,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父母子女关系、家庭财产分割、家庭中经营性财产的分配等都引发社会的热议和争论。家庭作为社会变迁的一个窗口,其给立法、司法带来的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也亟需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因此,重新审视家庭在法律上的地位,重视家元素的回归,探讨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尤显重要。基于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联合相关机构以变迁中的社会与家庭法为会议主题,主办了大型学术研讨会,并将会议中具代表性的成果整理成书。
全书分为总述、儿童保护 父母责任、家庭财产关系法律问题、家事法的实践与展望、会议内容整理五大部分。内容涵盖了家庭法研究的基本理论和各种前沿或热点问题,以期解决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对婚姻、监护、继承、收养等经典民法范畴在解释与适用上提出的新问题。立足家庭本身,探讨家庭成员关系,以父母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以及家庭财产法律关系为重点内容,继而探讨在社会变迁的语境下,立法和司法如何界定和处理家庭关系的问题。并将会议研讨情况记载在册,呈现给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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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林艳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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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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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述
家庭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的责任及其落实 宋文珍 003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供给 张寒玉 张寒明 李冬云 008
论家庭在法律上的意义 朱自文 023
论父母子女关系 李怡帆 030
论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完善 潘 昌 036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韩青春 045
第二部分 儿童保护父母责任
儿童保护政策中的国家责任与家庭责任
以德国显性家庭主义模式为视角 沈德凤 055
澳门地区受虐待儿童保护中的预防干预措施 孙亚男 062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中的问题 杨 雪 070
监护人承担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研究 李 源 077
代孕子女监护问题研究 郝增丽 086
改革开放40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林艳琴 097
第三部分 家庭财产关系法律问题
商事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点思考 刘炳荣 105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思考 王 祺 113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姜子杰 124
我国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朱 坤 132
离婚财产股权分割 郝建宇 141
美国遗嘱信托制度探究 陈子涵 149
第四部分 家事法的实践与展望
民法典继承编修订中的坚守与突破
以基层司法实践为视角 董倚铭 161
论配偶的继承顺序 林禛雨 172
俄罗斯继承法对于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刘治成 179
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 方振鑫 187
论解除婚外同居补偿款的法律适用 曹巧峤 193
抚养权执行困境与解决可能
从分歧的消减与弥合谈起 张志国 204
第五部分 会议内容整理
家庭与法学术研讨会在京顺利开幕 219
家庭与法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221
会议记录|专题一儿童保护父母责任 223
会议记录|专题二家庭财产关系法律问题 231
会议记录|专题三家事法的实践与展望 241
关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250
未成年人及家事法研究展望 258
后 记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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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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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中的社会与家庭法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中心正式成立后举办的第一次大型学术研讨会。本次会议得到了学界、实务界各方面同人的大力支持。本书收集的论文是本次会议成果中最具代表性的部分,内容涵盖了家庭法研究的基本理论和各种前沿或热点问题,相应地,本书的结构划分为总述、儿童保护父母责任、家庭财产关系的法律问题、家事法的实践与未来展望、会议内容整理五部分。
本次研讨会和本书选取变迁中的社会与家庭法为题目,突出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家庭法或家事法这一称谓本身是社会变迁的产物。在传统民法体系中,人们普遍接受的是婚姻法或婚姻家庭法这一相对独立的部门划分,家庭法或家事法是较为晚近才逐渐成为某种流行话语的。从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到家庭法或家事法的变迁,折射出社会变迁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与制度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法学者则更习惯从制度和规则出发观察和思考上述变迁。在婚姻家庭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上,通常表现为重新阐释经典民法概念,或者对这些经典概念做出批判性的发展,以迎合社会变迁在婚姻家庭领域带来的新问题。本书所收集的若干与监护制度有关的研究文章就是很好的例子,从监护制度扩大到父母子女关系,再转向国家与社会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权与责等,均凸显出家庭法从民法到社会法的这种发展趋势甚或转型。本书对家庭财产法律关系的重点关注,同样反映出社会变迁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个人财产的增加和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夫妻财产关系变得越发复杂,立法上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不得不超出夫妻间关系的局限,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这具体表现为,在财产关系上从强调夫妻关系平等和照顾夫妻弱势一方的传统立法考量,进而发展为强调关注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形态对第三方权利的影响,特别是由保护第三方债权人而引起的法律问题。这明显地突出了夫妻财产制的社会性的维度。另一方面,针对夫妻间相互忠诚与扶助的婚姻法律关系,也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某种创造性的发展应用,以财产约定为内容的忠诚协议对是否需要在伦理和法律上重新思考婚姻和家庭的意义提出问题。这里需要思考的是,夫妻间的关系是否仅为私人的事务,假如夫妻关系亦需要顾及婚姻与家庭的社会性,那么,在社会变迁的语境下,在立法和司法上如何界定和处理夫妻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由上面两个例子可见,社会变迁是与家庭或家事有关的法律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有关家庭的社会伦理观念仍是相应法律制度变迁的最根本原因,因此,家事法也应当承担起引导这种社会伦理观念的重要责任。
还需要指出的是,变迁中的社会与家庭法这一主题也反映出家事法研究方法的特色,即在从民法体系出发的规范研究基础上,家事法更加关注社会生活的现实,以解决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对婚姻、监护、继承、收养等经典民法范畴在解释与适用上提出的新问题。由此,家事法的研究首先是实用性的,但在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素材基础上,家事法也必然能够建立起自身的理论体系,进而推动相关立法的进步与创新。这正是我们今后不断努力的方向。
李 滨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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