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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4辑(2020.04)》收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重要文件。
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该决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4辑(2020.04)》收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重要文件。
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该决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推进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形成了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负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参与化解劳动争议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工会会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人民法院和全国总工会经过深入调研,通过试点,总结、提炼、推广各地实践经验,对有关工作进一步作出规范、提出要求,不断完善和拓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我国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这一举措,及早发现并避免采购产品和服务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带来风险和危害,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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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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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一沈春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2020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9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4月13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3月23日)
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14日)
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28日)
解读《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
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
典型案例与解读
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论建立分段集约化执行办案模式的研究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蔡某杰诉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瑞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评析]利害关系与诉的利益..蔡芳芳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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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4辑(2020.04)》:
【条文释义】
一、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倒置情形
本条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强调与重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规定之背景是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一般前提下,存在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理解本条规定,首先需要明确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这点不宜简单解释为是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责任原则的例外,而应当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一般规则的体现。结合三大诉讼的证明责任背景看,“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领域的一项特例,除了行政行为问题以外的领域,都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一般规则。针对有的观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认为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难免过于僵化。被告负举证责任所针对的是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尽管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行政诉讼还有很多其他审查事项,这些事项仍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一般规则。所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无论从法律原理还是实践需要看,原告对其损害清楚,对损失的证据掌握的可靠,比如购物凭据、评估报告、医疗发票等,由其提供更准确、更便利。在不少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因此需要明确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从司法解释角度看,《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上述规定已体现于法律之中。
其次,本条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均规定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非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则被告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制度完善的又一创举与亮点。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被告要对自己的过错和违法情形承担代价,另一方面,因被告的原因往往在客观上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或难以举证,不宜将举证责任再加之于原告自身。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在审理房屋强制拆除案件时,时常会遇到行政机关没有给原告留出必要的、合理的自行搬迁期限,而采取集中执法、突然强制执行的方式,强拆的标的毁损后,原告也很难提供损害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一般由原告主张其损失,而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二、各方主张的价值无法认定时鉴定申请程序的启动与认定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虽然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有关鉴定的具体方式、启动程序、责任认定等现实问题,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此前的《若干解释》本身,主要参考《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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