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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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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及时准确理解民法典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本套书分为7册,包括总则编释义、物权编释义、合同编释义、人格权编释义、婚姻家庭编释义、继承编释义、侵权责任编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按照释义编写体例,采用逐条解读的方式,通过提炼条文主旨、梳理立法意见、介绍立法经验、例举示范案例等形式,深刻阐释民法典全部内容,力求全面、准确反映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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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曾参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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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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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下同。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确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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